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概况
业务领域
服务团队
中吕资讯
专业研究
中吕党建
工作机会
专业研究
自然资源开发与并购重组
能源与基础设施
社会资本与金融证券
政府法律事务
刑事合规管理与辩护
民商事争议解决
税务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
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与诉讼
24
2017-04
艰难的整合
艰难的整合 发布时间:2012/07/02 16:09:36 浏览次数:1303次 又到了出所刊的时间了,前一时期工作忙,到现在也没有一篇成型的稿子交给编委。前不久编委通知,要求我为本期所刊写一个序。写点什么呢?昨天在外地出差的路上还在一直想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一个好主题。回想多半年来的工作,基本都和煤炭资源整合有关,还是再聊聊这个话题吧。不过, 今天在这里,我不想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而是想谈谈自己参与资源整合的几点感想。 无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审计、评估这一系列基础工作后,兼并方需向被兼并方支付一笔价格不菲的收购价款。老百姓平常所说的“一分钱一分货”,事实上兼并方支付对价后所购买的机器设备在新公司成立后基本都要报废。道理很简单,2006年******次资源整合后,很多煤矿都在进行改扩建,井下设备投资基本都是按30万吨/年进行购置的。今年省政府要求兼并后的煤矿单 井生产能力需达到90万吨/年,被兼并煤矿 刚刚添置的新设备还未运作就要被报废掉。兼并方觉的很无奈,被兼并方也觉的很冤枉,但真不知道该向谁倾诉? 平衡。本次资源整合时间紧、任务重,兼并双方想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表、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完成此次兼并重组对双方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果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收购,被兼并方认为损失太大,根本不能进行合作;而兼并方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按照现行法律 规定,必须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来确定收购价格。基于这种情况,就出现了这次资源整合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溢价部分如何解决?”其实,从我所服务的几家兼并重组的企业来看,高于评估结果的有些对价是不应该算作溢价的,应该是收购煤矿必须支付的对价,比如“密闭设备的估价、煤矿因政策性的停产而支出的必要的维护 费用等”。虽然政府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但我认为上述费用是不应当算作溢价部分的。 责任。有一家企业去年刚刚经过改制收购了当地的一家煤矿,评估、审批、接收职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刚刚结束,这家企业就被列入了被兼并的名单中。这家企业当初收购煤矿时,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这家企 业当时向政府支付了1亿多的价款。我们知道,这次资源整合采矿权是不进行评估的,煤矿评估下来也就 是3千多万的样子。这中间的差价应该由谁来买单?我记得在谈判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就说到:“如果是这样的话,当地政府必须把原来采矿权评估的价款退还给我们,否则,这责任到底由谁来负?” 埋怨也罢、艰难也罢,煤矿兼并重组的工作势必会坚定不移的走下去。但因政策准备的不足和实际操作的仓促,我想此次资源整合工作结束后还会有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这个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这是各政府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 李艳红 中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省政府委托《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主要从事公司商事、企业并购重组、民商事诉讼业务。
24
2017-04
让时光铸就梦想
让时光铸就梦想 发布时间:2012/07/02 15:54:51 浏览次数:1370次 光阴荏苒,忙碌而充实的一年已成过去,充满挑战和希望的新年大幕正在拉开。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由衷地感谢给予中吕支持和信任的各级领导和各界朋友;由衷的感谢与我结伴同行的中吕同仁,并请接受我由衷的敬意和祝福! 过去的一年,我们亲历了祖国60华诞的盛况和辉煌,经历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艰辛和忙碌,感受了专业化带给我们的优势和快乐,检验了我们驾驭大型非诉讼业务的魄力和能力,收获了中吕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求发展的进步和成果。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高质量做好具体法律事务时,始终不忘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当人们津津乐道政府在煤矿兼并重组中的主导作用时,我们积极呼吁市场化运作和依法重组整合;当人们纷纷指责政府干预企业采矿权经营活动和政府越权为采矿权作价时,我们通过网络和平面媒体以及一些高层会议,提出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资源保护的需要有权干预采矿权经营和转让活动;提出在采矿权作价问题上政府享有保留权等观点和看法,引导人们走出误区,正确认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意义,保障重组整合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当中吕多年积聚的专业优势得以彰显,并且形成一定话语权时,我们没有藏着掖着,而是通过两次论坛和两次讲座毫无保留的奉献给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和企业法务人员,在一同进步的过程中,我们分享着他们的快乐。 新的一年充满期待。 由我们独立提议、调研、起草的《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颁布在即;由我们和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发起的面对全国的“矿产资源法治高峰论坛”即将开讲;集中吕律师多年理论研究、实务探讨为一体的《中吕文集》即将出版发行;由我们支助的六名贫困大学生也将在今年完成学业走向社会,展开自己美丽的人生画卷。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们共同的欣慰,共同的动力。 中吕律师二十六岁,这是一个激情飞扬,活力四射的生命体,尽管前面有种种困难和挑战,但任何人都不会怀疑他生命的强健、旺盛。我们相信,时光一定会铸就梦想。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4
2017-04
资源整合与招商引资
资源整合与招商引资 发布时间:2012/07/02 15:53:24 浏览次数:1372次 参与煤矿兼并重组的机会多了,接收相关的信息也多。在晋搞煤炭产业投资的几位浙商跟我讲,仅温州一个县近几年投入山西煤矿的资金达三百多个亿,大都为六证齐全的煤矿,且多为依法登记的出资人。原本想大干一场,结果是不断的技改和不断的停产整顿,现在又面临资源整合,唉叹数百亿资金将付之东流。 与此同时,一些大集团、大公司跑马圈矿,并购意向书满天飞。收购资金尚无着落,产能升级又迫在眉睫,巨大的资金缺口无疑会成为下一轮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于是人们又想到了招商引资。 浙商数百亿投资或许原本就不在政府和国企招商引资的关注和统计范围,因为我们历来青睐的是外资和国资。外商一、两个亿的投资,我们会捧为上帝,恩赐土地、税收一系列的优惠,而数百亿民间资本入晋,却不在我们的视线之内。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投资是在钻政策的空子,甚至带有掠夺的性质。 毋容置疑,资金都有其内在价值的冲动,在完全的、公平竞争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尚未达到的情况下,政府对外来投资的引导、指导和适度管理是保证社会资金理性流动的必要条件,也是政府的职能所在。 由此看,浙商数百亿投资即使起点有瑕疵,板子也不可以全打在投资者身上,理应给予与国资、外资一视同仁的待遇,积极的引导,有力的保护,避免眼睛一味向外而忽视了已进家门的钱。 十年前出差芜湖,住在一家能接待外宾的酒店,对面一座非常壮观的建筑是法院。当地人讲,这是政府为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刻意安排,投资商能否认可自当别论,但可以肯定的是,给外来投资者一种安全感,应当是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条件。这种安全感体现在,身处茫茫商海不担心无人指航;人在困境一定有人伸手援助;偶有闪失不会被一棍子打死;头脑发热时也会有人及时泼点凉水,使之保持清醒和理智。如此这般,山西才会成为真正的、持续的投资热土,才能实现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4
2017-04
成长中的快乐和烦恼
成长中的快乐和烦恼 发布时间:2012/07/02 15:50:42 浏览次数:1220次 2003年初,在激烈的争论后,我们***终把目标锁定在煤炭产业上,这样做即处与专业化的选择,更是基于市场的需求。 煤炭资源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因而受到《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节约能源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三百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德的监管。从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到转让,从煤矿企业的审批到生产经营的许可,均有部门法和部门规章的调整。从专业的角度看,需要有专门的人专心去做。由此我们做出了专注煤炭、服务煤炭的选择。 实践检验了我们的选择,几年来我们******介入煤炭企业,先后担任了数十家煤炭生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理顺采矿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先后围殴十几家煤矿代理诉讼,就采矿权和经营权的承包和转让讨论与法庭,求证与法律,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先后为十多家煤炭企业的收购,兼并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做大做强献计献策,保证了企业的健康、******运行;针对乡镇煤矿较为普遍的承包、租赁经营引发的权属争议,我们提出了采矿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建立煤矿企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思路;2005年后半年开始,我们积极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为五家煤矿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出具方案和法律意见,受到了客户的欢迎。 实践证明,煤炭企业需要煤炭专业律师。 为煤炭企业服务的过程,让我们感受了与企业一同成长的快乐。当然也遭遇了不少尴尬,随着煤炭市场的持续走高,巨大利润使投资者得意忘形,信奉金钱******,手法意识受到冲击,律师作用自然被淡化;官煤勾结,关节疏通、关系打点自有人包办,律师工作自然被排斥;立法不完善、法规不健全、政出多门,张三的煤矿承包合同有效,李四的却被认定无效,一样的情形不一样的结果,律师办案必然找不到北。如此种种,尽管表现个别,但无疑留下了遗憾。 然而我们深信,随着煤炭法的修改,随着中央煤炭新政的出台,随着煤炭市场的规范和成熟,煤炭律师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心境也将越来越好。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2
2017-04
让我们一起成长
让我们一起成长 发布时间:2012/07/02 15:49:30 浏览次数:1299次 伴随着我省以煤炭为骨干的能源产业的飞速发展,我们收获了2004年。这一年,我们******介入煤炭企业,先后担任数十家煤炭生产和运销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水平;先后为数十家煤矿代理诉讼,就采矿权和煤炭经营权的转让承包等问题讨论与法庭,求证与法律,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先后为十多家煤炭企业的收购,兼并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做大做强献计献策,保证了企业的健康、******运行;针对乡镇煤矿较为普遍的承包、租赁经营引发的权属争议,我们提出了采矿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建立煤矿企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思路。 2004年检验了我们专注煤炭能源,服务煤炭能源,走专业化道路,作专家型律师之执业理念和合理性和可行性,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同客户一起成长的快乐。 面对新的一年,我们已经感觉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热浪。2005年,是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见效之年,是******建设新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起步年。煤炭企业既面临者空前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者资源整合、重新洗牌、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的严峻挑战。作为全省******定位于煤炭能源专业法律服务的团队,我们在享受成长之快乐的时候,也将同全省立志做强做大的煤炭企业一同经历成长的烦恼,因为我们坚定不移地选择了你—煤炭能源朋友。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2
2017-04
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7/06/05 10:27:45 浏览次数:1285次 近期,有金融机构询问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就此,高剑生律师谈了以下看法: 一、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通过对以往备案登记文书的审查,请问针对第二种情况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 答: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另外,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占有采矿权是以支付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条件。”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是不能取得采矿权,但是采矿权出让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采矿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二、针对极端情况,如发生恶性安全事故,所有证照被政府吊销,银行如已办理了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权益是否仍可得到保障?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答:因为安全事故等原因,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所以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三、采矿权证上一般附有有效期限(该期限明显短于可能的开采期限),并规定到期时要年检换证。极端情况下,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是否可得到保证? 答: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使用期限,具体使用期限的长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采矿权使用期限一旦确定,出让人不得随意收回,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后,其保护力度将更大。年检是对采矿权使用过程的监督,而非采矿权的变更。如果因采矿权使用不当而导致吊销,其后果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包括抵押损失。对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条已有规定。 四、采矿权证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审批手续不完善,但***终取得了采矿权证,银行亦已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极端情况下,如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追究此事,要吊销采矿权证,银行的抵押权益如何保证,主管部门有无责任偿还银行贷款。 答:采矿权许可证被发证机关的上级机关吊销后,抵押权随之消灭,赔偿责任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发证机关有疏忽、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赋予登记机关对造成登记错误人有追偿权。 五、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答: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一方面来自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另一方面来自采矿权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 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因素有采矿权与生产设施设备等财产权、经营权混同而导致的重复抵押;采矿权价款未缴清导致的抵押登记撤销;采矿权评估不当导致的财产价值失衡;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导致许可证吊销等等。避免除了抵押权人的高度审慎外,建立律师等中介组织的审查程序,效率和安全性会更高一些。 对生产安全风险的防范涉及诸多因素,但抵押权人通过主动的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加大对抵押人安全指标的考核,可以避免一定的风险。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上一页
1
...
88
89
90
91
...
94
下一页
电话:0351-7537561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