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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山西:25条措施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
山西:25条措施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 为促进全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联合印发《促进全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三大方面25条举措,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新动能,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山西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加快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 《通知》重点从三方面支持民企参与绿色能源建设。 ①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新动能。支持民营企业在新能源领域与国企深度合作,参股风光发电、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充电桩、智能微电网等基础设施,探索储能技术应用和虚拟电厂运营,参与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新一代光伏组件设备的研发制造,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分布式光伏聚合商参与市场交易; ②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确保民营企业获得公平市场准入,包括参与油气管网建设运营、享受优先能耗审批、降低用电成本等,政府定期发布能源项目清单并搭建融资平台,坚决杜绝行政不当干预民营企业自主交易行为; ③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简化审批流程,试点"备案制"和"一站式"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民企拓展海外市场,参与"一带一路"能源项目合作。 律师评论 山西省能源新政释放强烈法治信号:通过明确民企参股国企新能源项目、细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设计,实质推进竞争中性原则。政策着重以法治化手段保障民企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其反不正当干预条款与权益救济机制为能源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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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新规速递 | 山西省光伏政策新规解读:促进低碳发展新机遇
近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绿色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能源战略转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产业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我省近日发布了《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份为我省光伏产业“量身定制”的“行动指南”,将为千家万户、千百企业带来切实可享的绿色效益。 出台背景 当前,我省分布式光伏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十四五”以来装机规模翻倍增长,占全省光伏装机近三成;今年一季度发电量32亿度,占全省光伏发电量近三成。从农户屋顶的“阳光存折”到企业厂房的“绿色电站”,分布式光伏正成为助力低碳发展、带动民生增收的重要力量。但快速发展中,电网消纳、管理规范等问题逐渐显现。《实施细则》立足我省实际,紧扣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开发、配电网接入、就近平衡调节”三大核心特征,细化分类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和引导光伏产业发展,让光伏发展既“放得开”又“管得好”。 《实施细则》解析 《实施细则》共7章48条,通过明确分类管理、规范备案流程、强化电网责任和运行监管,旨在促进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保障电网安全和用户权益。 1. 创新构建“四类项目+三种模式” 在项目分类上,明确区分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及大型工商业四类光伏项目,实现精准定位;在上网模式上,提供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满足各类应用场景。通过明确这些分类,实施细则为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提供了针对性的指导。 2. 构建权责明晰的光伏管理体系 省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统筹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全程监督护航公平公正;市县(区)级能源部门负责落地推进,加强全过程监测,科学引导合理布局;电网企业按月公布辖区内可接入容量,保障有序接网,确保光伏发电的有效消纳;投资主体需优先在有开放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确保资金链稳定,并接受监督指导;设备厂商对设备质量负责,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出厂标准。《实施细则》建立起权责分明的光伏管理体系,明确了各级责任分工,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实现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目标。 3.规范全流程管理 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涵盖备案、建设、并网及运行各环节,确保项目全过程规范有序、有据可依。 ●备案管理阶段 (1)备案要求: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2)备案原则:“谁投资、谁备案”,确保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3)备案方式:自然人户用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自行备案;其他类型由投资主体自行备案。 (4)建档立卡:要求项目在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逾期将暂停结算。 ●建设管理阶段 (1)建设要求: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取得电网企业并网答复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2)建设模式:可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或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 (3)建设规范: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手续,建筑屋顶的荷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项目占地应符合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发展的相关要求。 ●电网接入阶段 (1)接入原则:电网企业提供接入服务,鼓励灵活配置储能。 (2)接入方案:自然人户用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方案,其他类型的由项目主体开展设计。 (3)工程建设:新建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运行管理阶段 (1)安全管理:项目投资主体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2)“四可”管理:建立调度运行机制,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时,调度机构可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采取措施;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3)调度管理:项目投资主体、设备供应商、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管理规定,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 (4)运维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运维,应由具有资质的人员负责光伏电站的运维和操作。 4.政策亮点 《实施细则》充分结合山西特色,鼓励“光伏+交通”“光伏+建筑”“光储充一体化”等融合发展,不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又为产业创新开辟空间。对农户而言,屋顶光伏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对企业而言,光伏投资的操作流程更加规范,收益回报更具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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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学思践悟丨深学笃行新思想 奋力谱写山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山西考察指导,对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作出新的重要指示,为三晋大地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总书记再次强调“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党中央交给山西的一项战略任务”,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保持定力,坚定有序推进转型发展”。这既是对山西历史使命的重申,也是对转型路径的深化擘画。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讲话精神,并将其置于十八大以来关于山西转型发展和能源革命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宏阔视野中理解,我们更感方向清晰、责任重大、信心倍增。 一、深刻领悟战略擘画,把握转型发展的历史方位与时代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山西发展,亲自擘画 资源型地区转型蓝图。2017年视察山西时,总书记首次提出“实现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形成产业多元支撑的结构格局,是山西经济发展需要深入思考和突破的重大课题”,为山西发展把脉定向。2019年,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赋予山西“争当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的国家使命。2022年考察山西时,再次强调“要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这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一脉相承、层层递进,深刻揭示了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规律,明确了山西在国家战略全局中的独特定位。 省委、省政府将转型发展和能源革命作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密集出台了《山西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五大基地”建设规划(2023-2027)》《山西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系统部署了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创新生态构建、营商环境提升等关键任务,推动全省转型发展迈出坚实步伐。习近平总书记此次考察给予的肯定与要求,是对山西阶段性工作的检验,更是对深入落实国家战略任务、推动转型向更高水平迈进的新动员令。 二、聚焦关键突破路径,推动转型发展走深走实 习近平总书记此次讲话,清晰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山西转型发展的核心任务与关键路径,需要在实践中精准发力、久久为功。 筑牢能源根基,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总书记强调在“扛牢国家电煤保供责任前提下”,推动煤炭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同时“配套发展风电、光伏发电、氢能等能源”。这要求我们“双轮驱动”:一方面,坚定不移做好煤炭这篇大文章,推动煤炭由“燃料”向“原料、材料”转变,延伸煤焦化、煤化工、煤基新材料等高附加值产业链,提升煤炭产业核心竞争力,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另一方面,要“风”“光”“氢”无限,充分利用山西丰富的新能源资源禀赋,加快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积极布局氢能“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探索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推动能源供给结构持续优化,打造多元互补、清洁低碳、安全******的新型能源体系,真正成为国家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 驱动产业升级,锻造现代化产业体系。总书记要求“扎实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因地制宜布局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山西转型的难点在产业,出路也在产业。必须坚持“破”“立”并举:“破” 的是传统路径依赖,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推动煤炭、焦化、钢铁、电力等传统支柱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方向跃升,实现“老树发新枝”。“立” 的是未来竞争优势,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半导体、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依托创新资源富集优势,强化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打造一批具有山西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新引擎,***终形成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体现山西特点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激发多元活力,厚植转型发展沃土。总书记指出要“用好多元发展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把资源优势更好转化为发展优势”。资源型经济转型,核心是摆脱单一资源依赖,实现发展动能的多元化。这要求我们向内深挖潜力,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农业“特”“优”发展,丰富产业生态。向外优化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壁垒,充分激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向改革要动力,用好国家综改区政策红利,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国资国企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打通资源变资本、潜力变实力的转化通道。 三、发挥法治护航作用,彰显律师服务转型的专业担当 法治是发展的基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更是推动转型发展的坚实保障。山西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能源法治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将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和能源革命的实际效能,是律师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 构建转型风险防控体系,筑牢改革法治根基。资源型经济转型伴随着深刻的利益格局调整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变动,法律风险如影随形。律师的首要职责在于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转型提供精准的风险识别、评估与防控服务。在政府层面,通过深度参与转型政策、重大项目合法性审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有效规避因决策失误或程序瑕疵引发的法律纠纷,降低改革试错成本。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面临关停并转的传统资源型企业以及寻求绿色低碳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律师需提供前瞻性的法律诊断与合规辅导,帮助企业梳理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员工安置、环境保护等关键环节的法律障碍,设计合法可行的转型路径,制定风险应对预案,保障企业在转型浪潮中平稳过渡、行稳致远。 赋能地方立法与规则创新,优化转型制度环境。试验区的“试验”属性,核心在于体制机制创新。律师作为法律实践的先行者,对现有法律法规在转型实践中遇到的瓶颈、冲突与空白地带有着敏锐洞察。积极发挥智库作用,主动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配套政策的调研、论证与起草工作。围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绿色技术创新激励、生态环境补偿、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转型核心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和制度设计方案,推动构建起支撑资源型经济顺利转型、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特色法律规范体系,为改革探索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清晰的规则预期。 护航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激发内******展动能。 企业是转型的主体和活力源泉。律师的专业服务是激发企业活力、保障其成功转型的关键要素。一方面,律师需为传统资源型企业提供战略性的法律支持,协助其完成复杂的产权制度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处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法律问题,以及制定符合绿色循环要求的产业升级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师更要为新兴接续替代产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从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投融资安排、商业模式合规性审查到市场拓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助力企业抢占新赛道、塑造核心竞争力,为经济新动能的培育壮大保驾护航。 使命呼唤担当,实干成就未来。我们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服务大局、履职尽责的强大动力和实际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精湛的专业技能、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度融入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和能源革命的壮阔实践,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西新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专业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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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新规速递 |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规修订通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近20年的施行,现行法律在面对新型社会治安问题时显得有些滞后。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迎来了时隔近20年的首次“大修”。这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本篇文章将对修订的亮点进行解读,带大家了解关系每一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如何更好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订亮点分析 1. 针对公民正当防卫的新规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了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公民可以采取必要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无需受到处罚。这一修改回应了社会对正当防卫的普遍关切,并在治安管理和刑事处罚之间建立了清晰的界限。这一变化将使公民在面对不法行为时底气更足,也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执法时明确界定是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针对未成年人及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违法行为的新规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针对未成年人及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法律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引入了拘留处罚。这一条款的加入,旨在遏止未成年人因身份受到保护而肆无忌惮地多次违法。同时,也突出了刑事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协调,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 3. 针对动物管理的增强措施的新规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对动物管理方面,新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或拘留处罚。这一规定有效地回应了日益突出的犬只伤人事件,强化了公民在动物饲养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4. 关于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的新规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对于治安违法记录的处理,新法规定了记录封存的机制,保障了个人的隐私权和特定人群的社会归属感。这一变化将使得个体在犯错后不再终身受困,也有助于社会对此类人群的宽容与接纳。 5. 补充新型社会治安问题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的; ......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针对跟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违法行为的规定,新规进行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以便赋予公安机关更广泛的法律依据来处理公共安全问题。这反映了法律对社会动态的高度敏感性和及时响应。 律师建议 在这一法律重大修订之际,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公众应积极了解新法规的内容与影响,增强法律意识,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专业人士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新法律实施的解读与宣传,确保法律的普及性和适用性。尤其是在对待正当防卫、未成年人违法、宠物管理等热点问题上,呼吁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和法律氛围,使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代表了我国法律体系对新型社会现象的应对能力,对公民日常生活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期待通过这一法律的修订实施,构建更为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实现法治助力社会进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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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矿里矿外 | 从严惩处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5月6日上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黑土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突出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决心和鲜明司法导向,切实织密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刑事法网。 法规速读 《解释》共14条,主要围绕办理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难点,如罪名适用、定罪量刑标准、事实认定等作出明确。 《解释》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解释》对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了保护黑土地的力度。 《解释》还对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对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人民法院查看原文 律师评论 律师指出,根据《解释》及《刑法》相关规定,破坏黑土地资源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①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3亩或采挖黑土500立方米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② 非法开采矿产类黑土可处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 ③ 污染黑土地达刑事标准按污染环境罪追责(刑法第338条); ④ 收购非法所得黑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律师提醒,该解释较以往降低入罪标准(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标准为5亩以上),且明确将"立方米数"作为计量标准,建议涉及黑土地开发须取得合法审批,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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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环境法瞰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新时代环保督察的法治"新标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规范,更是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本文将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这一条例的重要性,并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介绍 自2015年起,我国开展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历经两轮全覆盖与第三轮的进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督察制度。从督察的成果来看,累计受理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超过34万件,绝大多数案件已得到阶段性处理,成功查处多起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这一系列工作有效地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的《条例》明确了督察的工作程序和责任监管机制,通过持续的压实责任、整改问题,形成了闭环治理体系,真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无疑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工作方向,并为公众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投诉渠道。 条例解析 《条例》从多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细化,强调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权。在《条例》中,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作为督察的重点内容,并建立了举报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和回访的完整机制,这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此外,《条例》明确了中央和省级的督察制度,明确了相关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督察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明确了督察整改内容,督察成果的运用以及督察队伍的建设和纪律责任,加强了对生态环境责任主体的约束。尤其是对各地方党委和政府,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上的责任,形成了双重的监督机制。这种多层次的监督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实中的环境问题,还能提升地方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它的“问题导向”,强调在督察工作中要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这种方法论不仅确保了督察工作的实效性,也在整改过程中强化了对责任主体的追责机制。 律师建议 鉴于《条例》的实施,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顾问,我们建议公众和企业: 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督察责任意味着企业必须提升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避免因不合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加强沟通与举报:如果您生活、工作中发现环境问题,应积极通过合法渠道举报,确保自身权利得到保障。举报后的跟进与反馈同样重要,应用《条例》明确规定的渠道和方式予以体现。 推动内部整改机制:企业内部应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查和整改机制,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避免对环境的损害,并在日常运营中逐步推行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更多的企业和组织应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活动中,除了满足法律要求外,这也是提升企业综合治理能力(ESG)的重要方式。 总结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深入推进,《条例》的实施无疑将加强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作为律师,我们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并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通过法治手段,共同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更是每个人、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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