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更新时间:2018-03-02 14:31:10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程序上的不予受理,会使案件实体内容无法进行审理,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明确行政复议中不予受理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情况,以避免因程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此,小编特别结合中吕所担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行政部门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做了一些归纳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

(一)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十一项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即使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符合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应同时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七项内容,否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的七项内容是: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同一事项向多个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一个机关受理,其他机关则应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的除外。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的,如何处理

(一)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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