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减量重组中的公司诉讼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8-04-27 11:44:02

2018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18年度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主要围绕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完善行业长效机制四方面开展,其中僵尸企业处置,更是被置于工作抓手的首要位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年来煤炭行业市场出清的步伐未达预期,落后产能挤占了先进产能增量释放的空间,影响了产业的整体结构优化和升级。

在煤炭企业关停处置中,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重点和难点,但对于在此过程中公司股东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争议,则往往容易被忽视。结合本所近期办理的一些诉讼案件看,参与减量重组一般会导致企业赖以生存的经营性资产实质性丧失,这直接影响公司股东的经济利益,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公司诉讼风险。因此,在煤炭企业参与减量重组或者关停注销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注意避免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企业是否参与减量重组,是否转让其核心资产以及是否关闭注销,这都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原则上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内部进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决定。但在实践中客观存在因企业法人治理不规范,未履行必要程序的情况。比如,有的企业在决定是否参与减量重组时,直接由其上级单位决定,而未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这种损害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行为,反映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长期忽视,尚未习惯于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对公司的管理。


二、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注重保护其他股东必要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对公司管理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的充分了解,这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在煤炭企业因去产能等原因即将关停时,公司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欲望会激发,希望借此发现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不当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以下简称公司文件材料),原始会计凭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等,其中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因充分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信息,是股东要求查阅的重点。但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控股股东在有些时候会自觉不自觉的抗拒其他股东提出的查阅、复制要求,并进而引发争议甚至股东知情权诉讼。

就此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树立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意识,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时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了解;另一方面,在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簿时,公司不能无理由的加以拒绝,而应学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赋予的权利,对其所提要求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进行合理审查,并答复意见。


三、控股股东应避免通过关联交易和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在煤炭企业大小股东权益纠纷所涉公司诉讼中,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基于我们的经验,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以山西省为例,煤炭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其煤炭销售有些时候是由其上级单位进行集中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比较普遍,如果交易的价格偏离正常的市场行情,或者缺乏依据,则可能涉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是非合理的对外借款、担保。与关联交易类似,山西省的煤炭企业在集团内部之间的资金运作也比较普遍,当其他集团内部企业缺乏资金或者需要融资担保时,运营较好的企业可能会充当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而且这种资金出借或者对外担保有时候并没有考虑合理的资金成本。同时,一旦借入资金或者被担保方资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借款,则煤炭企业将面临出借资金无法收回、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三是非必要的资产、风险转移。与上述两种方式相较,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比较特殊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例如基于特定目的的资产和风险转移。在减量重组过程中,集团内部可能会出于全局考虑,将某些煤矿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或者将某些煤矿的员工进行跨企业的安置,但这种非企业经营所必要的资产移出或者风险承接对煤炭企业显然是不利的,有时候甚至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即使有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为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因该决议是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而做出,且损害了公司利益而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在煤炭企业因参与减量重组而实施资产处置、企业关停等重大经营决策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产生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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