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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环境法瞰 | 司法亮剑“固废”顽疾!******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彰显从严治理决心。案例显示,法院对跨省非法倾倒垃圾、危险废物等行为实施重罚:上海4800吨混合垃圾跨省倾倒长江经济带案,主犯被判3年有期徒刑;黄河流域非法倾倒千余吨铝灰案,行为人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某商行进口被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大凤螺贝壳案,获法院支持行政处罚。这些判决体现三大特点:一是在长江、黄河等重大战略区域实施跨省污染行为从重处罚;二是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并追,形成******追责体系;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筑牢国门生态防线。案例警示企业须严守环保法规,推动绿色生产转型,同时展现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作用。 律师评论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跨省非法倾倒含重金属的有害物质(如案例1),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一十五条,进口货物被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即便取得许可仍属违法(如案例3),海关有权责令退运并处罚款。律师提醒,企业从事固废处置需严格遵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如案例2的铝灰)非法倾倒将可能面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九条)。建议企业建立固废全流程合规台账,避免触犯《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的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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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环境法瞰 | 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2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此法典将成为我国继《民法典》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分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计1188条,******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多个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这项法典的编纂是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旨在通过整合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来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法典草案解读 1. 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关注市场需求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问题。具体来说,草案分为三类情况处理现有法律:******类将10部现行法律整合为法典,并在法典发布后不再保留;第二类则是对现行中有关生态要素和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整合,继续保留原有法律;第三类则是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法典将原则性和引领性规定纳入其中。 据悉,此次审议整体的法典草案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并修改完善;适时将之前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稳步、有序推进法典编纂。 2. 关键制度与保护理念 在草案的各分编中,特别突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全局性和系统性要求。总则编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目标,并总结实践经验,将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污染防治编对污染物的管理和预防做出了更为******的规定,确保“蓝天、碧水、净土”的保护目标得以实现;生态保护编则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编结合现有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法律,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法治支持;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做出了******、严格和合理的规定。 污染防治编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草案分为9个分编、525条,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生态保护编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从“生态系统保护”的角度,将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整合为一章,同时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的专门规定;从“物种保护”的角度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整合为一章;从“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独特性及整体保护的角度,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相关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整合为一章;从“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的角度,将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整合为一章;单设“生态修复”一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修复活动作出规范。草案分为7章、265条。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放在“生态系统保护”一章之后,体现自然资源在保护和利用方面与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相关性和差异性。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应当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应当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限度发挥自然资源的价值。这样的体例设计,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围绕草案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内容,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提炼,******、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章“通则”中,一般规定部分,包括责任形式、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新旧法适用、责任折抵、免责事由、按日计罚、法律衔接适用等。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包括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支持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移送、上级监督等。第二章“罚则”部分,关于共性规定,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未按许可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违法设置排污口、未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三同时”和监测义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违法输入境外固体废物、发生生态环境事故、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的罚则。关于各领域特有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等其他污染,生态破坏、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罚则。 律师建议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推进,企业和个人对法律的遵循和认知将变得愈发重要。律师建议以下几点: 关注法律动向:企业和社会公众需要密切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进程,及时调整自己的环境保护策略,以确保符合新法典的要求。 建立合规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合规体系,及时评估和应对潜在的环境风险,避免因不合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加强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应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的监督和反馈,律师可协助团体或个人进行生态环境维权。 借助法律支持:在面临环境权益受损等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支持,通过生态环境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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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涉外法讯 | 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新机遇
近年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其中仲裁制度的发展成为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政策的引导下,海南国际仲裁院迅速崛起,成为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机构。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的动态、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建议。 海南国际仲裁院介绍 海南国际仲裁院于近年改制成立,旨在顺应自贸港政策,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该院的仲裁员总数达到1358人,其中近三分之一为境外仲裁员。自改制以来,海南国际仲裁院已接收的仲裁案件达到11731件,总标的额高达289.2109亿元,显示出其在商事仲裁领域的强大实力。此外,该院的仲裁裁决至今没有被撤销,充分展示了其公信力和专业性。 为了进一步提升海南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地位,2022年中央政府将海南省列为全国四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地区之一,这标志着海南仲裁机制的国际化进程加速。同时,海南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支持仲裁的发展,如2023年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引入了临时仲裁制度。 ******的动态是,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该政策于2024年3月1日实施。这一系列措施表明海南自贸港正在通过建立健全的仲裁和调解机制,提升其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影响力。 律师分析 海南自贸港的仲裁制度创新,为解决商事纠纷提供了灵活、多元的选择,尤其是临时仲裁的引入,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迅速启动解决机制。这相较于传统诉讼的时间和程序上,更加******且具灵活性。 然而,随着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首先,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性问题需要更加细化,以保障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跨国仲裁的管辖权和执行力,也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法律法规,确保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此外,在面对国际商事纠纷时,仲裁院的治理结构与仲裁员的专业性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效果。因此,如何吸引并培育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其国际化水平,将是未来海南仲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律师建议 针对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律师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企业与公众的仲裁意识,明确仲裁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以促进仲裁机制的广泛应用。 完善仲裁规则与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仲裁制度,特别是临时仲裁的具体操作规程,以更好地适应各种商事纠纷。 构建跨国仲裁合作机制: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加强与其他国家及地区仲裁机构的合作,促进仲裁的互认与衔接,以提升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力。 培养专业人才:支持海南地区的法学教育机构与仲裁院的合作,通过设立实习基地、培训课程等方式,为海南仲裁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总之,海南自贸港仲裁制度的发展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新机遇。我们期待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促进海南成为全球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中心,为海南自贸港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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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涉外 | 北欧华侨华人法律服务驿站——******期:聚焦国际商事仲裁
北欧华侨华人法律服务驿站是由北欧国际交流协会与中吕律师事务所共同打造的为侨服务公益平台。驿站借助“互联网+”技术,依托企业微信、网络邮箱等线上平台,委派专业律师为侨胞提供归国定居、养老、置业、维权、投资等方面的公益法律支持,切实帮助侨胞排忧解难,并以此为桥梁,推动山西与北欧、中国与******的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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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环境法瞰 |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如何判定?新规填补制度空白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如何判定?新规填补制度空白 2025年4月,生态环境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印发《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首次以量化标准界定生态破坏事件等级,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该规程针对*********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核心区等10类生态区域,明确破坏面积比例、生态功能损害程度等判定指标,例如核心区破坏比例达1%即可判定为重大事件。过去因缺乏标准,类似滇池长腰山生态功能丧失、青海木里矿区生态破坏等事件难以准确定性。新规实施后,前者将被定为“重大”,后者则属“特别重大”。生态环境部指出,量化标准(如具体面积阈值、损害指数)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震慑破坏行为,推动生态保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律师评论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四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涉事主体法律责任。该规程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标准(如*********保护区核心区1%破坏比例即构成重大事件),为行政机关实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认定《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据。律师提醒,相关主体若造成生态破坏达到规程列明标准,可能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机关按日计罚,甚至构成污染环境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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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中吕言法问道|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与抗诉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从快办理,在坚持公正价值的基础上,******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该制度以公正为前提,以追求效率为价值导向,因为在证明标准未降低的情况下,从宽的大幅让渡本身就是对效率******的注释,如果对效率没有充分关注,该制度将缺乏内在持续运行的动力。根据审判实践,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除少部分案件被告人是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为由而提出救济性上诉外,大部分案件,是被告人为服刑留所或者争取进一步从宽,以量刑过重为由而提出违约性上诉,即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以外的其他利益,一般指无因、投机等无效性上诉。被告人违约上诉一般并非真正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有异议,此类上诉本质上近似一种无效性上诉,但同样会消耗大量有限的司法资源。正因如此,检察机关为引导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既要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又要确保检察机关抗诉权的依法履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告人被赋予******的上诉权,表明国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的立场。国家之所以即使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也不加以法律制度性阻止,源于上诉权是对弱势被告人二审诉讼权利的******保障。认罪认罚系控辩双方通过一定形式协商达成的合意,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后,原则上根据量刑建议作出确认性判决。以此逻辑,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自愿选择,量刑结果已经得到被告人的事前认可,判决的公正性得到保障。被告人在量刑未逾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理应服判息诉。但是人性复杂且趋利避害,被告人达成具结书之前或许经过激烈思想斗争或者艰难取舍做出妥协,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制度支持下,被告人内心希望上诉以争取进一步从宽或者为了留所服刑等投机性或无因性上诉,此种心理是人之本性,法院应当给与适当理解。 抗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抗诉权重在纠正一审裁判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错误,本质上是一项监督权。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第五百八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具体情形。”据此,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前提是一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反向理解,如果一审判决、裁定正确,没有错误的,则检察机关不可以提出抗诉。抗诉权作为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国家职权,其行使必须要符合法定事由情形。一审法院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只要不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从形式上讲,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法定事由情形,检察机关仅因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就认定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法定事由。 二、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灭失,二审法院原则上可支持抗诉。 当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以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灭失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是否支持抗诉? 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根据2019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综上,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 其次,从法理上讲,认罪认罚案件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它是控辩双方的自愿协商结果,这一过程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并非检察机关的单向指控,无论被告人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事实上的大幅度刑罚从宽让渡,这种从宽的核心依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获得的量刑从宽幅度越大,其应当让渡的权利也就越多,被告人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通过权力与权利互相让渡,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契约、合意关系。契约、合意需要信守,否则有违诚信原则。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从宽之后又提出上诉,则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得以恢复,那么以前的权利让渡则归于失效。若其所获取的量刑从宽无法收回,必然导致权力让渡与量刑从宽失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二审法院只能作出相同或者更轻的判决,使得上诉的被告人在不认罪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从宽的福利这不符合该制度所倡导的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精神。 在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后,二审法院审查认定抗诉理由是否成立时,可审查一审认罪认罚程序是否适当,尤其是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前两步确认无误后,着重审查上述理由由所对应的事项;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依据上述理由的基类行推定上诉人在一定期间的悔罪态度,若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非真正悔罪,则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基础灭失,二审法院原则上可支持抗诉。 三、二审是否加重量刑,须综合考量一审量刑是否适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二审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款规定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查,以保证被告被告人上诉权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发挥二审法院监督一审程序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在认罪认罚上诉抗诉案件中,即便原判决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事实基础原判量刑,也不一定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当程度,二审法院仍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除认罪认罚外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评判一审量刑是否适当,有无改判的必要。 ******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撰文指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 针对被告人违约性上诉而提起抗诉的正当性值得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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