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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环保视界 | 企业环保合规—— 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处置工业固废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工业固体废物 1固体废物分别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具体鉴别依据有: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0201月12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涉及到危险废物的,还应依据此名录进行管理,特别注意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通则》(企业在委托第三方处置工业固废时,应明确自身所产工业固废的具体类别。 根据《固废法》第71款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1、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 2、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3、签订书面合同 三、1、行政处罚风险 12、民事责任风险 3条第此处连带责任的适用来源于《民法典》侵权编第168条共同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如产废单位未核实处置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虽然没有与处置单位污染环境有主观上的有联络的故意,但明知处置单位没有处置能力而放任其处置的,同样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在环境共同侵权中,产废单位举证证明已履行核实义务是能够免责的重要依据。 《******人民法院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仅限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不宜扩大解释,即产废单位委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不应予以共同犯罪论处。 论
11
2021-08
政府采购法律风险防控要点简析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相继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制度规定对于政府采购全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但政府采购项目再实际落地履行过程中,基于“政府”方相关人员存在法制意识淡薄、对政府采购流程不够熟悉、未尽到审慎的审查职责等原因,在各地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露出诸多问题。本文以政府采购的核心环节——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点,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供相关部门参考。 广义的“政府采购”包含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而狭义的“政府采购”即《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下文讨论内容主要针对狭义的“政府采购”即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前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一)是否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判断 1、法定政府采购程序 在政府采购主体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后,首先应确定采购项目使用资金的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如属于财政性资金,则应根据国务院、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例如我省财政厅办公室于2020年1月6日印发的《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会按年度进行定期更新),结合采购项目的种类和金额确定项目是否应当委托集采机构进行采购、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 2、采购人内部采购程序 关于采购项目使用资金性质并非财政性资金或虽使用财政性资金,但项目种类不属于集采目录内,金额也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结合其自身系统内部关于资金使用及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采购人应严格依据法律及内部规定规范采购项目,以保证项目在纪检部门监察和相关审计中不出现程序性瑕疵。 (二)采购方式的选择及相应报批程序的履行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款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对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财政部作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其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第六种常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及其适用情形。采购人在组织采购项目时,应当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当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时,如需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除此之外,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后,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如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可能被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政府采购合同起草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政府采购合同亦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方式和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合同生效条款等内容,相关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除上述常规内容要要求外,政府采购合同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保持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的起草应基于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规定,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此外,经招投标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采购人在起草合同内容时,应首先考察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的一致性。 (二)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 因政府采购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的使用。如果采购人在预算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能存在预算无法审批从而不能按期履约,无法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风险。 基于上述考虑及国家关于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制度构建,财政部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在起草采购合同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慎重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交付履约保证金是政府采购合同中常用的为保证中标供应商能够及时、有效履约的方式。但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并不是完全由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 (四)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两类:诉讼和仲裁。相比于诉讼,仲裁具有效率更高、灵活性更强等优势,但同时,因仲裁为一裁终局,并没有诉讼中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救济手段,除法定情形下,当事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采购人应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中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仲裁条款无效,协议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要依据约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而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需尤其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签约人的身份核实 一般政府采购合同的生效以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的时间为起点。在合同签订时,如签约人并非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则应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具备签订合同资格,以防因签约人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引发相关法律风险。 (二)合同内容的核对 合同的签订往往经过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多次的修改,在***终签订合同时,应对***终合同文本内容进行确定,防止对方私自篡改合同内容对己方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三)合同签订期限 《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如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将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因此,采购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不仅是基于项目进度的需要,也是诚信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履行中法律风险及应对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在合同起草时,应注意合同份数的设置,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留存合同之外,留存备案合同,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二)追加采购签订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情况,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进行追加采购。但需要注意的是,签订的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除公益性变更外,不得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变更。实际上,政府采购程序的设置,即是出于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核以及履行合同能力的考量,如果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随意变更,将使得政府采购程序形同虚设。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应持审慎态度。而这也无不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市场两大领域联系的直接体现,其既需按照行政财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也需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体现市场交易的自由、公平。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风险存在于项目预算审批到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将政府采购风险降至******不仅需要采购人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更需要法律服务团队掌握行政法律及政策规定和采购人专业领域知识,针对不同采购人特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政府采购全流程提供精品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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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将施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更加完善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16条内容,新增了39条内容,修订了27条内容。尤其是第四章第三节的土地征收,由原来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增或修订成为现在的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关于土地征收程序,2004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征收程序***重要的特点是由上自下开展,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再开展征地的一系列实施程序,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较大变化,“自上而下”的土地征收方式被打破,修正后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增加了安置方案确定前的听证会程序,且要求在征地报批前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更是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完善、更加细化的规定,为透明、科学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令 第10号)等与2004年《土地管理法》配套的相关规定相继废止。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新《土地管理法》的正确实施,各地纷纷出台新的配套文件,在山西省,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先后制定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程序严格征地报批审核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10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保障了山西省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本文笔者将结合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上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相关规定就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梳理: 1.核实拟征收土地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核实是否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在请示中明确拟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征地工作的单位,按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权利人参与;涉及公告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4.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征地实施是否会引起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决定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5.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一律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此后,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公布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有效期为三年,至2022年12月31日。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 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一并告知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9.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前述征地申请前程序后,方可申请土地征收。需要审批农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同时申报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并按如下要求对报批材料进行规范和完善。 ◆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原请示格式的基础上,增加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征地前程序履行情况、是否涉及违法用地等内容。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在原审查报告格式的基础上,增加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征地前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对涉及的违法用地图斑、地类、是否查处到位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已通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现状地类、功能分区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在市级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相关内容省级将不再重复审查。 ◆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有关材料。原报批材料中要求的“听证告知确认材料”不再提交,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有关情况,由拟征地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责任确认表》并上报,其他材料由拟征地的市或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留存。 ◆违法用地处罚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涉及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责任确认表》。 ◆其他报批材料。其他报批材料仍按原要求提供。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10.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地块进行清理,整理出净地后,再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块交给新的开发单位,建设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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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矿里矿外 | 专业律师带您了解本周矿产行业新规、动态
一、山西清理整顿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违法违规将停产停建 此次集中清理整顿从其中,允许煤矿将井下工作面安装、撤除,大型设备安装、维护,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装等工程外包给专业化服务公司;允许煤矿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凡存在以下情形,比如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等,属于违法违规外包。 若存在下列情形,比如发包单位将工程外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或承包单位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根据《通知》,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煤矿建设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3省(区)破坏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4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对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进行了第二轮督察,随着3省(区)督察情况反馈会的陆续召开,督察问题清单也随之曝光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要求三、国家发改委继续分批组织铜、铝、锌储备投放 针对******批国家储备铜、铝、锌投放的实施效果,国家发改委综合司司长、委新闻发言人袁达在发布会上介绍,袁达表示,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深入贯彻国务院部署,继续分批组织开展铜、铝、锌储备投放,进一步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详细情况请大家关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有关公告。 发改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目前看,上述一系列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近期,大宗商品价格总体呈回落态势,钢材、铜、铝等价格比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测,组织好后续批次铜、铝、锌等国家储备投放,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持续加大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2亿吨 1.4亿吨/年以上,其中在建煤矿投产9000万吨/年左右,在产煤矿核增产能约3000万吨/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批复露天煤矿临时用地,恢复产能1800万吨/年。目前,已完成产能置换、正在办理核增批复的煤矿产能4000万吨/年以上,加上还有7000万吨/年的在建煤矿陆续建成投产,下半年还将新增优质产能近1.1亿吨/年。 5年来,煤炭去产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煤炭产能结构显著优化,全国煤矿数量由2015年底的超过1万处下降到4700处左右,单个煤矿平均产能由58万吨/年提高到110万吨/年以上,已建成年产千万吨级煤矿50多处,120万吨/年及以上绿色化、智能化、安全有保障的大型煤矿成为煤炭生产的主体,产量占比达80%以上,煤炭供给能力、质量和弹性均大幅提升,应对需求短期大幅波动的能力显著增强,能够较好满足国内用煤需要。 国家能源局近日在北京组织召开据介绍,近三年来,我国原油实现增产稳产,天然气持续快速上产。 7月20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三品”战略、企业管理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着力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速新技术应用推广进程,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到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研究制定中,贯彻落实到行业指导、企业服务各环节各方面;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强化理论研究、战略研究、对策研究,善于用好改革的办法和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风险应对预案,做好通信畅通、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7月16日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黄利斌表示,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重要领域之一。推动实现工业绿色发展,是兑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的积极有效举措。我部即将发布《“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从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生产过程、资源利用、产品供给等方面,推动工业及其高耗能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绿色制造体系支撑作用,从源头加大减排减碳的力度。 下一步,将重点推动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并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 三是促进资源利用循环化转型。推进原生资源协同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和水资源节约利用,削减工业固废、废水产生量。 五是引导产品供给绿色化转型。增加绿色低碳产品、绿色环保装备供给,为各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保障。 九、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1-6月份,中国累计进口动力煤5946.7万吨,较上年同期的7546.7万吨,下降21.2%。 1-6月份,中国累计进口褐煤5353.3万吨,同比下降6.04%。 19.5亿吨 7月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6月,我国生产原煤3.2亿吨,同比下降5%,比2019年同期下降6.1%,两年平均下降3.1%,日均产量1077万吨;进口煤炭2839万吨,同比增长12.3%。 19.5亿吨,同比增长6.4%,比2019年同期增长7.1%,两年平均增长3.5%;进口煤炭13956万吨,同比下降19.7%。 注: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工信部微信公众号、山西应急管理厅、中国新闻网、法治日报、新华社、中国矿业网,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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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发电企业法律风险梳理
在******依法治国及建设生态文明背景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绿色生产、合规生产要求不断提高,如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已成为发电企业关注重点。本文通过梳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环境法律风险、诉讼风险、劳动用工风险,以期对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有所启发。 一、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一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发布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发电企业常见安全生产事故情形包括: 事故一:施工单位上海某建工公司在上海某电厂煤场封闭工程项目中,专业分包单位国基公司的1名作业人员,在拆解提升架时,被失稳倾覆的提升架钢结构砸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二:温州某发电公司在灰库清灰过程中,清灰施工劳务分包单位1名作业人员被坍塌的灰堆掩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三:岳阳电厂6号机组检修外包单位1名员工,在前往正在运行的5号机组炉顶取橡皮垫时,进入炉顶大包顶部保温层区域,保温层局部塌陷,造成作业人员坠入炉顶大包死亡。 上述列举不能反映发电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的全貌,根据过往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通报,高处坠落、触电、设备爆炸、机械伤害等都有可能带来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尽管电力行业安全事故(事件)的数量和伤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与责任落实,一刻也不能松懈。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电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电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都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电企业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二、环境法律风险 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会给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遭受的负面影响的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的大小。发电企业环境法律风险包括因企业行为单独或与其他各类因素结合导致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企业经营利益、名誉、资产净值贬损等,也包括企业为了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标准及政策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例如,新的排放标准实施后,垃圾燃烧发电厂未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导致高浓度污染物被排入大气,环保执法机关对此作出行政处罚,环保公益组织也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电厂停止侵害,支付环境治理费用。 为防范上述环境法律风险,发电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至少需做到: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保“三同时”原则。 第二,加强灰场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灰场(灰坝坝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设置专人定期对灰坝、灰管、灰场和排、渗水设施进行巡检。严格落实巡检制度并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早解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覆土、碾压、种植或表面固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发生扬尘污染。 第三,防止废水超标排放。发电企业内部应做到废水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回收利用;做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并定期监督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处理效率和废水排放达标率。 第四,加强脱硫、脱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除尘、除灰、除渣运行维护管理;加强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运行维护管理等。 三、诉讼法律风险 根据诉讼数据,发电设备质量问题纠纷是仅次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电企业面临的主要诉讼案件类型之一。鉴于本文拟对运营期发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赘述。 通常,设备质量纠纷多伴随设备供应商要求支付设备款纠纷产生,供应商要求支付价款,发电企业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但因质量异议提出不及时、设备质量问题专业性强、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等因素,使得发电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为此类纠纷的难题。除此之外,由于设备质量问题严重,无法有效解决,影响发电企业正常生产的,发电企业主动起诉、减少损失的,也不在少数。 除设备质量纠纷外,供热费清收、欠款追偿、供用电合同纠纷等也是发电企业常见诉讼纠纷类型。为减少诉讼案件数量、降低诉讼案件给发电企业带来的风险,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重视合同签订环节。以设备采购为例,签订合同前,一方面,需对设备供应商资质及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另一方面,重视合同文本拟定。在合同、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设备的出厂技术要求、需方的监督权、货物交付标准、设备质保义务,并明确约定不符合交付标准情况下的考核条款或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落实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签订合同时,需对签字人员、日常联络人进行身份核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安装并调试,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约定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需落实合同履行痕迹管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固定履行过程。 第三,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利。不论是主动提起诉讼,包括设备质量纠纷、供热费清收,还是被动应诉,发电企业都应积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进行权利主张或抗辩,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更为有利的诉讼方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传统招聘用工形式已不能满足发电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电企业开始采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形式,缓解劳动用工问题。用工制度落实不规范,都有可能产生劳动用工风险。 案例一:2014年6月,甲应聘到某电厂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电厂继续留用甲,但未与甲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甲诉至法院,要求电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二:2015年,发电企业将仪电检修、维护工作外包给乙公司,并签订合同。丙系乙公司派驻发电企业工作人员。2019年,丙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丙就受伤事宜与发电企业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发电企业的劳动关系。 大量劳动争议纠纷表明,不论是传统用工形式,还是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企业来说,远远重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为使企业及劳动者的利益均得到应有的保护,企业应当规范用工制度: ******,明确劳动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进行指挥监督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劳务外包,法律并未明确定义,一般指企业将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工作,通过外包的方式交给专业机构组织完成的一种用工形式。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用工形式产生的管理方式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劳动者的服务质量;工资、社会保险一般由用人单位发放、缴纳。劳务外包关系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工资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包括:招聘时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并审查应聘者是否已解除与前一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重视劳动合同的管理;日常用工中,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调整,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三,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形式用工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据实提供派驻人员名单。 除上述法律风险外,发电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购销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发电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中,一方面,需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另一方面,增强法律意识,发生纠纷或事故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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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里矿外 | 专业律师带您了解本周矿产行业新规、动态
一2021日前,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版)》,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煤矿。针对我国煤矿智能化建设基础与生产条件复杂多样、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现状,《指南》面向井工煤矿、露天煤矿及选煤厂等对象,分别提出技术路径、建设要求,并将通过分类建设与分级达标相结合等方式,因矿施策、培育典型。 、国家发改委准备投放超过万吨煤炭储备 表示4500100014000三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该规定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生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该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增幅都不少于!盘点国内矿企上半年业绩 国内矿企2021其中包括紫金矿业江西铜业山西焦煤陕西煤业西部矿业铜陵有色紫金矿业20211-6626638-42156.09%172.61%江西铜业20211~629.90~32.1422.45~24.69301%331%山西焦煤2021202118.15-20.5750%70%陕西煤业2021808530.1535.1560%70%西部矿业2021106,000306%铜陵有色125,000232.73%五经吕梁市、晋城市、晋中市能源局申请,省能源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山店坪煤矿巷Ⅱ段掘进工作面等个智能化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评定, 晋能控股集团调整十四五末煤炭产量 “”“”65七20251007132025100北京市发改委主任谈绪祥在活动的主旨发言中介绍“”PM2.553%618/98.1%“’”同时,在十三五期间,北京大台煤矿等座煤矿全部关停,万吨煤炭产能全部退出,标志着北京结束了千年采煤史,煤炭消费量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已经由降为。十四五时期,北京将继续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深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到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比重将达到左右,煤炭消费量将压减到万吨以内。 、河北:确定处煤矿为首批推进的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 ,“十四五”时期煤矿智能化建设时序、标准要求和技术路线。根据通知,开滦集团钱家营矿、开滦集团东欢坨矿、冀中能源股份公司东庞矿、峰峰集团梧桐庄矿等处煤矿为河北省首批推进的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 2021118220213018202120222025122025九20218.6%18.6% MINISTRY OF ENERGY,年月,煤炭产量累计为亿吨,比上年同期增加万吨,同比增长;1.051640.918.6%63278.9105.13.3%1902.5290.318.0%上半年,俄罗斯铁路货物运输完成亿吨,比上年同期增长。其中,煤炭运输亿吨,比上年同期增长,煤炭为俄罗斯铁路******大宗运输货物,占全俄铁路货物总运量的。 、英国宣布年月日起停止燃煤发电,并敦促全球共同努力 2024101英国2050英国在减少整个电力领域的煤炭使用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年煤炭仅占英国电力结构的,而近十年前这一比例为 。此举意味着英国要在短短 年内,将对煤炭发电的依赖从大约三分之一减少到零,从而帮助该国变得更为清洁和绿色。 。,COP2652021203010(以上部分内容来自中国矿业报、煤炭工业网,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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