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处理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主体资格
举报通常因举报人举报目的的不同,大致分为公益举报和私益举报。对于公益举报的举报人而言,因其提出举报并非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因而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均不会对其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法律效果,其与举报处理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类举报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并没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也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举报,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统一规定,为了倡导公民积极提供线索,加强相关领域监督管理,在劳动、安全生产等各领域法律法规中对于公民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公民举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举报,即私益举报;二是单纯为了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举报,即公益举报。
以案说法
对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百勤作为公民,虽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监督举报,但这种监督举报的权利不能等同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否强拆的行为并不产生直接侵害李百勤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与其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结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