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确定及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9-08-19 15:55:14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确立了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其中包括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该项制度的确立将会对企业用地产生何种影响,可能面临何种风险,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谁造成土壤污染,就由谁来负责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土壤污染人与使用权人是统一的,但因历史原因或其它原因,当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债权、债务承接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如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办法尚在制定中。

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相关用地企事业单位在受让土地时,应充分了解转让土地的污染情况、污染责任人是否明确等情况,具体可要求土地出让方出示《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因为,一旦受让的土地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的土地,现土地使用权人就要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负责修复污染的土壤,土壤污染污染修复需要花费非常大额资金,同时还需要履行污染风险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义务,需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履行报告、备案等复杂手续。更为关键的是,对于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终影响该块土地上相关项目的正常开展,也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2、金融机构在接受土地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租赁给排污单位到期回收时,也应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调查,充分了解该块土地土壤污染情况,防止因土壤污染使该块土地价值大大折扣,土地再次转让、租赁受影响。

3、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回土地时,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充分了解土壤土壤情况,收回前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修复,否则,收回之后地方政府就要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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