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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环保视界 | 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法律分析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责任主体 2014年1月1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施后,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从原来的由政府经营的事业单位开始逐渐向市场化运行转变,形成以BOT模式、PPP模式、TOT模式及托管等形式为主的运营方式。就我省而言,20199月19(试行)》,该办法第五条“,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并签订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事业单位性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改制为企业。”山西省内城镇污水处理厂也已逐步实现了市场化运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责任主体为运营单位。如古交市第二污水处理厂,2015年6月山西太钢碧水源公司成功中标古交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由山西太钢碧水源公司与古交市政府共同出资组建古交市钢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古交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责任主体为古交市钢源水务有限公司。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规范 45条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根据原环保总局2004年123日下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的《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38号“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排入城镇污水厂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执行三级标准,其它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 因此,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厂的标准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且城镇污水处理厂具备处理相应污染物的能力。 城镇污水厂司法案例中,如果污水处理厂接纳了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工业废水,在污染环境时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别讨论。 “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的能力,废水中的危险物质被排入黄河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 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应对措施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规范 (一)国家标准 GB18918-2002)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主要的监测的项目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CODN)、总磷(P)等,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43 项,如镍、铍、银、铜等重金属及氢化物。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和游泳区除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污染控制(二)地方标准 2019)以及《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出水标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Ⅴ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流域内所有县界城镇入河排污口水质应当达到地表Ⅴ类及以上标准。 除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之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不能仅仅限于达标的程度,还应注意出水质量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实际上的影响,即评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是否会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 18人养殖损害赔偿一案中,迁安******造纸厂等九企业将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滦河并经乐亭县入海,使乐亭县近岸养殖海域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孙有礼等十八人的养殖区发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法院认为造纸公司虽属达标排放,但并不意味着达标排放就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国家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排污者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所以环境污染案件中,即使排放达标亦可能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城镇污水处理厂余氯排放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对措施 1、在检测到出水水质超标的情况下,一线操作人员保证在污水不外排的情况下,应立即检测超标原因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单位汇报。2、企业要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取证、存证能力培训,以便在******时间开展污染物溯源工作,妥善保管相关的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3、特殊时期应当加强对政策及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学习,尽快、悉数落实文件的要求,避免经营风险。4、若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以防止损失扩大和避免环境造成相应污染。 党的十八大以来,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黑臭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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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能言法语 | 浅析《<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以下简称在吸收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关于完善中国特现代企业制度的大量政策、国企改革实践、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基础之上,形成修订草案共众所周知,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优化公司管理,从而使得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承担起落实公司良治理念、鼓励公司良治实践的核心作用。此处的公司治理制度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组织架构。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1. 开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机制靠拢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些规定都是对过去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一种反思的体现,但本质上董事会享有的仍然是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剩余权力,仍然没有对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董事会机制给予更高的尊重,加之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保留,仍然挤压着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值得在后续的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完善。 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修订草案******百五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再限制董事人数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修订草案第七十条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百三十条规定,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第八十四条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百三十七条规定,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七十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百二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以上。 4.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顺应《民法典》的前述规定,明确5.引入“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等新概念 “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情形。 “外部董事”的概念,******百四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这一改变实际上是对近年来国企改革的一次回应,将相关实践直接上升到了法律草案中。 6.新增关于董事任期内被无理由解任可获补偿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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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矿里矿外 | 矿山企业尾矿环保合规新要求
月一、明确尾矿的定义和范围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实践中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11号令中规定电厂的粉煤灰将不再按尾矿规定管理,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尾矿环保合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为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为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三、尾矿环保合规要点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河道湖泊行洪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尾矿库以及其他贮存尾矿的场所。 2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落实尾矿污染防治的措施。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尾矿库配套的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并设置防漫流设施。 1、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保存。 、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3采用传送带方式输送尾矿的,应当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尾矿流失和扬散。 通过车辆运输尾矿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措施,防止尾矿遗撒和扬散。 4尾矿水应当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污染物排放口的流量计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隐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的污染隐患排查。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尾矿库封场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库封场期间及封场后,采取措施保证渗滤液收集设施、尾矿水排放监测设施继续正常运行,并定期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两年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库封场后,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继续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直到下游地下水水质不超出上游地下水水质或者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本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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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基层治理视角下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 ——以《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范阐释展开
基于具体国情的不同,各国基层治理体系模式的差异化明显。国外没有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的相似情况,没有完全对应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美国推行的是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2021—2025)》的要求,在行政体制改革的下一阶段,坚持省级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行政执法所需的编制、技术、资金、技术等逐步下放基层,上级部门从执法者转变为监督者成为必然趋势。《行政处罚法》第24作为行清法律障碍但是,针对处罚权下的具体范围、方式、标准等问题仍在讨论和探索中截至年月38556,1278显然,罚权下沉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这么多的基层单位,如何在基层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依法、科学、合理落实赋权的标准,赋权的范围、方式等问题,准确把24规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年,广东省就确定了个左右“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内部管理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街道)承担。也就是说,处于国家治理末梢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长期承受政治压力与行政压力,面临“责大权小”的局面。因此,学界研究的关注点在这一阶段主要集中在乡镇(街道)政府职能的法治化问题上,呼吁从立法上赋予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与执法权力。 》(在全国各地执法权下沉基层政府的探索和实践的大背景下,结合我省地方基层政府执法的具体实践,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以实现执法权力的二、行政处罚权下沉的规范阐释与适用规则 基层执法规范化的前提是基层执法范围的明确和赋权方式的确认。《行政处罚法第条对于赋权基层遵循依法赋权与合理赋权的基本原则,审视并指出当前赋权路径面临的争议,尊重发展定位差异、地方改革定位不同等现实问题避免在赋权范围内采用(二)赋权基层政府执法的具体要求 改之前,20行政处罚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少数行政法规赋予乡镇街道个别行政处罚权外,乡镇街道基本不行使行政处罚。党的十八大以后“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突出问题,开展了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的改革,。这里涉及到权利来源的问题,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处罚权的来源一般有两个路径:直接赋权和间接赋权。其中,直接赋权强调的是权力设定,由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某一行政职权直接赋予行政机关;间接赋权包括授权和委托,前者是指受条件限制等原因,将原本属于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转移给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前提下,把自身的行政职权转让给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事实上,在行政处罚权下沉问题上,立法机关既没有直接赋权,也没有间接赋权,而是巧妙地将赋权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了一种也就是说,虽然行政处罚法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但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直接赋权给基层,就是说,()基层政府行使。这样就了间显然,第条******的贡献在于解决了长期以来乡镇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困境是,此下沉规范在具体适******,交由属于何种法律行为?关于在《地方组织法》第由此可见,第条中“交由”一词,应该说,也是有意为之。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讲,立法者正是为了适应事权改革而采用的一种灵活的间接赋权模式,因此对于“交由”“交由”,还可以是交办、设派驻机构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此外,对于决定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配置方式。可以说,条打通了一条绿色通道,意味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直接明确地将相关处罚权授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省级政府也能够通过决定或规章的形式进行授权,达成下级行政机关间职权转移的目的。 如何理解24“”概括性的?从文义解释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既可以理解为省级政府,也可以理解为省人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对赋权的决定主体没有直接限定的规范意旨在于在省级层面的适度放权。事实上,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各省在基层赋权实践的做法已经有了一定积累,适时放权有利于省级层面各方的协调和配合,有利于提高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效率。但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省级政府和人大的协同是基层赋权工作能够稳步推进的前提。 如何理解迫切需要?如何判断有效承接?这是对处罚权下放的必要限制,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县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基层既可以指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派驻机构,下放的管理权并非必须由前者承担。处罚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考虑相关处罚权的损益性程度适当放权,却没有通过正面列举处罚事项所属领域为地方实践提供指引。“迫切需要”是一个动态筛选的过程,需要各地根据具体的情况,目前广东、上海、北京、重庆等地下放的目录清单基本都已梳理完毕,山西省内也已经梳理出了初步清单,部分基层单位如灵石、文水、盂县等基层也在积极探索梳理赋权清单目录。从清单的具体范围来看,主要包括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如市场监管、市容环境等领域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事项,如北京中有。当然,如果不能正面列举清单名录,还可以采取负面排除的方式,比如浙江省政府虽然没有出清单,但是将较为严厉和过度限制行政相对******益的行政处罚排除,像没收、吊销、责令停产停业这类重大的处罚决定,还是由县级执法部门来处罚。 提出是从专业与资源两个维度对乡镇执法能力作具体要求。按照第四,处罚权交给乡镇后,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是否还能继续行使?本文认为,原则上,某一行政事务所确定的管辖权一般只能归属于一个行政主体,如若允许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管辖,容易造成同一事务多重管理或分级负责的局面,违背行政任务赋予的合目的性与经济性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系县级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从行政一体性角度考虑,将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管辖权转移至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际是调整行政管理职权在县乡两级行政机关间的具体履行,属于级别管辖之纵向转移。因此,交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处罚事项,县级政府部门将不再继续负责。 三、加强基层政府执法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受限于经济水平与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能顺利统筹跟进并获得治理红利的乡镇仍然是少数,更多乡镇缺乏治理意识和治理能力,使得各项改革流于形式,无法形成整体合力,严重的可能导致乡镇治理失序行政处罚权的赋予和之后权力的有效运行需要实施主体在内部进行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优化,加大对执法人员力量和执法物质条件的投入和保障。根据授权事项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完成行政任务和法定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制定并完善有关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 根据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资格准入的培训和考核。《》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并且在具体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事实上,基层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数远远少于基层执法的需求,并且就算具备了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知识、执法能力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认为,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准入的考核,不能因急于组建执法队伍就放松对准入的考核要求。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仓促组建基层执法队伍,很容易造成基层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执法的后果,并因此而引发大量的行政纠纷,***终丧失政府执法的公信力。 培训相结合、部门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法规研讨与办案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提升方式,切实增强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要抓关键少数,基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应提升执法规范化的水平,注意执法形象的塑造,注重学习成果的转化,学以致用,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及时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培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并不是终点,由此带来了法律适用与衔接问题更值得关注,对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的规范阐释,彰显了法治精神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保持了高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同步性,对推进基层治理体制规范化与制度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引领意义。“‘’”问题在执行中,须聚焦县乡执法权的科学配置,规范乡镇执法的法治化路径,理顺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实现基层治理的权责对应。通过规范乡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对基层治理主体的再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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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金融视界 | 以物抵债有哪些常见法律风险?如何进行防范?
(一)以物抵债的定义 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法拍卖、变卖后的以物抵债,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物抵债,三是流拍后的以物抵债。前者争议较少,对于后两者则存在不同看法。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解释》”)的第条对合意抵债进行了规定,《民诉解释》第条对强制抵债进行规定,而《******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条规定了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1合意抵债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以物抵债制度,***早在《年民诉意见》第条进行了规定,《民诉解释》第条增加了“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限制性条件。 在实践中,执行程序不经公开处置便通过协商以物抵债方式难免会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因此,在《民诉解释》的规定中,增加了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因此,通过协商以物抵债的申请人,不能申请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2强制抵债是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情况下进行抵债的制度,在《民诉解释》第条进行了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时有三种处理方式,******种是以物抵债,第二种是交申请执行人管理,***后一种是退回被执行人。强制抵债应注意与《拍卖变卖规定》中的流拍后抵债进行区别。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的相关规定,流拍后抵债是指动产一次流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前两次流拍后可以保留价进行抵债。强制抵债指的是动产二次流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流拍后进行的以物抵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拍卖次数***多均为两次),其强制性主要体现在若债权人不接受抵债资产,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3除了上述两种以物抵债方式外,还有一种以物抵债方式称为流拍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以拍卖财产抵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抵债的适用必须有法定事由,即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留价。这里的拍卖不限于******次拍卖,在每次出现流拍时均可适用抵债的规定。第二,可以接受拍卖财产抵债的债权人不仅包括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也包括取得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的执行债权人以及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拍卖标的物有优先受偿权而参与分配的执行债权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买受拍卖财产的债权人除外。第三,以拍卖的财产抵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法院不能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偿债务,但抵债无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第四,抵债时不能随意作价,而应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第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债权人都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情况下,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如果各个债权人的受偿顺位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第六,接受拍卖财产抵债的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逾期不补缴差额而使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承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第七,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作出裁定,抵债裁定应当在承受人将应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日内送达承受人。 二、商业银行进行以物抵债的具体程序 、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2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4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221处置资产原则: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拍卖抵债金额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三、银行以物抵债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九民纪要》中,根据以物抵债协议或具有以物抵债内容的条款的形成时间,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和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情形下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结合司法判例作出如下分析。 1《九民纪要》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20206153 24 1(1)第二十八条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买卖型担保,较一般金钱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无法排除执行。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提出的观点,届期前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性质,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同于让与担保,仅构成买卖型担保。在此基础上,法院基本均认为债权人并无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亦不具有优先性,无法排除其他金钱债权人的执行。 22829 202168120211134 28292829 1《******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债权人自抵债资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再到过户至第三人时,一般情形下需承担两次税费,而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与早期竞买公告直接确定税费承担主体不同的是,近些年的竞买公告大多规定 2021051520201312020577 、抵债资产存在不足值的风险 、债权人尚未依据生效抵债裁定办理过户登记,债务人抵押人恶意处分抵债资产的风险 、抵债资产在持有处置管理中存在时限法律风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年内予以处置。”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长需在年内处置完毕抵债资产,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在法定时限内未能处置完毕抵债资产的情况不在少数,同时基于银行自身的特殊性质,若是积攒大量抵债资产不去处置,则易使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不足,不利于其防范和化解风险,这为银行带来较大隐患。 (四)抵债资产保管中的法律风险 、管理负担重 、抵债资产贬值 、债权人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抵债资产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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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里矿外 |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作为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总结,是矿业权评估业务完成与否和完成质量优劣的证明。 所谓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出具要件等都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律师在处理矿业权实务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矿业权的专业性较强,案件基本上也都要涉及相关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而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质证,也主要是从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来发表意见,本文结合相关案件来分析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一、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矿业权历史沿革和评估史不******、有偿处置情况不详细、以往地质工作概况和开发现状缺失、评估假设章节缺失、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法定代表人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签字盖章缺失、未进行统一编码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委托开展某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到该采矿权申请资料、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资料。 (二)评估报告情况 该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对上述背景情况作如下披露:2014年,某某评估公司受某某自然资源厅委托,对该采矿权进行了价款评估。采矿权人已缴纳价款。 (三)分析 该评估报告对评估史的披露过于简单,且主要内容缺失。 详细阐述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及有偿处置情况,可使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更好了解、分析、判断矿业权权属情况;充分进行披露,使委托人和评估报告使用人清楚地了解矿业权的有关情况;参照以往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以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进而得出评估结论。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对矿业权评估史和有偿处置情况的披露包括:以往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评估机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 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情况,通常包括是否已缴纳价款、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等。 二、矿业权评估资质、资格证书不规范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矿业权评估资质、资格证书不规范主要包括:资质资格证书未年检或年检过期、营业执照过有效期、资格证书未签字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某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评估师甲的证书年检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评估师乙的证书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评估报告情况 某评估机构受委托承担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3月1日,评估报告日为2022年4月20日,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附件包括该机构的资格证书及两位评估师的证书,其中评估师乙的职业资格证书签字处无其签字。 (三)分析 矿业权评估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按照矿业权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均应在其资质和资格有效期内开展业务。 上述案例中,该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甲的证书在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时点已过年检有效期,评估师乙的资格证书未在规定位置签字,这些情况均不符合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出具的要件要求。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证件一定要及时进行年检,并在规定位置签字。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披露不规范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评估对象与范围披露不规范主要包括:与矿业权权属证明披露的范围不一致、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估算范围不一致、与矿山设计文件设计范围不一致,或未披露评估对象与范围、资源储量范围、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某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采矿许可证显示其开采深度由650米至200米标高,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资源储量平面范围位于采矿许可证范围,但标高范围包含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和采矿许可证外(深部矿脉延伸,开采深度由650米至-639米标高),矿山设计文件设计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 (二)评估报告情况 该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对象开采深度为由650米至-639米标高。 (三)分析 上述报告中存在如下两个问题:一是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中,开采深度这一要素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不一致;二是报告中未披露评估范围、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山开采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 由于相关工作的深入,部分要素会发生变化,特别是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变化,导致评估范围发生变化,相应的评估对象内涵发生变化,评估结论也会发生变化。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中应披露评估对象与范围,包括组成评估对象与范围的各要素,以及披露评估范围、矿区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山开采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可以图示之,尤其是其相互呈重叠、包含等关系时更宜图示,以便评估计算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各范围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披露不规范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披露不规范主要包括:评估委托时间与评估报告日间隔时间长但未披露原因、评估报告已超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时间但未披露理由、评估过程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等日期矛盾或冲突、尽职调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2020年3月,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湖北省某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承担某建筑石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评估合同约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15日,该评估机构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公示后,采矿权人提出异议,经补充相关评估资料后,重新形成评估结论,并于2020年10月10日向委托人提交***终评估报告。 (二)评估报告情况 1、该评估报告扉页、摘要、正文显示,评估报告出具日为2020年5月15日。 2、该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作如下披露: (1)接受委托阶段。2020年3月17日,某某自然资源局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公司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某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并接受了某某自然资源局的委托。 (2)尽职调查与评估资料收集阶段。2020年3月20日,该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矿山企业总经理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勘查,查阅了有关材料,征询、了解、核实矿床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等基本情况,现场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设计资料等。 (3)评定估算阶段。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27日,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确定评估方法,完成初步估算。 (4)出具评估报告阶段。2020年5月10日—15日,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内容审核,向委托人提交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 (三)分析 上述案例中,评估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出具日应为2020年10月10日; 2、评估程序履行披露不完整:未披露与评估委托人明确评估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的情况;未披露矿业权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及对异议的处理;未披露补充评估资料、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的过程; 3、未如实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披露。2020年3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全部人员均处于居家办公状态,特别是在湖北省,在此背景下,评估工作人员是不可能进行现场调查的。 履行矿业权价值评估程序,既是《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也是开展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内在要求,是矿业权价值评估合法、合规的重要体现。评估报告应当如实披露履行的评估程序。 上述案例中,评估报告应当如实披露,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无法开展现场调查,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矿业权评估人员以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规定的除现场调查外的形式开展尽职调查。同时,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得到其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还应披露因现场调查受限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内容。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人员应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完整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上述程序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特别提示,因客观条件未履行现场调查的,评估报告中一定要进行披露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视具体情况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综上,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来说至关重要,除上文提到的问题外,还有比如评估报告内容表述不规范、评估依据列示不规范等问题,在此就不再一一阐述了。律师在处理矿业权实务案件中,遇到对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时,也可将上述报告存在的合规性问题作为质证依据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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