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的风险及法律建议
更新时间:2018-05-11 09:22:25

由于电信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结合本律师在为某电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办理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本文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做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法律建议。

01

电信服务合同的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

电信服务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在现代社会早已广泛存在,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合同法》中仍然不属于有名合同,而应当归于无名合同。在业务操作中,《入网登记表》《业务受理单》《过户协议》《业务变更登记单》等,都属于电信服务合同。

电信服务合同有如下特点:

1、双务、有偿合同,电信业务经营者负有提供电信服务的义务,电信用户需及时足额缴纳电信费用;

2、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订便生效;

3、电信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4、通常是依照格式条款订立的标准合同;

5、合同具有长期性,如未出现特定的违约情况,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可以长期存续。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02

电信服务合同的效力风险及法律建议

实践中,电信服务合同常常因订立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例如,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患者、处发病期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合同的等。

建  议

发生上述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审查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则应注意查明该合同是否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认真核对本人、身份证是否一致;仔细核对电信服务合同是否用户亲笔所签。

实践中,优良电信号码在过户时,经常发生非本人亲自办理业务,合同并非用户亲笔所写,而法律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鉴别是否“本人”的要求较高,一旦原机主通过笔迹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证实非本人亲自办理过户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承担败诉风险,原用户可能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将优良号码归还,并赔偿损失。具体操作中,在优良号码已经多次过户的情形下,很难再将号码归还原用户。因此电信用户将电信合同转让给他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查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签订了转让协议,且该转让行为是否在电信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否本人亲自办理或者授权他人代办,以确定主体是否适格。


03

电信服务合同的证据风险及法律建议

电信服务合同的订立方式出现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还包括电子工单、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电话营销形式等。电子工单、口头营销合同等方式虽然******快捷,但发生纠纷时,举证难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实践中,电子工单在法庭上很难以证据原件的方式展现出来,而复印件的真实性可能遭到对方质疑;口头营销的电话录音是否容易保留,即便保存完整,但是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又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建  议

为防止发生纠纷时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电信服务合同订立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就要充分预测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口头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标的、资费、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基本的合同条款涵盖在录音中,******保存在便携的设备中,视同证据原件保管,并和相关的电子工单、纸质文件保存在一起,对于电子工单,电子签名等证据,应保证其可以在法庭展示。对于非套餐合同,应保留开通业务时间、实际使用通信业务的时间、拖欠的手机费用数额、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其依据和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对于套餐合同,应保留实际使用的期间、尚未届满的套餐期限、拖欠的手机费用数额、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其依据和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


04

由电信服务合同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推出“充话费送手机”等活动时,用户除了依据电信服务合同在返还话费过程中出现纠纷外,还可能因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虽然手机是充话费“赠送”的,但该赠送并非无条件赠送,赠品的价格隐藏在主产品中。司法实践中,当赠品发生质量问题时也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等,用户除了可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主张换货、退货、赔偿损失外,电信业务经营者还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仅仅以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很难长久立足,在推出多样化的营销模式时,例如充话费送手机、出售合约机、出售电话手表等捆绑销售产品的情况下,就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讼。

综上所述,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签订、履行电信服务合同中,既要保证业务量同时也要兼顾法律风险,一旦引起纠纷必定会导致财产和名誉的折损。因此,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有意识地防范电信服务合同中风险,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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