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概况
业务领域
服务团队
中吕资讯
专业研究
中吕党建
工作机会
专业研究
自然资源开发与并购重组
能源与基础设施
社会资本与金融证券
政府法律事务
刑事合规管理与辩护
民商事争议解决
税务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
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与诉讼
11
2019-11
从******院一则案例谈风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风电项目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历来是能源主管和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在建设阶段买卖项目手续的情况仍然较多,只不过当事方更关注项目并购的合法性。近日,******院公布的一份二审裁判文书便涉及到风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我们不妨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审视“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从而规避无效风险。 一、QH公司与XA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鉴于QH公司拥有某3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拟分六期工程实施。QH公司已办理完毕取得一期项目的相关审批核准手续,QH公司愿意与XA公司共同开发而订立协议。 QH公司将项目所有的风电场一期、二期项的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电网接入批复、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电网接入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移交项目公司,并承诺该项目的发电收费权归项目公司。 QH公司将有关风电场一期项目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注入到项目公司,并保证工程项目相关联批文手续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无形资产是指项目合法建设、运行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0万元/每期工程(5万千瓦)。QH公司同意将风电场项目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入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支付有形资产转让费和无形资产转让费,转让支付协议QH公司和项目公司另行签署。 项目核准变更情况 2015年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场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取消QH公司二期风电场项目。 、QH公司诉请:判令项目公司支付有形资产转让费和无形资产转让费1800万元及利息;判令项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00万元。 、《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性质 《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项目公司有偿接收QH公司项目资源,并支付相应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费用。该约定是QH公司与XA公司就QH公司的前期资金、劳动等投入作相应货币补偿的约定,是《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互为补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无法将之从《合作框架协议书》中剥离。项目关于《合作框架协议书》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买卖合同关系,另一层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两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等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效力 本案是******院今年作出的二审判决,对于《合作框架协议》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合作开发还是资产转让?一、二审法院都坚持了区分原则,即QH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并非依据转让给项目公司的标的而享受股东权利。QH公司转让给项目公司的标的按照行政管理的标准进行判断,即主管部门同意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一期项目,认为不存在倒卖批文的情况;对于二期核准手续因未办理完毕导致主管部门予以取消,也是参照了行政管理的标准而确定项目是否具备转让条件。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项目核准手续的变更与否是判断“合作协议”履行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内容;为项目取得核准文件的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无效的认定坚持《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规定。
05
2019-11
行政复议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 以案说法 关于行政复议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在 (2017)京01行初1473号“杨吉全诉国务院未按有关规定履行领导监督职责案件”中也有体现。杨吉全因不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作出“(2014)鲁交复不字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国法复〔2017〕1929号文件,是根据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作出的一种告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本案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再如(2017)冀01行终498号“刘世超要求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刘世超因不服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做出的《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刘世超举报市精神卫生中心有关问题的答复》,向被上诉人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10月19日,上诉人刘世超向被上诉人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监督申请书,请求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冀卫复决[2016]5号复议决定进行监督,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被上诉人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该监督申请后对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否履行冀卫复决[2016]5号复议决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的对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复印交给上诉人刘世超,告知其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履行了复议决定。上诉人刘世超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监督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总结
25
2019-10
从案例判决看银行贷款在“借新还旧”后,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在商业银行贷款“借新还旧”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借新还旧”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大商业银行。本文将从案例判决中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 2、2014年10月20日巨世电源公司与信阳中原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2014年借字053019号),合同借款金额为34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8.742‰,由豫霆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同一天,豫霆房地产公司与信阳中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2014年抵字053019号),该抵押合同的《抵押财产清单》显示:抵押财产名称为在建工程商铺6473.73㎡,住宅**.25㎡,位置为羊山新区府前路金上海湾小区,权利归属为豫霆房地产公司,抵押物价值为7067万元,登记机关为信阳市房产局,他项权利证号为00000083、00000085,权利价值为3500万。2014年10月17日金瑞章向信阳中原银行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表示愿为2014年借字053019号借款合同以个人全部资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10月20日信阳中原银行向巨世电源公司发放3400万贷款,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2日。 争议焦点: 河南省高院观点: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1、根据《物权法》******百七十七条和《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履行“借新还旧”合同后将使得旧的借款合同主债权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消灭,借款合同相应的抵押担保也将随之消灭。 3、商业银行应在抵押登记部门注销对原借款合同的担保物抵押登记,再重新办理对新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的担保物抵押登记。
21
2019-10
关于合同履行不能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案例简介 基于上述,铁赢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红旗资产中心返还铁赢公司投资款42950967.13元;2.红旗资产中心赔偿铁赢公司投资款利息损失16275585.99元。 1.关于合同效力。法院认为该《合同书》并不符合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特征,而应当是煤矿经营权转让合同,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禁止煤矿经营权转让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合法有效。 3.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红旗资产中心应该向铁赢公司返还投资款2585万元及管理费97万元;对铁赢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投入的价值1745900元的设备材料款,判令红旗资产中心按照接受补偿金的比例折价返还给铁赢公司;同时,铁赢公司将承包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1529243元返还给红旗资产中心。铁赢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是基于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投资风险,红旗资产中心对于合同解除及上述损失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铁赢公司主张由红旗资产中心予以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1.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问题 (2)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明知道合同不能履行仍促成签订,则属于欺诈行为,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第148条) 2.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1)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则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包括法定免责事由与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约定免责事由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律师建议 2.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或双方存在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上事实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以避免因履行不能导致损失扩大。
21
2019-10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之异同浅析
案例一 2017年8月,辛某与某外卖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从事送餐员工作,某外卖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9月,辛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经人社局认定其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确认,辛某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十级伤残。现辛某要求外卖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6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并支付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中因工伤应赔偿的保险金50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某外卖公司未给辛某办理缴纳工伤保险,故外卖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辛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辛某要求外卖公司给予其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中因工伤应赔偿的保险金5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1.案情简介 2.裁判结果 二、观点分析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目的不同 2.实施对象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保障水平不同 5.风险转嫁范围不同 6.赔款支付主体不同 三、结语
18
2019-10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解读
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的出台背景是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组建了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不再保留。《规定》对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决定及履行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规定》加强和完善了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规定》中有新的内容,还有些内容虽然在原来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进行过规定,但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复议机关仍应对现在自然资源领域复议各个阶段特别的、明确的规定予以注意,作为今后行为的指导。 一、行政复议受理前,对于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信访请求和已进行复议处理的申请的处理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三种需要补正的情形,包括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不符合法定形式。还明确了补正通知应载明的事项,包括需要更改、补充的具体内容;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但如果提出的复议请求是信访请求,《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复议机构应将其转交信访纪检等机构处理,并且要告知申请人,然后做好记录。 (二)对不按照要求补正的和已经作出复议处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驳回信息公开类以及投诉、举报类案件的情形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类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五种情形,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或说明理由的,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包括:1、要求提供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开申请人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2、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搜集政府信息和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4、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六、七项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前面五种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 (二)对于属于投诉、举报类案件的四种情形,复议机构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处理情况予以告知,且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予以驳回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应依法对直接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机构、委托代理人、答复书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依据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作出明确标识。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在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向被申请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责成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规定》建立了行政复议约谈制度,目的是为了督促地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复议机构的审理方式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是书面审理,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征求本行政复议关相关机构的意见,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职责范围,按期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审查会、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对于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且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有轻微错误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予以指正。另外,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改正情况。 (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建立不利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析报告制度,是《规定》的一个新的内容,目的在于促进“源头治理”。 (一)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并在履行复议决定后向复议机关进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的救济方式及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提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后,应当向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或者核实。在被申请人履行了复议决定时,复议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也应该将履行情况向复议机关进行报告。当被申请人未履行或未履行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的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可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当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三)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具体情形
上一页
1
...
49
50
51
52
...
94
下一页
电话:0351-7537561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