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视界 | 新《银行卡规定》实施,对银行及持卡人会有哪些影响?
2021年5月25 日,******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了较为******且系统的规范。
一、利息、复利、罚息、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问题。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根据《银行卡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应对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商业银行在格式条款的设计中应对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相应格式条款作出加黑加粗的突出设计,并向持卡人进行相应说明,特别是商业银行在信用卡推广办理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办理的情况,在银行营业场所以外进行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办理流程,可采取要求持卡人额外签署已了解信用卡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格式条款的说明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确保能够留足充分的证据,避免在出现纠纷时因难以举证陷入不利局面。
二、银行卡盗刷问题。
银行卡盗刷主要有两种,******种为线下的伪卡盗刷,另一种属于线上的网络盗刷,两种盗刷行为的共同特点主要体现在持卡人不知情情况下使用持卡人银行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行为,即《银行卡规定》中所提到的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按照《银行卡规定》,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银行卡规定》对持卡人以及发卡行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当持卡人对银行卡信息、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发卡行可以要求持卡人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当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可以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
根据我所律师检索,在《银行卡规定》出台前,各地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时,已根据持卡人及发卡行的相应责任对赔偿责任作出了一定划分,如葛某发现自己信用卡在境外被盗刷九万七千余元,葛某立即报警证明自己并未出国且银行卡一直在身边,之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判决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另一起陈某银行卡被盗刷二十余万元的案件中,因陈某银行卡密码泄露,且未能证明是因银行原因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法院***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陈某对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发卡行,在《银行卡规定》出台的情形下,应加强对银行卡客户使用过程中相关信息的留存,通过对监控录像存储设备进行更新、扩容等方式延长监控录像存储时间,避免在出现争议时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诉讼责任。
用户作为持卡人,应加强证据意识,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详述被盗刷情况并留好报警回执;联系发卡行进行挂失止付;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持本人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进行查询、存取等操作,证明本人银行卡与本人所在位置;同时也要保存好生效法律文书、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等证据材料从而对并非本人及本人授权交易进行证明,同时积极与发卡行及公安机关配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也能有效避免自己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借记卡及信用卡、消费时注意保护自身银行卡信息、废旧或过期银行卡及时销毁、不点击不明链接等,尽******可能避免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