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雷区
更新时间:2017-04-22 17:07:52

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雷区

发布时间:2007/03/23 11:43:08 浏览次数:1405

依法经营是我们企业管理的一种手段,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依法经营,首先要知法。我们都清楚,企业要在工商核准的范围内活动,超越了这个框框,你就可能跨入了行政法律规定的禁区,就可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我们也知道企业与别人签订了合同,应该******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我们也知道企业的民事活动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你就可能要承担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商业欺诈的法律后果。我们把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会计法、劳动法以及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为禁区,我们进入了这片禁区,就可能发生民事违法行为。关于这方面这几年宣传的多,了解的也多。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就不讨论了,下面我们重点谈谈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雷区。

所谓雷区就是可能招来“灭顶之灾、杀身之祸”的地方。法律上的雷区,我把它总结为我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企业行为或者叫之禁止跨入的地带,一旦跨入就要受到刑法的追究,企业和你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违法犯罪是个人的事,言下之意是单位不存在违法犯罪的问题,这是错误的。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单位犯罪,并且有120多个罪名就是给单位这个主体定的。这些罪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犯罪,8个方面涉及120多个罪名,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就是说在我国三百多项犯罪中,有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单位犯罪。

今天我们就熟悉了解一下其中常见的一些单位犯罪,首先我们有必要认识一下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什么不同?单位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什么叫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对此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通俗的说,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负责人员决定的或者单位疏于管理,违反法定义务的,由单位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上面这一段话,实际已经概括了单位犯罪的三个特征:

一是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属性。什么叫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是对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那就不得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如“虚报注册资本罪”,他危害的就是社会市场秩序(企业管理秩序)。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危害程度的问题。只有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还比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这里有一个数量界线,按照******检、公安部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60%;股份公司不足30%以上的;情节界线是:1、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累计10万元以上;2、因虚报受到两次以上处罚又虚报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是刑事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法律属性。还是举“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法律未规定的,就不能定单位犯罪。

三是主体属性,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是否是单位,有两个判断标准

其一,看决策过程――体现单位意志;

其二,利益归属――归属单位。    这里有两个问题:单位决策的形式,常务会议?厂长经理办公会?一把手拍板?单就主管决策一条很难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因此还应结合利益归属看。

举一个例子,一个单位的会计,没有任何人授权,偷漏税3万元,算不算单位意志,但钱是单位拿了,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仍然是单位犯罪。那么我们概括一下,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干了刑法所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就是单位犯罪。

了解了单位犯罪的概念,我们就选择性地了解一下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些与企业有关的常见的单位犯罪现象: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它指的是生产单位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处单位销售金额50%的罚金,判刑******到无期。

2、走私罪。这个罪大家听的多,看的也多,我就不讲了。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罪名。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它包括有: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

高利转贷罪;单位犯此罪的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此罪的,处2万元到50万元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领用卡、国库券等。

5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增产增值税发票方面。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明显的就是“强迫职工劳动罪”。

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我们省是一个煤炭大省,因此这个罪行主要有“非法采矿罪”;此外,随着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用地大量占用农用地,“非法占用耕地罪”又表现的非常突出。

9、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伴随着国企改制工作的******深入,出现了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我看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造成的,这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后讲一下处罚: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即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犯罪既可以判处罚金,又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不好区分,但并不是不能追究,如我前面所讲的会计偷漏税案件,他是直接责任人,那么主管领导该不该承担责任呢?在这件事上,或者说在案件上,主管领导虽然没有耳提面命,但事前你表示了这方面的意思,或者你在财务管理上有不计手段,片面追求单位经济效益的倾向,或者你事后表示了默认,那你就得承担刑事责任。

好了,上面我谈了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希望大家在新的年度里大吉大利,蓬勃发展,中吕所也愿意在此过程中为大家服务。

谢谢!

(根据录音整理)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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