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剑生出席“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法律服务”沙龙并演讲
在山西省煤炭产业兼并重组的浪潮来临之际,由太原仲裁委员会和山西焦煤集团、同煤集团联合举办的以“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中的法律服务”为主题的第八期仲裁律师沙龙活动,于近日在焦煤大厦隆重举行。
我所高剑生主任就“煤矿兼并重组中的采矿权作价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
以下是高剑生主任主题演讲的主要内容:
仲裁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契合点是什么?煤矿生产企业日常也发生合同,但是如此密集和大标的是空前的。上千上亿元的并购合同需要有争议条款的约定,仲裁无疑是******。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通常的市场交易是自愿的。然而本次煤矿兼并重组是政府主导的、必须的。对于我们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许有选择并购谁不并购谁的自由,但对于被列为被并购的中小煤矿来讲,并没有多少选择权,甚至连交易价款都是由政府的83号文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纠纷是难免的。
由此看出,眼下进行的煤矿兼并重组中发生的大量合同关系和交易的不对等性正是仲裁与其的契合点。
我们都清楚,在煤矿的财产结构中,采矿权是重中之重。因此讲煤矿的并购流转实际上是采矿权的并购。目前并购中争议大的,大家关注的或者说争议大的就是采矿权的作价问题。
本次煤矿兼并重组是在采矿权人有偿取得采矿权后的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价值是要通过可比销售法或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确定。目前我们省执行的是国土资源厅83号文件的规定,尽管其简单明了,但实践中很难行的通。
问题出在两个地方。
一是2005年政府有偿使用改革中,采矿权的出让方法没有采用竞价方式,而是协议出让。一些民营企业低价位取得了采矿权,现在国有企业要按高价位收回,接受不了。因此出个限价令,能解决国企之间的交易,但很难解决国企与民企之间的交易。
二是对采矿权溢价部分缺少科学的处理机制和合理的分配办法。我们认为,既然是采矿权的转让,通过市发现机制定价是法律的要求,毋庸质疑。政府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不能强制定价。合理的作法,应该是通过中介评估作价,允许存在溢价。
要解决的是溢价的归属。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矿产资源上存在两个权利主体,一是国家的所有权;二是采矿权人的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是我们不难发现,用益物权人是在行使使用、收益权时事实上已经行使了处分权,挖出煤再卖掉就是处分的过程。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属用益物权,但情况实全不同,土地可以重复使用,而矿产资源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会随着采矿权的行使而失去标的物。
由此看,现行法律将采矿权划入用益物权也是造成目前麻烦的一因素,但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处理采矿权溢价部分的机会和条件。道理很简单,采矿权的价值***终是由煤炭资源的赋存数量和质量决定,而这些正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核心所在,凡是未经竞价出让的矿产资源,其溢价部分在剔除采矿权人支付的合理投入后,归国家所有。这样就解决了在采矿权作价问题上市场与政府的冲突,从而推进山西煤矿资源的整合和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