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交媒体不当宣传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更新时间:2018-10-11 08:59:14

随着新媒体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企业的办公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门户网站、APP等自媒体平台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免费网站下载图片、音乐、文字、照片、视听资料、字库字体等内容,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从而引发侵权纠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造成企业经济和名誉损失。

一、企业不当宣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擅自发布图片侵犯作品著作权

互联网上有大量的图库网站,为用户提供下载使用服务,用户只需要复制粘贴即可免费使用,获取方式的便捷使用户很容易忽略这类图库网站本身的侵权风险。然而,且不论互联网上充斥着很多盗版图库,即便是正版图库,一般也会声明仅限于个人使用或企业非商业使用,如果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忽视了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的边界,很容易将自身置于侵权风险中。

【案例】某图像技术公司起诉称,其为某图片供应商在中国境内******授权代理,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图像技术公司曾多次要求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遭拒绝。为此,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该影视公司支付原告版权使用费6000元。

【法律分析】网络上存在海量精美的图片,包括摄影照片、动漫美术作品等,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而,在网络上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未经许可随意上传,可能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转载文章使用他人计算机字库字体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企业在社交平台上不可避免的会通过转载、转发等方式达到分享宣传的目的,但转载不同于转发,转载涉及对原作品内容的重新编辑,可能对原作者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企业在信息网络上未经权利人许可转载其文章内容,即便标明作者姓名及出处,仍然可能侵犯文章中涉及的字库字体、图片等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已于2015年完成了字库软件开发工作并获得作品著作权,且已向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某广告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一篇文章中使用其计算机字库字体,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某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和解,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某广告公司使用其字库字体,并支付许可使用费2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计算机字库字体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网络上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畴。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某广告公司未经授权许可转载使用他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众账号假冒品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作为辨识商品、服务的来源,代表着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产品质量和市场认可度。企业进行微信营销推广时,越来越多的把注册商标作为其公众账号的头像、昵称,以达到推广品牌,扩大企业知名度的目的。但部分企业存在“傍******”的逐利思想,企图借助同行业知名品牌的社会美誉度,假冒其注册商标以产生对自身产品的宣传推广作用。殊不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会将企业置身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之中,面临被索赔的财产损失。

【案例】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多个微信公众账号假冒其品牌,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拥有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而被投诉账号却使用“九阳”字样作为账号昵称头像,功能介绍中出现“九阳官方微信”“九阳集团招募全国代理”等字样,并对相同或类似商品进行宣传。微信品牌维权平台评估后认为,被投诉账号可能侵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了对应的侵权内容,并对被投诉侵权公众号进行了封锁。

【法律分析】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并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等行为,均属侵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由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使用明星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侵犯其肖像权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对产品或服务的推荐能够大幅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进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企业未经授权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推广,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代言秩序,同时也造成了明星肖像利益的损失,构成侵权。

【案例】某石油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文内使用了未经某知名明星授权的肖像图片,文章首部附有该公司的品牌LOGO,并附有宣传性的文字表述,意在对该公司石油化工产品及公司品牌进行推广宣传。不久后该公司即收到了该明星委托律师寄送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该公司还可能面临诉讼的风险。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百一十条、******百七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将他人肖像用于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等商业用途时,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防范及应对建议

1、******核查使用情况

******,企业在社交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核实相应的文章、图片、音乐等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人,不使用不明来源的图片、字体、视听资料等。有著作权人的,应当与著作权人联系,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并支付一定费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要注明作者和出处,特别是转载时,不仅要如实署名,而且要按照著作权人的要求,披露首发网站或者原文网址。若作品并无著作权人,或者作品即为企业原创或者企业员工职务作品,则仍需谨慎处理。

第二,企业还应核实作品内容是否侵犯其它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商业秘密等其他利益。从法律规定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但是由于学历、认知水平、专业能力、眼界所限,每个人对于是否存在他人的在先权利以及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的判断可能不同,若企业在发布相应文章之前,已经尽了正常人的合理注意,而无法排除侵权的发生,则一旦被诉,也未必会被认定为侵权。

2、积极应对化解纠纷

企业因不当宣传收到律师函、起诉状、法院开庭通知等文书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妥善运用各种方式化解纠纷,******影响。首先,对于存在侵权事实的,要组织有关人员******时间对涉案文章进行清理,终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同时要与对方积极沟通协商,与对方达成和解,争取***小的损失。其次,对于没有侵权事实或法律依据的,企业要积极搜集有利证据,通过拍照、录像、公证人员公证等多种方式固定有效证据,为日后应诉做好充分的准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大媒体运营人员培训

企业应高度重视人才培养,投入资金加大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门户网站等社交媒体运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媒体知识培训,对稿件来源进行严格审查,避免通过网上搜索内容、直接复制粘贴等方式转发来源不明或未获得授权的内容,确保规范使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依法守信的良好氛围。

4、加强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原创是社交媒体的生命力,更是企业得以恒久发展的助推器。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通过创新获得新产品、新作品,因新产品、新作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得不到有力的保护,企业将会丧失市场竞争力。因而,对企业在宣传过程中,通过原创或职工的职务行为产生的图片、照片、字体、文章、软件等作品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要加以保护,作品完成后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对自主创作的相关内容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有效防范他人侵权风险。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

电话:0351-7537561
Email:zhong_lv@163.com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