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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新规速递 |《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解读
202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新能源资源的******利用,还有助于规范和保障企业绿色用能。 出台背景 随着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新能源的开发与消纳变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新能源项目发展面临着边界模糊和保供责任不明的问题。这些难题使得各地在新能源消纳方面的进展相对缓慢。因此,《通知》的出台旨在通过完善政策,形成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以促进新能源的******消纳。 《通知》内容 1.公共电网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 对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按照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保障其安全稳定用电。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项目应当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 2.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1)输配电费。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其中,平均负荷率暂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电网企业测算、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2)系统运行费。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缴费过渡;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叉补贴新增损益。 3.就近消纳项目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具有平等市场地位,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项目上网电量交易和价格结算按照市场规则执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原则上不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不开展送电结算。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照下网电量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4.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总结实施经验,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项目业主单位等方面充分理解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项目业主单位向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电网企业提出接网申请,自主确定接入电网容量,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安全等相关责任。电网企业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核,并依据备案文件提供结算服务,每月将项目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有关情况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政策解读 一方面,《通知》明确了公共电网提供稳定的供应保障服务,这对于接入公共电网的新能源项目来说,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根据《通知》, 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和总用电量比例的要求,确保了新能源项目在电力供应中的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通知》强调“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要求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和系统运行费。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在开展新能源项目时,必须更加重视自身的经济责任。此外,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亦不需要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型新能源项目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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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速览!新修订《划拨用地目录》要点解读
2001年10月22日,原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首版《划拨用地目录》。2025年5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版《划拨用地目录》(以下简称“新版《目录》”),2025年6月13日,以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自首版目录公布并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划拨用地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 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产业业态调整,《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提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近年来消防救援、国家储备等领域的改革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的类型在不断丰富,一些新业态需要明确纳入目录范围,做好用地保障。一些传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出现了市场化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需要相应地采取竞争方式配置市场要素,不必然使用划拨土地。此外,首版目录中有关行业用地的分类和概念需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管理政策的规定相衔接,方便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 内容解读 新版《目录》将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分为20类,106种具体情形,在保持总体框架不变的同时,牢牢把握《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和丰富了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类型,完善了审查标准和认定机制。 1.收紧划拨用地使用条件 新版《目录》进一步收紧了划拨用地的使用条件,强调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对于符合目录的项目,增加了“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限制,进一步表明,符合目录规定的项目,并非一定要以划拨方式供地。此外,本次修订还增加“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的规定,进一步增加符合目录的项目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可行性。 2.完善审查标准和认定机制 针对公益事业用地,新版《目录》进一步完善了“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审查标准和认定机制,明确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具体的标准和横向的工作机制综合予以认定。 3.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类型 新版《目录》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类型进行了优化、调整、细化,同时新增了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和国家储备设施用地两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类型。 (1)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包括:①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②救援设施:应急救援指挥训练中心、防灾减灾、安全等设施;③应急避难场所:有关人民政府建设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所。 (2)国家储备设施用地包括:①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设施;②国家储备配套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管道等生产附属设施。 这两项新增内容体现出国家对公共安全和战略储备的高度重视,是土地资源配置优化的重要举措。 4.调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细分项目 新版《目录》将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合并为“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露天开采矿场及配套设施; (2)地下开采井巷工程及配套设施; (3)钻井开采井场及配套设施; (4)进场道路、管道运输设施; (5)矿山救护、安全生产、消防防护设施。 相较于原版目录明确列举石油、天然气、煤炭产业所涉及的具体设施,新版《目录》仅列明主要的开采用地,将其余内容统称为“配套设施”。鉴于“配套设施”一词的模糊性,政府在判断某项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具体设施是否属于“配套设施”时,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本次在“电力设施用地”项下新增了“储能电站及相应设施”,有利于进一步对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建设储能设施提供用地支持。 5.新增其他类型用地 新版《目录》将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合并为“监教场所”,同时新增了使领馆馆舍、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需要的保护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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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速藏!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法》新旧衔接期临时服务指南
近日,自然资源部于官网发布了《矿产资源法》新旧制度衔接过渡期间矿业权登记、勘查和采矿许可申请、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申请、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方案有关事项临时服务指南。 临时服务指南适用范围涵盖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资源。 一、探矿权登记事项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首次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转移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保留、解除探矿权保留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变更(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变更(续期)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注销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探矿权登记临时服务指南.docx 二、采矿权登记事项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首次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转移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变更(缩小开采区域范围)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变更(续期)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注销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权登记临时服务指南.docx 三、勘查许可申请事项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首次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延续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变更(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合并) 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变更(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分立)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 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变更(探矿权转让) 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注销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勘查许可申请临时服务指南.docx 四、采矿许可申请事项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首次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变更(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变更(缩小开采区域范围)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变更(开采矿种)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变更(开采方式)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变更(采矿权转让)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延续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注销申请临时服务指南 采矿许可申请临时服务指南.docx 五、矿业权抵押权登记事项临时服务指南 矿业权抵押权首次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矿业权抵押权变更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矿业权抵押权转移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矿业权抵押权注销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矿业权抵押权登记临时服务指南.docx 六、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服务指南 附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油气矿产) 附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服务指南.docx 七、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 附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油气矿产) 附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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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矿法前沿 | 《煤矿安全规程》新修——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25年7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1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自1951年9月首次颁布以来,《煤矿安全规程》先后经历9次******修订和6次部分修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共6编,34章,777条。与上版相比,新版新增56条,实质性修改353条,是一次******、系统的修订。 官方解读 2025年8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举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专题新闻发布会,煤矿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朱林指出,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水平,新《规程》有四个修订方向: 其一,新《规程》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 其二,强化机构设置。新《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考虑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为发挥灾害防治机构的作用,要求煤矿除了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外,还应当根据灾害类型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 其三,强化专业人员的配备。新《规程》新增各类主要灾害防治机构的人员数量和学历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新任职的灾害防治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其四,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朱林表示:“为保证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此次修订增加了一些需要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事项,比如,关于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区域评价需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局部评价需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查看原文 律师评论 律师指出,针对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企业应高度重视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合规并降低安全风险。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以后,煤矿企业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 1、对照新版安全规程,及时修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新的合规要求,对安全生产全流程开展合规性审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重新评估并优化内部流程,以符合新规程标准。 3、根据新的合规要求,调整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确保各部门、人员职责明确。 4、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的合规风险及安全技术培训。 5、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的安全政策和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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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新规速递 |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解读
8月6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同时也为电力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煤电、新能源和工商业用户等电力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然而,各地区计量管理不规范、单位不统一、结算流程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力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对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后,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规则》,旨在通过统一全国电力市场的计量结算要求解决上述问题。 内容解读 《规则》由六章五十六条组成,涵盖了基本原则、结算管理、计量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电力市场中各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计量数据统计、结算流程及时限要求。 1.明确结算原则及周期 《规则》首次明确了电力市场的结算原则和周期要求。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计量量值溯源性,保障结算准确、及时,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经营主体权益;将电力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等领域的结算周期统一为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这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准确的电费核算依据,而且有效避免了因电费结算不一致而引发的交易纠纷。 标准化数据交互平台的建立,使各参与方的信息能够在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交易调度等环节之间顺畅传递,从而确保了电力市场计量与结算的统一性与******性,促进了电力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2.梳理结算职责及流程 《规则》梳理了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的结算职责;梳理了结算准备、依据编制发布、电费收付、追退补、清算等处理流程;明确了电费结算中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双向义务,即经营主体必须提供准确的资金账户信息并按时支付电费,电网企业需承担及时收取电费的责任。 结算职责和流程的明晰,有助于构建更合理的电费收付体系,实现电费支付流程的标准化,确保电费结算的及时性,避免因责任不清造成的结算纠纷,从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规范计量管理 在计量管理方面,《规则》明确了计量数据采集、传输、校验的流程标准,为各类市场成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范围。《规则》规定,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独立计量条件,且计量装置须符合***小结算单元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要配置、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装置,并增加了对计量装置的定期校核机制及相关费用承担匡令,提升了计量工作的法律约束力,有助于降低因计量不规范导致的纠纷风险。 4.强化风险管理 随着电力市场的量化交易日益频繁,结算风险随之增大。《规则》提出实施结算风险评估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交纳履约保函、保证金等作为结算担保品,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电力交易中的风险,保护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5.加强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则》规定了电力交易机构及电网企业的职责分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对于未按规定开展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等情形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结算价格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这有助于解决电力市场中可能出现的角色混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市场合规运作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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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新规速递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
2025年8月1日,******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该新规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灵活用工及平台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愈发复杂。面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不断涌现的纠纷,原有法律规则难以适应新形势,导致法律适用模糊和不确定性。新规的发布旨在修正这一现象,填补企业规避责任的“漏洞”,同时抑制劳动者的权利滥用。 新规解读 正式版《司法解释二》条文数量缩减至21条,删除了一些争议较大的内容,同时也对一些主流裁判观点进行固定。此新规重点明确并规范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则,覆盖了用工责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竞业限制及社会保险等热点问题。 1.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司法解释二》进行了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司法解释二》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规则进行了细化。过去,企业只要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就必须赔偿二倍工资,这诱发某些劳动者故意拒签合同以谋取不当利益。新规引入了“劳动者过错免责”原则,即企业若能证明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未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未订立,则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合同自动续延的情形也不计入未签劳动合同的范畴,以此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 3.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司法解释二》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协议无效,劳动者有权主张社保。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这一规定是对企业规避社保责任的直接反制,堵住了企业通过协议规避社保责任的“漏洞”,强化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对于多家关联企业实行混同用工的情形,《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其责任分担和认定标准。劳动者被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及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也有权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责任。 这项改动为司法实践中复杂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标准,有助于更精准地识别劳动关系的归属和责任分担,减少因“来回调岗”引起的争议。 5.竞业限制的合理化 《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及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在实务中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创造了法律保障。 (1)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有权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2)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有权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的部分无效。 (3)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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