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解说”系列|******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争议案
更新时间:2019-03-13 09:00:10

写在前面的话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以及中国税制改革进一步的推进,企业面临日趋复杂的税制带来的税务风险。税务问题在企业风险管理和成本优化决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贯穿于企业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重组以及清算等全过程。

2018年,为细化专业分工,事务所正式成立税务法律事务部,为客户提供*********的整体法律解决方案。税务法律事务部旨在打造涵盖税法新规解读、税收风险防范、税法争议解决、税法前沿宣讲等内容的复合型“税法产品”,满足政府、企业及高收入群体等客户专业性、复合性的税法需求。

今后,税务法律事务部将通过“税案解说”系列文章,围绕企业经营中容易出现的税务风险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争议案


税法导读

2017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处理、推送、受理、解除、核实录入核实处理信息及异常凭证与失控发票的衔接等处理工作流程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企业发生购进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时,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的纳税信用评级、实名办税报税人员、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限度控制税务风险。


案情简介

20185月,A省某公司向B省某公司购进货物,并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材料含税单价、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同时,B省某公司在发货前需向C省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A省某公司取得B省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2018年6月,A省某公司通过航天信息发票认证税控机对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在认证结果显示“通过”后,又通过A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30余万元予以抵扣。

2018年7月,A省某公司主管税务机电话告知其已抵扣进项税额30余万元的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争议焦点

企业已经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时,企业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律师点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6] 76号)“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此, 企业已经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时,企业需于下一纳税申报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将已转出进项税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造成的损失。

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的交易进行核实,并提交交易相关材料,证明《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交易真实性、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一致性,在符合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前提下,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维护企业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若企业对税务部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核实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经维护企业作为纳税人的权利。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近3年以上纳税信用级别的证明材料,同时与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结果相比对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 [2014]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从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M、B、C、D五级。

合同签订前,可通过与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报税人员约谈等方式,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近3年以上纳税信用级别的证明材料,同时与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结果相比对,尽量选择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纳税人从事交易,******限度防范税务风险。


2、加强与合同相对方实名办税中报税人员的及时联系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有效办税人员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才允许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企业办税人员主要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3、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支付合同价款之前或暂扣相应增值税款后,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所开具发票在税款所属期已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含发票代码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等资料,******限度控制合同履行的税务风险

上游客户出逃、失联、不予申报税务等情形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极端情形,即使交易方在交易前、交易过程中履行了足够的审慎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为进一步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区分客户类型,针对资信状况较差的客户采取严格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措施,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或暂扣相应增值税款后,要求发票开具方提供所开具发票在税款所属期已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含发票代码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等资料,尽力将企业税务风险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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