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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环保视界 | 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企业因暴雨天气引发的超排行为能否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案例:()黔民初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一、案件经过: 年月日,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导致该公司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经取样监测,直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倍。针对该超标排污行为,月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向该矿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年月日经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与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越域排放口进行现场检查,越域排放口已停止排放黑色污水。 2020918二、观点的提出: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被告绿塘煤矿主张:721公司722毕节市检察院主张:绿塘煤矿违法排放污水,对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绿塘煤矿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绿塘煤矿违法排放污水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故绿塘煤矿对其违法排污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认为被告绿塘煤矿于年月日,因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导致其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经鉴定被告绿塘煤矿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对当地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所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被告绿塘煤矿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本案对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元每立方,对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万元。根据查明和被告确认的事实,绿塘煤矿排污时长为小时,以每小时流量立方米计算,共计排污立方米,按修复成本元每立方米计算,大方绿塘煤矿违法排污造成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万元,加上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万元,故绿塘煤矿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万元。★本案启示: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被告能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在本案中,导致污水溢出的原因除暴雨外,被告企业矿井废水以及现有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污水直排的重要原因,故企业因暴雨天气影响导致污水溢出,在自身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并不能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近几年,极端天气频发,对排污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对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企业关注;、做好;、现有污染物的;、若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和避免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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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政府采购质疑提出主体有限制
一、甲单位委托乙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某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为企业,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丙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项目工程施工工期、项目经理等信息也予以公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因此提出质疑要求乙政府采购机构处理。 二、()关于质疑主体的确定,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中均有所体现,例如:《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77” (二)在质疑主体确定问题上,财政部门也有明确的界定原则。例如:关于网络咨询事项12. 2222AAA9411A通过财政部门在实务工作中的回复意见可以看出,认定质疑提出主体是否有权提出质疑,需要首先结合其与所质疑项目、所质疑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质疑事项是否对质疑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进行判断。 结语 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机构在日常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项时,需要关注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否为项目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以及供应商所提质疑具体事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质疑事项范围,在对质疑主体资格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依法办理质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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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金融信息保护迎来新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使个人信息处理有法可依,是数字社会治理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该法与已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共同构成了中国网络法律体系的“三驾马车”。荷兰学者Nadezhda Purtova指出,当数据驱动的超级互联网络生活到来时,任何信息都可能与某个人产生联系,任何事物都将包含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即是衡量个人对信息的控制以及数据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的平衡。个人信息的法益保护首先要厘清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由此再延伸至其法律关系的处理。 一、金融账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需满足更严格的保护 “金融业是高度信息化的行业”。客户与金融机构的每一次互动,都会产生数据。金融机构对这些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后,在下一次与客户互动时,能够优化响应。从金融监管角度,银行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重中之重。 (一)合理分类金融机构掌握的各类信息 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依据其获取途径和发挥作用的不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下可归于不同的类型,相应地由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如员工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个人信息”类型,客户相关信息、业务合作方相关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中,将“金融账户”信息与“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信息并列列举,且为不完全列举。笔者认为此处的“金融账户”信息应做广义理解,或者说,金融机构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不仅“账户信息”。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规范》对金融信息的界定来看,金融信息包含“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而《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仅账户信息被归入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内涵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是如此。并非金融信息其他类别如“交易信息”、“财产信息”等不被纳入“敏感信息”的框架下,而应理解为,若此类信息符合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漏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定义,其同金融账户信息一样需要受“敏感个人信息”特殊规则的约束。故金融机构应当结合个人敏感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参照金融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金融信息的处理机制和规则。 (二)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属于金融机构自有的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本法规制之外,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对与交易相关“敏感个人信息”总结归纳、演绎后得到的“衍生个人信息”(如交易习惯、消费偏好)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如果“衍生个人信息”已经脱离了具体化的自然人,且其信息源是来自于某个自然人群体,能够实现不指向具体某个自然人而“匿名化”,那么这一类的“衍生个人信息”就不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定义和适用的“个人信息”,而是转化为金融机构自有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规定了专门的处理规则。除了满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还需要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还应取得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为法律所禁止。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在收集处理此类信息时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二、个人金融信息的处理规则要点解读 个人信息事实上包含着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相较《民法典》新增“删除”,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的环节。不论是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还是方式,都彰显着保护与利用并重的价值内核。 (一)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目的明确、直接相关原则、***小必要原则(第六条)、公开透明原则(第七条)、准确完整原则(第八条)、必要措施保障原则(第九条)。这些原则应当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其中,***小必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是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小的方式,而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小范围。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短时间,也就是说,原先各金融机构存在的******性保存、保存期限不明确、使用完毕不删除等的做法都不被法律所允许,应予修正。 (二)告知同意与例外的多元合理事由模式 “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第十三条在“个人同意处理”的传统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化事由,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角度,细化了公共利益例外的情形(公共卫生事件、履行法定义务、法定职责、新闻报道),并纳入了“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形成了融知情同意在内的“多元合理事由模式”,以实现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多元价值。 (三)个人信息保护贯穿信息处理全程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重点包括严格事前收集、事中管理、事后责任。 在个人信息处理着在收集、转委托处理、向其他处理者提供时,应当征得个人充分知情基础上的自愿明确的同意,告知要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和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在信息存储、使用、提供传输等过程中,个人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拒******个人信息的处理;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并保证“撤回同意”的难度不应大于“同意”的难度;并且《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可携带权,个人信息提供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当处理目的已经实现、保存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的情况下,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违法处理的还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个人信息流动规则 “银行对客户信息资料负有金融隐私权保护之义务是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惯例”。但是大数据时代也更强调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出于风控授信、贷后催收、商业营销、服务客户等需要,个人金融信息在金融机构内部、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之间、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流通屡见不鲜。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流通纳入四类规范之中,即:与他人共同处理、委托他人处理、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以及跨境提供。 由于银行服务方式越来越向数据化方向发展,技术不仅存在于电子银行、手机银行,还体现在客户信息的数据存储和整理加工、科技外包等环节。通过技术,随客户所需,即时提供内嵌的、无所不在的银行服务。故大多数的银行都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处理所获取的客户信息,如Cookie和同类技术。在此种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详细约定委托事项,并监督受托人的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与他人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值得特别关注。即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上述机构一旦出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将可能面临轻则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重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和牌照,同时面临对机构处以******五千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与限期从业禁止。对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于违法处理信息的惩戒力度大幅增加。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将成为金融机构新的合规重地。 伴随技术的进步,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一整套的数据合规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企业需要设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第五十条)、个人信息专人保护制度(第五十二条)、定期审计(第五十四条)、事前个人信息的影响评估等。要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合规标准,企业要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贯穿金融机构的各项服务中,首先更新相关配套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同时需要增加法务、安全方面的人员配置、培训和相应机制,做到定岗定责、定岗定人;还要制定应急预案,熟知关键技术服务流程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提供了******的、体系化的法律依据,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堤坝的重要一环。各银行机构要重视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尽快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梳理、识别目前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各类业务类型,并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各个环节进行排查。商业银行应进行监管法规的跟踪、解读和预判,及时为行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划和执行工作提供建议和依据。同时,修改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防范信息泄露、滥用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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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绿电交易试点正式启动 绿电消费有了“中国方案”
“中国方案”!根据发改委信息,本次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由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组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具体开展,编制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技术平台功能,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注册及绿色电力交易。 启动。那么什么是绿色电力交易呢?推广绿色电力交易对我国目前电力市场有什么影响?所谓绿色电力交易,特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能够******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简单来说,就是用户可以通过电力交易的方式购买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量。虽然绿电交易是在电力中长期市场体系框架内设立的一个全新交易品种,但它不仅仅是原有中长期电力交易的扩展,更是我国电力市场一项重大的机制创新,以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为标志和起点,我国绿电消费将开启一个全新模式。 1. 绿电产品类别 2. 市场主体 3. 交易方式及价格形成机制 4. 确定了附加收益的归属 5. 优先进行交易组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 5-10年的长期购电协议,建立促进绿电发展的长效机制。交易电量在非现货试点地区,由电力调度机构予以优先安排,保证交易结果的优先执行;在现货试点地区,为市场主体提供优先出清履约的市场机制。绿电交易优先于其他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化交易结算。 在与其他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方面,非绿电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原合同进行调整或转让;在电力曲线分解方面与其他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相互衔接,绿电交易优先执行和结算。绿电交易电量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衔接,激励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与碳交易机制衔接,避免电力用户在电力市场与碳市场重复支付环境费用。 在与绿证衔接方面,绿电交易中提出了此次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的顺利启动,标志着我国绿电交易机制的初步建立,既丰富了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又向社会传递出新能源发电绿色环境的价值信号,极大地提升了能源企业与社会资本持续投资新能源产业的信心与决心,对加快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和电力行业清洁低碳发展起到关键性助推作用,有利于电力市场与碳市场形成合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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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能言法语 | “双碳”背景下,我们可为这种光伏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15202169“BIPV”2021620“”200W/5800BIPV2200806400206054从国家密集发通知推进分布式光伏的开发,可以判定,国家已经将分布式光伏作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要战略性措施。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如何开展,目前处在试点和探索的阶段,通过探索和试点总结******经验和规避出现的问题形成具体模式后全国推广。可以预见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而且复杂,法律服务市场也会是巨大的。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探讨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法律服务可以开展的具体工作,以期为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作出一些的贡献。 (一)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出台的背景 2006–20151850–19000.87℃-1.0℃2040(2030-2050)1.5℃中国碳排放的特点总量巨大,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工业(尤其是制造业)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的比重******,各省之间的碳排放差异巨大。从总量上看,我国已经是******上******的碳排放国。党中央提出要在年之前达到碳达峰、年前达到碳中和的目标,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重大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目前看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路径中,能源行业***为关键。 315202057%24%10%206030%3%-4%(二)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简介 2021620“”50%40%30%20%国家启动征信分布式光伏项目意义在于通知中指出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有利于消减电力尖峰负荷,有利于节约优化配电网投资,有利于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 (一)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拟定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政策 75“”“”从目前出现的情况看,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处在探索阶段,要实现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正常推进,关键就是寻找出一条可行的路径,根据可行的路径制定出可供推广的政策。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主体,既要考虑可执行性,也要做到依法合规。 2.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要求开发主体已落实,开发积极性高,有能力推进项目。在选择开发主体法律服务中,可以提供出具体选定方案,参与选定谈判和拟定和审核合作协议等法律服务。 1.企业要参与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成为政府选定的开发主体,目前开发主体的选定没有明确规定,如承诺电价和投资数额等硬性要求,政府主要考虑企业的实力和对当地的贡献。在法服务方面,主要是参与合作谈判,拟定和审核合作协议等。 为具体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在规划研究阶段提供法律服务2.2,在法律尽调过程合作需要重点关注租赁房屋建设手续或证照是否齐备,屋顶的出租人是否是产权人,租赁房屋是否经过消防验收。租赁房屋是否近期有被拆除的风险等。 在项目开发阶段提供法律服务2.4,招投标法律服务和工程管理法律服务。 工程管理法律服务主要是提供规避和防控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如工程分包和转包的法律风险,监理人未严格履行监理义务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和设备涨价引起的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法律风险,项目未按时完工,导致电价政策性下调的风险;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在运营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结语 中吕作为一家专注于能源、资源及环境保护法律研究与实践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具有法律政策研究和完善成熟的新能源行业法律服务产品和实践操作经验,可以为有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意愿的企业提供完善和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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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管窥企业刑事合规
2021年6月3日,******人民检察院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四件典型案例,四件案例中“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在刑事合规试点改革方面又尤为典型。******检检察长张军曾在张家港市进行调研,对张家港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本文即通过对“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进行梳理,对其中所涉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流程以及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分析,以探寻企业刑事合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基本案情】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的企业。 【企业刑事合规分析】 1、企业刑事合规适用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机关在决定对L公司是否进行合规考察并参考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时,一方面评估了L公司的犯罪危害性,另一方面调查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纳税情况、员工数量、科研能力等。管中窥豹,据此可以看到企业刑事合规适用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涉嫌罪名的法定******刑;是否为偶犯、初犯;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犯罪后有无积极赔偿、降低损失、******影响等。(2)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涉案企业在纳税、就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涉案企业的商誉、自主研发能力、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涉案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对经营发展的作用大小;涉案企业在其他方面的影响力等。 2、企业刑事合规流程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作为刑事合规典型案例,从******检发布的企业整改情况中可以看到企业刑事合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完整流程。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企业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的,①向企业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②企业向检察院出具《企业合规承诺书》(前提是企业同意进行合规)→③第三方机制介入开展调查、评估、监督(本案中选用了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实践中也有检察机关对合规整改情况自行考察)→④企业出具整改方案或计划并自行整改(企业就自身存在的风险或漏洞进行自查,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并依据整改方案自行整改,定期汇报整改情况)→⑤第三方机制复核、评估、验收(第三方机制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⑥召开公开听证会,对涉案企业是否起诉作出决定→⑦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院宣告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实现了刑行衔接,防止了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3、有效刑事合规整改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张家港市L公司经过合规整改,不仅使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且逐步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其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收都有了明显增长,客观的数据无疑说明了该案中的合规整改是有效的。相反,刑事实务中,也会存在只有形式调整,实际上并无任何作用的合规整改。这样的整改不会被司法机关认可,也不能达到整改的目的。什么样的合规整改方案才能被认定为是切实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14条规定,合规计划应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合规整改包括对具体涉罪事项的整改,还包括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整改及企业潜在风险的识别。对照L公司的合规整改,可以看到其之所以是有效合规整改,即在于L公司刑事合规整改的关注点不仅限于环保这一涉罪事项本身,还由这一风险点扩展至了财务、风控等企业治理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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