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视界 | 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企业因暴雨天气引发的超排行为能否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案例:()黔民初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一、案件经过:
年月日,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导致该公司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经取样监测,直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倍。针对该超标排污行为,月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向该矿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年月日经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与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越域排放口进行现场检查,越域排放口已停止排放黑色污水。
2020918二、观点的提出: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被告绿塘煤矿主张:721公司722毕节市检察院主张:绿塘煤矿违法排放污水,对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绿塘煤矿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绿塘煤矿违法排放污水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故绿塘煤矿对其违法排污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认为被告绿塘煤矿于年月日,因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导致其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经鉴定被告绿塘煤矿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对当地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所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被告绿塘煤矿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本案对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元每立方,对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万元。根据查明和被告确认的事实,绿塘煤矿排污时长为小时,以每小时流量立方米计算,共计排污立方米,按修复成本元每立方米计算,大方绿塘煤矿违法排污造成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万元,加上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万元,故绿塘煤矿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万元。★本案启示: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被告能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在本案中,导致污水溢出的原因除暴雨外,被告企业矿井废水以及现有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污水直排的重要原因,故企业因暴雨天气影响导致污水溢出,在自身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并不能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近几年,极端天气频发,对排污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对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企业关注;、做好;、现有污染物的;、若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和避免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