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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8-03
建设工程“黑合同”的效力及“黑白合同”的认定
一、“黑合同”的效力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了与之前签订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对签订“黑合同”作了禁止性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那么,当事人签订的“黑合同”效力如何呢?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该规定虽然没有提及“黑白合同”的效力,但其明确了“黑合同”不能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实质上已经对“黑合同”的效力做出了否定性评价。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判断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个重要标准,即是看若违反该规定使合同继续有效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黑合同”的出现,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另行订立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 招投标实践中,“黑白合同”的产生有不同的原因,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1、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的,若当事人另行订立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的,该合同为“黑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备案合同和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备案合同和另行订立的合同均为“黑合同”。此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和另行订立的合同内容一致,但对于招投标文件中没有涉及的其他实质性内容,备案合同和另行订立的合同中对此内容不一致的。笔者认为备案合同并不当然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也不当然为“黑合同”,而是应当以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作为确定当事******利义务的依据。 4、因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均为“黑合同”,属无效合同。此时,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公平和诚信原则来处理。
09
2018-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一、合同签订前期风险 在考察外方商业信誉上,可建议国内公司参考外国第三方行研机构、评级机构、咨询公司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涉及金额大时,可委托外国律师进行调查。 1、定义DEFINITIONS 2、货物COMMODITY、规格SPECIFICATIONS、数量QUANTITY 包装条款,明确是散装还是袋装,是否对袋子标记、提手有要求。 审查溢短装条款是否明确。 在CIF合同中,卸货港必须注明。装货港非必须条款,但应建议国内公司了解装货港,以便安排办理货物在国内的相关手续。 审查是否含有装运日(Date of Shipment)及***晚装船日(Latest Shipment Date);实际装船日晚于***晚装船日时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明确。 4、价格PRICE 5、付款PAYMENT、单证DOCUMENTS 约定价格扣减可在***终付款时做扣减。 卖方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证必须包含:全套正本提单(Full set of original B/L)、临时商业发票原件(Provisional commercial invoice in originas)、质量检验证书原件(Certificate of Quality)、重量检验证书原件(Certificate of Weight)、产地证原件(Certificate of Origin),全套保单(Full set of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同时,为与行业惯例、银行要求保持一致,不建议国内公司增加其他单据。 6、商品检验SAMPLING AND ANALYSIS 7、保险INSURANCE 8、权利转移ASSIGNMENT 9、合同生效变更条款VALIDATION AND ALTERATION 10、争议解决ARBITRATION 国际交易中,双方一般选用具有良好声誉的仲裁地进行仲裁,如伦敦仲裁、纽约仲裁,但也会选择区域内声誉良好的仲裁地,如在亚洲的新加坡、香港仲裁。
02
2018-02
不如我们从头来过
2018.1.25 不知道为什么 ,脑子里又突然蹦出了那句话。 “在你离开之后没多久,我的手机里仍然留着你的电话号码,一天,我不小心按错了你的电话,然后我听到了一个好熟悉的声音。” “当时,我在电话里留了一句话,我说:‘不如我们从头来过’。” ******,辗转反侧,难以入睡,我想不如随大流,索性也来总结总结我。 于是,“阿Q精神”“拯救”了我。我像只鸵鸟一样,把头埋进了沙子里。没拿到奖学金,没事,下次再努力;社团活动太难了,没事,那就不参加好了。虽然表面上我仍像个没事人一样没心没肺的大笑,打打闹闹,可却也在深夜里蒙着被子大哭过。 直到某一天,我突然听到梁朝伟用粤语说出“不如我们头从来过。”我大哭了一场,然后决定从头来过。 就这样,时间走到了2017年,选择“变”做为我2017年的关键词***合适不过。年初辞职、回归家庭、再重回职场,工作环境、内容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重拾文字,投身新媒体,这跨度之大,一度也让我内心忐忑不安了许久。不过,此时的我,已经不再是那只“鸵鸟”,我宁愿像一只“蜗牛”,虽然爬的慢,但一点一点地努力向上爬。 加入中吕,我需要感谢的人太多,有高屋建瓴、总给我提供方向和想法的高律师,有不厌其烦、总给我修改法律用语的李律师,有温柔耐心、总帮我完善稿件的赵律师,有每次发出稿件都给我点赞的律师伙伴们,还有总被我天天追在身后催着要稿件的同志们,感谢的话虽简单,但我仍要说出口的,谢谢!谢谢大家!
31
2018-01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知多少
此次公布的《条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行政法规进行固化、细化和可操作化,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和宗旨,体现了融资担保行业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导向和服务重点,成为行业发展指针。《条例》也为融资担保监管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相比2010年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从效力层级上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为了适应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办法》基础上,《条例》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完善的经营规则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经营不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差、管理粗放等问题,《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进行了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活动。” 为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二是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 四、《条例》规范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制度 本次《条例》的出台实施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运行、退出以及相关部门监管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只是法律层级的提升,在******性、系统性和长期执行效力等方面均有质的提高,对于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化解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作用均具有重要意义。
26
2018-01
感谢这一场相遇!
而这个7月,我却不能等待。 七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它长到我已经忘记了北方冬天的温度,长到我的话音开始夹杂着川普;说它短,7年只是弹指一挥间,我仍不能忘记故土——山西。 “留在重庆吧,重庆GDP全国领跑。” 在我做出此番决定之后,很多人提出质疑,也有很多人“好心劝我”,但我仍笃定地回答:“是的,我想要回山西做律师。”我知道我想要什么,也知道我该怎么做。 幸运的是,2017年7月14号,我遇见了中吕,感谢这一场相遇,开启了我的美好时光。在这里,我遇到了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也遇到了乐于帮助我的老师,一切相遇都刚刚好,我感恩命运在我迷茫时候的用心安排。 美好遇见 律师加班其实是常态,我也曾在夜深人静时回过家,也曾在周末连续加班,但让我心存敬意的是,无论是何时,都能在办公室里看到各个律师忙碌的身影。中吕的前辈们对待工作都如此尽职尽责,我又怎敢有所懈怠。 在中吕的每一天都是开心的。这里有一群正在施展自己抱负的意气风发的人。他们身上有着对专业的执着,对工作的热情,对生活的热爱,这些都深深感染着我。我常常和他们感叹:“看到你们,我就看到了未来的自己。”能在前辈身上看到希望,这是件非常令人鼓舞的事情。在这里,还有一群和我一样的实习律师,我们一起努力,一起成长,一起分享,一起期待明天。我常常感慨,与这样******的人共事,我也要努力让自己变得更好。 感谢这一场相遇!我更期待着我与中吕的七年,甚至更久。
24
2018-01
Get!合同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合同行为是每一个公司在日常的运营中不可避免要实施的行为,在草拟、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何把控好风险是每个公司都关注的焦点,通过聘用法律顾问来解决此后顾之忧是大部分公司的选择,律师在合同的审查过程中应主要注意哪些方面,笔者就自己在日常审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总结如下,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同仁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 一、合同形式审查 1.一致性 合同名称合同相对人合同标的额2.有效性 二、合同实质审查 在审查中,合同是否合法是关键,首先是,合同双方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然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等都是需要注意的部分;其次是,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后是,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违背了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约定等都是应在合同审查中关注的方面,总之,一份合同的合法性是该合同审查的基础。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在审查合同中,应注意合同的,主要包括 在对合同实质性的审查中: (2)在合同标的约定中,要着重注意标的的具体质量、规格、品牌,应提醒委托方该质量规格是否是双方认可的; (4)在具体的交付当中,应注意合同对标的交付是如何约定的,是分批次还是一次性,分析哪一种方式是***有利于委托方,如果涉及到运输,哪一方负责运输,该运输费由谁承担以及标的的所有权及风险在何时转移;以及货物的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卖方需提交哪些资料,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时卖方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6)在权利与义务条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是否具体?是否显失公平? (8)在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中,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约定清楚,如约定人民法院,应约定具体的人民法院,如若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在合同首页应明确合同签订地在哪儿;如约定仲裁解决,则应约定具体的仲裁委以及仲裁规则。 3.规范性 4. 交易需求满足性 为了使大家对合同审查要点有更加系统的了解,小伙伴特别制作了一张思维导图,这下更清楚了吧! 请给我们留言,真诚期待您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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