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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之路与山西经验的再审视
前言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矿产资源种类繁多,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发现173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5种,水气矿产6种。非煤矿产资源是指除煤炭之外的其他可采矿产资源,涵盖了从石油、天然气到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广泛范围,在支撑工业发展、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虽然拥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基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一直处于分散、小型、低效的开发状态,这种开发状态不仅存在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还衍生了更严重的安全生产等问题。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应运而生的,整合的重点在于通过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矿山开发结构,促进企业规模经营,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本文拟通过探寻全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历史沿革,特别是以山西省为典型案例,详细剖析其开展的两轮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践,结合两轮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对今后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从而推动该领域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 一、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开展背景及沿革 (一)矿山治理、开发一度陷入怪圈 20世纪80年代,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实行“有水快流”政策,主张在矿山开发中追求速度和产量,尽快将资源转化为经济效益,而相对忽视了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有水快流”政策的影响下,全国矿山数量多、布局不合理、开发秩序乱、经营模式粗放、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十分突出,不少地方大矿周边是小矿,小矿“矿挨矿”,矿下还有矿,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矿产资源管理基础薄弱,部分矿业权交叉重叠、实际情况与登记数据不一致,存在界线不清,底数不准等问题,严重影响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多轮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始终走不出“乱——治理整顿——再乱——再治理整顿”的怪圈,一直未能解决根本问题。比如河南灵宝小秦岭金矿田,自1983年开始至2004年曾先后开展过19次治理整顿,但一直未能解决矿权多而散、规模弱小、乱采滥挖等根本问题;位于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的陂下采石场,在仅有0.015平方公里并存23个矿权,一矿多点、一矿多权,导致“大炮接小炮”,重大安全事故频发。 (二)2004年至2012年,国家逐步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1、矿产资源整合***初是加强矿权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 明晰矿权权属是******矿权开发混乱、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的前提。在2004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的合理布局、结构优化和规模开采,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2016年失效),文中首次提出矿山“整合”一词,指出对于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已有的小型矿山和小矿,应当按照规划的整体布局逐渐进行整合。随后,为了从根本上扭转矿产资源开发的被动局面,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2015年失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指出要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开展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 随着“整合”实践的不断拓展,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及时出台了专项文件,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指导和规范,与上述文件的理念相衔接的同时,为矿产资源整合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操作路径和政策支持。 2、两轮系统性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2015年失效),在国家层面首次直接针对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提出了系统性意见,我国首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此展开。此次整合意在改变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使得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不断优化矿山企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由于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本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各地开发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并不彻底。 2009年,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和发展108号文件部署,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2016年失效)。本次整合以“坚持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和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为原则;以“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为整合目标,经过近两年的整合推进,建立健全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并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三)全国矿产开发整合完成阶段性任务,取得初步成效 自2005年开始,随着国土资源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矿产资源整合,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完成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整合实施方案,大多以骨干企业整合诸多中小矿企为主的形式开展。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也多有差异,而其中所涉及的复杂利益构成使得整合往往成为了多方博弈。例如黑龙江省提出“鼓励一批、限制一批、关闭一批”的“三个一批”整合理念,又先后推出了“一案”、“一书”、“一纲”等整合措施;河南省灵宝市制定“区内整合、区外开发”的战略,整合重组市内国有黄金企业,收购、兼并周边非国有企业的矿权;云南省作为全国***早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的省份,在对省内核心矿区的整合工作中,创造出了“迪庆模式”、“个旧模式”和“兰坪模式”三大模式。 经过两轮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2011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暨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表扬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完成了预定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矿产开发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整合矿山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矿区和谐发展理念初步形成,整合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整合工作中也涌现了多座整合先进矿山,国土资源部在2011年和2012年,先后通报表扬了辽宁省鞍山胡家庙子铁矿、云南省安宁县街磷矿、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甲玛铜矿等78座全国整合先进矿山。 二、山西省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的两轮整合 (一)******轮非煤矿山企业整合 2007年底,山西省下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精神在全省开展了一次深度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此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在2008年正式展开,以“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为方针,确定并坚持六项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有偿使用、优化配置资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统筹兼顾、公开公正。此次整合将铁、铝土矿等12个矿种作为重要整合矿种,对以采石名义开采其他矿种的矿山一律归类整合,其中忻州、吕梁、太原、长治和临汾五个市是铁矿资源整合的主要地区。 本次整合采取以下方式: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省内国有重点、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企业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资源综合利用,组建大型矿业集团。 (二)第二轮非煤矿山企业整合 2009年9月,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指出: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下发以来,存在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的现状。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2011年,我省下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7号),在全省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工作。此次整合工作强调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延续******次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落实实施已经批准的各市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后矿山企业的明晰产权工作、划定矿区范围、换发采矿许可证等兼并重组后工作。 山西省开展的第二轮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实际上是对******次整合的延续收尾,两次整合工作应当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无法分割。 (三)两次非煤矿山企业整合的遗留问题 两次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在全山西省范围内实现了非煤矿山资源的有偿使用,体现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取得了有效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非煤矿产资源的整合目标。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2011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公报》,整合后全省共保留非煤矿山4777座,整合矿山压缩比例达55.75%,进一步优化了矿山布局,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全省全年征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1.16亿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68亿元。但是两次整合后仍遗存了一些问题: 1、个别地区、矿区存在整合推动不到位、没有完成实质性整合 从两次整合的成效来看,整合工作尚不彻底,如仍存在“一证多坑”的情形,名义上实施了整合达到了权证合一,但矿区内原矿业权人仍各自为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规范。 这种整合在法律权属上看似已完成,但是实质上与整合之前只是权属登记发生了变化,并未完成实质性整合。没有形成统一的开采规划和生产系统,整合主体和被整合主体之间也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由于整合不够到位,矿山企业法人治理的职责变得模糊不清。在日常运营中,各个被整合的主体各自为政,互不干涉,然而一旦需要承担责任时,新主体的身份却成了各方推脱责任的挡箭牌。这样不仅留存了安全生产隐患,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也导致资源无法综合利用,很多矿山企业因整合不到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失灵长期处于关闭停产状态。 2、整合工作展开后无法顺利进行,部分企业长期无法开展筹建生产 按照矿产资源整合政策,在整合工作展开后,参与资源整合的各方必须停产。参与整合的企业整合工作虽然展开,但并无实际进展,仅仅受到了整合政策的约束而未享受到整合工作带来的益处。例如在前两轮整合工作中存在被整合企业本身涉及重大风险的诉讼,该风险随着整合扩散或转移至整合主体企业,使得整合主体企业在进入整合程序且支付整合补偿款后,无法顺利地完成整合,***终拖延周期过长使得整合失败。原本经济效益良好的支柱企业在多年的停产、资金占用、诉讼牵连中反而被拖的遍体鳞伤、债台高筑、官司缠身甚至濒临破产倒闭。这样的后果不仅是当地经济的一个重大损失,也将导致当地营商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投资人的青睐、信任。 3、仅关注对现有资源的集约利用,忽视了边角资源、夹缝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整合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部分在边界、夹缝的矿产资源没有被列入整合范围内,需要按照新增资源申请。而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申请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这些资源的新增申请***终往往不得不面临搁置或不予通过的后果。一些在深部和周边还有资源的采矿权无法扩界,不仅浪费了资源,且极易在监管以外出现超深越界开采的现象。 4、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引发的个别矛盾没有彻底解决 非煤矿山企业整合不仅仅是采矿权的重新分配和组合,还包括矿业行业整顿和矿山企业的并购和重组。在国有矿山企业参与整合的过程中,还伴随着国有资产等生产要素的划转。另外,从管理部门来说,这些环节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土资源、其他宏观调控及行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过程中,由于多方主体参与的复杂性,纠纷和利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尽管整合工作在政府引导下进行,但一些矛盾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背后,隐藏着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方面,主要涉及到财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而在行政诉讼方面,主要涉及行政许可的争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以及行政征收与补偿的问题。这些法律层面的纠纷需要得到妥善处理,以确保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总体来看,虽然经过两次的非煤矿山企业整合,但山西省非煤矿山的整合依然未能像煤炭资源整合一样,彻底形成国有控股为主、资源集中、规模化生产的目标。 认真分析遗存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区市场之手发挥不充分,相关政策措施未能因地因矿而异反而是实行一刀切,加之早期运作不规范,部分地区监管不力,在实施过程中忽略了已经出现或潜在的法律纠纷风险,后期随着矿业市场变化而没有对相关政策及时微调等所致。因此,不能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否定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形成的政策体系,也不能因成效显著而忽视隐藏的一些重要问题和应当及时调整的政策措施。 三、在矿山安全生产的政策背景下,山西省第三轮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如何开展 (一)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整合是推动本轮整合的大背景 在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基本完成的十年后,非煤矿山开采生产中仍存在生产无章可循、安全无法保障、生态损毁难以恢复治理的问题,全国部分地区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2021年9月,为解决非煤矿山整合的遗留问题,基于安全生产目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出台《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指出为补齐短板,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文件指出要从规划、系统、主体、产能四个方面优化产业结构。2022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也提出要强化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山西省第三轮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正是在上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背景下展开的。 (二)山西省第三轮非煤矿山企业整合 2022年12月底,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文件指出,我省非煤矿山种类多、数量大,近2000座矿山中小型矿山占比高达87%,矿山主体分散、资源利用率不高、产业链条短,部分矿山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等隐患较多,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决定从2022年12月起至2025年12月,用3年时间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由此,山西省第三轮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拉开序幕。 第三轮非煤矿山整合工作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个层面是综合整治,关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第二个层面是整合重组,在矿山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加快企业并购步伐,打造“大集团示范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新格局。在经过综合整治和整合重组后形成的大型矿业集团不仅将更有竞争力,还能够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统一推动矿区综合治理。 (三)第三轮整合与前两轮整合工作的衔接 晋自然资发〔2022〕43号一文明确提出“对******轮、第二轮非煤整合已经明确要求实施整合、至今尚未整合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可由各设区市入本轮非煤整合优化方案。新方案批复后,老方案不再实施。如相关企业仍不积极履行整合义务,至2026年完成整合工作的,视为企业放弃整合后再登记权利,相关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延续。”该规定明确了山西省展开第三轮非煤整合工作,并且对于******轮、第二轮非煤整合工作中尚未整合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一并纳入第三轮整合方案中。因此,本轮矿产资源整合不仅需要遵循实施方案,还应当吸取前两轮整合工作的经验、教训。同时,对已按照老方案实施且未整合到位的矿山企业,则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旧政策的衔接适用问题。 1、本轮整合应结合新的形势变化和前两轮方案的阶段性成果 在本轮非煤矿山企业的整合过程中,既要兼顾新的方案与既有方案不相冲突,也需要根据新的环境和行业趋势做适时调整。这可能主要涉及到整合主体与被整合主体的衔接、单独保留、以及参与整合关闭矿山名单的变更等问题。此外,还需要考虑对于整合不彻底的企业,如何纳入本次整合范围、是否需要更换整合主体等问题。 2、若新旧整合主体不一致,需考虑对已投入的补偿和整合工作的交接 对于在前两轮整合中已被确定为整合主体的矿山企业,若此次未能再次被确认为整合主体,需要关注以下问题:首先,该类企业在前两轮整合中所投入的各项费用应得到合理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对于已经根据整合方案被列入关闭矿井名单,并与原整合主体签订了整合协议的企业,需要考虑对该类协议的合法处置。这不仅涉及协议的解除问题,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提前对解除补偿的金额进行合理测算,以确保各方面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3、明晰权属,避免对空白、边角资源二次出让 在根据本轮整合方案,进行空白、边角资源出让时,需要考虑在前两轮的整合工作中,是否对已经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了整合。如当年对该类资源已经进行了整合(直接缴纳资源价款或履行相应出让程序),在本轮整合工作中需避免对该类资源进行二次出让。 4、注意整合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企业并购、股权改造、矿业权取得、变更等等多方面法律程序,整合主体企业和被整合企业自身也可能存在多方面可能影响到非煤整合的法律风险。因此,为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整合工作全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工作的全程进行法律风险把控,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合法性审查、法律纠纷解决等措施以排除潜在风险,******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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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
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渡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经营性权力,并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经营性权力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将经营者权力向董事会集中,对公司所有者权力和经营者权力进行了重新分配设计。 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入 。从,监事会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必设组织,而在上市公司中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董事。 2002年 1月7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并在“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首次将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确定为强制性要求。2023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及我国证券交易所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文件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并细化、公布了具体的要求及规定。上市公司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已经验证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行的可行性及有效性,将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扩大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在保留原有双层制公司治理架构选择的基础上为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的引入实现可行性,也为非上市公司的未来上市计划提供了公司架构的实践、调整的助力。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三、(一)监事会(监事)不再是强制设置机构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新《公司法》规定意味着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这样的监督机构,而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设置审计委员会,可以不设监事会(监事),如果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则可以仅设置一名监事。 新《公司法》统一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简化了现行《公司法》对于董事会成员的固定范围限制。新《公司法》******百二十六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均归于相同的人员,股东一般也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层,新《公司法》对于这类型公司减少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的机构设置,实质上是降低股东代理成本,也是对公司自治权利的尊重。 民主管理制度的强化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九条和******百二十一条中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综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势必对于我国数量庞大的公司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也需要结合新规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建立新的法人治理结构,以更好地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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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中吕税务 | 涉矿企业勘探支出中法财税规定初探
会计上对于资产界定需满足“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探矿权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主要取决于勘探结果。为此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在探勘出经济可采储量后再转为采矿权,才具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勘探支出资本化的时间,对矿产资源勘探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其重要且敏感的问题。但是会计准则体系并无相关时间限制规定。一方面由现实可操作性决定,另一方面和会计本身坚持的原则也息息相关。 计入资产成本的交易费用,帮助管理者了解交易费用的使用情况。列入当期损益的交易费用并没有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入账金额,只是会影响当期损益。在不同经济活动下发生的交易费用其会计处理均不同,根据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相关要求,判断发生的交易费用是资本化、费用化还是冲减溢价收入,计入成本、费用或资本公积的相关交易费用对资产和利润的影响有多大。 一、 具体准则的适用范围的表述一般采用排他性描述,但不同主体基于所处业务性质,对于适用范围理解上存在偏差,进而影响会计准则执行的正确性和统一性。会计准则基于不同业务领域也体现了产异化规定,例如工业企业与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差异化规定。加工和外购存货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模式,有的进行了资本化处理,有的则实行了费用化管理。背后的业务因素是由于按照准则规定,工业企业在购销过程中产生的商品运输费、加工处理费、保险费以及有关的交易税费,都必须资本化作为存货购买成本,这些交易费用的发生都是为了促进采购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是为了采购存货付出的代价,因此,需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企业勘探支出费用化涉税涉法规定 企业如利用加大费用化范围,扩大加计扣除费用额,达到少交甚至不交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会虚增资产与利润会多交税。 无论税务上如何规定,会计操作层面将费用资本化确实能够达到美化利润、美化资产、美化现金流。财会准则下企业可以利用资本化这个“合法”手段来调节利润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税务和法律合规多方面。因为虚增资产与利润,规避监管所会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亏损2年,其发行的股票会加上“st”如果股票连续亏损三年,面临退市处罚。 (一)民事责任:在新《证券法》框架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二)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导致法律形式和会计准则要求可能与法律形式要求无法达成一致,但不影响会计以事实为依据去记账的合规性,但涉税事项需要依据税收规定具体判断。(一)税务机关的原因或责任,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款)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到五倍罚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五)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符合一定条件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 实践中确实存在企业在中国证监会虚增利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申请退的了以前年度误缴企业所得税。 在实践中,依旧存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不被支持的风险。企业虚增利润的行为即使没有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但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具有违法性。法律上被否定。 勘探期间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期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尽管涉矿企业在勘探期间在法税财并非按照统一合规标准,但税法似乎也早已料到相关冲突,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冲突处理规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体系独立且倔强。企业秉持在税言税,在法言法、在财言财的解决思路基本能够化解矛盾,***终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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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法税思维下浅析资源企业重组整合的交易安排
一、年以来省属能源集团专业化整合背景 “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矿业、晋煤集团、焦煤集团”)山西大煤企形成后,继续以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集团”)作为主体进行整合。 “潞安化工”),拟以潞安矿业相关资产为主体,整合重组省属企业化工资产和配套原料煤矿。阳煤集团更名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新材料”)。 年月,山西省委联合重组同煤集团、晋煤集团、晋能集团。整合潞安矿业、华阳新材料相关资产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组建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控股集团”)。截至笔者完稿前,重组尚在进行中。重组方案的落地实施,将成为今后山西煤企工作重点。 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主体法律没有规定企业重组含义。企业重组更多是从财税角度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称为重组,主要分类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近期煤企重组所采用的模式涵盖了以上全部分类。且在集团内部大量使用无偿划转,剥离资产、优化组织架构、整合业务。 (一)股权架构设计不仅在公司治理和控权方面至关重要,对合规、节税运营也起到统领作用。重组基于整体架构重整、资产的剥离与组合,为未来上市或出售企业做准备。在税务视角下,需要至少考虑包括股权架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模式等因素。本次重组中间“口袋”、人员、债务划转入“口袋”,“”配置整合。决策层等(二)重组下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参与方应秉持的原则是拒绝不正常关联交易,注重交易的决策程序。正确处理关联交易的涉税事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均设置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收法律后果。因此,及时按要求提报税务报告也成为税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重组过程中无法确定价值的交易,获得税务机关涉税价值核定,也成为减少重组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四)重组方案的税法考量。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下的交易安排。重视商业实质,为决策层提供可选择的差异化税负方案和差别化执行口径操作指引。法税律师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对涉税争议事项制作类案报告,收集涉税交易相关的法律、财税政策文件。 (六)积极促成税务部门对重组事宜的税收事项事先裁定。规避重组参与方的税务风险。 山西煤企整合稳中慢进。相比其他煤企整合,如山东能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的整合通过法律形式变更后,采用吸收合并,注销空壳等方式。山西煤企本次整合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重组中,总体资产的划转情况为华阳新材料作为资产主要划出方,共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划出家子公司。晋能控股集团是主要资产接收方。潞安化工集团一方面接收华阳新材料资产,同时无偿划转家子公司。晋能煤业、晋能电力、晋能装备接收净资产大于划出资产规模。 (一)[2009]59201042014109201113上述政策下的操作模式通常是成立子公司后将交易资产无偿划转至子公司,再转让子公司股权,重组方用控股公司的股权进行对价支付。从而达到置换的合理商业目的。实现资产、业务、人员合理配置。无偿划转阶段不涉及资产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整合过程中,穿插着股权收购、股权划转、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等。组合利用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为煤企重组后的蓄力勃发提供动力。 20208,国有资本设立。,控股从而达到将16进行优化配置的目的。 公司自主研发高炉喷吹技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率优惠从管理角度看多层结构导致运营效率。潞安化工集团控股架构为潞安化工集团后续。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优化结构、提高管理效率,进行了内部重组。晋能控股集团内部煤炭、电力资产不再进行划转,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和债权回归产权主体,撤销煤炭资源部。将三大主力公司所属的重要子公司进行提级管理。接收家孙公司管理权,其中包括家晋能电力子公司、家晋能煤业子公司、家晋能装备子公司,负责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等,股权仍归属于二级子公司。为控制体量,通过二级子公司与潞安集团、华阳新材料、焦煤集团进行重整。通过多层级组织架构设计来整合业务。集中优势板块,如晋能煤业、晋能电力、晋能装备分别对应煤炭、电力以及煤机装备制造三大重点产业。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煤炭销售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科技研究院则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作用。这些更多考虑的是业务资源的优化重组。但也为依法节税创造了条件。 (三)年月,山西省政府批准焦煤集团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组,重组分两步:******步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山西国资将所持山煤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焦煤集团,山煤集团成为焦煤集团全资子公司,但山煤集团旗下公司股权结构不变。年月日,山西国资将所持山煤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焦煤集团,年月日资产划入工作已经完成,山煤集团已经成为焦煤集团全资子公司;第二步为焦煤集团对山煤集团进行吸收合并,直接持有山煤集团旗下核心公司股权。 122(五)潞安化工拥有个*********技术中心、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家产业技术研究总院,以及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究院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承担集团研发工作。该公司拥有技术研发、财税双重知识背景的人员能够更充分、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20101/3(七)年月,“阳煤集团”整体更名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旗下山西华阳生物降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内,享受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受国家政策和华阳集团下游市场双重驱动,能够充分利用华阳集团产业基础,将煤炭制造业转型升级为节能环保生物降解新材料产业。 70%50%40%35%28%(13236华阳新材料通过作价入股,实现了将非货币性资产整合到晋能煤业,潞安化工的目的。华阳新材料因享受特殊重组或特定划转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晋能煤业取得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不变。导致以后对所获的资产减少了折旧。这就意味着后期要多交企业所得税。类似于华阳新材料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要交的税。因此,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产生的税费不会消失,而是通过转嫁方式实现了税收目的。虽然从国家税收层面来说是有利的,但对整个重组集团而言,依然存在较重的税费压力。 四、税收政策利用与交易安排的思考 201429(二)资产划入、资产划转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三类权益******易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会计处理以及适用条件作了不同安排,并明确了差异化的税务处理规则。 201429财税〔〕号文对集团内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资产(股权)划转行为,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暂不确认所得。并保持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不变,以满足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整合、管理层级优化的需要。 20141165200959(三)先设立子公司再增资或对子公司增资。在税赋上,低于以实物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新的子公司方式。将一般纳税人主体注销,用多个小规模公司承接被注销企业资产、业务、人员,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因素只是经营管理中的一部分,企业重组仍应全盘综合考虑,主动沟通,争取主管机关对方案的认同。近期重组模式并不鲜见,在以往资源企业重整方案中,都曾被使用过。重组方案基于税收成本的各种探索,使得重组不再只是企业自强的单方行为,而是国家让利,管理机关助力的多方互动。 (五)重整对于煤炭成本影响。煤炭成本包括矿产资源税、行政性收费、地质勘探成本、矿区设计建设成本。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和税率区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资源税与煤企规模有关。不同的会计准则决定不同的计费模式。比如近年煤企的销售费用下降,主要是将原来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输费调整到营业成本。与其不断要求国家和地方出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如好好梳理一下现有的财会准则。通过对会计准则的调整和完善,使的税收更贴合业务实质。 五、基于法税思维的建议 (二)划转的资产存在抵押或质押,参照国家出台的带押过户新政策,妥善处理不同权益主体的关系。 (四)企业资质转移处理。建设工程类可以实现业务资质转移。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需重新申请办理。因此,如基于资质存续考虑,则需要调整对应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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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能言法语 | 山西采煤沉陷区大规模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可行性及主要问题分析
山西是国家综合能源基地、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肩负着深化能源革命、推动低碳发展的历史使命。2019年5月29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要求山西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在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效益、构建清洁低碳用能模式、推进能源科技创新、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扩大能源对外合作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建设煤炭绿色开发利用基地、非常规天然气基地、电力外送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基地、煤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五大基地”。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12月明确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新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土地指标已经成为制约项目发展的核心因素,如何在现有条件中发掘可供新能源开发的土地指标,已成为未来新能源项目能否实现双碳目标的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尝试结合山西采煤沉陷区的实际,分析这一“资源”在开发新能源项目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一、山西省煤炭资源开发及采煤沉陷区的整体情况 山西省近40%省域面积地下存储着煤炭资源,全省94个县区储存煤炭资源。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大同、宁武、河东、西山、沁水、霍西六大煤田和浑源、繁峙、五台、垣曲、平陆五个煤产地。山西省煤种分布***为齐全,从北部的动力煤,中部的炼焦煤,到东南部的无烟煤,形成三大煤炭生产基地。共有煤矿1000座左右,分布在11个地市中的82个区/县,矿区总面积约为4000km²2021年全省原煤产量高达11.9亿吨,位居全国原煤产量******。 煤炭资源长期高强度、大规模、无限制地开采致使以采煤沉陷区为典型的地质灾害广泛存在于山西各个地区。其分布面积约为6500km²,主要集中在临汾、吕梁、长治、晋城、晋中及大同6个地市,占全省采煤沉陷区总面积的70%以上。结合第三次国土普查数据,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涉及林地占比******,占全省采煤沉陷区的42%;其次为耕地,占比25.7%;第三为草地,占比16.5%,三者合计占比85%。其中林地在临汾和太原分布***广,占采煤沉陷区林地总面积的35.2%;耕地在吕梁、临汾吉长治分布***广,占采煤沉陷区耕地总面积的50.5%;草地在大同和吕梁分布面积***广,占采煤沉陷区草地总面积的34.3%。其余土地利用类型依次为工矿用地(6.9%),其他土地(4.2%),园地(2.4%),交通运输用地(1.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4%),湿地(0.1%)。 山西煤矿开采沉陷主要分布在采空区边缘地区,以裂缝形式为主。轻度土地损毁分布面积***广,占沉陷区土地损毁总面积的 82%山西省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共有村庄5559个,受采煤沉陷影响的拟搬迁村庄数量为1221个。其中,已搬迁村庄占64%,仍有 400多个村庄未搬迁。 二、山西省新能源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及十四五发展目标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显示,“十三五”末,截至2020年底,山西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3571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1974万千瓦(居全国第4位),光伏发电装机1309万千瓦(居全国第7位),水电装机224万千瓦,垃圾和生物质装机64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34.38%,发电量占比达到14.67%。风电、光伏装机年均增速分别达到24.2%和63.1%。(如图一) (图一)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2025年,山西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3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3000万千瓦左右、光伏5000万千瓦左右。实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占比达到50%,发电量占比达到30%的目标。到2030年,山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占比达到60%以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30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60%以上,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1.2亿千瓦左右。” 三、利用采煤沉陷区大规模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鼓励采煤沉陷区大规模开发新能源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推进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优先利用采煤沉陷区、矿山排土场等工矿废弃土地及油气矿区建设光伏电站。 2、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1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推进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统筹风光资源评估开发和国土空间约束,开展采煤沉陷区、盐碱地、荒山荒坡等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打造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 3、《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2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出,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评价新能源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设计、施工、运维等标准规范,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 4、《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2年9月,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能源局公布的《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重点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开发。以风光资源为依托、以区域电网为支撑、以输电通道为牵引、以******消纳为目标,结合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兼顾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与相关产业发展,统筹优化风电光伏布局和支撑调节电源,实施可再生能源+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一批生态友好、经济优越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依托“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的外送输电通道,重点建设晋北风光火储一体化基地。依托采煤沉陷区、盐碱地、荒山荒坡等区域,重点建设忻朔多能互补综合能源基地、晋西沿黄百里风光基地。依托区域电网消纳能力提升,创新开发利用方式,重点建设晋东“新能源+”融合发展基地、晋南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基地。 (二)依靠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新能源项目建设,必须结合我省自身用地特点实现新能源开发建设 2022年山西省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期值为20.25%,而到2025年山西省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须要提升至24.9%。由此可见,为实现上述目标山西省风电、光伏开发建设的容量需要保持在每年至少1000万千万以上。2021年,山西省新增并网规模1120万千万,2022年山西省新增并网规模1046万千万。 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设施要附着在土地上,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生产活动产生土地利用竞争。面向碳达峰碳中和要求,需要依赖土地维持高速大规模发展的新能源,在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时,面临的土地资源约束明显。2060年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超过50亿千瓦,考虑分布式光伏上房、上墙不占用土地以及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等因素,保守估计这些新能源发电设施用地近6000万亩,而风电场点状线性用地贯穿涉及的土地范围则多达2亿亩,用地压力不言而喻。这种情况下,不同省份发挥自身地理环境特点开发新能源项目,呈现出“上山下海”“大漠戈壁”的特点。 山西省新能源项目开发普遍存在用地手续不全,******占地手续办理难度大、周期长,土地成本逐年攀升,土地资源越发稀缺。这种情况下新能源项目合规开发就成为了企业的奢望,以罚代征、以罚代管的现象较为普遍。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新能源项目建设增速不减、规模不降,是我省新能源发展必须做好的必答题。 作为资源大省,采煤及非金属矿山开采形成的沉陷区、露天煤矿火电企业的粉煤灰填灰场、露天煤矿开采形成的边坡等就是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土地条件。将生态修复治理与新能源项目有效结合,利用采煤沉陷区的广大土地进行新能源项目开发应当成为我省解决新能源项目土地约束的应有选项。 (三)推进乡村能源革命的有效抓手 广大农村地区风能、太阳能源资源丰富,是落实碳达峰目标、大力发展新能源的重要增长极。推动农村能源革命,加大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力度,有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也是促进农村产业提档升级、拉动产业链延伸,支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2023年3月,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利用广布在农村的采煤沉陷区开发新能源,但仍然在“工作原则”中提出要“结合各地能源资源特点和优势,充分挖掘本地农村能源资源潜力,统筹实际运行与可持续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开发利用模式”。 自党的十八大开始******打响脱贫攻坚战。2017年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时指出:“在具备光热条件的地方实施光伏扶贫,建设村级光伏电站,通过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山西省全省11个市75个项目县共有村级(联村)光伏帮扶电站5479座,集中式帮扶电站53座,总规模达到294.4万千瓦。2021年光伏扶贫收益全年突破19.72亿元,惠及6602个脱贫村,72万脱贫户受益。 前文提到山西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共有村庄5559个,通过借鉴扶贫光伏电站已有的经验,在采煤沉陷区涉及的乡村继续实施新能源项目建设有利于带动乡村振兴、保障乡村清洁用能,并实现乡村能源革命。 四、采煤沉陷区大规模开发新能源项目主要问题及应对 (一)摸清采煤沉陷区可供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底数,根据采煤沉陷区所处区域土地性质、地质结构、电力接入规划等条件统筹制定开发计划 结合目前披露的采煤沉陷区统计数据分析,采煤沉陷区土地毁损评价的主要技术指标是损毁程度、裂缝宽度、台阶高度、坡度、潜水位埋深。土地利用情况是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统计。 采煤沉陷区可供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数据是新能源竞争配置工作重要的决策依据。目前新能源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主要由投资主体自行完成。由于采煤沉陷区土地的利用情况实践中比较复杂,投资者对于这部分土地资源尚未给予更多关注。 政府主管部门针对采煤沉陷区开发新能源项目可以在已有的采煤沉陷土地数据基础上结合国土(压覆矿、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环保(水源地);林业(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公益林、风景名胜);文物;军事进行土地筛选。与此同时还须根据电网和电源规划等指标确认具备开发的土地家底,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抓手,为投资者提供土地利用数据。 (二)采煤沉陷区开发新能源项目须结合生态治理主体确定开发模式 目前,采煤沉陷区生态治理的******主体是矿山企业;针对一些采煤沉陷区的历史欠账往往无法确定采煤塌陷地的责任人,在此情形下,政府由生态治理的补充主体递进为******主体,按照公共信托理论作为信托人进行采煤塌陷地生态补偿。 1、矿山企业作为采煤沉陷区治理主体的新能源开发设想 按照《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矿山企业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人。恢复治理基金的提取各地分别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以山西为例,《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可以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治理及矿区居民环境条件改善和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的修复。 实践中,由于采煤沉陷区损害情况不一,往往存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足以完全实现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目标。这种情况下,有矿山企业、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开发新能源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足的情况。同时,新能源项目公司可与矿区范围内的存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亦可为相关村庄带来收益继续用于采煤沉陷导致的房屋修缮。 2、政府作为采煤沉陷区治理主体的新能源开发设想 针对采煤沉陷的历史旧账,政府按照公共信托理论作为信托人进行采煤塌陷地生态补偿。目前在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模式多体现为政府主导的开发。 例如,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指大同煤田开采影响范围,包括大同市南郊区5个乡镇(平旺、口泉、鸦儿崖乡、高山、云冈镇)、新荣区两个乡(西村乡、上深涧乡)、左云县6个乡镇(店湾镇、水窑乡、马道头乡、张家场乡、小京庄乡、鹊儿山镇),共计13个乡镇、1687.8平方公里。 2022年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扎实推进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计划》提到的“晋北采煤沉陷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 上述两个采煤沉陷区内新能源的基地建设,是利用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集中开发的具体表现。这种模式表现为政府引导实施,根据政府划定的区域由投资主体完成前期工作并进行新能源项目申报。 企业自主开发模式和政府引导模式对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同等重要。实践中不应只注重政府引导模式而忽视企业自主开发的模式。目前成熟的项目多表现为政府引导模式,这种模式更适用于采煤沉陷区集中连片区域、适用于由于采煤沉陷区治理欠账较多的区域。企业自主开发模式也应同样给与政策支持,实现煤矿企业、新能源投资者和矿区范围内村集体共同受益的情形。 (三)新能源项目建设与矿山修复责任的关系须从制度上予以明确 矿上企业对于采煤沉陷区的修复责任(包括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源于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项目尤其是光伏项目需要利用采煤沉陷区形成的地质坡度(以露天煤矿为代表);部分储能项目需要利用采煤沉陷区形成的深坑等地质条件。 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新能源项目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矿山企业的修复责任是否免除或延迟至新能源项目生命周期结束后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制度层面明确矿山修复与新能源项目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之间的关系,以为矿山企业参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四)现行土地政策允许利用林地、草地开发光伏项目,采煤沉陷区涉及的耕地开发光伏项目需要政策支持 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对于在采煤沉陷区中开发至关重要,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近年来大致经过以下阶段: ******阶段:《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阶段:《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第三阶段:《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从上述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要求分析,12号文作为******的用地政策,将明确禁止了耕地上开发光伏项目;林地、草地上开发光伏项目必须采用复合模式。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涉及林地占比******,占全省采煤沉陷区的42%;其次为耕地,占比25.7%;第三为草地,占比16.5%,三者合计占比85%。 12号文明确禁止耕地上开发光伏项目,而采煤沉沉陷涉及的耕地面积较大。对于耕地中确实无法通过复垦达到种植目的的,如何利用便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难题。通过耕地占补平衡释放这部分耕地显然既不现实,更不经济。但这部分土地撂荒且无法利用也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这就需要主管部门针对这部分土地资源如何开发利用制定更为明确的政策。 12号文规定林地可以继续采用林光互补的模式开发光伏项目,对于采煤沉陷区涉及的林地提供了政策依据。 12号文规定的草光互补,需要地方林草主管部门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而山西采煤沉陷的草地多为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这部分土地仍然可以开发光伏项目。 结论: 采煤沉陷区大规模开发新能源项目对于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采煤沉陷区开发新能源项目,新能源投资主体和主管部门需要在此基础上尽早筹划、科学规划,并尽早统计采煤沉陷区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数据,根据采煤沉陷区具体的利用条件分类实施新能源项目建设。与此同时,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在采煤沉陷区内建设新能源项目的相关立法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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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言法问道 | 高管劳动争议案分析及用工风险合规建议
201520152020202112345一、H20203202020326HH20203202011H202012H2022872022825H12022882H82535202288H825H35HH35825H3520203202011H21H2022882H825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王某与公司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约定期限内按照月薪元的标准支付王某年月至年月日之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元整;、王某放弃主张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工资。 案件分析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其约定对于劳资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高管基于特殊权限,具有代替用人单位作意思表示之便利,当高管自身的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时,用人单位之印章并非当然代表该拟制主体之意思表示。通常高管基于其特殊权限,具有掌握用人单位印章使用权、人事管理权、财务支出审批等权限,因此,高管与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之印章并非当然代表单位之意思表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举证规则遵循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如该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如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正常劳动下应得劳动报酬,实际领取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者实际工作情况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且负有提供二年内劳动者工资的举证责任。 三、(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单位于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对于高管而言,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款第(一)项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一般而言,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通常是具有高学历、专业技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并与之匹配高薪酬、高福利,其基于履职行为而获得薪酬受公司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如果公司聘任高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且需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汇报等,双方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高管基于其特殊权限,有代替用人单位作意思表示之便利,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且对于高管薪酬的确定须经董事会决议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日常履职过程中,高管基于其特殊权限,如不能完全遵循标准工时制度,也应实行不定时工时,并按时汇报工作、接受公司规章制度之管理,才符合劳动关系项下管理与被管理的本质属性。 3、分散高管的印章使用管理权限,避免高管一方面代表个人,一方面代替单位进行劳动合同签订之意思表示。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窃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员工与单位之间可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及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因此,高管的保密义务应当和普通劳动者有所区别,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为避免高管离职后与单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原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建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于协议中约定高管在职期间、离职后两年内应当遵循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一旦发现高管于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公司即可要求高管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种类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总之,高管劳动争议案不同于普通劳动争议案,法律关系复杂、涉诉标的额大,故要求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用工管理过程中,结合《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聘任、管理、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尽******努力降低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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