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解读
更新时间:2019-10-18 10:25:44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解读

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背景

新《规定》的出台背景是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组建了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不再保留。《规定》对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决定及履行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规定》加强和完善了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规定》中有新的内容,还有些内容虽然在原来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进行过规定,但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复议机关仍应对现在自然资源领域复议各个阶段特别的、明确的规定予以注意,作为今后行为的指导。

一、行政复议受理前,对于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信访请求和已进行复议处理的申请的处理

(一)对于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和信访请求的处理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三种需要补正的情形,包括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不符合法定形式。还明确了补正通知应载明的事项,包括需要更改、补充的具体内容;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但如果提出的复议请求是信访请求,《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复议机构应将其转交信访纪检等机构处理,并且要告知申请人,然后做好记录。

(二)对不按照要求补正的和已经作出复议处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属于《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包括:1、申请人未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2、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告知不服;3、其他;4、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驳回信息公开类以及投诉、举报类案件的情形

(一)对于属于信息公开类案件的五种情形,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或说明理由的,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类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五种情形,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或说明理由的,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包括:1、要求提供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开申请人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2、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搜集政府信息和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4、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六、七项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前面五种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

(二)对于属于投诉、举报类案件的四种情形,复议机构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处理情况予以告知,且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予以驳回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对于投诉、举报、检举和反映问题等事项的复议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处理情况予以告知,且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包括:1、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未履行信访法定职责的行为;2、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履行该职责的行为;3、对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答复的行为;4、未设定申请******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应依法对直接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答复作出详细要求、对相关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一)《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机构、委托代理人、答复书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依据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

作为被复议机关,复议答复由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作出答复,并应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答复书要载明六项事项:1、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委托代理的基本信息;3、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4、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5、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6、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作出明确标识。

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的,视为原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提出整改意见书,被申请人应进行整改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在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向被申请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责成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报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存在六种情形之一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1、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故意将行政复议案件上交的;2、反复发生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3、同类行政复议案件反复发生,未采取措施解决的;4、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5、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6、其他事项需要约谈的。

《规定》建立了行政复议约谈制度,目的是为了督促地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的审理方式

《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复议机构的审理方式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是书面审理,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征求本行政复议关相关机构的意见,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职责范围,按期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审查会、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具体情形

(一)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对于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且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有轻微错误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予以指正。另外,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改正情况。

(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如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将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应当适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分析报告,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

建立不利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析报告制度,是《规定》的一个新的内容,目的在于促进“源头治理”。

六、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履行的要求及处理

(一)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并在履行复议决定后向复议机关进行报告。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后30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的救济方式及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

《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的救济方式及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提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后,应当向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或者核实。在被申请人履行了复议决定时,复议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也应该将履行情况向复议机关进行报告。当被申请人未履行或未履行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的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可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当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三)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具体情形

《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复议决定遇到4种情形时,复议机关可以决定被申请人中止履行:1、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时;2、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双方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的;4、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履行时。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发出中止履行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通知书。

此外,《规定》还对机构改革后,对于林草类的复议案件,释明了该类案件的复议机关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将承担何种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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