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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矿里矿外 | 专业律师带您了解本周矿产行业新规、动态
本期矿里矿外,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将继续为大家带来近期能源行业的******动态,时刻关注能源矿产行业法律动向,中吕律师事务所为您带来***专业的视角。 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年6月2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向各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做好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专职矿山救护队要做好备勤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水害事故救援演练,保证相关应急救援******及物资完好。接到召请出动后,快速反应,******有力抢险救灾。同时,规范使用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和用品,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主要目标为:到2025年,建设50个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对区域降碳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培育50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下称“骨干企业”),实施示范引领行动,形成较强的创新引领、产业带动和降碳示范效应。 示范基地主要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为主。基地建设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 三、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2021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四、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部署全省煤矿领域 “一停了之”“先停再说”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全省煤矿领域“一停了之”“先停再说”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工作安排,部署从即日起至明年4月底,在全省煤矿领域开展“一停了之”“先停再说”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聚焦六方面突出问题。一是政绩观存在偏差、担当意识不强、决策部署不科学;二是分类处置不认真,处置措施不精准,该关闭的不关闭,该整改提升的不整改提升;三是在煤矿发生事故后制定的排查整治方案不细致、针对性不强、时间步骤不具体;四是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层层加码,复产复工组织不力、进度缓慢;五是对辖区煤矿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精准研判不认真,监管执法简单粗***;六是煤矿企业隐患排查走形式、走过场、不遵守监管监察指令、重大隐患“马拉松”整改。 五、广西建成煤矿安全风险监测“一张网” 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广西安全生产工作暨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防汛抗灾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4月广西安全生产情况,宣布广西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正式启动。 广西煤矿安监局二级巡视员梁杰在发布会上介绍,已建成广西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系统,实现全区15处生产和建设矿井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工业视频“三大系统”联网和数据接入,初步实现“联网、看见、分析”的整体目标,建成煤矿安全风险监测“一张网”,实现快捷、精准、针对性监察执法。 六、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监测铁矿石、钢铁、煤炭、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人陈志江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今年以来,我国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密切跟踪价格走势,加强预警分析,定期监测铁矿石、钢铁、煤炭、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形成每周分析报告,并有针对性的实施有效监管。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研判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持续释放强监管的信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今年前4月全国采矿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03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5943.5亿元,同比增长1.06倍,比2019年1-4月增长49.6%,两年平均增长22.3%。其中,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2171.3亿元,同比增长1.03倍,较一季度增幅扩大25.9个百分点。 八、厄瓜多尔坦达亚玛美铜矿见矿超千米 据MiningNews.net网站报道,索尔黄金公司(SolGold)在厄瓜多尔的卡斯卡维尔(Cascabel)铜金矿坦达亚玛美(TAM,Tandayama-America)靶区******钻孔结果显示“潜力重大”。 TAM矿床的第1-7个孔都见到了铜金矿化,***浅见矿深度仅20米。 以上内容来自中国矿业网、煤炭工业网等网站,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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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金融视界 | 新《银行卡规定》实施,对银行及持卡人会有哪些影响?
2021年5月25 日,******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了较为******且系统的规范。 一、利息、复利、罚息、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问题。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根据《银行卡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应对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商业银行在格式条款的设计中应对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相应格式条款作出加黑加粗的突出设计,并向持卡人进行相应说明,特别是商业银行在信用卡推广办理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办理的情况,在银行营业场所以外进行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办理流程,可采取要求持卡人额外签署已了解信用卡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格式条款的说明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确保能够留足充分的证据,避免在出现纠纷时因难以举证陷入不利局面。 二、银行卡盗刷问题。 银行卡盗刷主要有两种,******种为线下的伪卡盗刷,另一种属于线上的网络盗刷,两种盗刷行为的共同特点主要体现在持卡人不知情情况下使用持卡人银行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行为,即《银行卡规定》中所提到的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按照《银行卡规定》,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银行卡规定》对持卡人以及发卡行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当持卡人对银行卡信息、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发卡行可以要求持卡人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当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可以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 根据我所律师检索,在《银行卡规定》出台前,各地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时,已根据持卡人及发卡行的相应责任对赔偿责任作出了一定划分,如葛某发现自己信用卡在境外被盗刷九万七千余元,葛某立即报警证明自己并未出国且银行卡一直在身边,之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判决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另一起陈某银行卡被盗刷二十余万元的案件中,因陈某银行卡密码泄露,且未能证明是因银行原因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法院***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陈某对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发卡行,在《银行卡规定》出台的情形下,应加强对银行卡客户使用过程中相关信息的留存,通过对监控录像存储设备进行更新、扩容等方式延长监控录像存储时间,避免在出现争议时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诉讼责任。 用户作为持卡人,应加强证据意识,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详述被盗刷情况并留好报警回执;联系发卡行进行挂失止付;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持本人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进行查询、存取等操作,证明本人银行卡与本人所在位置;同时也要保存好生效法律文书、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等证据材料从而对并非本人及本人授权交易进行证明,同时积极与发卡行及公安机关配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也能有效避免自己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借记卡及信用卡、消费时注意保护自身银行卡信息、废旧或过期银行卡及时销毁、不点击不明链接等,尽******可能避免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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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矿里矿外 | 我省整治露天煤矿越界开采乱象
一2021525以下简称办法《》。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矿山检查时发现重大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应成立调查组,提交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经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矿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矿山,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二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等重点工作 月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召开全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部署汛期特别是七一前夕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庆祝建党周年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会议要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实做细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和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供稳价,坚决防止事故屡屡重蹈覆辙,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位落到实处,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实际成效庆祝建党周年。 、生态环境部:年月底前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月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表明将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准备工作。近期,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号)的有关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基本完成配额预分配工作。生态环境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完成上线交易模拟测试和真实资金测试,正在组织开展上线交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拟于今年月底前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今年月全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增长国家统计局日发布消息称,年月,采矿业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同比增长。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亿元,同比增长。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实现利润总额亿元,同比增长,较前两月收窄个百分点。 20211-45106.218.4%9986.517.7%国家统计局表示,受市场需求改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推动,上游采矿业利润增长明显加快,原材料制造业保持较快增长。月份,采矿业利润同比增长倍。 、山西整治露天煤矿越界开采乱象 “长牙齿”的硬措施和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要求,山西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核查整改露天煤矿越界开采、违法占地等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到位,并督促限期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严格露天煤矿矿业权审批登记完善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视频实时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持打击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月日起山西省启用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移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通知,月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移动系统,以保障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方便、快捷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满足远程常态化监管需求。 APP+APP目前,该系统已具备上线条件,待完成用户注册和权限分配、使用培训等工作后将于月日正式使用。 、产煤大省陕西出实招保供稳价 据了解,目前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督促各地持续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和优质产能释放工作,保障煤炭有效供给,并加强运行监测,会同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组织,加大煤炭中长期合同兑现监督检查力度,努力引导市场价格理性回归,进一步发挥煤炭在经济运行中的压舱石和调节器作用,保障煤炭市场稳定和用能安全。 、新疆吐鲁番成功出让宗采矿权 总成交价为亿元 41.26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出让有力激发了企业投资热情和信心,使矿业权市场化竞争出让优势得到体现。据了解,近年来,吐鲁番市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功能区内的矿山陆续关闭退出。自年月起,该市自然资源局抢抓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机遇,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开展权限内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不断拓宽地质勘查投资渠道,在禁止功能区之外探明了一批品质高、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大理岩、花岗岩、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 、意大利煤炭协会:预测年全球海运煤炭贸易量增长近日,意大利煤炭协会在其年会上发布数据,年全球海运煤炭贸易量为亿吨,比年的亿吨下降,并表示,这是连续年上升以来首次出现的下降。 202020203.041.5%20204201913%该机构指出,年,煤炭仍是全球发电的主要燃料,燃煤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该机构预测,年,全球海运煤炭贸易量可能将比年增长,增加至亿吨,其中动力煤贸易量为亿吨,冶金煤为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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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行政观察 |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之行政处罚无效制度的变化与思考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于原《行政处罚法》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其中就包括行政处罚无效制度的修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三十八条摒弃了之前模糊的表述,与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规定保持一致。下文谨对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无效制度的变化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简要阐述,以供与大家交流学习。 一、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律概念 行政处罚作为***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行政处罚的无效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范畴。那么欲知行政处罚无效的概念,则应首先明确行政行为无效的的法律界定,随着我国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事实上,在我国1990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行政行为无效的相关内容。直到2000年3月,******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才出现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表述,而其判断标准更是与现今行政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大相径庭,第五十七条突破了当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判决方式的规定,在“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可见当时对于行政行为违法和无效并无清晰明确的区分和法律界定。 而在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于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判决分别予以明确,《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基于该规定,衍生出当下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概念,即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无效亦可以套用上述概念。 二、新旧《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无效规定的变化 在旧《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该规定也因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无效判决的规定及现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存在重大差异而备受争议。马怀德教授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中名为《〈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论述中针对上述问题指出“学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与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并不一致,对行政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也缺乏指导作用,甚至会引发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认定的混乱。” 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重新对行政处罚无效进行了界定,新《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可以看出,相对于确认违法等其他法律认定,确认行政处罚无效是在法律层面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程度***重的否定评价。 在马怀德教授《〈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中对该问题亦有论述“行政处罚的无效应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条件下实施的处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行政处罚。第二,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当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等依据时,处罚本身也没有法律效力。第三,行政处罚未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在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重作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无效行政处罚事由的界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该观点也***终被采纳,在新《行政处罚法》中得以体现。 三、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律适用问题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理解和认定 首先,基于行政处罚须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此处的“没有依据”相对于“没有事实依据”更宜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新《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作出即建立在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没有事实依据无法作出行政处罚。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在司法审查中一般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而非认定无效。 其次,此处的“没有依据”应当是指作出的行政处罚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即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达到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表述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在实践中,应严格区分“没有依据”和“适用法律错误”,后者更倾向于行政处罚本身存在法律依据,但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出现适用了其他错误条款或适用了已经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前者则完全无法可依,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2、“实施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理解与认定 此处的“实施机关”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主要指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那么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违法程度就已经达到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而关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涉及罚款金额超出法定幅度和限额等较为轻微的超越法定职权违法行为,一般应予以撤销;如涉及欠缺相应行政处罚职权而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新《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应认定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理解与认定 《行政诉讼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之一。那么要达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认定标准,“违反法定程序”就需要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与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的区分,如行政执法中未携带工作证件,但未对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未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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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矿里矿外 | 我省这些地区不再新增长流程钢铁项目
本期矿里矿外,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将继续带来能源行业的******动态。时刻关注能源矿产行业法律动向,中吕律师为您带来***专业的视角。 一、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受主要是国际传导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要多措并举加强供需双向调节。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关税、对生铁及废钢等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等政策,促进增加国内市场供应。着力调结构,抑制高耗能项目。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丰富优势,督促重点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增产增供,增加风电、光伏、水电、核电等出力,做好迎峰度夏能源保障。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大宗商品进出口和储备调节,推进通关便利化,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供稳价能力。 二、发改委:将加大铁矿资源勘察开发力度,正调研钢材与铁矿石等市场情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委新闻发言人金贤东表示,201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各有关方面持续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各地正在重点围绕退出产能、项目建设、历次检查整改落实、举报核查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将于5月30日前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情况。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分别带队,组成若干个现场检查组开展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实地检查。 金贤东表示,关于铁矿石供给保障问题,我们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从国内看,我们将加大铁矿资源勘察开发力度,加快推进国内铁矿新项目和在产资源接续项目建设,统筹做好社会再生钢铁资源回收利用,提升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国际方面,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发境外铁矿石资源。完善多元进口供应体系,鼓励企业拓宽铁矿石进口渠道,有序推进境外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和资源利用,优化供给结构。 三、国家能源局:2021年风、光约90GW保障规模,存量项目需按期完成 5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根据《通知》,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 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通知》还要求,今年各地除重点推进存量项目并网、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外,还要做好明年投产并网项目的储备和建设工作。近期,国家将发布2021年和2022年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各地要按照2022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结合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四、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四部门要求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等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和标准。印发之日后提交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申请的,依照本办法和标准执行。 http://www.coalchina.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39&id=129278 五、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并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了公告,公告指出: 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三、《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china5e.com/news/news-1114962-1.html 六、山西省:这些地区不再新增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长流程钢铁项目 5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简称“《计划》”)。从《计划》获悉,2021年,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山西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不再新布局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项目。 《计划》指出,山西省将有序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发展,鼓励长流程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在2021年******完成钢铁联合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七、山西省地方标准《智能化露天煤矿建设规范》宣贯会议召开 为更好地指导山西省露天煤矿开展智能化建设工作,5月14日,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主办,平朔集团公司承办的山西省地方标准《智能化露天煤矿建设规范》宣贯会议在平朔召开。山西省地方标准《智能化露天煤矿建设规范》是国内******智能化露天煤矿建设规范标准,具有行业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副处长尹龙在致辞中指出,《智能化露天煤矿建设规范》发布实施,将对山西省乃至我国露天矿山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八、山西: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显成效 自2020年底《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以来,山西已对全省656座井工生产煤矿派驻1141名安全监管专员,累计诊断出主要风险隐患3283条。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表示,自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监管专员监管责任心明显增强,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跟踪督促不断加强,企业整改力度显著加大;各级监管专员职责定位更加精准,专门针对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以及煤矿是否存在瓦斯、水、顶板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监管专员的监督管理,山西各地相继出台监管专员工作规范。晋城市安委办制定了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履职“十不准”规定、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办法,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编制了《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手册》。 据了解,山西省即将启用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移动APP系统,推动监管专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煤矿实施常态化监管。下一步,山西省还将出台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确保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走深走实走细。 九、淮北矿业智能化装车计量助力“智慧矿山”建设 近年来,淮北矿业坚定不移推进以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为核心的“四化三减”“两智一控”建设,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着力破解制约安全生产的重大难题,下决心建成“智慧矿山”“无人工厂”。据淮北矿业运销分公司信息化部部长王冀宁介绍,在朱仙庄矿应用的智能化装车计量系统是由淮北矿业主导,与江苏立源等单位合作开发的原创性科技成果,在国际处于领先水平,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专利7项,已发布企业标准,目前正在制定行业标准,并申报国家标准。 该系统基于边缘计算、压缩感知和低功耗广域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了车体智能识别、车辆牵引精准控制、装车精准计量等一体化感知与控制,从源头上杜绝“以煤补车损”现象,扭转了人工操作计量误差较大,潜亏现象的发生,减少了贸易纠纷,降低了经营成本。同时也提高了装车效率,极大改善了职工工作环境,降低了职工劳动强度。由于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满足国铁运输安全要求,降低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十、国际能源署:实现全球净零排放目标需前所未有的能源转型 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能源署18日发布题为《2050年净零排放:全球能源部门路线图》的报告说,到2050年全球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是一个重要且艰巨的目标,需要前所未有的能源转型。该机构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切实行动以实现该目标。报告指出,已有越来越多国家承诺在未来几十年内实现碳中和或净零排放,这是一个巨大进步。然而,即使这些承诺完全落实,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仍将达到约220亿吨。 报告就2050年全球实现净零排放目标提出一系列建议。首先,短期内各国政府应立即大规模部署所有可用的清洁和******能源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大力推动加速创新。其次,到2050年全球几乎一半的减排量依赖于目前尚处于示范或原型阶段的新技术。 报告预计,到2050年全球能源需求将比现阶段减少约8%。届时全球近90%的发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其中风能和光伏发电合计占近70%。报告还强调,国际合作、特别是创新和投资方面的合作对实现净零排放目标至关重要,国际能源署将致力于推动加速全球能源转型的国际合作。 十一、俄罗斯、蒙古、印尼各国******煤炭出口数据出炉 俄燃料动力综合体中央调度局数据显示,2021年4月俄罗斯煤炭产量同比增长7.3%,达到3500万吨。自2021年初以来,俄罗斯煤炭产量累计增长了8.5%,达到1.435亿吨。 2021年4月,俄罗斯向国内市场供应的煤炭增加了17.5%,至1,330万吨。4月份煤炭出口增长6.9%,至1,796万吨。自2021年初以来,俄罗斯向国内市场的供应量累计增长6.4%,达到5954万吨,出口供应量累计增长11.3%,达到6650万吨。 蒙古国海关总署(MCGA)发布******数据显示,1-4月份,蒙古国向中国出口煤炭688.22万吨,同比增加71.99%,占蒙古国煤炭出口总量的94.11%。4月份,因蒙古国疫情持续恶化,蒙古煤炭出口量大降,且当月中国成为蒙古国煤炭出口******目的地。4月蒙古向中国出口煤炭64.11万吨,同比下降35.60%%,环比下降68.57%。 此外1-3月份,印尼煤炭出口量累计为9631.7万吨,较上年同期的1.11亿吨下降13.3%。由于亚洲地区经济复苏步伐加快,需求增加,5月印尼煤炭基准价为每吨89.74美元,较4月上涨超过3美元。 (注:以上部分内容来自中国矿业报、煤炭工业网,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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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企业该如何应对
“”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年前实现碳中和,充分展示了中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决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我国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抓手。 一的发展历程 年月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号),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年月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号);年月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号),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搭建起整体框架,对项目减排量从产生到交易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范。 年月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碳市场建设成为******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 年月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发改委令第号),明确了中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完善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年月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号),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年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 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年月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号),提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 年月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号),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素和基本框架等,明确将“开展碳市场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碳市场管理制度和支撑体系”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年月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继续推进。 年月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国环规气候号),初步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电力行业,家发电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个履约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截止。 年月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号),月日起施行,为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法律法规和市场运行标准,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投入运行,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将从试点市场迈向全国市场。 (一)交易主体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同时要满足行业要求和排量要求才可被列入该名录。 2019-20202019-2020▲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和被列入单位的移除 存在以下情形的,相关单位应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①2.6②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另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11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根据的规定,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1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月日前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并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内容真实、完整。3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该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5重点排放单位应合法合规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配合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四、重点能耗行业企业该如何应对 《纳入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目前家发电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共有家。对于而言,将面临较大压力,尤其是免费比例还会逐渐降低,电厂的整体成本或有较大程度增加伴随被纳入的扩大必须要设法降低碳排放成本和履约风险******,做好核查工作。碳排放情况碳排放数据第二,熟悉政策法规。关注全国和地方后续配套规则及时开展培训,尽快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碳市场相关业务第三,评估减排路径。购买额外的配额和第四,积极履行义务。防止因违规行为遭受处罚第五,做好碳资产管理。盈余配额通过交易实现增值利用碳资产进行融资相应的碳资产管理部门或公司集中调配,优化履约。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来自政策、市场、法律方面的风险,企业未必能够完全掌握交易规则、相关监管规定及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等,对此,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咨询团队规避可能面临的风险。 可以预见,今后排放权也。,企业应,低碳发展,通过等手段,实现成本风险的***小******化以及,并在30/60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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