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04-29 17:13:28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了两家城市燃气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的行为,其中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被罚款高达700万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将近180万元;湖北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在国家发改委指导下,湖北省物价局对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大冶华润燃气公司、江夏华润燃气公司、石首市天然气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计罚款295.5万元。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那么到底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天然气公司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应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垄断?本文将结合为燃气企业服务的经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分析界定。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仅会损害到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甚至还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实践中要有效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首先应判断经营者的某一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而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同时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依据因素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相关市场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在确定某一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后,进而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天然气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兼顾产品、地理和时间三方面的因素。天然气企业提供的产品主要体现为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关于地域市场,因燃气经营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因此其地域范围由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同时为了保证燃气企业在该地域市场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政府方的义务都会作出如下约定“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在已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第三方”。可见对管道燃气企业而言,其******特许经营权决定了用户不可能转向其他地域购买管道燃气,用户没有其他可获取管道燃气的可替代地域市场。

综上,因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和管道燃气的特殊性,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为100%,无其他竞争者,不存在市场竞争。但实践中存在政府未授予特许经营权前,即有燃气经营企业为用户供应燃气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分析涉案经营者在该管道燃气供应市场的市场份额是否在二分之一以上,不能仅以其具有燃气特许经营权而直接认定市场份额为100%且没有竞争。

2、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控制能力

该控制能力主要是指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对于燃气企业而言,若其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则其******经营者地位使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控制管道燃气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

3、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燃气经营者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等特点,加之其如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经营者地位,则相关地域市场内的燃气用户无法转向其他燃气经营者购买燃气,用户对经营者在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上具有完全的依赖性。

4、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难易程度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若某一区域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则该区域不得再授予第三方特许经营权,那么其他燃气经营者无法进入相关市场内进行管道燃气经营。

综上,在分析某一燃气企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先根据上述四个因素界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符合上述条件,则根据其实施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天然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湖北物价局发布的燃气企业因垄断被处罚的案例,燃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无正当理由在供气时要求天然气用户缴纳“预付气款”而不能在日常购气中冲抵燃气费;二是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安装经营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剥夺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以不公平高价收取建设安装费用;三是在向非居民燃气用气用户收取天然气气款时要求用户按实际用气量乘以修正系数后的数据结算方案;四是以“保障安全用气”和“降低经营风险,与用户风险共担”为借口,要求天然气用户必须购买保险,否则拒绝为用户提供天然气销售服务;五是未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安装及燃气灶具购买协议,要求必须购买其提供的燃气灶具、燃气表等;六是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检验标志”才给予安装及开通管道燃气。

根据《反垄断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将结合上述案例和实践中为燃气企业服务的经历,进一步分析天然气企业容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预付气款”的行为

实践中,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包括智能IC卡表和普通燃气表,智能IC卡表用户采取预付费方式,用气之前需先在IC卡内充值,当IC卡内金额用完时自动停止供气;普通燃气表用户与燃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一般约定采取后付费方式,每月25日燃气企业到工商业户处抄表计费,工商业户于月底前结清当月燃气费。可见,预付气款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要燃气企业与燃气用户协商一致同意,且预付款项可抵作气款则不存在违法的风险。但燃气企业未征得燃气用户同意,以不能保证稳定供气为由强制收取“预付气款”,且不能在日常购气中冲抵燃气费的行为,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预付气费款,其强行要求工商业户缴纳“预付气费款”的行为是附加给工商业户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排除燃气用户选择权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使小区具备供气条件,经常会与燃气企业签订《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集体报装协议》,委托燃气企业施工建设进入小区主管道安装工程并支付工程费,该委托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若燃气企业以其他名义要求额外支付工程费,则涉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关于室内天然气管道安装、改装的设计、施工,部分燃气企业在其不具备相关设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中间利润在未征得用户同意时要求燃气用户直接与其签订《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协议》,协议签订后燃气企业再另行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否则将不予供应天然气。该种方式限制了广大天然气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合法安装资质的企业设计及施工的权利,涉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3、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提高天然气价格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案例中,认为燃气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格式合同,要求不采用温度压力自动补偿装置的天然气计量仪表用户,在进行实际结算用气量时,按用户实际用气量乘以修正系数后的数据计算,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其是否排除、限制竞争,若对特定客户收取“修正系数”的行为,并没有起到封锁市场的效应,则不应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同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包括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投资两种方式,社会资金对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属于经营成本,应当经过审批在燃气销售价格中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亦不能以其他工程费名义向用户收取燃气设施建设投资成本费用。

4、提供天然气销售服务时,要求用户购买保险或购买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必须使用具有“检验标志”的燃气器具)、燃气表或强制安装报警器

实践中,燃气企业在提供天然气销售服务时,为了获取更多利润或保障安全用气、降低经营风险,会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或燃气灶具、燃气表,或强制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或在用户自己选择购买燃气灶具后要求提供“检验标志”等等,才给予安装及开通管道燃气。上述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但认定该行为是否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还应满足该违法搭售行为对被搭售产品市场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若仅仅对个别购买者进行限制或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轻微,则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

关于安装燃气报警器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我国对天然气安装的相关规定,若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应强制安装燃气报警器,否则即涉嫌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除非接受用户委托予以安装燃气报警器,同时提醒注意,燃气企业不应限制用户购买燃气报警器的选择权。

关于要求用户提供“检验标志”,否则不给安装不给供气的行为,系燃气公司根据废止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23条“燃气灶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的内容,属于限制竞争滥收费用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四、避免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防范措施

天然气企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其特殊市场地位决定了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燃气企业不得假借行业政策名义破坏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否则将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打击。那么实践经营中,为避免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燃气企业应注意从以下方面防范:

1、对于收取预付气款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气款量和时间,并明确结算时预付款项的抵扣,不得以“预付气款”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将该费用作为供气的前提条件。另提醒注意,因燃气表分为智能IC卡表和普通燃气表,对于使用智能IC卡表的用户,本身就是先充值后用气,因此不得在签订供气协议前要求用户缴纳预付款;对于使用普通燃气表的用户,既可以约定预付气款,也可以约定先用气后收费的方式,对于在供气协议中已约定采用后付费方式的,燃气企业如要变更支付方式,应与用户协商一致变更供气协议,而不能以缴纳预付款作为供气的附加条件,否则有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风险。

2、对于用户选择权问题,燃气企业不应排除燃气用户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除非燃气用户自愿书面委托燃气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或委托购买建设安装材料。提醒注意,在燃气用户委托燃气企业设计、施工的,燃气企业不得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从中获取较高利润。

3、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燃气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以高于经营成本、正常利润的价格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

4、燃气企业在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入户安装和收取费用,不得利用已废止的规定变相要求燃气用户缴纳其他费用或安装相关燃气器具。

任瑶 律师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

电话:0351-7537561
Email:zhong_lv@163.com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