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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矿里矿外 | 以案说法:非煤矿山投资及整合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80年代起就开始开采,相关权属经历了多次变更,因此实务中也频发发生争议,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启示非煤矿山投资及整合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案情概要 2002年10月24日,王某安与郭某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安在原小岔洼采矿场内有股份15万元,转让到郭某海名下,并加盖有原小岔洼采矿场公章,合同签订后郭某海按约定支付了款项,王某出具了证明。2004年在换证时,国家矿山资源整合,铁矿矿点停产。 2007年1月18日,L县梁家庄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成立L县梁家庄矿山开发公司小岔洼采矿场(以下简称“小岔洼采矿场”),属集体企业,任命王文林为小岔洼采矿场法人代表。2007年2月8日核准的企业名称为:L县梁家庄矿山开发公司小岔洼采矿场。 2016年郭某海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县梁家庄矿山开发公司、L县梁家庄乡人民政府、被告L县文林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判令原告对L县文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许可证享有采矿权益。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郭某海***终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上诉。 争议点 确认之诉适用诉讼时效 2010年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原告却于2016年才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是否存在超过诉讼的问题。本案中法院的裁判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019)******法知民终947号】中进行过充分的论述,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地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进而尽快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现存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谐和安定。基于上述制度目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非适用于全部民事请求权。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并不必然获得采矿权 2002年10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实际系投资转让,因原小岔洼采矿场系乡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即王某安将原小岔洼采矿场投资权作价转让给郭某海,原小岔洼采矿场的财产权归郭某海所有。《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第六条规定:“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工商登记号、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行业类别、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乡镇企业上述事项变更的,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郭某海在受让王某安的投资后,并未进行变更。 2004年9月2日获得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2004年换证时,国家矿山资源整合,铁矿矿点停产。郭某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小岔洼采矿场2004年之后的经营情况,以及该乡镇企业是否停业注销等。2010年三、启示:非煤矿山投资及整合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2021年9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矿安[123]号文,提出到2022年底,重点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比2020年下降20%以上,各地陆续出台了非煤矿山整合政策文件。结合上述案例,非煤矿山投资及整合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 (二)******收集矿山的历史审批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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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刑辩视界 | 在疫情防控的“规束圈”里做好自己
2020133个案例,******检发布了十八批80个案例,重点罪名及数量可见下表。山西省检也发布了******批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共四个案例,除表中罪名外还涉及寻衅滋事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罪名 1 25 诈骗罪 5 妨害公务罪 4 9 销售伪劣产品罪 针对以上在疫情背景下,生活生产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从典型案例入手进行犯罪认定的分析。 一、疫情防控对居民生活的规束 20201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前往发热门诊就医等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有关部门为预防、控制和******传染病而采取的措施,这也是传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失之过重。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对确诊新冠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患者隔离期内不采取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且疑似新冠患者还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实践中一般对多数这类犯罪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因行为人的妨害疫情防治行为被定罪的,因密接所导致的隔离人数往往在数十到数百人之间。但是在山西省检编发的******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中,就“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笔者认为王某某应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行为主体看,王某某明知与其共同生活的家人已经确诊新冠肺炎,在自身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直至确诊也未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在行为方式及结果上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即便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也没有如实报告行程,导致众多区域被封控、管控,数千名人员被隔离。按《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将本该以重罪处罚的行为课以轻罪,不符合“依法严惩”政策要求。但是对于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束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难以认定防护用品是否系医用器材,但是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或对是否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三种。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 《两高两部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实践中,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简单甚至过度执法的,不应当认定为是 近日,疫情于全国各地呈现多点多链传播态势,部分城市处于静默状态,在面对又一波疫情考验时,无论对群众还是疫情防控人员都较平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方面群众应该积极配合防疫管理,为自身及家人健康、早日实现社会复工复产负责,另一方面要求防疫人员科学统筹,合理、合法进行疫情防控管理,妥善做好疫情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双方都应互相理解,共同努力早日实现社会面清零。 类别 行为 居民生活 1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2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 10 (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3 14 15 / 16 / 17 / 18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 22 / 公职公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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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矿里矿外 | 矿山企业及从业人员应高度关注“危险作业”法律风险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中增设了******百三十四条之一2021年6“危险作业行为”“危险作业罪”引起高度重视,防范法律风险。本文结合危险作业相关法律规定、学术观点及矿山安全生产实务案例,带领大家认识“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所涉法律规定 一“” 第四条规定刑法中增设了******百三十四条之一(二)“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一)危险作业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为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实现刑法防线前移,加强民生保护,《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只要(二)危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适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可以简略概括为(三)危险作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 三、关于关于同时,在司法案例中,也有部分执法机关将是否具有四、“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危险作业罪”时,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核心要件之一。例如,在实务案例“某矿业公司从业人员修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案”中,某矿业公司上述情况是否涉嫌同时,通过司法裁判等实务案例可知,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活动之前或过程中出现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导致具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时,则通常会被认定构成危险作业罪。例如:海洋捕捞从业者在出海捕鱼前,拆卸、破坏、关闭船舶上的安装的定位系统;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破坏、移动井下瓦斯监测仪器,导致无法正常监测瓦斯浓度等。 “危险作业”,严格规范自身生产作业行为,防范行政、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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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金融视界 | 案外人物权期待权与银行抵押权的顺位思考
一对于开发商卖后抵押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案外人购买商铺非消费者法院直接驳回申请不审查银行抵押时是否善意无过错《》规定:“”本条规定内容与《******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但该特别规定仅限于购买房屋用于居住并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一般房屋的买受人,不适用上述规定。此外,对于购买商铺的案外人,法院认为购买并非居住之用,亦不属于《》规定的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情形,不能据此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排除执行在实务中,存在银行在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如人民法院只依据银行享有案涉财产的抵押权,直接认定案外人不享有优先权而驳回案外人申请,势必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在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案外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规定,支持了案外人的请求。 公司名下,但银行在设定抵押权时对车位的实际状态还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名下,车位的现状是上述两个******人民法院案例均认为案外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抵押物的,银行在审查抵押物时,如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办理抵押登记,则案外******利具有优先性,其权利能够排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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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矿里矿外 |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非煤矿山企业“保驾护航”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各级非煤矿山企业的积极配合,同时也依赖于国家对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出台的各项法律和政策;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面临着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 一、(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基础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初于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实施)(以下简称《条例》) (二)政策依据 2、《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2009年12月)(以下简称《通知》)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许可证颁发对象层次多,针对性不强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许可对象不明确 10项内容;而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在给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中提出: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有地方认为,提供钻井、井下作业等工作的企业属于技术服务,不属于《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不需要办证;有地方将油建归入建筑施工行业,而不是非煤矿山行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对象不明确。 《办法》中规定以煤炭资源为主采矿种的矿山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主采矿种不是煤炭资源的矿山,仍需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实践中,部分非煤矿山企业持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却开采共生或伴生煤炭资源的情况和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影响极坏。 《办法》中规定上述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决定,有地方理解为省级决定是否许可,因此直接省级机关下文取消了上述行业的许可;有地方理解为省级决定如何具体操作,而非取消。 三、推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立破并举,擅于创新,始终坚持法治、绿色、安全、效率等原则,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来推进这项制度,笔者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做出调整。 现行《办法》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操作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办法》作出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发证主体、发证范围、细化安全生产条件、明确有争议的概念、理解有异议的条款、共生或伴生资源的许可证如何办理、许可证颁发程序等内容进行修改,始终做到这项制度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二)研究建立非煤矿山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文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制度,修订和出台各项法律和政策,建立法治保障,才能更好地推进和发展这项制度,同时也能******程度保障各非煤矿山企业合法安全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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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中吕【企业合规研究】 |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难舍难分”的企业与个人责任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脱胎于美国的审前转处协议制度,此后、澳大利亚等国借鉴并本土化。该制度旨在当企业涉嫌犯罪时建立合规计划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直持谨慎态度,2020年3月,我国******检开始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检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扩大试点范围,开始10个省、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6月,******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首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刑事责任加以分离二、责任关于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难以分离的问题,既有我国现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特点方面的原因。 所谓《刑法》第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第二,企业意志需通过个人意志实现。企业自身并不具备生理上的思维功能,企业意志需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来实现。认定企业犯罪也是由司法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所持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无独立意志和行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本身不能独立作出决策此外,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健全的集体决策机构或决策程序,也增加了企业意志和个人意志区分的难度。 企业和个人责任分离的如前所述,随着******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企业合规试点中出现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难以分离的问题。即检察机关把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中小微企业涉嫌实施的轻微犯罪案件,尤其是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案件。但对于案件较为重大或者责任人员的行为危害严重的案件则基本不将其纳入合规考察试点的对象。这类案件中如果对企业和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会放纵犯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责任人员单独提起公诉,似乎又不符合一案处理的模式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起诉责任人就一定要起诉单位,即起诉责任人,虽然以单位犯罪成立为前提,但并不以起诉单位为前提。对此,也可以从现行其他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340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据此,无论是涉罪企业已不存在,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未提起公诉而不追究涉罪企业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可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均体现了企业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可以分离。 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讲,企业通过日常的合规计划、合规实施,事前的合规体系搭建区分企业整体行为与个人行为,无疑是目前企业犯罪中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相分离的有效途径。但从实务诉讼的角度而言,要真正发挥企业合规对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的作用,不仅要合规计划客观存在,有效施行,且必须能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 “有效”的合规体系可以使企业意志与企业中个人意志间保持明晰界线,可以避免企业中的个人作出代表集体意志的决策,预防单位犯罪。同时,对于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的企业,一定对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制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通过这些禁止性规定也能体现公司拒绝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在此前提下,如果员工仍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则能证明员工的行为与公司制度规定相悖,完全系公司员工个人行为,从而起到阻却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作用。 在此仅说明如何建立2、保存“留痕”可查的合规证据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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