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风电行业的迅速发展,风电场在具体的生产中会不断产生液压系统的润滑油、变压器的变压器油、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实践中,风电企业往往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交给第三方进行处置,此种方式能否让企业高枕无忧?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就风电企业在危废管理中需防范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风电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根据产生的物质形态及特点区分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相较固体废物而言,法律对危险废物的管控要求更加严格,如无法确定该物质为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应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进行管控与防范。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置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4年4月28日,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将公司生产过程中废碱液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造成当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后法院判决海德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费。
2.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未对处置单位的处置进行监管的,应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3年12月5日,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电镀废水处理委托运行承包管理运行协议》,首旭公司承接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该电镀工业中心的废水由藏金阁公司交给首旭公司使用藏金阁公司所有的废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经有关部门对藏金阁废水处理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出。法院判决认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藏金阁与首旭公司存在共同侵权。
(二)行政责任
案情简介: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三十里井子风电场危险废物暂存库房存放其他杂物,废旧铅蓄电池未存入危险废物暂存库房与其他杂物存放在杂物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字〔2018〕17号)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目前,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三)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田松等污染环境罪
利特公司将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个人,由其负责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是达到了新高度,同时规定了“双罚制”,企业与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处罚,因此,在企业管理中,决策者应对危废的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进行严格把控、审慎决策。
三、风电企业危废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企业内部管控
1.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风电企业需从源头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控,首先应根据法律规定,落实标识制度、网上申报与台账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实施,其次是公司内部的贮存制度,风电企业需对危废的贮存场所、贮存设施等设立明确的危废警示标识,并根据危废的种类分别贮存,在每一类危废贮存容器上均明确标明其成分、出厂时间等基本信息,***后是危废运输、处置制度,确保危废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符合法律规定。
2.加强企业人员培训
加强对公司生产部门人员危废法律规定及基础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一位相关岗位的员工熟悉公司各类危废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奖惩制度,定期对人员的业务素质及业务技能进行考核,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设立责任制,对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危废的贮存、分类、运输、处置等均由责任人签字负责;
(二)审慎选择处置单位
《固废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因此,对风电企业而言,应审慎选择危废处置单位,在作出选择前,需严格核实其危废处置的相关资质文件,并了解其技术能力,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处置双方约定的危险废物,其处置的具体方式是什么以及查询了解其是否曾因排废不合格受过行政处罚、承担过民事、刑事责任,综合考量处置单位的资质与能力。
(三)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处置单位后续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均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一种法律认识的误区,危废的产生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应对危废的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监管,即便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在合同中对违法排废的责任进行区分明确,但其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如产生单位明知处置单位的违法排废行为,仍然委托并向其交付危险废物,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危险废物的处置中,产生单位应制定全流程的监管措施,如让处置单位定期汇报或派驻专门人员进行监管,确保从产生到处置全流程合法合规。
2020年4月29日我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对危废的处置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2020年4月1日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新增了绿色原则,上述均可以看出我国对环保治理的态度与要求,因此,企业在日后的危废管理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制定管理制度,确保危废处置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