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今年3月份临汾市环保局人员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于8月6日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CCTV新闻联播于当晚对约谈进行了播报,根据约谈内容,涉案16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究竟什么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次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法律后果为何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或停职处分,而是构成犯罪了?
案件始末
2018年3月底,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并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法移送公安部。2018年4月11日,公安部将案件移交山西省公安机关。经调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组织指使许冬等人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行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张永鹏组织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2018年5月30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注:上述来内容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生态环境部约谈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文章内容。)
环境监测数据及其造假行为
1、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目前主要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水质量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会汇总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供研究,并实时在环保部门的官网进行公示(如下图1、图2)。
图1:全国环境监测实时数据
图2:山西省环境监测实时数据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所以我们国家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
临汾环境案中提到的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是指“十二五”规划以来,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立的1436个国控监测站中的6个,针对一些投资大,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危害严重的,容易造成重大的环境危害的建设项目和运营项目。
2、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根据原环保部出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分为三大类共27种弄虚作假行为:******类是篡改监测数据,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共包括14种情形。第二类是伪造监测数据,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的8种情形。第三类是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的5种情形。
临汾环境案中张永鹏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干扰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构成******类的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行为构成第三类的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均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缘何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以此来分析一下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一行为缘何能构成犯罪。
1、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社会危害性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意味着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这容易造成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是侵害公众知情权,影响政府公信力,环境监测数据实时更新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一旦被发现数据造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将受到公众质疑;另一方面是错误数据会误导环境管理,作出不恰当环境决策,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是政府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环境决策的基本依据,进而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2、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刑事违法性
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此次临汾市涉案人员判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怎么会构成这个罪名?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违反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临汾环境案中,涉案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的行为属于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情形,因此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这里重点排污单位尤其要注意,如果是其出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可能同时还构成污染环境罪。
3、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应受刑罚处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态环境部约谈内容显示,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主犯张文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主犯张烨、张永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3名从犯中,负责监测站运维工作的崔勇、张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其余11人分别处以拘役4至6个月,缓刑8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处罚。
总结
环境监测数据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长远来看关系着人民幸福生活的福祉,如果为了完成环境质量形式上变好,进行数据造假的短视行为万不可取。此次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被判刑并非全国首例,就在2017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关于西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涉案人员张某、唐某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和一年又五个月。临汾市环保局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吸取教训,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