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风弃光”公益诉讼背后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8-08-03 08:47:20

近期,一则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大家的关注,宁夏电力因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其省内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被自然之友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除要求其依法全额收购外,还应承担此前因“弃风弃光”(注:指因电网无法消纳等各种原因导致的风电、光电停机现象)后由煤炭发电替代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等,诉状写明初步计算后索赔3.1亿元,该案于2018年1月立案,4月10日召开了庭前沟通会,原、被告双方交换了意见:

原告认为,与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相比,燃煤发电过程中产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烟尘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会对人体健康、作物、建筑物等产生很大危害,是大气中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此外,燃煤发电还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并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与宁夏一样,甘肃“弃风弃光”问题也比较严重。基于同样的理由,原告自然之友此前也将国网甘肃电力公司甘肃诉至法院,目前还未开庭。

在这起公益诉讼提起之前,我们都或多或少的了解我国西北部地区存在弃风弃光现象,但对造成弃风弃光的原因、电网企业在其中充当何种角色,电网企业与弃风弃光存在什么关系,我们知之甚少,对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弃风弃光原因分析

(一)弃风弃光的数据分析

在分析弃风弃光原因之前,先通过以下几组数据直观的了解我国弃风弃光的现状。

1. 各年份弃风弃光数据

以下是2015年——2018年全国的弃风弃光数据,可以看出,弃风弃光率在逐年下降,但要实现将弃风弃光率在2020年控制在5%以内仍需做出巨大努力。



2.2017年部分省市数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开数据可知,以过去2017年的具体数据为准,虽然2017年全国的弃风、弃光率分别为12%、6%,弃风率比2016年同比减少5%,弃光率比2016年同比减少4.3%,但西北五省的弃风弃光率仍然很高,均高出平均数值,2017年,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弃光率分别为13.0%、20.8%、6.2%、6.4%、21.6%。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弃风弃光率已明显降低,但西北地区的的弃风弃光率均高于平均数值,而这些本应全额收购的电量与实际收购电量之间的差值,由燃煤发电量替代,可想而知,燃煤发电带来的生态污染有多严重,但造成的环境污染应由谁来买单?

(二)弃风弃光的原因

弃风弃光具体是指,光伏、风电企业装机容量不断增加,但无法消纳导致的停机。随着我国新能源发展步伐的加快,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装机容量不断扩大,风电与光伏的装机容量分别为************,风、光资源较好的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尤为突出,但随之也出现了新能源无法消纳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新能源仍在持续发展中,而用电需求方面的增长却放缓,虽我国已针对弃风弃光问题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颁布了相关政策,但仍然存在弃风弃光的问题,究其根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电力输送困境

中西部地区相较于东南沿海及京津冀地区,属于欠发达区域,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且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在用电量方面,因人口密集度较低、缺乏大型用电单位,用电需求量相较于发达地区明显不足,通常不具备消纳大量电力的条件,因此,电力外送成为其选择的方向。

但实现“西电东输”并非易事,不仅输送通道需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需求,当地政府也应积极配合,事实上,我国电力的输送管道建设不完善,其普通的高压输配电网络及特高压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西电东输的需求。特高压由于其具有安全可靠、输送量大、灵活经济等优点,成为电力输送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特高压电网的建设不仅需要大规模的投资,同时在规划、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也很严格,且负荷较高,为保证施工与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具有防雷特性、较高的耐污性且严格绝缘,因此在建设特高压电线方面我们任重道远,此外,除了技术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当地政府、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本地政府、企业对接纳“三北”地区的外送电力积极性不高,因此,在通过提高电力输送技术的同时还应解决输送壁垒这种困境。

2. 调峰能力受限

所谓调峰,即负荷和电源发电匹配的问题。风电和光伏电源靠天气发电,因此极具不稳定性,具体来说就是,如企业现在急需用电,用电负荷较高,但此时是夜晚没有光照或者是雨天,不具备发电的条件;企业无需用电的时候,来风及光照却很好,这就不具备调峰条件。目前,由于受自然资源及储能设备的制约,光伏、风电当前只能满足即发即用,但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用电负荷与风能富集的时间成反比,冬春季节风能富集,但用电负荷相对较低;夜间风力较大,但夜间的用电负荷相对较小。此外,我国电力系统仍是以传统的煤电为主要电源,由于其灵活性改造不够,调峰能力不足,无法在用电负荷较低时降低出力来接纳新能源,特别是在冬季,我国实行“以热定电”,弃风弃光更为严重。

3.传统电力“计划”与现实情况的矛盾

我国的一些地区在电力运行调度方面,仍沿用了传统的计划方式,即各类电厂主要是依据年发电计划量来确定其年运行小时数,甚至,一些主管部门会针对每一台机组下达硬性发电量计划,同时由于新能源电价相对传统火电电价而言,价格较高,因此,一般情况下,火电企业与当地政府不会让出火电电量的空间,为了完成年度计划不得不限制新能源发电的电量空间,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抑制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很明显,这种传统的“计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能源发展的需要。此外,由于火电本身的技术条件成熟、开采量大等原因,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了价格优势,通过价格优势抑制了需要国家补贴的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新能源发展迅速,其在技术研发和发展摸索阶段的投资较大,对国家补贴的需求激增,当国家补贴无法收回发电企业的成本时,企业就会衡量是发电还是弃电。

二、弃风弃光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弃风弃光对电网公司的影响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2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知,电网企业有义务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全额收购,且如违反该规定除应赔偿因此而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并非仅有《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公司的全额收购做出规定,《电力监管条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也均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可再生能源自身的弊端、新能源技术条件不成熟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等,电网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全额收购,不仅损害了新能源企业的利益,更是间接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同时还面临着被起诉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弃风弃光给光伏、风电企业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建设,装机容量不断增加,投入也不断增大,但由于新能源自身存在的不稳定、不灵活等弊端以及煤电价格明显低于清洁能源价格,电网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其全额收购,导致出现大量装机停机,给发电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且相较于传统火电来说,在清洁能源方面,初期的投入十分巨大,投资的收益期比较长,这就相应的影响了企业的收益预期,同时,清洁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需要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但事实是,即使有政府的政策支持,电网公司依旧不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全额收购,导致可再生能源企业无法收回成本,无法应对火电低价格的市场竞争,造成大量的机组停机现象,给新能源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抑制了新能源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1.扩大可再生能源外送市场

风电、光伏富集的三北及西部地区相较于一线发达城市,在经济发展及电力消纳方面均显得较为吃力,实现当地消纳有一定困难,因此,将电力外送至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发达地区对于解决当地电力消纳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资源产地与消纳地之间的供需平衡,应推进立足清洁能源输送的远距离、特高压的输电线路建设。但同时,也需要政府出台一些相关电网规划,落实新能源基地的送出通道,提高当地企业及政府的接纳积极性。

2.加强储能建设

由于风电、光伏具有波动性、间接性等特点,且城市电网负荷不断加大,峰谷差相应增加,出现供需不平衡现象,为适应这种变动,使电网能够持续供电,弥补新能源不稳定等弊端,我们需建设容量大、安全性能高的储能设备,将随机产生的光伏、风电加以调蓄,切实提升“三北”地区的系统调峰能力。

在储能技术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欧洲、美国、日本等地区均制定了氢能发展战略,氢储能是一种******、清洁、可持续的无碳能源,早在2014年年初,李克强总理考察德国氢能混合发电项目时,就曾指示国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氢能利用示范项目,因此,可以将氢储能纳入考虑范围,更加深入的了解、研究该项技术,此外,也可以引导用户参与需求侧相应,通过需求侧响应来平衡峰谷差。

3.深化能源体系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中提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也就是说,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发展,我们要逐步的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要发挥市场这个“无形之手”的作用,当然,除了完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外,可再生能源产业也需注重自身的技术创新,改进基础设施,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同时为了防止国家取消了对新能源的价格补贴后,传统火电通过价格优势对其进行打压,政府还应出台相应的新政策予以支持新能源的发展。

四、法律思考

在这场公益诉讼中,我们不经会思考,为何在弃风弃光事件中******的受害者发电企业没有提起私益诉讼,相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新能源企业对于电网公司未能全额收购电量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更容易举证,而自然之友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起诉电网公司未能全额收购而用煤电代替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无论在举证及利益相关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了解到弃风弃光是多因一果,由于法律的规定,电网公司在全额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方面负主体责任,因此,起诉电网公司并无道理,换一种思维考虑,公益诉讼的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自然之友也明了,弃风弃光问题绝不是电网公司一方能够解决,弃风弃光率也并不是一场诉讼就能使其降低,本次公益诉讼事实上也是通过电网公司向政府传达一种信息,同时提高社会的关注度,无论***终结果如何,都将会有利于新能源的发展,同时,也警示公民要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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