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法律顾问建议引起省长关注促进立法 矿难反思,矿工有权对安全隐患说“不"
本报记者 张海鹰 来源:《三晋都市报》
2008年3月
2007年12月5日的洪洞矿难,让山西在痛苦的反思中走过岁末。2008年的阳春三月,春风又一次染绿三晋大地的时候,一项针对矿难,旨在调动广大煤矿- -线职工参与的安全生产权利制度,带着春的希冀正式列入了起草日程。
这是山西第- -次拟以政府令的形式.赋予一线矿工各项安全生产权利,构筑******广泛性和基础性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这也是山西省******次将一项政府规章交由政府之外的第三人负责起草。
人们不会知道,这项地方立法的正式启动,源于一条引发孟学农省长及国家安监总局关注的小小建议。
这条建议的撰写者正是此项规章的具体起草者——《三晋都市报》常年法律顾问,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吕律师所)主任高剑生和他的同事李艳红。
关爱生命律师建议引起关注“如何使个体的行为变成群体的力量,使个人的监督变成制度的制衡,使人格的感动变成法律的震撼,反思矿难,我们从敬畏生命开始。”这是中吕律师所的内部刊物里登载的一段话。这段话的作者正是该所主任高剑生,促使他写出这段话的是各地频繁发生的矿难。
煤矿安全,事关大局。“12.5” 矿难,让多年专业从事煤炭法律服务的高剑生受到了巨大的震撼,他开始深入反思现行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性。矿难之后的半个月,高剑生与李艳红律师一直在思索和讨论中度过,他们试图从自己所熟知的法律层面,寻找更加有效预防矿难的办法。
正是基于这种理性的反思和对煤炭法律的深入研究,2007年12月 18日,他们将这些思考汇总整理成一份《关于建立矿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制度,减少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建议》,寄给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
2007年12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中吕律师所的这条工作建议送到了时任代省长孟学农的办公案头。这份全文不到2000字的建议引起了孟学农的高度重视。他提笔在建议中“切实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抵制违章指挥权”一行的“抵制违章”四个字下重重画了两笔,批示道:“法制办阅,关键是如何做。”
这份建议随同代省长孟学农的批示很快转到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建功随后批示:“孟省长批示,并在全省经济工作会上也讲了煤矿工人举报奖励的问题,如何从制度上(政府令)以法确定,请贵专人与安监、煤管共同协商,尽快提出意见。”
2008年1月2日,新年假期尚未结束,省政府法制办就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出晋政法经函[2008]第1号文,要求其接函后尽快提出相关法规的起草方案。
2008年1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给高剑生回信,表示谢意。信中称:“您寄来的《建议》
已收到。毅中同志阅后很重视,指示复信。”信中还说:“您所提出的三项建议很实际,很有针对性,也是各矿中亟待要解决的问题,已将此件转总局相关部门阅研。”
一条律师建议引来了代省长及国家安监总局的高度关注,而且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规章,这让中吕律师所的律师们兴奋不已。高兴之余,他们]希望能够凭借自己多年专注于煤炭法律研究与实践的优势,承接此项规章的起草工作。2008年2月29日,他们向省政府法制
办递交了《关于承办《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规章起草工作的呈请》。
2008年3月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卫星一行三人来到中吕律师事务所视察,同意将此项规章交由高剑生和他所领导的中吕团队具体起草,并要求他们]6月底前完成暂定为《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2008年3月28日,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委托中吕律师所起草该项规章的正式签约仪式将在省政协宾馆举行。隐患未除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中吕律师所提出的建议为何能引起高层关注,并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该项规章的出台是否真能有效遏制矿难的发生?“你说谁***关心煤矿安全?谁***清楚安全隐患?谁是矿难的直接受害者?”高剑生反问记者,“矿难发生,老板赔钱,矿工赔命。矿工兄弟每天生活、工作在矿区,哪里存在安全隐患,他们***清楚,因为与自己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对安全生产保障的渴求也***强烈。”
在为煤矿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中吕所的律师们接触了很一-线矿工,矿工们对煤矿安全所
特有的敏感与无奈深深地刺激着他们。“矿工是鱼,安全是水,鱼儿怎能没有水?”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杰出矿工”的倪龙说的这句话,让高剑生感触***深。这位普通矿工就是秉持着这一朴素的安全生产观,不怕打击报复,举报整改安全隐患数千次,******限度地维护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如果每一一个矿工都能成为倪龙,那该有多好!”高剑生想。基于这个思路,高剑生提出,构建矿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制度,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调动和保障他们]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是预防和减少矿难真正行之有效的措施。
“政府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设备的不断升级更新、矿难后对责任者的处罚措施,对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由于受到参与主体有限性和预防措施被动性的限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还应该看到,这些外部性预防措施对提高矿“主的安全意识似乎收效甚微。在经济利益******化的驱动下,矿主要么与行政官员沆瀣-气,要么与行政部广打埋伏战,以至于不少预防措施起不到根治矿难的作用。而提高井下矿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建立配套的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在安全隐患未得到******之前,煤矿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而使得煤矿安全时时处在矿工的监督之下,这应当是预防矿难发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措施。”高剑生将这些都写进了建议。
建议还提到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原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一份是山西省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山西省职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办法》。但是,事实上,这些文件施行以来,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中吕所的律师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主管部广]将工作重点放在了管理层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上,忽视了一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意识的培养,加之缺乏针对一线矿工的安全培训机制,文化水平本来就低的煤矿工人有时即使存在安全隐患也发现不了。而矿工应行使的抵制违章指挥权和反映举报权等,因为缺少专门门的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包括保障基金),不具备操作性,实际上形同虚设。
律师们认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构建上达到平衡,只有真正实现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主动性,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只有从制度上为矿工提供敢于对安全隐患说“不”的条件和可能,使他们能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才能构筑起坚固的安全生产基础防线,真正预防和遏制矿难的发生。
基于以上考虑,中吕律师所提出三点建议:1.建立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制度,切实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抵制违章指挥权、反映举报权等权利,使之成为煤炭生产企业年度安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2.对所有一线采煤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同时辅之法律维权知识的教育,使之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掌握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途径和方法;3.建立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机制,包括畅通的举报途径、快捷的查处机构、明确的奖励制度以及对权利人人身权益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形成煤矿工人敢于行使权利、善于行使权利、能够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从而构筑起******基础性、群众性、主动性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将煤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建言献策满腔热忱促进立法从1月份开始,中吕律师所创办的《中国煤炭律师网》上,就一直飘动着一份“关于建立矿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的调查问卷。除了网上调查,这样的问卷,他们还给全省各地的煤矿发放了600余份。从反馈的情况来看,明显分为两种态度,一些大型煤矿,尤其是国有煤矿对其反映很好,认为这项制度的实施能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而一些中小煤矿,尤其是个体煤矿表现冷漠,有的甚至只写了“没有意义"四个大字,就把问卷退了回来。“这项制度对这些矿主来说,说白了就是一种制约。”但高剑生认为,如果这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遏制了矿难也就等于维护了矿主的权益。
“以往的案例证明,矿难给矿主带来的只有毁灭性的打击。”目前,中吕律师所已抽调包括高剑生主任在内的4名骨干律师,全力投入到了《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之中。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律师建议,对中吕律师所来说,并不是******次了。从事法律工作长达22年的资深律师高剑生,就曾在多年前以一条拍卖四荒的建议,促使全国的四荒拍卖会在吕梁市召开。
2005年,针对全省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吕律师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资源整合当中应依法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由政府履行补偿.义务的建议,得到了主管部广的认可,并且在2005年7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
意见》中体现,从而保证了全省大规模资源整合工作的平稳进行。
2007年中国(太原)国际煤炭与能源新产业博览会举办期间,中吕律师所又向煤博会组委会提交了《关于2007中国(太原)国际煤炭与能源新产业博览会吸收法律服务人员和完善法律服务功能的建议》,引起组委会的高度重视,***终决定由50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全程参与博览会的法律服务。
2007年9月,中吕律师所历时半年编写的《煤炭法律政策解答》一书正式出版,作为煤博会的赠书,受到中外客商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关注弱势群体,共建和谐社会”是中吕律师的职业精神,正是这种精神,让这个团队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并一次又一次将心中的那抹绿意涂抹在家乡希望的田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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