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言法问道| 在绿色破产理念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2025年10月,由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主办的第七届山西破产法论坛在山西财经大学召开。中吕律师事务所张佩云律师的论文《在绿色破产理念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获******奖。下面是该篇论文的具体内容,供交流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传统破产程序中对环境因素的考量不足问题日益凸显。绿色破产理念应运而生,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本文以绿色破产理念的产生背景为引,立足本省实际和地方法院实践探索,分析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包括推动企业绿色转型、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等,继而探讨绿色破产理念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提出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管理人环境责任意识提升以及环境风险评估与监管机制建立等四个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绿色破产 环境保护 资源配置 环境债权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具有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的价值功能。破产法理所当然地承担了促进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使命,现有破产法律制度尚未能有效回应******绿色转型的要求,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虽未将绿色理念写入破产法,但全国各地已有相对成熟的实践和探索。
一、绿色破产理念的产生背景
绿色原则首先体现在《民法典》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引入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反映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意见》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实践的重要标志,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突出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生态文明对法律制度体系及内容产生深刻影响。与此同时,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不断觉醒,对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兼具市场出清和挽救再生的双重功能,应当体现绿色原则。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若传统破产程序仅关注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资产的分配,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污染场地未得到妥善清理、危险废物未合理处置等。为了弥补传统破产程序的这一缺陷,绿色破产理念应运而生,成为应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
绿色破产,就是在破产程序中******贯彻绿色原则,构建体系性的绿色化规则,有效应对企业破产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探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路径。绿色破产理念,就是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破产程序深度融合的创新理念,不仅关注企业的经济价值,还重视其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旨在推动困境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一。
二、绿色破产理念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推动企业绿色转型
在绿色破产理念下,对于那些尚有挽救价值且符合绿色化、低碳化产业发展方向的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为其提供了绿色转型的契机。通过将绿色价值纳入企业重整价值识别、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以及重整计划执行中,促使企业对自身的技术、设备、产品等进行******的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对于政府而言,绿色重整既能化解企业破产带来的就业、债务等社会风险,又能推动产业结构低碳升级;对于市场而言,绿色重整引导资本流向绿色产业,倒逼企业重视环境责任,有助于形成“绿色者生存、低碳者发展”的市场秩序。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破产重整项目,债务人系生产甲醇的化工企业,企业领导提出转型升级、延长产业链的设想,希望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向绿色环保型企业的转变。这种转型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重新获得生机与活力,还对整个行业的绿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产业结构朝着绿色低碳方向优化升级。
(二)优化资源配置
绿色破产理念注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导向对困境企业进行分类施策。对于属于高污染、高排放等落后淘汰产业的企业,运用清算方式及时将其出清市场,避免这些企业继续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而对于具有绿色发展潜力的企业,则通过重整等程序,整合各方资源,使其能够重新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实现资源的******利用。我省作为资源大省,已历经多轮煤炭资源、非煤矿山整合。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为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开发利用方式提供了现实途径。立足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道路,绿色破产理念与绿色矿业理念不谋而合。
(三)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企业破产过程中若对环境问题处理不当,将直接损害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绿色破产理念强调在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充分考虑公众的环境权益。作为管理人,调查阶段要对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以及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排查;在制定破产方案时,将环境治理和修复措施纳入其中,确保企业破产后不会给周边环境留下“生态欠账”。这不禁让人想到了近日“杭州余杭区女子误触氢氟酸不幸身亡”一事,根据警方通报,涉事氢氟酸系他人遗弃的危化品,试想如果在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企业涉及的污染场地、危险废物没有处置妥当,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
三、绿色破产理念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
(一)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破产法并转化成规制破产活动的法律规则,有利于民法绿色原则在破产法的实现。破产制度绿色化,实现破产法与所属民法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融治,有利于减少法律碎片化所导致的破产法与民事基本法间的冲突从而使法律释放出整体的意义,共同为生态法治发挥各自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绿色破产的专门法律,但各地法院已有探索并建立专门制度。
南京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强化绿色破产理念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举措(试行)》,牵头与南京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六家单位会签《关于坚持绿色破产协力保护生态环境的实施要点》,指导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破产审判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行业指引“三位一体”的绿色破产南京模式。杭州中院出台《破产程序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工作指引(试行)》,在制度层面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同时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协调联动,形成理念互通、数据共享、业务联办的破产企业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成都中院联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破产审判涉企业环境权益保护备忘录》,要求加强环境权益识别,绿色处置环境资产,破产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参照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顺位随时清偿,切实保障破产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宜昌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十一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绿色破产工作机制,助推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包括建立绿色破产环保协作机制、破产重整企业招商引资产业可行性评估机制、破产重整计划的绿色评估机制等在内的十大举措。
以绿色破产理念为引领,将绿色原则融入破产程序,法院、行政机关、管理人等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全流程推动绿色破产,协力推进破产企业绿色发展的道路正在探索,随着更多地方的实践和完善,绿色破产制度终将纳入法律制度体系。
(二)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以及环境法律责任的更加严格,环境债权越来越多。一般认为,环境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环境侵权或环境合同违约等行为所引起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请求权。在破产法理论中,公共利益是优先权设立的重要考虑因素,环境债权的背后是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这构成了环境债权享有优先权的重要基础。
关于环境债权的保护顺位,应当从环境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债权保护利益的性质等维度对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及优先保护必要性进行分析。一是关于应当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企业需要履行的环境义务应当依法处理,涉及检测、修复或处置等费用,对于需要紧急清理污染、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债权,鉴于其紧急性和严重危害性,无论是发生在债权申报之前还是之后,都需要及时且优先支付。二是关于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的保护顺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和财产性债权的顺序可参照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环境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以参照职工债权的顺序优先清偿,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金则按照普通债权清偿。三是关于惩罚类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破产法未规定惩罚性债权的清偿顺位,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补偿性债权优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按照民事债权优先于行政债权,行政债权优先于刑事债权的规则,作为劣后债权在清偿完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再对其予以清偿。
(三)管理人环境责任意识的提升
管理人在绿色破产程序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环境责任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环境问题的处理效果。因此,要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环境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通过组织专门的环境法律知识培训、环保技术讲座等活动,使管理人深入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和处理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的环境尽职调查,详细了解企业的环境合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并将环境因素纳入破产财产评估和处置方案中。对于破产程序中涉及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具体事项,管理人要制定相应方案,或纳入财产管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涉环境资产时,生态环境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指导监督;财产拍卖公告中管理人应当******披露,载明有关处置要求、买受回收资质、拆除方案及污染检测等,明确费用及责任承担。例如,南京中院指导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试行)》,就每个环节应当关注的重点事项为管理人提供指引,同时规定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当对申报表进行核查,通过排查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现场检查以及征询生态环境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并要求管理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破产企业在前期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环境风险评估与监管机制的建立
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进行******的环境风险评估,识别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环境风险,如危险废物泄漏风险、土壤污染风险、水污染风险等,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建立实时环境监测机制,对破产企业的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例如,对破产企业遗留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进行定期监测,防止发生泄漏事故;对企业周边的土壤和水源进行水质和土壤质量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污染问题。通过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测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将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测结果作为破产程序推进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绿色破产程序的科学、合理进行。
关于生态监管,杭州法院走在前列。2024年4月28日杭州法院在全市推广破产企业“生态e治”应用,围绕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薄弱环节——破产程序中的危险废物识别难、处置难、监管难、费用解决难等问题,构建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全流程数字化监管体系,形成多主体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闭环,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守护绿色生态。
四、结语
绿色破产理念作为一种创新的理念,并非是从整体上否定现有破产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而是在既有制度框架之上对既有价值与功能作适度调整,以此协调企业破产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关系,追求的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利益平衡。相信随着绿色破产理念的不断深入贯彻和相关制度、措施的逐步完善,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多成效,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