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概况
业务领域
服务团队
中吕资讯
专业研究
中吕党建
工作机会
专业研究
自然资源开发与并购重组
能源与基础设施
社会资本与金融证券
政府法律事务
刑事合规管理与辩护
民商事争议解决
税务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
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与诉讼
25
2019-09
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维权路径分析
【案例导入】 【维权路径】 之所以说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属于两种维权路径是因为安置补偿请求以政府负有作为义务为基础,而赔偿请求以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基础,因此尽管两种路径指向的标的几乎是同一的,但由于二者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因此不可同时主张。以下笔者分别对两种维权路径进行详细分析。 要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路径分析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l 起诉期限分析 关于本案,******人民法院在(2016)******法行申430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写到:“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也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在本案中,董某的赔偿请求虽因超出起诉期限而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但其享有的安置补偿权利所对应的是城区政府因拆迁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董某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后,一直与城区政府协商寻求解决,城区政府在未能与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亦始终未作出相应的安置补偿行为。因此,城区政府对董某作出安置补偿行为的作为义务仍然存在。” 要求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的路径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l 起诉期限分析 此外,实践中大量的案例显示,众多行政相对人在违法拆迁的事情发生后往往首先选择通过信访的渠道要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或者以举报的方式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进而倒逼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只有在上述两种途径均无法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才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通过信访或举报途经维权会消耗大量时间,因此在此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往往会导致申请复议期限或起诉期限超期。那么,当事人因信访或举报耽误的时间能否在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由于行政相对人单方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或举报属于其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缺乏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认为信访、举报耽误的期间,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予扣除的期间。 关于本案,******人民法院在(2016)******法行申4334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写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必要条件为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董某在房屋被拆除的次日即已知晓相关情况,因此本案依法不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董某在2011年8月5日知晓城区政府的拆除行为,直至2014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董某虽称其在起诉期限内曾向法院起诉过,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董某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行为,不能构成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因此,一、二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同时,(2016)******法行申4305号《行政裁定书》中写到:“因董某在一审时并未明确提出赔偿请求,其在二审时再提出,可以认为其诉讼请求在性质上已经变更,在此情况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直接对赔偿请求作出审查认定,实际已经超出了二审审查范围。另一方面,即使董某在一审时即明确提出赔偿请求,因董某请求确认城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所以其基于该确认违法请求而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亦已超过起诉期限。就此而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董某的赔偿请求进行审查认定,在结果上亦不影响董某的相关权利义务。” 关于行政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通常来讲房屋在遭遇强拆,被确认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有以下几种途径:1、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房屋被强拆后,可以在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3、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已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因此,若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可以就房屋价值损失、装饰装修损失、被毁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租房费用等项目请求国家赔偿。此外,如果违法强拆中出现******行为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请求国家赔偿: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的,可以就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申请赔偿;若造成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所必需的费用;若造成死亡的,还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情形下,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建议一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若因信访或举报而导致超过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则应当选择要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25
2019-09
从案例看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实践中,我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协议时,也常常会将仲裁约定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公司,但裁决是由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何在我国得到执行呢?本文试从******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入手,分析此类裁决由我国法院进行执行的途径。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纬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下称瑞泰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2007年8月27日,金纬公司向瑞士联邦兰茨堡(Lenzburg)法院(下称兰茨堡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并提交了由中国中央翻译社翻译、经上海市外事办公室及瑞士驻上海总领事认证的仲裁裁决书翻译件。同年10月25日,兰茨堡法院以金纬公司所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翻译件不能满足《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二点关于“译文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的规定为由,驳回金纬公司申请。其后,金纬公司又先后两次向兰茨堡法院递交了分别由瑞士当地翻译机构翻译的仲裁裁决书译件和由上海上外翻译公司翻译、上海市外事办公室、瑞士驻上海总领事认证的仲裁裁决书翻译件以申请执行,仍被该法院分别于2009年3月17日和2010年8月31日,以仲裁裁决书翻译文件没有严格意义上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二点的规定为由,驳回申请。 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瑞泰克公司的异议后,瑞泰克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裁定驳回瑞泰克公司复议申请。 1、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判决观点 鉴于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生效时,瑞泰克公司及其财产均不在我国领域内,因此,人民法院在该仲裁裁决生效当时,对裁决的执行没有管辖权。2008年,金纬公司发现瑞泰克公司有财产正在上海市参展。此时,瑞泰克公司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事实,使我国法院产生了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 二、关于本案申请执行期间起算问题 结论&建议 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04
2019-09
重磅!我国首部资源税法通过,律师为您解读六大亮点
一是细化了税目。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 三是强化了免税、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调整确定减免资源税的权限。 五是简并征收期限。 六是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试点问题。 资源税法的通过并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简化纳税申报;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引导作用,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表 资源税法规定的税率表(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中吕律师事务所矿业投资与并购部作为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部门,已经通过长期的专业研究和不断的实践积累,成长为在矿业企业并购重组、能源项目建设、矿业权相关争议解决领域,广受客户赞誉的律师团队,能够为矿业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
04
2019-09
公益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处理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主体资格
举报通常因举报人举报目的的不同,大致分为公益举报和私益举报。对于公益举报的举报人而言,因其提出举报并非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因而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均不会对其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法律效果,其与举报处理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类举报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并没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也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举报,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统一规定,为了倡导公民积极提供线索,加强相关领域监督管理,在劳动、安全生产等各领域法律法规中对于公民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公民举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举报,即私益举报;二是单纯为了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举报,即公益举报。 以案说法 对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百勤作为公民,虽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监督举报,但这种监督举报的权利不能等同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否强拆的行为并不产生直接侵害李百勤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与其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结 论
21
2019-08
永远的初心
引言 8月18日,中国律师网发表了题为《永远的初心》的文章,介绍了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全省开展的“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中采用与其他支部联合共建,以多种形式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创新做法,体现中吕党支部“忠诚为首,担当有为,奋斗不止”的政治品格。文章全文如下: 我能为改革创新做什么?“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律师,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锤炼专业素养、恪守职业良知、履行社会责任”“坚定政治信仰、在本职工作上创新制度、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这不是普通的问答,而是一场别开生面的主题党日活动。 2019年3月5日,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党支部、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党支部,结合全省开展的“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联合举办了“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在大有可为的平凡岗位上大有作为”主题演讲活动。此次颇具创新的党员教育活动只是中吕所党支部牵头的融合党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系列活动的一个缩影,它已成为中吕所党支部的党建品牌,并正逐步覆盖、影响着更多的人。 由中吕所党支部发起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系列活动至今已走过三个春秋,采用与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的形式开展活动,如今已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11个党组织,开展了“朗读红色经典”“我和祖国共成长演讲比赛”“党校老师讲党课”“老战士讲传统”“中吕青年说”“艰苦奋斗精神永远不能丢”等互动式现场活动二十余场,持续将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传达给年轻党员律师和非党群众。将以往说教的被动式“我听讲”变成了紧贴实际的“我来讲”,化被动为主动,唤醒年轻党员律师和非党群众的自我意识,拉近与党的感情,将自我成长与党的事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丰富多彩的党建活动,受到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司法厅领导要求将其作为先进经验推广学习。 今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中吕所党支部紧跟党的步伐,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系列活动回应着新时代的思想,以坚定的政治立场引领着律所业务正确的发展方向,多年来练就了忠诚、担当、奋斗的政治品格。 忠诚为首。中吕所党支部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首先,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形成“党所合一”的决策机制,确立党组织在中吕所的政治核心地位。 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行业惯例,事务所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领导作用,中吕所将合伙人会议与党支部并轨运行,支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合伙人担任。 为强化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地位,在事务所表决机制中设立两项特别规定,一是涉及事务所吸收合伙人、任命部门负责人、年度评优、薪酬管理等重大问题,需要由党支部先提出意见;二是合伙人会议和党支部联席会议因意见不一形不成决议,若待决议事项紧迫,以党支部委员会单独表决结果为准。这两项规定同时写入事务所章程,以确保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地位。另外,事务所管委会亦吸收党员律师参加,以监督党支部各项决议和决定在事务所日常管理中的******有效落实。 其次,从实际出发,创新党建方式方法,实现党支部凝心聚力的战斗堡垒作用。 针对律所工作头绪多,时间集中难的特点,中吕所党支部积极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开展适应行业工作特点、为青年党员律师和非党员律师喜闻乐见的党建活动。一是开展系列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活动。活动摈弃了以往枯燥的“说教式”党员教育形式,通过走出去、引进来;读原著、悟原理;大家想、众人谈等方法,打造开放互动、思想碰撞、积极向上的党员教育共建平台。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系列活动正在被同行业兄弟单位学习和借鉴,也引起了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山西省委、省司法厅等相关单位和领导的关注。二是建立“中吕微党校”“中吕党建公众号”等党员学习平台,与隔周一次的集中学习相结合,形成了线上线下互补、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党员学习教育体系。三是建立网上考核机制。为取得实效,党支部建立网上考核平台,将党建制度接入事务所OA管理系统,通过网上留痕,数据说话,进行实时积分考核,较好地解决了以往党员学习考核看笔记、评价靠印象、分析缺数据的问题,使中吕党建跃上了互联网+的新台阶。 担当有为。中吕所党支部从担当有为的文化建设着眼,锤炼了一支勇担当、敢担当的律师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党建建所,专业立所,文化兴所,三位一体是中吕所发展的“三******宝”,这些年来,中吕所党支部狠抓先进文化建所,其中“担当、奉献、有为”是中吕文化的核心。几年来中吕所放大格局,小所操着大政府的心。 针对山西后煤矿资源整合时代出现的遗留问题,2016年中吕律师牵头举办了首届晋阳能源法务高峰论坛——煤炭政策变革与市场化法律保障。来自山西省内外200多家能源企业参会,引起强烈反响。2018年1月,中吕律师再次举办主题为“能源革命”的第二届“晋阳能源法务高峰论坛”,邀请国家能源局、煤监局、中国电力、环保等十多位专家学者,与来自全国各地400多名能源界、法律界人士互动,论道能源革命,助力山西转型发展。 中吕律师牵头的“晋阳法务圈”,采用沙龙、小型研讨会等灵活方式,围绕“矿业权流转”“电力供给侧改革”“煤炭减量重组”“一带一路”“煤电一体化改革”等行业热点问题,帮助政府破解改革难题,推动山西经济转型综改。 从2015年起,党支部就派出13名资深律师担任太原市娄烦县庙湾乡法律顾问,持续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2018年,按照山西省司法厅、省律协的要求,党支部成立“法律扶贫专项行动”小组,承担了*********贫困县临县的法律帮扶任务,助推当地的脱贫攻坚。 奋斗不止。中吕所始终以精益求精的服务回馈社会,从“品质中吕”素质培养做起,以一流的专业服务,推动中吕事业的稳步发展。 面对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领域,怎样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业属性?如何加强党对律师事务所******领导,是党支部必须回答的问题。中吕所党支部提出了“品质中吕+幸福中吕”的发展理念。“品质中吕”,品是源,质是本,体现人品高尚为先,产品优质为本的中吕价值观和核心竞争力;“幸福中吕”,幸为念,福为根,体现理想信念为要,感恩回报为尚的人本理念和均衡发展观。 几年来,中吕******实施党支部提出的品质战略,将品质理念******推及业务领域,推动了业务的稳步发展。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中吕所党支部的些许成绩是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走出来的。今后,中吕所党支部还将持续在党建上狠下功夫,继续努力,在书写******依法治国新篇章的同时,也书写中吕辉煌的未来。 作 者 简 介 周海东,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致力于能源、合同及公司法律研究与实务。
19
2019-08
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确定及风险防范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确立了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其中包括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该项制度的确立将会对企业用地产生何种影响,可能面临何种风险,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谁造成土壤污染,就由谁来负责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土壤污染人与使用权人是统一的,但因历史原因或其它原因,当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债权、债务承接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如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办法尚在制定中。 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相关用地企事业单位在受让土地时,应充分了解转让土地的污染情况、污染责任人是否明确等情况,具体可要求土地出让方出示《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因为,一旦受让的土地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的土地,现土地使用权人就要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负责修复污染的土壤,土壤污染污染修复需要花费非常大额资金,同时还需要履行污染风险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义务,需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履行报告、备案等复杂手续。更为关键的是,对于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终影响该块土地上相关项目的正常开展,也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2、金融机构在接受土地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租赁给排污单位到期回收时,也应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调查,充分了解该块土地土壤污染情况,防止因土壤污染使该块土地价值大大折扣,土地再次转让、租赁受影响。 3、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回土地时,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充分了解土壤土壤情况,收回前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修复,否则,收回之后地方政府就要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
上一页
1
...
50
51
52
53
...
94
下一页
电话:0351-7537561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