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窥豹 ——从一个案例来谈我认识的商事诉讼
更新时间:2017-09-19 16:52:31

案例:

原告A公司系中型出口企业,2005年3月,A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承运合同”。2006年6月,由被告王某开办的货运部居间介绍,案外人某汽车运输队与原告签订货运合同,约定承运方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托运至天津新港。协议签订后,货物于运输途中遭窃,公安机关侦查未果,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2008年3月,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签订“货运协议”,约定:由王某赔偿A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付清;签字生效后,A公司同意王某继续为A公司提供货运服务。2010年1月,由王某居间介绍的又一笔货运合同在履行中,再次出现货物损失,A公司即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2008年3月双方签订的“货运协议”终止履行。2013年5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依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在一、二审中,被告抗辩的观点为:合同已经法院判决终止履行,故被告毋需承担赔偿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终止履行依据的事实是被告在履行“货运协议”中未尽谨慎义务,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终止履行的是“货运协议”,并未调整双方就之前合同达成的赔偿合意。

本文以发还重审程序,从被告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

一、关于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共签订两份合同,这也是判断本案法律关系的事实依据,所以,应以此作为本案的切入点,从而确定案件主线。

习惯上,我们总是把合同名称作为确定合同属性的根据,尤其是像本案这样明确显见的合同名称,但其实这样做十分不负责任;当事人并非都具有专业知识,现实中很多合同条款混乱,前后矛盾,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体现出同一性,所以,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对合同内容上做实质性的审查,重点审查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目的、动机、以及双方意思表示上的冲突。

根据以上基本的规则,我们看到2005年的“承运合同”,其实质是约定了王某为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一个合同,王某并非承运人,合同中约定的王某承担的风险也仅限于“介绍车辆”,所以,该合同应当以居间合同认定。关于2008年的“货运协议”,在原审中将其认定为可分割的两部分,即双方对赔偿达成的合意和双方签订的新的居间合同;我们认为,该合同确定了居间服务内容无疑,但双方达成的赔偿合意是否独立于该协议才是案件的关键点。从2005年的“承运合同”可知,对于2006年A公司的损失,王某作为居间服务提供者,并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王某为什么会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答案很显然,对于王某的经营而言,A公司业务利润较高,市场稳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王某宁愿为A公司分担损失;事实上,我们认为,双方的赔偿合意才是该“货运协议”的本质,而约定的居间服务内容,则是合同的目的,两者具有因果性,固不可分割。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把这份“货运协议”属性定义为“市场准入协议”。

二、背景调查

接到这个案子时,依照惯例,我们做了背景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为什么一个中型出口企业,会在几年的时间里,和一个个体工商户纠缠于两场诉讼中,而且因为这两起旷日持久的诉讼,A公司所付出的人力、财务、包括连锁发生的市场成本可能远大于预期的诉讼利益。经过缜密的调查,发现:A公司系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当地一个乡镇,而该乡镇大型国企、以及其他优质企业众多,当地镇政府的社会化管理粗放,而且难免有倾向性;王某系当地居民,法制意识淡薄,在A公司终止合同后,多次找A公司相关主管理论,甚至还有过激行为,已经影响到A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当地政府无暇协调此事,公安机关也只能在事后处理;王某经营的货运部每年收益在10万元左右。

根据以上调查,我们得出一个结论:A公司起诉王某,是以相对王某而言比较高的赔偿款额作为一个形式上的威慑,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事实上,自从A公司起诉之后,王某的确再也未到A公司闹事。

三、当事人利益分析

对于双方当事人可能的利益,我们做了两种假设,即原告胜诉或者败诉;在这两种假设情况之下,我们分别对各方的诉讼利益和商业利益作了比较分析。

通过分析: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任何利益可谈,但正因为如此,被告可能会采取更为激烈的行为,那么对于原告而言,得到的是诉讼利益,付出的是代价则是可能的商业利益损失。所以,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会有较大的利益损失;在被告胜诉的情况下,即如果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那么被告则获得了诉讼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对利益的守护,被告不会再纠缠于与原告的业务往来,从而真正失去获得原告市场的机会,这是商业利益的损失,而原告虽然失去了诉讼利益,但换取了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所以获得了相应的商业利益。故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虽然各有得失,但总的来说,还算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四、诉讼思路的确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终确定诉讼主线为:以2008年“货运协议”系“市场准入协议”为抗辩基础,以A公司不合理的终止合同,致使王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抗辩主线;同时,我们提出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王某系个体工商户,风险防范能力本来就远不如A公司,在面对强大的市场主体时,法院应当以不同的标准,来对双方的市场行为做出判断,这样才会保护市场不同规模主体均衡发展,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另一方面,我们约见了A公司律师,向其分析了“双赢”或者“双亏”的局面,得到了认可,通过对方,我们成功的把这种思路传递给了法院。

法院判决:

2008年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货运协议”,本院认定此协议为附条件的准入协议,具有强烈的目的性,且王某在此合同中的目的性较A公司尤为迫切。司法实践中,并不限制在买方市场中买方充分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但这种主导性的行为***终应当指引经济活动朝着有序、积极的方向发展。如果交易活动中的主导一方滥用主导地位,势必对交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作为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但如果当事人以合同自由而滥用权利,即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审判必将对其予以限制。本案中,A公司利用其主导地位,对一意追求合同目的性的王某设立条件,订立合同,后又以不可归责于王某的事件为由,停止履行合同,致王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自2010年起即开始诉讼。本次诉讼中,A公司依旧将不可归责于王某的货物损失事件作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且在诉讼中回避了王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性,亦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要求15万元损失的正当性。基于以上理由,对于原告诉讼的请求,本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予以驳回。

几点思考:

******院提出“商事审判”概念,并将其独立于民事审判方式,是中国司法里程碑式的事件;民事审判的核心在于“保护”,而商事审判的核心在于“干预”,这种核心思想的确定,也奠定了商事审判的价值:司法适度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有序发展。所以******院提出了以市场发展规律为价值走向,以商事思维模式为裁判理据来对商事案件进行处理。

本文所举案例在很多律师眼里不过是个不起眼的小案子,但集中体现了商事案件的基本特点和诉讼逻辑,从合同自由到诚实守信,从市场主导地位的确认到限制权利滥用,从不同市场主体风险防范能力的判断到对于制裁与保护的适用,尽显司法对商事活动干预的裁判逻辑。

当然,每个法官心中都有一个理想的商业模式,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背景,不同的事件,都可能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影响,这也正是商事案件裁判结果不可捉摸的原因,也正是商事案件的魅力所在。

如何提高商事案件的胜诉率?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做好案件背景调查,一个好的背景调查,应当涵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规模状况、财务分析、人员配给、诉讼能力分析、行业现状、政策冲突等;案件的起因,包括直接间接原因、社会背景、有无第三方、起诉或者抗辩意图;法官裁判逻辑的分析,应当搜集法官以往判例,以分析整理其固有的裁判逻辑;社会焦点事件、舆情集中事件对比,相关市场发展状况与政策走向对比分析。

二、对客户可能的商业利益和诉讼利益横向对比分析,商业利益优先,在保障商业利益******化或者损失***小的情况下,调整诉讼思路,并在此原则下确认诉讼利益的******化。

三、选择******切入点,并以此确定诉讼主线。一个商事案件,可以有很多种角度,什么才是******的切入点,应当结合以上所述两点综合考虑。商事案件并非简单的对案件相对方做出攻击,有力的攻击换来的只可能是更大规模的反击,这是笔者在商事诉讼中***不愿意看到的;在一个案件诉讼中,进攻是***容易的,而防守是***难的,无论做怎么样细致的工作,都可能不及对方突然地一击;当然,很多有经验的律师在遇到这种反击时都会摆出几句冠冕堂皇的话来回避问题的实质,但其实并不会对法官的判断有丝毫影响。笔者认为,诉讼主线的确定******的功能在于:为法官提供一个合适的裁判思路。所以,这个主线要清晰、干练,而且尽量符合法官居中裁判的双方思维模式。

四、尊重事实,惜字如金。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商事案件的案件事实很容易得到判断,而且商事诉讼更在意当事人的诚信,所以切勿否认事实,可以提出不同的观点,可以阐述前因后果,但否认事实会直接导致败诉;另一方面,因为商事案件根本上就是思维模式的碰撞,对事实认知的对抗,所以,切勿大谈阔论,每多说一句话,就可能会多一个漏洞,甚至会出现前后矛盾,法官往往就会抓住一点,做出不利判决。

五、注重“双赢”,在商事案件中,笔者建议不要把自己看成律师,把自己当做一个商人,以商人的思维来对案件做出认识;什么是商人的思维?没有永恒的对手,只有永恒的利益。轻松地打赢一场商事诉讼,******的办法就是把对手变为伙伴,让对方看到利益,不要让对方看到对抗。

总之,做商事律师任重道远,让我们在魅力无限的商事诉讼中且行且珍惜!

题外话:一个商事案件,律师要做这么多的工作,你还会觉得律师费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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