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8-07-25 09:55:05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转让应当有一定的限制。笔者近日遇到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因债权人转让了不确定的债权,导致债务人向受让人提出抗辩,那么什么是不确定债权?转让不确定债权会引发哪些法律风险?一起与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不确定债权

不确定债权,即债权数额没有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致确定,债权人就将此债权进行了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不确定的债权不允许转让,那么在实践中哪些债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确定债权?

01、不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的转让及生效应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转让的基础,民法总则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债的发生根据的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而且债权不应有不成立、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

案例: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08)琼民二终字第1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摘录):锦艺达公司和海淀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之债,也不存在法定之债,其行使的洋浦长流公司、祥安达公司因汇款而产生于海淀科技公司的所谓债权具有不确定性。锦艺达公司向海南中行转让此不确定的债权不符合债权转让必须具备债权须有效存在的基本条件,即其债权转让没有事实依据。

02、诉讼中的债权

诉讼中的债权,在债权转让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这种不确定不是***终不能确定,只是暂时存在争议,法院***终能够给出明确的判决认定。受让人需要等待终审判决确定债权后,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案例:

甲乙两单位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甲为承包方,乙为发包方。2005年甲将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交付乙,但乙并未支付工程款。同年年底甲向乙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一审法院判决乙判决生效立即支付工程余款500余万元,乙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甲因对丙债务到期无力偿还,甲丙协商甲将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并由甲负责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甲于二审开庭前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同时由甲丙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诉讼当事人。但未获得批准。2009年,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03、未经过确认的债权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前未与债务人进行结算、确认等确定***终债权,就与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这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容易出现的普遍争议焦点,这类纠纷大多出现在合同价款需经特定条件确定如工程结算经审计确定总工程款或债权人与债务人账务往来较多,基础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未与债务人结算或确认的情形下。

案例:

周强与罗世成、余蓉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民终2091号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摘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满荣转让给周强的1000万元是否为确定的债权。从现有的证据看,本案讼争的借款1000万元,是不确定的债权。主要理由:……(2)讼争的1000万元只是朱满荣与罗世成之间的一次交易。双方(包括关联方)之间还存在若干次交易,主要采用转帐的方式进行。包括该1000万元在内的双方之间往来帐目的余额尚不确定。由此可见,法律依法保护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而本案讼争的1000万元尚不确定,故周强基于上述不确定的债权受让取得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转让不确定债权会引发的法律风险

转让不确定的债权并不会直接导致债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法院也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除非债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的规定,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驳回原告诉求。那么不确定债权转让将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01、受让人角度来看: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一般受让人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的合法有效、债权金额均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存在有效债权,或者转让债权不确定,判决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02、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在受让人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的诉讼中,如果确实存在上述不确定债权,债务人应积极行使抗辩权,否则一旦对方提供的证据被法院认定债权是确定的,判决结果就会侵害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是***后一道法律保障,债务人应引起足够重视,如果被法院强制执行,将无回旋余地。

03、从让与人的角度来看:构成违约风险

《债权转让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让与人对债权的“瑕疵担保”,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让与人在其所让与的债权及其所附属的担保权益等从权利存在瑕疵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让的债权若是不确定的,致使受让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让与人构成违约,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三、总结

综上,合法有效且确定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不确定债权转让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判决结果通常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认识到不确定债权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别让债权转让的小船说翻就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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