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微论坛|环保税开征在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变化(一)
更新时间:2017-12-28 11:30:07


      作为我国首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实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作为一项新的“绿色税种”,它承担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其开征的目的在与通过税收杠杆,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引导企业重视环保,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费到税,这一制度的变化会对企业,尤其是对煤炭、火电等能源行业的“排放大户”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各类污染物税(费)征收标准的变化

       环保税由原来的排污费转化而来,按照“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二者在应税污染物的征收范围上保持了一致,均包含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但是在不同种类污染物具体的征收标准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引起企业的注意。

      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废气排污费的计征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当时进行了特殊规定);污水排污费的计征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7元,如果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按照收费标准计征收费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倍的超标排污费;固体废物按不同的种类计征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分贝数的不同,从350元-11200元分了十六个档次。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环保税法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额的具体适用上给予了地方一定的授权,只是规定了两类污染物的税额征收幅度——大气污染物每一当量的环保税额为1.2-12元,水污染物每一当量的环保税额为1.4-14元,各省可以在考虑本地区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征收方案。

      在环保税法出台之后,各省陆续草拟出台了环保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根据福建省的方案,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贵州省明确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云南省拟定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12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明确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可见与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比较,不少省市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征收标准都提高了标准。

      此外,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环保税法还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染物种类数进行了调整。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与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多不超过三项。在环保税法中,对每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水污染物数量进行了区分,******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的大小,对前五项征收,其他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本地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项目数。根据山西省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除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之外,环保税法将噪声污染的税额征收标准由现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十六档调整为六档,相比之前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较大的精简。对固体废物环保税的税额也进行了微调,将粉煤灰每吨的征收标准由30元调整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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