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疫情引起的新能源项目工期延期及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01
新能源企业施工合同因疫情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
《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和山西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指出“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此前,我委已批复上网电价的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执行”。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逾期未全容量建成并网的,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这也意味着,3月31日前竞价项目上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6月30日前并网降低0.02元/千瓦时,6月30日后补贴取消。
从上述政策可知,风电光伏项目对工期要求本身就十分严格。目前疫情仍然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和当前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0]6号)要求“电力企业要坚持时间服从安全和质量,科学确定复工复产时间节点,及时修订施工作业方案,重新确定合理工期,严禁抢进度、赶工期。”
这种情况下,部分新能源项目业主或基于已签协议中的对赌约定或基于如期并网的上网电价,可能要求施工单位保证按原合同工期完工。而施工单位往往会提出目前情况下,基于疫情的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工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判断疫情是否属于影响《施工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工期延长的“不可抗力”需要从三个方面判断。
一是,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不能被当事人所预见,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
二是,不可避免性。不可避免性,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不能为当事人所避免。
三是,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如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民工被隔离、政府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为当事人所克服。
按照上述判断标准,如果业主与施工单位拟签订《补充协议》保证正常工期,需要从修订施工作业方案、设备生产排期调整、优化施工措施等方面保障工期,进而证明疫情并非不可克服。
涉及疫情影响施工合同工期的诉讼案件并不多,山东高院(2017)鲁民申3250号案中,当事人在“非典”期间达成会议纪要,载明了涉案工程时值非典时期,只能使用当地施工队伍,只能使用特定图纸等内容,法院***终认定当事人已经对“非典”时期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不得主张免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双方因本文论述内容出现争议的,不能排除法院认定“疫情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可克服,足以导致施工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二是,新能源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禁止违规安排工期生产。对赌约定和按期实现上网电价不能以违反安全生产为代价。
02
煤炭和火电企业须严格执行中长期合同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全国电煤库存处于合理水平;优先安排好疫情重点地区以及东北、京津唐等地区的煤炭供应。要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严禁限制煤炭外销。”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协调煤炭生产企业优先保障省内电煤供应,积极联系政府部门开通电煤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发电企业电煤运输,做到不出现因缺煤而停机的情况”。
从文件要求可知,保障省内、省外煤炭库存处于合理水平、煤炭运输通道畅通、煤炭价格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9〕1098号)要求,煤电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协商不成按照该文件确定的原则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