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2019-08-09 08:37:13

2018年1月,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但因没有明确的股权托管办法,实践中股权托管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本文小编将就办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整理。

一、股权托管方式

按照《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的,股权托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托管。

二、股权托管中对商业银行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出台,使得银行股权实现穿透式监管,有效打击隐瞒股权、代持股权、股权层层嵌套等银行股权乱象,通过托管机构能够更好地监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范性。该办法中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事宜提出了如下要求:

1、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股权变更按照规定需提供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批准文件);

2、商业银行应与托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事务办理流程,明确双方职责;

3、商业银行应自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服务协议及托管机构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说明性文件;

4、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托管机构的情形:

a 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按法律法规规定须到其他机构登记存管股权的;

b 托管机构法人主体资格灭失或兼并重组后新的主体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

c 托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d 托管机构被银保监会列入黑名单;

e 其他情形。

三、股权托管中对托管机构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在对商业银行提出要求的同时,对托管机构的义务亦进行明确,要求托管机构履行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或报告的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托管机构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2、对托管机构拒绝办理商业银行股权变更业务的,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

3、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违法违规的,应向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

4、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东不符合资质的,应向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

5、因商业银行原因造成托管机构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应向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

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四、商业银行股权托管过渡期安排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银保监会同日发布《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1、《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

2、《办法》施行前,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按《办法》要求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更换托管机构。

3、在股权托管工作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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