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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言法问道|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与抗诉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从快办理,在坚持公正价值的基础上,******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该制度以公正为前提,以追求效率为价值导向,因为在证明标准未降低的情况下,从宽的大幅让渡本身就是对效率******的注释,如果对效率没有充分关注,该制度将缺乏内在持续运行的动力。根据审判实践,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除少部分案件被告人是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为由而提出救济***上诉外,大部分案件,是被告人为服刑留所或者争取进一步从宽,以量刑过重为由而提出违约***上诉,即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以外的其他利益,一般指无因、投机等无效***上诉。被告人违约上诉一般并非真正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有异议,此类上诉本质上近似一种无效***上诉,但同样会消耗大量有限的司法资源。正因如此,检察机关为引导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既要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又要确保检察机关抗诉权的依法履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告人被赋予******的上诉权,表明国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的立场。国家之所以即使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也不加以法律制度***阻止,源于上诉权是对弱势被告人二审诉讼权利的******保障。认罪认罚系控辩双方通过一定形式协商达成的合意,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与合法***后,原则上根据量刑建议作出确认***判决。以此逻辑,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自愿选择,量刑结果已经得到被告人的事前认可,判决的公正***得到保障。被告人在量刑未逾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理应服判息诉。但是人***复杂且趋利避害,被告人达成具结书之前或许经过激烈思想斗争或者艰难取舍做出妥协,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制度支持下,被告人内心希望上诉以争取进一步从宽或者为了留所服刑等投机***或无因***上诉,此种心理是人之本***,法院应当给与适当理解。 抗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抗诉权重在纠正一审裁判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错误,本质上是一项监督权。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第五百八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具体情形。”据此,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前提是一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反向理解,如果一审判决、裁定正确,没有错误的,则检察机关不可以提出抗诉。抗诉权作为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国家职权,其行使必须要符合法定事由情形。一审法院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只要不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从形式上讲,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法定事由情形,检察机关仅因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就认定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法定事由。 二、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灭失,二审法院原则上可支持抗诉。 当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以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灭失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是否支持抗诉? 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根据2019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综上,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 其次,从法理上讲,认罪认罚案件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它是控辩双方的自愿协商结果,这一过程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并非检察机关的单向指控,无论被告人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事实上的大幅度刑罚从宽让渡,这种从宽的核心依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获得的量刑从宽幅度越大,其应当让渡的权利也就越多,被告人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通过权力与权利互相让渡,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契约、合意关系。契约、合意需要信守,否则有违诚信原则。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从宽之后又提出上诉,则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得以恢复,那么以前的权利让渡则归于失效。若其所获取的量刑从宽无法收回,必然导致权力让渡与量刑从宽失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二审法院只能作出相同或者更轻的判决,使得上诉的被告人在不认罪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从宽的福利这不符合该制度所倡导的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精神。 在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后,二审法院审查认定抗诉理由是否成立时,可审查一审认罪认罚程序是否适当,尤其是认罪认罚自愿***保障程序的正当***;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前两步确认无误后,着重审查上述理由由所对应的事项;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依据上述理由的基类行推定上诉人在一定期间的悔罪态度,若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非真正悔罪,则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基础灭失,二审法院原则上可支持抗诉。 三、二审是否加重量刑,须综合考量一审量刑是否适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二审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款规定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查,以保证被告被告人上诉权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发挥二审法院监督一审程序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在认罪认罚上诉抗诉案件中,即便原判决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事实基础原判量刑,也不一定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当程度,二审法院仍应根据犯罪事实、***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除认罪认罚外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评判一审量刑是否适当,有无改判的必要。 ******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撰文指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 针对被告人违约***上诉而提起抗诉的正当***值得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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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言法问道|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与抗诉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从快办理,在坚持公正价值的基础上,******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该制度以公正为前提,以追求效率为价值导向,因为在证明标准未降低的情况下,从宽的大幅让渡本身就是对效率******的注释,如果对效率没有充分关注,该制度将缺乏内在持续运行的动力。根据审判实践,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除少部分案件被告人是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为由而提出救济***上诉外,大部分案件,是被告人为服刑留所或者争取进一步从宽,以量刑过重为由而提出违约***上诉,即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以外的其他利益,一般指无因、投机等无效***上诉。被告人违约上诉一般并非真正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有异议,此类上诉本质上近似一种无效***上诉,但同样会消耗大量有限的司法资源。正因如此,检察机关为引导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既要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又要确保检察机关抗诉权的依法履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告人被赋予******的上诉权,表明国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的立场。国家之所以即使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也不加以法律制度***阻止,源于上诉权是对弱势被告人二审诉讼权利的******保障。认罪认罚系控辩双方通过一定形式协商达成的合意,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与合法***后,原则上根据量刑建议作出确认***判决。以此逻辑,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自愿选择,量刑结果已经得到被告人的事前认可,判决的公正***得到保障。被告人在量刑未逾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理应服判息诉。但是人***复杂且趋利避害,被告人达成具结书之前或许经过激烈思想斗争或者艰难取舍做出妥协,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制度支持下,被告人内心希望上诉以争取进一步从宽或者为了留所服刑等投机***或无因***上诉,此种心理是人之本***,法院应当给与适当理解。 抗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抗诉权重在纠正一审裁判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错误,本质上是一项监督权。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第五百八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具体情形。”据此,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前提是一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反向理解,如果一审判决、裁定正确,没有错误的,则检察机关不可以提出抗诉。抗诉权作为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国家职权,其行使必须要符合法定事由情形。一审法院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只要不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从形式上讲,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法定事由情形,检察机关仅因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就认定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法定事由。 二、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灭失,二审法院原则上可支持抗诉。 当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以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灭失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是否支持抗诉? 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根据2019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综上,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 其次,从法理上讲,认罪认罚案件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它是控辩双方的自愿协商结果,这一过程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并非检察机关的单向指控,无论被告人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事实上的大幅度刑罚从宽让渡,这种从宽的核心依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获得的量刑从宽幅度越大,其应当让渡的权利也就越多,被告人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通过权力与权利互相让渡,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契约、合意关系。契约、合意需要信守,否则有违诚信原则。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从宽之后又提出上诉,则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得以恢复,那么以前的权利让渡则归于失效。若其所获取的量刑从宽无法收回,必然导致权力让渡与量刑从宽失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二审法院只能作出相同或者更轻的判决,使得上诉的被告人在不认罪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从宽的福利这不符合该制度所倡导的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精神。 在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后,二审法院审查认定抗诉理由是否成立时,可审查一审认罪认罚程序是否适当,尤其是认罪认罚自愿***保障程序的正当***;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前两步确认无误后,着重审查上述理由由所对应的事项;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依据上述理由的基类行推定上诉人在一定期间的悔罪态度,若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非真正悔罪,则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基础灭失,二审法院原则上可支持抗诉。 三、二审是否加重量刑,须综合考量一审量刑是否适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二审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款规定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查,以保证被告被告人上诉权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发挥二审法院监督一审程序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在认罪认罚上诉抗诉案件中,即便原判决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事实基础原判量刑,也不一定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当程度,二审法院仍应根据犯罪事实、***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除认罪认罚外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评判一审量刑是否适当,有无改判的必要。 ******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撰文指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 针对被告人违约***上诉而提起抗诉的正当***值得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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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言法问道|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新兴科技的发展,AI技术走入大众视野,并且以操作简单,速度快的优势席卷互联网,渗透至日常生活。新兴技术虽然应用广泛,而伴随其产生的还有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其中首要问题为著作权纠纷。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创作物,其***质、归属都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其中的关键点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是否能够作为受法律保护的适格主体。因此,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质、归属是势在必行。本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为中心,结合现存客观发展,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产物的归属权问题。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归属权 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人工智能已经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例如在办公软件中输入自己的要求,便可以“创作”出文章;在合成软件中,上传自己的照片,选定心仪的风格,即可以合成属于自己的风格照;在剪辑软件中,输入文字,即可以自动匹配相应的图片,形成视频。我国《著作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作者因创作出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而这些通过AI “创作”的文章、图片、视频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归属权又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不仅在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在学术界也有着很多分歧。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简称AI。计算机科学家约翰 · 麦卡锡在1956年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个词汇,并在达特茅斯学院组织了******人工智能会议。20世纪80年代,资本的注入使其发展有了质的提升。至今,人工智能已经全方面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可以分为分析式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分析式人工智能也被称为决策式人工智能,是根据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判断、预测,例如看图识物、自动驾驶等。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例如创建软件代码、促进药物研发。后者的优势在于可以自主学习,并且完成“创作”。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又分为了Transformer模型、生成对抗网络、变分自编码器。我们常见的AI文章创作、AI图片创作属第二种生成对抗网络,其由生成器和判别器两个神经网络组成,生成器不断学习生成更逼真的内容来欺骗判别器,判别器则持续提高鉴别内容的能力。 二、现存问题 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人人都可成为艺术家,人人皆可随时随地的进行“创作”。但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是对《著作权法》的挑战。直至目前,对于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是否构成作品,我们应如何保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未统一。主要问题如下: 1 AI完成的工作是否构成作品 2020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就发生了一起机器人撰写文章被盗用的案件,某讯公司自主开发了智能写作辅助系统,18年该公司在网上发布文章,并注明文章是由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动撰写。同日,某盈科技公司在另一网站上发现一篇与该文章标题、内容一致的文章。随后,某讯公司认为某盈科技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并提起诉讼。 2023年李某在AI绘画创作平台,输入相关提示词,设置相关数据,生成了数张人像图片。并将图片命名“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某社交平台上。一周后,某自媒体账号发布文章《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里使用了李某制作的图片。随后李某认为该媒体账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诉讼。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共同点在于涉案物品均是由人工智能生成,该涉案物品是否构成作品,则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创造的成品。在《著作权法》中的解释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不难看出,构成作品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反应作者的思想感情,二是具有独创***,三是可以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其中独创***作为能否构成作品的实质要件,则成了判断该物品能否成为作品的关键。而独创***也称为原创***,是指作者自己选择、设计,并不依照他人的现有成果。无论是版权体系还是作者权体系,独创***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物品也不是其自身可以独立完成,其核心是通过学习,补全代码而生产的。虽然其产生的物品可以与人工所产生的相媲美,但仍不是该智能系统独立创作。那么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创***,目前有两种主义。结果主义以作品本身为主,不考虑主体和过程,在此种主义下,人工智能产生的物品,只要其在外在表现上独立与其他作品,则具有独创***,构成作品。另一种主义将独创***与作者联系在了一起,认为作品只能由自然人创作。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虽然涉案物品为人工智能生产,但均认为构成作品。其原因在于,在生成物品的过程中,使用者都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劳动。无论是输入提示、选择参数,还是输入文章大纲、要求,均是使用者思想的独立表达,其成果也体现了使用者的个***化。但这仅是目前已判案件的观点,并无明确规定,仍然存在争议。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认定为作者 2018年10月25日,******首次由AI创作的画作《埃德蒙·贝拉米画像》在******艺术品拍卖行佳士得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并以43.25万美元 (约300万人民币)的价格并成交。不仅该画从外观来看与其他艺术品并无二致,并且曾经有人做过数据调查,让每人观察5幅画作并且区分这些画作是由人创作还是由AI生成,调查结果显示约有80%的受访者至少猜错的4件。可见,仅从物品的外观观察,很难判断出其是由人类创作还是由AI生成。为此,有些学者提出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拟制为作者。 但笔者认为,不可将其拟制为作者。虽然从外观来看,很难将AI作品与人类作品区分开来,但我们应从事务的本质入手,即使生成式人工产出的物品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认定为作品,但不代表我们就赋予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人”的身份。因为抛开研发者不谈,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仅为一个工具,既不属于人,也不具备类似法人的拟制***条件。研发者研发的目的仅为提高知识生产效率,将人创作变******控制机器创作,虽然从表面看,是机器快速完成了创作,但实质是研发者的投入和使用者的思想相结合。而生成式人工智能仅仅是做为一个“媒介”,将其两者的智慧成果相联系、组合,将他们的智慧成果具象化,造成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假象。其自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思想,无法达到《著作权法》所保护主体的要求。 3 作品的归属权混乱 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出“作品”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尚未达成共识。人工智能本身能否作为作者,是否可以构成一个合格的权利主体并无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美、英及欧盟主要国家也并未将人工智能视为著作权归属的权利主体。目前关于此类作品的归属权的观点有四,一为属于人工智能研发者;二为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三为属于人工智能所有权人;观点四为使用者和研发者共有。 观点一的原因在于,无论是输入数据,还是输入文章大纲,都是在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前提下进行的,保障了前提,才有后续的作品;观点二为大部分人的观点,此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的根本属***为工具,伴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工具自动化是必然趋势。其目的在于将人类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以达到省时******。并且从完成作品的过程来看,虽然看似是生成式人工自主完成,但实质是以使用者输入的参数为主导,输入的参数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作品。该参数就是就是使用者所投入的智力,如无使用者智力的投入就不会产生该作品;观点三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作品,视为一种“孳息”,即归所有权人享有。观点四来源于投入与收入成正比的观念,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是研发者所贡献的算法模型等与使用者提供的参数所结合的产物。该作品的产生是双方智力的体现,不能单纯的认定归属于研发者或者使用者,应由双方自主协商各自占比程度。 笔者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作品的归属权,偏向于观点四,由研发者与使用者共同享有。理由在于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本质属***属于工具,但工具的本身也是一种智慧成果,也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利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有着不可磨灭的付出。如果没有研发者事前设定好的算法模型,即使使用者输入再多的数据,也无法生成作品。 三、中外对比 上述问题,并不是仅在我国出现,对于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多国都以积极态度应对,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和限制。 我国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于在2023年7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制定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该《办法》中虽然规定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要尊重知识产权。但其重点仍在于生产过程的管理,并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早在2018年,有动物组织主张猴子作为作者,但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通过对《版权法》《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等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未支持该动物组织的主张,因为其认为只有人类才可以是著作权的合格主体。而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否作为作者,美国目前并不持支持态度。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3月10日发布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202部分,该部分详细规定了包含AI生成内容的作品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的规则指引,仍坚持著作权只能保护由人类运用其创造力生产的内容的立场。并且由AI和人类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只有人类创作的部分才可以进行个案认定和登记。 欧盟方面在2024年3月13日正式批准通过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旨在保护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和环境可持续***免受高风险人工智能的影响,同时促进创新。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过多的规定。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欧盟从四个相互关联的的标准来判断,这四个标准分别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人类智力活动、独创***、表达。 日本执政党将提议政府在2024年内出台一项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新法律,为解决人工智能相关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日益增长。而英国则认为,目前的AI技术并不能完全脱离人类,所以并无修改法律的计划。 四、完善路径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其覆盖的领域不断宽广,经济、司法、教育无处不在。如果不加以适时的引导和限制,其除了引发大量的纠纷外,更重要是会影响创作者的积极***,阻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脚步。结合目前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属*** 人类的智慧与独有的创造力,是完成一份“作品”的核心要素。人类发明机器,研发科技的目的在于控制机器,让机器代替自身做一些繁琐、复杂、耗费时间的工作,并不是让机器作为自己的“伙伴”。发展至今,虽然科技已经发展到创作作品,无需人类自身去绘画、编写,可以只凭人类输入要求即可高速便捷的产出,但其之所以可以高速便捷生产的背后还是由人类在操作,在设置。操作和设置的过程皆是人类智慧和创作力的体现,没有人类自身独特的想法,没有人类在特定程序中输入蕴含自身创造力的参数,仅凭人工智能,是无法产生出结果的。所以,即使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可以与人类所创作的作品相媲美,可以让人无法立马区分出作品本身是由人工智能生生成,还是由人类双手所打造,但这并不会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本质。其本质仅为一种高级的辅助生产工具,不可因为其生产过程便捷而赋予其“作者”的名义,更不可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主体。 2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属*** 构成作品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于独创***,这是******各国的统一观点。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出物,虽然是由其神经网络生成器生成。但其进行产出也需要人类输入参数作为前提,依照目前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能像真正的人类一样,拥有属于自身独特的思想,其自身无法进行创作,无法完成从无到有的过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前提是使用其的人类,将自己独特的想法转化为具体的数据,精简想要产出作品的核心点,将数据和核心点输入程序中,经过程序的分析和匹配,生成可以体现使用其人类的思想。归根究底,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生产主体不仅是人类,该产出物更是蕴含了使用者独特的思想和创造力,是具有独创***的。所以,生产式人工智能的产出物是可以认定为作品的,其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3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归属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虽然可以认定为作品,但由于其复杂***,并不可以简单的将其产物所有权归属于使用者。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可以认定为作品的原因在于使用者赋予了其独特***,但该“作品”的产生并不是仅靠使用者。其中还有研发者的心血和智慧成果在里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工具本身也是一种智慧成果的体现,是研发者将其创造出来,其在对使用者的数据,大纲进行分析和匹配的过程中,无一不参杂研发者的智慧。所以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出作品的归属,研发者应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权利。具体明确此类产出物归属权的方式主要有三:一为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序之前,可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双方对于生成物所有权的占比成分;二为在使用者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时候,进行付费,将产出物的归属权全部转移至使用者;三为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根据生成物在生成过程中,使用者与研发者所付出的精力和完成作品的占比成分来分配二者对其归属权份额。 4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国家相关机关加大对此领域的宣传,广泛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宣传中的比例,加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多方面进行科技伦理与法治宣传。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的普法形式和内容重点,进行针对***较强的普法活动。充分利用线上平台,进行全民参与。通过新媒体传播法律知识,通过大赛的方式,提高民众自主学法的主动***和有效***。线下开展公益普法讲座和张贴宣传标语。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的浪潮,带来的不仅是人类生产效率的提高,还有风险和挑战。但其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在对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其所引发的讨论中,首当其冲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著作权问题。但该问题目前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中,均无达成共识。笔者的观点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其自身不可以“作者”的身份面向大众,无法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其产生物由于蕴含了人类的智慧成果,体现了使用者和研发者的“独创***”,所以其产生物可以认定为作品,受法律保护。国家维护和支持积极创新,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前景无限,但在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出现了争议。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以便其更好发挥自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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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言法问道|金融机构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方式下的关注要点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重要***日益凸显,数据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而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企业对数据资产变现的需求亦日益增强,如何帮助企业将无形的“数”变成实实在在的“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模式、探索数字金融服务新路径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增信等融资贷款新模式应运而生,使得企业实现数据资产的资本化运作,拓宽了融资渠道,缓解了资金压力。但金融机构在接受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时,应尤其注意数据资产的确权、数据资产质押权是否有效设立等问题,防范数据资产不存在、无效或无法变现的风险。 一、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法律政策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数据资产入表在实践中有了相关政策依据支撑,实践中亦有很多数据类公司通过数据资产获得了融资,但到底何为数据资产或数据财产权,目前尚无全国***立法进行专门***规定,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在进行放贷时需尤其关注数据资产的合法、合规***。 二、数据资产的范围界定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数据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也即数据资产应满足三个基础条件:相关数据资源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该数据资源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及相关数据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金融机构在核查数据资产时应尤其注意不宜被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情形: 1.非企业或个人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 ①A企业利用“撞库”的黑客手段,获取某社交网站大量用户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网银信息等个人信息,并打包后出售给B企业。该情形下A企业获取和转让相关数据的行为属于违法获取,B企业购买个人信息数据来源不正当,且未依法取得个人用户的授权,属于非法买卖客户信息,面临承担侵犯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②C企业通过开源数据平台免费下载了某国家法律条文、法律判决等数据集,用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研究。该情形中,因该数据平台是一个免费平台,任何组织、个人均可免费下载相关数据资源,C企业并没有对该数据集实现拥有或控制,且没有发生取得该数据集相关的支出,因此不符合数据资产认定的条件。 ③D企业订阅了某宏观经济数据库的普通会员,可在一年内实时查询相关数据,据悉,该数据库同时为5000家企业会员提供相同的查询服务。在此情形下,D企业仅具有与其他会员一样的数据库查询权利,而非排他***的直接获取该数据库的全部内容,该数据资源不能作为其自己的资产予以确认,其仅能就获得的查询权利是否属于资产进行判断。 2.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①E企业外购了一些列原始数据集,但相关数据质量(准确***、真实***、关联***等)欠缺,且分散于金融、医疗等各领域,难以单独或结合支持企业经营活动,亦无法挖掘形成有价值的数据产品,或对外出售。该种情形,E企业虽然前期花费了相关成本购买数据集,但这些数据难以与企业其他资源相结合来支持其经营活动,也无法从中挖掘形成有价值的数据产品或是对外出售来实现经济利益,因此不满足资产的定义。 ②F企业从事智能财务共享业务,过程中涉及到客户企业的费用报销、合同台账等数据。F企业认为,在取得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对这些原始数据******并且加工处理后再形成的数据是可能存在挖掘的潜力。但因尚未构建起清晰的应用场景,无法确认预期能否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该些数据资源并不能确认为资产。 3.数据资源的成本或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形 G制造企业在生产设备过程中,收集了一系列的生产数据,并做了初步的清洗整理,能够为后续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支撑,但因企业内部数据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未能对该生产数据的清洗整理等成本进行可靠计量,而是已在整个设备的生产过程当中计入了当期损益或是相关产品成本。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生产数据因不符合“该资源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确认条件,该企业不能将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三、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合法***分析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虽为数据资产的权利界定、合法合规使用和流通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导,但目前现行法律体系中仍没有关于数据资产或数据权利的规定,数据资产质押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值得推敲,金融机构办理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尤其注意地方相关规定及实践可操作***。 1.数据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章仅规定动产与法定类型的权利可以出质,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规定在《民法典》第44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数据并不属于动产,根据上述规定,数据资产质押的合法依据可能存于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数据资产及数据权利的相关规定,目前仅在《数据二十条》中规定了数据权益的初步顶层设计,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与数据资源经营权。目前现有的数据资产质押实践中,基本依赖于当地制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即确定持有者享有数据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予以授信或接受数据资产质押进行发放贷款。 在部分省市尚未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或授信业务。因为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建立数据权属制度的背景下,地方亦没有相关规定支撑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对数据资源享有所有权这一方式将数据资产入表,其资产入表的方式是根据《暂行规定》证明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相关数据资源,但该合法拥有或控制并不能保障数据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正当***,在权利基础不明的情况下设定抵押、质押,后续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较大。 2.数据资产质押权的设立要件 实务中数据资产质押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设立质权:其一是具有知识产权属***的数据资产,则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路径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其二是对于无法纳入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框架下,但仍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数据,该类数据资产参照权利质押的路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但实践中该种方式可能无法操作执行;其三是通过公证机构登记确权后进行质押登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目前有多个省市已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为数据资产确权及质押登记提供制度保障。金融机构在发放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时,应尤其关注地方有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及实践操作案例,避免相关登记部门不予质押登记导致质押权无法有效设立的风险;同时需关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四、金融机构发放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的 主要关注点 1.核查数据来源及数据内容的合法合规***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对数据采集的授权、数据使用的授权、数据的******水平、数据使用的范围、数据储存的安全***与合规***等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数据资产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将重点对数据权属、数据来源及数据内容的合法合规***进行认定,对数据权属不清晰、数据来源违法、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涉及国家机密、限制公开的公共数据资产予以驳回。 2. 数据资产具有具体应用场景且资产价值具有一定稳定*** 企业的数据资产应具有具体的应用场景,这涉及如何将数据资产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对于没有具体应用场景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金融机构将无法有效评估数据资产价值,无法确定企业授信金额。在数据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需重点关注数据资产价值的稳定***,即要求数据资产不仅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能保持相对稳定的价值。 3.企业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按法律规定设置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制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制定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如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重要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根据法律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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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言法问道|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路径与思考
2025年1月,由省律师协会主办,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专业法律服务促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启新程” 研讨会在太原召开。中吕律师事务所长治分所吴新宇律师的论文《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路径与思考》荣获二等奖。下面是该篇获奖论文的具体内容,供业界同仁共同学习、探讨。 【摘要】201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22年10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合规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从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的定义、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必要***、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的路径探索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路径与思考,期待能够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助力企业提高合规能力。 【关键词】法律顾问 企业合规 参与 路径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管理概要 (一)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企业外部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项目谈判、案件代理、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等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本文所说的法律顾问是指外部法律顾问,即企业外聘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 (二)企业合规管理概要 2018年7月1日实施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2.17明确“合规(compliance),指履行组织的全部合规义务,包括合规要求与合规承诺,通过将合规融入组织文化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态度中,使合规具有可持续***。”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企业合规的“规”既包括内部之“规”,即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纪律规范、道德品质、业务流程等;也包括外部之“规”,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仅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更规范员工履职行为,*********、多角度、深层次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企业社会形象。 二、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必要*** (一)被动型法律服务模式难以满足企业合规的需求 根据服务模式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但不外乎都是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提出解决方案等,主动***不足。未来,随着全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被动型的法律服务将难以满足企业合规的需求,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管理、深入企业流程审查、鉴别业务法律风险将成为必由之路,这对于律师转型适应社会发展既是契机,也是挑战。 (二)单靠企业内部法务无法满足企业合规的需求 企业法务部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大部分时间用于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与外聘律师沟通准备诉讼资料、查阅文件资料、处理法律事务等,对于企业合规的风险意识不足,独立***价值未被充分体现,很多情况下沦为经营管理者的“传话筒”,不能真正起到合规审查、风险防范、预防监督的作用。 (三)企业外聘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作用未被充分发挥 企业外聘律师在处理大量企业民事案件、劳动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企业面临的用工管理问题,包括规章制度中的违法部分、流程管理中的重大漏洞、风险识别中的法律风险等,有不断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叠加大量的案例检索,对于企业合规法律风险有深刻的认识与了解,将外聘律师参与到企业合规的规章制度设计、业务流程设计、协议表单设计中来,能够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素质与法律素养,未来,外聘律师参与企业合规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必由之路。 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规的路径探索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明确合规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也包括员工履职行为,因此,合规管理的重点在于依法合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防范员工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外聘律师在参与企业合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设计者和组织者,他们的任务十分关键,不仅要协议企业领导及管理层对企业的合规经营及合法权益负责,还要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各个方面始终处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之下。因此,律师参与企业合规一个系统工程,要从合规制度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方面入手,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合规中的关键内容 法律顾问不论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抑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不同企业的合规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做好尽职调查,并制作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律师接受委托进驻企业之后,应当对企业进行一个******的尽职调查,主要从公司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业务资质、生产经营、劳动人事、补贴纳税、重大交易、债务状况、现存争议、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整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透析法律风险,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在报告的基础上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深入沟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综合分析,递交合规风险建议书及解决方案。 二是注重日常法律事务中的合规风险识别,及时向企业反馈。日常法律事务及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日常管理、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与问题,要及时与公司法务部门、业务部门或公司管理层沟通,及时修订、处理,做到“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三是注重循序渐进、渐变式的合规改善,而非推倒重来。企业合规的前提是尊重企业的历史背景、运营模式,针对法律风险提出分阶段、可操作的改善措施,而非全部照搬照抄、教条式应用,尤其要注意避免合规过程中与企业管理人员产生情绪、行为上的冲突,导致不必要的合规障碍。律师参与合规要把握企业经营商业盈利与合规风险防控管理二者之间的平衡,尽******努力让企业在合规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合法***审查方面的重要作用 企业不仅要遵守外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外部之规,也要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业务流程等内部之规,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外聘律师在审查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要从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入手进行审查。 实体合法***,即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在条文设计、内容规定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的规定,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对于中央企业而言,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确保企业内外部所有管理行为均在合法的框架内运行。 程序合法***,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生效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用人单位在制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外聘律师要指导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给予职工充分的讨论发言权,并将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书面记录下来,形成《规章制度讨论会议纪要》,单位管理层对于员工意见应予以反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遵循“先民主后集中”的民主程序,民主协商确定规章制度。 ***后,公示告知也是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生效的必经程序。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后,应当通过培训、考试、张贴、微信群、邮箱、签字确认等形式向员工履行公示告知程序,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并不生效,也无法起到管理作用。 (三)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法律顾问应******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 首先,要将法律顾问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所有的重大合同、重大决策事项均需经过合规审查,由外聘律师把关、首席合规官签字,并对决策事项的合规***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完善业务审查标准、流程,确保合规的真正落地实施。 其次,法律顾问日常服务过程中发现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合规风险,或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积极同企业合规部门、法务部门及管理层沟通对接、统筹协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 再次,法律顾问要辅助企业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四)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意识,法律顾问要定期开展企业合规培训 合规文化、合规意识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时时宣贯、久久为功。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党组)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外聘律师、法律顾问作为合规管理的组织者、执行者,要切实履行好专业培训职责,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定期深入企业进行合规培训、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五)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法律顾问配合企业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合规管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外聘律师要在总结合规制度的基础上,发挥案例检索、案例总结的专业优势,将业务流程、用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点相关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合规培训内容、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结合系统预警,定期梳理业务流程及合规风险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完善合规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结语 全球化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合规对于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在助力企业合规过程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合规的重要力量,在未来企业合规建设中应当积极发挥自身担当与力量,推动企业合规建设水平的提升,为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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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言法问道丨聚集法律服务需求,为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赛道企业助力护航
2025年1月,由省律师协会主办,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专业法律服务促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启新程” 研讨会在太原召开。中吕律师事务所李祥玉律师的论文《聚集法律服务需求,为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赛道企业助力护航》荣获三等奖。下面是该篇获奖论文的具体内容,供业界同仁共同学习、探讨。 内容摘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了我国发展蓝图。近年来,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也带来了低空经济领域的法律顾问服务需求。低空经济作为新兴领域,参与企业亟须防控合规风险及空域管理与飞行安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以及环境与生态保护等具体领域的法律风险。律师在为低空经济赛道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开展专项领域合规管理的方式,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低空经济 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 企业合规 2024年11月中旬在珠海举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受到广泛关注,这次航展首次设立了低空经济馆,集中呈现了有人机、无人机、无人船、无人系统的全景化演示区域,******展示了低空经济这一新质生产力蓬勃的生机。 当下,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结合低空经济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聚焦企业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性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此过程中,可通过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开展专项领域合规管理的方式,助力企业规避低空经济带来的新的法律风险。 一、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范之一,正迎来其迅猛发展的黄金时期 (一)低空经济政策密集发布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了我国发展蓝图;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打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全国两会,“低空经济”被首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并被纳入新质生产力范畴……国家层面的重视,为低空经济的飞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再看区域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4年5月印发《山西省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若干措施》,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市场文化、人才培育五个方面提出21个具体措施,助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二)低空经济的含义 低空经济,主要指在低空空域(一般指1000米以下的空域),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积极开展相关航空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广泛辐射带动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产业应用、技术创新、安全监管等相关领域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顺应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潮流,为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开辟了新的领域,建立新的优势。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政策法律的积极支持下,中国低空经济正处于迅猛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低空经济参与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来源于低空经济带来的法律风险 低空经济作为新兴领域,参与企业在打造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需要防控合规风险及空域管理与飞行安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以及环境与生态保护等具体领域的法律风险。 (一)合规风险 低空经济是一种航空经济,航空法律体系对低空经济活动具有适用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以通用航空领域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各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线的规范体系,内容涵盖空域管理、市场准入、安全运行、适航审定、机场建设、作业标准、飞行管制、专业技术人员执照管理等方面。 作为新兴领域,我国低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中央层面立法不完善、地方政策差异化以及个别领域、环节规则滞后等问题,正在不断更新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断更新,也为参与低空经济发展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不确定性和未知风险等问题。 (二)空域使用与飞行安全风险 低空经济产业孕育于蓝天,其首要的风险便是空域使用风险和飞行安全风险。受制于地形、气候、国防等条件差异,各省市对于空域开放的态度、程度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通用航空器和无人机飞行活动时,若管理不规范或飞行计划不详尽,可能会导致空域冲突和违反空域管理规定,从而增加飞行安全风险。 此外,在低空飞行器存在软硬件质量缺陷以及操作不当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发生空中故障、飞行冲突、坠落坠毁等飞行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意外伤害。 (三)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风险 无人机和其他飞行器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带来未经授权的监视、数据泄露以及个人隐私侵犯等问题。同时也提醒参与低空经济的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得到保护,避免未经授权的数据收集或意外拍摄对个人隐私的侵犯,防止采集到的数据被非法获取、滥用或泄露,危害个人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 (四)环境与生态保护风险 低空经济的发展对电池技术要求极高,在追求高能量密度的同时,还需兼顾环境可持续性,企业需确保其使用的新材料,如轻质复合材料、电池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包括生产、使用到回收的全周期。 城市上空飞行器的频繁起降和航行可能导致噪声水平超过现行噪声管理标准,从而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在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此类活动还可能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此外,低空飞行器事故可能引发燃油泄漏、火灾等环境灾害,对环境造成破坏,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长远影响。 (五)知识产权与商业竞争风险 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可以说,知识产权影响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因此,防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版权纠纷等知识产权风险尤为重要。 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知识产权的***终价值体现在于市场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既要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诋毁、侵害商业秘密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需要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合规管理,赋能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的赛道企业高质量发展 低空经济发展处于前沿领域、新兴阶段,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控、合规管理体系,因此,除了传统的法律咨询、争议解决与诉讼代理以外,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还可以结合低空经济领域的法律风险,为企业构建前瞻性、******性的合规管理体系,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合规。 一、发挥压舱石作用,为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避免合规风险 低空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更新,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更有必要遵守合规经营的底线,法律顾问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法律顾问需要时刻关注行业立法及政策动态、了解地方政策差异,为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和合规审查与培训,帮助企业跟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步伐,准确识别各项合规风险,明晰权利义务空间,在确保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实现大步发展。 ******的建筑是从零开始。低空经济赛道企业大部分为新兴企业或将低空经济板块作为新的业务领域,带有年轻化的特点,企业组织结构相对简单、管理体系清晰。这为建立一套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作为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组织、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培育合规文化,形成一套前瞻性、******性的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二、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合规 ******合规提供了企业合规的基础框架和通用标准。而专项合规则针对特定领域进行了深化和细化。面对低空经济领域的严格监管和重要风险事项,开展专项合规管理无疑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坚实的合规保障。 1、空域使用与飞行安全合规 由于我国空域管理较为严格及复杂,企业开展经营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确定可使用的空域,以及如何正确进行飞行活动。相比于企业经营的一般领域,该领域的合规要求更加复杂和具体,从航空器的设计制造、飞行活动申请、驾驶员执照的取得等环节,均需要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更为详细、专业的合规指导和流程控制。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合规 数据采集和使用是低空经济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球数据保护法规日趋严格和隐私重要性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低空经济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开展数据合规十分必要。数据合规要求企业在数据全生命周期(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中,遵循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实践,确保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安全性、透明度,并尊重和保护数据主体权益。 3、环境与生态保护合规 生态文明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低空经济亦无法例外。法律顾问需要帮助低空经济参与企业开展环境与生态保护合规,通过环保因素识别、环保合规责任梳理、环保风险分析及评估,保障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法规要求,避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 4、知识产权保护合规 低空经济领域汇聚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其知识产权合规整体框架主要涉及科学技术、软件、数据的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类型。法律顾问需要帮助低空经济参与企业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拓展保障市场经营自由度,避免因为知识产权的原因导致经营障碍甚至无法经营。 结语 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带来的法律风险。目前,山西省各地企业正依托山西省通用航空业发展示范省的战略地位,积极布局低空经济领域,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全链条,通过文旅应用新场景,延展至快递、医疗、应急和巡检等无人机应用赛道。企业法律顾问可通过帮助赛道企业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开展专项合规管理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满足法律服务需求,促进低空经济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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