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去产能中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7-04-29 17:15:26

在煤炭去产能的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被认为是***重要,也***困难的问题。为妥善安置职工,人社部等七部门和山西省人社厅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对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保障的衔接、内退条件及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人社部等七部门政策规定,职工安置主要包括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企业内部分流;解除劳动关系、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多种渠道。本文笔者就安置主体的确定以及在具体操作中各安置渠道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与您共同分析探讨。

一、职工安置的主体

我省两轮煤炭资源整合的历史背景及企业用工方式的多样性,经常存在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企业与实际提供劳动企业不一致、用工借调、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等情形,因此首先要确定用工的主体企业,才能在煤矿关闭时确定安置职工的主体。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A公司,而实际长期服务于B公司(通常为A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控股或被控股企业)的情况,因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A公司,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应为A公司,但实际上职工安置费用的承担主体为B公司,在进行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时应预留相应费用。

对于借调用工、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员工,若企业不存在恶意借调、假派遣或违法派遣的情况,则该部分员工,拟被关闭企业不属于安置主体。提醒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若企业在主营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则有被认定为违法劳务派遣的风险,且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职工安置中具体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提前退休

1、提前退休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满足连续工龄满十年条件下,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的法律定性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提前退休的员工,企业尤其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考虑是否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次性补贴费用。

(二)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的条件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2、企业破产注销后内部退养员工的管理问题

根据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内部退养员工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但对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为哪个机构,该意见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还存在一定障碍。

(三)企业内部分流

1、内部分流的方式

内部分流主要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并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等,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对于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鼓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2、支持性政策

为更好的促进职工内部分流,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对离岗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解除劳动关系、促进转岗就业

对于不符合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条件,也不能在内部分流的职工,由企业了解其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当然,与此同时企业需要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1、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产能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致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补缴社会保险

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以向前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至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能否补缴目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尚不具有可行性。同时提醒企业注意,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若企业欠缴的年限较长,则滞纳金数额也将是一笔巨大费用。

综上,企业职工安置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工作,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发挥职工大会、工会的作用。目前对于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较少,更多的是依靠政策性规定来调整,对此建议企业在职工安置中要多听取律师意见,以保障职工安置的依法顺利进行。

赵永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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