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清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企业的不合理收费。今天,我们主要讨论关于转供电违规收费的识别,以及维权途径。
一、什么是转供电行为
《供电营业规则》第14条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换言之,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转供电主体,那就是转供电了。
二、常见的转供电行为有哪些
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他们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
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信息为例,北京西铁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每千瓦时1.50元的定额电价标准向商业综合体内步行街商户收取电费,以每千瓦时1.35元的定额电价标准向写字楼商户收取电费。广州王府井百货大楼按每千瓦时1.70元收取电费,深圳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千瓦时1.10-1.80元收取电费,上海豫园商城百货公司按每千瓦时1.30-1.60元收取电费,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南汇)按每千瓦时1.30元收取电费, 南京新街口百货按每千瓦时0.98元收取电费。可见,转供电违规收费多发生在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
山西省转供电违规收费的现实情况比较复杂,问题点多面广,特别是转供电违法加价问题在省内部门地区、部分行业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部分商业综合体和物业公司,部分小产权房地产项目无法实现一户一表,物业公司在转供电的环节违规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
三、转供电违规收费的处罚
《电力法》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例如,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11月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实际加收费用40811120.14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听取该公司陈述申辩后,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40811120.14元的0.2倍罚款计8162224.03元。
四、转供电违规收费维权途径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转供电企业收费的电价标准。
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损耗率******不得超过10%。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转供电企业违反规定,额外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依据《电力法》第66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终端用户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转供电违规收费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后向终端用户返还加收费用。
综上,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低的年度目标的大背景和后疫情时代,为企业降低用电成本,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打击各类利用垄断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是未来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发力的主要方向,确保国家派发给工商业企业的“红包”可以直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