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解说系列|第二期:增值税税率下降了,合同价格要下降吗?
更新时间:2019-06-17 10:32:29

税法导读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减税降费是提升企业盈利、促进消费活力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普惠措施,但面对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客户同时要求降低合同价格,企业应该怎么办?是降还是不降?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11,525,569元,增值税税率为16%,不含税价为9,935,835.34元,增值税为1,589,733.65元。截止2019年4月1日,A公司共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6%、含税总金额为1,234,85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认为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6%下降到13%,则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减少266,139.18 元(1,419,408.96-1,153,269.78),B公司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相也应减少266,139.18 元,因此,要求合同总价应减少266,139.18 元,调整后合同总价为11,259,429.80元(11,525,569-266,139.18)。减少应纳增值税税额及对合同总价影响的具体计算见下表(单位:元)。




争议焦点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率高低及税额多少其实并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但企业采购、销售等部门在缔约过程中约定的合同价格一般都为含增值税税价格。增值税税率由16%下降为13%后,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降低合同总价?


税务律师点评

A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B公司减少合同总价,取决于合同条款约定的价格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

若合同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则税率降,合同总价相应就会渐少,A公司有权利要求B公司减少合同总价。2019年3月29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关于下调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铁科法〔2019〕12号),该公告明确:“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现将《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TZJ3001-2017)中第2.12条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费用定额》(TZJ3002-2018)中第12条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与设备购置费税金的税率”由“10%”调整为“9%”。上述公告也说明了若合同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则税率降,合同总价相应就会渐少。

若合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税率降了,是否降低合同总价则取决于合同双方进一步的谈判协商。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签订合同价格应咨询税收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

增值税税率降低前签订合同,销售方应以签含税价合同有利;购买方以签订不含税价税有利,主要取决于双方在谈判的地位、优劣势等条件。签订价格的方式虽没有标准的答案,但从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合同交易价格究竟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应咨询税收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监督由企业财务部门来完成。

2、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可以降低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该购销金额并未明确要求时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若合同约定是含税价格,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价格;若合同约定是不含税价格,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价格。由于不含税价格肯定小于含税价格,因此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可以降低印花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与合同约定相匹配

企业在开具或索取发票凭证时,必须遵循“发票开具与合同约定相匹配的原则”,如果发票开具不与合同相匹配,要么是开假票,要么是虚开发票,要么是开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开票规定的发票。要保证发票入账进成本,抵扣税金,没有税收风险,必须根据交易合同开具发票。

“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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