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概况
业务领域
服务团队
中吕资讯
专业研究
中吕党建
工作机会
专业研究
自然资源开发与并购重组
能源与基础设施
社会资本与金融证券
政府法律事务
刑事合规管理与辩护
民商事争议解决
税务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
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与诉讼
28
2019-02
中吕观点|《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亮点解读
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通过明确18条措施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月25日,为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的内容作出如下分析: 亮点一:商业银行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所谓“敢贷”就是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从而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能贷”,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比例,在内部绩效考核中要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对于考核突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从而保障“愿贷”的落实。本次《通知》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 亮点二: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要严防歧视、过度依赖抵押担保 《通知》提出对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应做到公平精准有效,具体来说:******,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企与国企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第二,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第三,坚持审核******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性质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 亮点三:健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 《通知》一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搭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以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对接,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一方面要求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亮点四: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加大 《通知》从三方面加强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督力度,******,商业银行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第二,银保监会2019年2月底前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第三,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2019年督查重点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
20
2019-02
聚焦|国家煤矿安监局:山西停、缓建矿井安全风险高,应加快推动淘汰退出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工作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9〕7号)。根据该通报显示,经过3个多月的专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共计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6366条,主要集中在违法违规建设、长期停建煤矿项目安全风险、部分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安全基础薄弱等环节上。其中山西省因整合技改建设矿井停缓建所占数量较大,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被重点进行了提示。就本次安全专项监察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国家煤炭安监局也提出了接下来的工作要求,强调一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严把安全准入关。二要严格监察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要推动长期停建煤矿淘汰退出。四要督促及时更新建设项目基础数据。 本次通报指出煤矿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和问题 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然存在。一是部分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二是部分建设项目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三是部分建设项目未按新标准、新要求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四是部分建设单位拖延组织竣工验收,存在联合试运转超期,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五是部分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组织生产。六是一些改建项目存在先开工、后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现象。 长期停建煤矿项目安全风险高。据统计,全国现有957处建设项目长期停建,如山西省七大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的整合技改建设矿井有一半左右停建或缓建。部分建设项目受各类因素影响,投入不足,施工不正常,时停时建,工期超期严重,部分建设项目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不到位,井下通风、排水、巷道维修、设备维护及隐患整改基本停止,形成新的隐患。 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协调管理力度不够,且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不高。二是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的问题普遍存在。三是部分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对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四是部分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基础薄弱。一是部分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技术管理、现场管理有漏洞,基础薄弱。二是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不科学、不合理。三是部分建设项目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具体,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开展情况表 (本文由矿业投资与并购部整理) 矿业投资与并购部 矿业投资与并购服务是中吕律师的传统核心业务。长期以来,中吕律师一直围绕矿业权流转、矿业企业并购、矿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领域进行专业研究,提供差异化法律服务。近年来,先后为华润煤业、中煤集团、晋能集团等省内外多家大型矿业集团提供了百十余起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目前,中吕律师在矿业企业并购重组、能源项目建设、矿业权争议解决领域,以其专业性、精细化、团队化的法律服务品质,受到客户和同行赞誉。 中吕律师在该领域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境内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及转让; 国内外煤矿和非煤矿产项目的投资、并购及融资; 国内外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项目的投资、并购及融资; 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碳排放交易; 矿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矿业企业的设立及规范运行、法律风险控制; 矿业权及矿业企业争议解决。
14
2019-01
中吕微论坛|煤层气勘查与******基本农田保护之间的平衡发展
******基本农田是国家根据当前人口及经济的发展,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终确定的不得占用的******性的耕地。相对基本农田而言,“******”二字更具刚性、约束性,意味着一经划定永远不能占用、改变。截至目前,******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体完成,全国共有2887个县级行政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际划定******基本农田15.5亿亩,我省划定******基本农田4891.52万亩。但如果刚性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确定即不得占用,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其他产业的发展,无法实现农业与非农经济之间的平衡发展,因此,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煤层气勘查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对此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煤层气是形成于煤层又储集在煤层中的一种自生自储的非常规天然气,其主要成分是烃类甲烷气体,在煤矿俗称为瓦斯或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井场用地具有点多面广,分布不均匀较为散乱,占地面积不大且能够复垦的特点,因此,如果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则会一定程度的限制煤层气的发展,煤层气作为一种新型的优质清洁能源,在倡导低碳经济的今天,在能源发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有丰富的煤层气资源,但对于煤层气的开发,相较于美国等国家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应通过相关政策鼓励煤层气的发展。2018年11月14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规范煤层气勘查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有关事宜的通知》(见附件),在煤层气勘查临时占地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为了保障******性基本农田不受到破坏,能够实现有效复垦,同时也对其作出了一定限制。 1、申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通知》虽对煤层气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放开了口子,但除了需具备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前提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耕地层,二是不得修建******性建筑物,三是需要经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确实需要经过基本农田,无其他选择同时其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2018年11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18〕1668号)中对油气勘察用地事项也进一步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油、页岩油、致密气等油气资源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由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勘探结束转入生产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进行土地复垦后按期归还。每年末,油气企业汇总本年度用地有关情况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用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问题。但复函对临时用地的时间未做规定,考虑到我国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以及其他省市关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定,因此,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仍应按照《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但具体的占用时间延续事项、复函是否更改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时间以及***终的审批权限会如何调整,静待我省进一步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但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对煤层气发展的重视。 2、申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应满足的程序性条件 上述是对申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需符合的实质条件,《通知》同时约定了相应的程序性事项,即在申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后,应产生两个方案,只是制定主体不同,一个是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勘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另一个是由申请单位应编制《复垦方案》,同时缴纳复垦费,编制后报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即可以作为《煤层气勘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附件。该复垦费其实是预缴,如复垦合格,则在临时占用完毕后即予退还,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用这笔费用组织复垦,因此,其性质属于复垦保证金。 在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申请、《煤层气勘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及其附件准备完整后,所在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统一汇总,***终报省自然资源厅论证,论证通过后即可以向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 3、占用期限到期后的复垦验收工作 以上是煤层气勘查单位申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需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及需满足的程序性条件,原则上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在占用期限到期后应及时通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复垦验收,如复垦达标,则会对此继续按照******基本农田进行管理与保护,如不合格,则应进行整改,如仍不合格,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之前缴纳的土地复垦费进行复垦。 4、申请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流程图 综上,煤层气勘查单位在勘查中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严格依照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申请,依法合规的进行勘查,且在占用期限到期后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达到******基本农田的标准。煤层气勘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除了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外,在符合申请标准后还应就占地补偿问题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临时占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并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这也是煤层气勘查单位需着重考虑的问题。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推动能源革命的蓄力加速期。要在新一轮发展中争取主动,做大做强山西煤层气产业,但在具体的开发勘查中同时应将当地的生态环境考虑其中,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临时占地手续,逐步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04
2019-01
住宅小区内停车位产权问题简析
随着城市汽车持有量的飞速增长,停车难的问题日趋严重,城市中不仅公共停车位紧缺,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也因规划设计面积过小、住户汽车保有量超出预期值等原因供不应求。关于小区内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已经成为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矛盾点,那么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究竟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小区业主所有呢? 2017年8月24日,******人民法院作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法民申2817号)”,裁定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联系。故豪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其中***关键的一个观点为:“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也即是说在此种情况下地面停车位不应属于开发商所有,而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是不是所有地面停车位产权都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其他类型的停车位如地下停车位产权又应属于谁? 现今市面上的住宅小区所涉及的停车位,大致可分为三类:小区地面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停车位、小区规划图内明确规划的停车位和小区人防工程改建的停车位。下面就针对以上三种形式的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做简要分析。 1、小区地面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停车位 住宅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是指以划线的方式在小区地面设置的停车区域。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住宅房屋并办理转移登记之后,房屋所有人即按份共有了该小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故小区建筑区划内(除规划时明确为其他用途的地块)应为所有业主共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彬在其著作《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中发表过如下观点:“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而《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在其表面划线设置的停车位也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对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在明确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停车位权属问题的前提下,由于目前仍大量存在人均车辆持有量增加,停车位严重不足的情形,若需要在小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位,应当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征求业主同意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而划定的停车位产生的相关收益如何分配作出明确约定(如可以将部分收益用于抵扣业主物业管理费)。完成以上程序后,才可以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位。 2、小区规划图内明确规划的停车位 这种情况多数是开发商从房地产项目用地报批时在规划内就存在停车位的相应规划范围。只有在建筑区域规划内建造的停车位且未将停车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开发商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在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后,业主才获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小区规划内明确规划为停车位的情况,也有相关判例明确其产权应归属开发商所有。在《平湖市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平湖耀江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332号中,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中阐述了如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发现,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开发商与业主进行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明确写明规划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来看,所有权应归开发商:如果规划车位、车库不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也就无权与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通过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发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款已经明确满足条件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文义解释,第二款规定的车位应属于开发商所有。” 由此可见,在开发商报批阶段已经在小区规划中设置停车位规划的情况下,该地面专用停车位或地下专用停车位的权属也应当归属于开发商,并且也只有此类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与上文所述******人民法院的观点不存在矛盾冲突。 3、小区人防工程改建的停车位 在现如今的情况下,商品房的地下人防工程都是由开发商投资的。那么小区人防工程改建的停车位产权是否应归属于开发商呢? 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即存在认定“民用建筑的人防工程应为‘投资者’所有”的相关判例(如(2014)盐民终字第01318号),亦存在认定“案涉地下停车位所在区域属于人防工程,所有权仍归国家”的裁判观点(如(2016)辽01民终6403号)。对此,笔者更倾向于******种观点。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可知,防空地下室(即人防工程)人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而应归属国家所有。现如今,建设人防工程已经成为开发商在开发商业住宅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应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因人防工程的性质和作用,并不影响其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人防工程改建的停车位收益权归属问题。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也就是说,经相关部门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停车位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且《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工程收益权也不可能因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给业主。 ***后,提醒有购买车位需求的购房者注意,在我国部分地区,购房前已经可以通过向所在地区房管局查询来确定车位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即在建成后是否可办理产权登记。而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楼盘的停车位均属于无产权停车位,也就是说,事实上开发商卖出的仅仅是停车位的租赁使用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更加注意停车位租赁年限的相关问题。
28
2018-12
如何正确应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执行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当企业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是协助对象应尽的义务。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协助对象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 甲公司系建筑企业,因与建筑材料供应商乙就货款支付发生纠纷,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支付货款。因甲公司无力履行法院判决内容,申请人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到期债权。为此,执行法院向甲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甲公司承包工程的发包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或留存丙公司与甲公司未结算工程款。丙公司应当如何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01、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明确人民法院可裁定向被执行人尚有收入未支取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02、不配合履行协助执行通知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因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止付效力,丙公司应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暂停向甲公司付款,包括直接向甲公司支付以及因欠付甲公司款项而为甲公司代付相关款项。如丙公司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不利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第56条的规定,如丙公司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内容履行义务,甚至擅自向甲公司或其他人支付的,对因该支付行为造成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乙承担责任。 03、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的救济途径——执行异议 本案中,如丙公司经核实发现,与甲公司之间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并未有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之多,丙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本案中,丙公司便可根据其与甲公司实际结算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时间 向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异议,需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时间。对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即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但对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企业,如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异议理由 本案中,若丙公司仅以其不具有履行能力或其与乙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提出协助执行异议,则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可能。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丙公司在提出协助执行异议时,应结合申请人乙申请执行甲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应满足的条件考虑,即从债权尚未到期、或者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争议等角度着手。 04、丙公司该如何做 ******,核实情况。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丙公司应立即了解其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债权,债权是否到期,债务金额是多少等情况。 第二,如存在到期应付款,须停止向被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付款。 第三,如对协助内容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15日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如提出的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债务金额确定后,应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确定履行方式。同时,应当与被申请执行人甲公司沟通,要求其出具同意将对该债务金额直接支付至法院,并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主张该笔款项的函件,降低甲公司事后向公司再次索要的可能。 综上所述,当企业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及时了解与被申请执行人合同履行情况,在确定债务数额后,确定是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债务金额确定后,需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确定履行方式。通过正确的应对姿势,做到依法履行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同时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12
2018-12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其法律风险
2018年6月28日,平安银行因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企业提供融资,被天津银监局罚款50万元,引发企业和银行的强烈关注。环保不达标,为何企业就贷不到款?这其中的依据是什么? 这源于我们国家建立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该制度于2011年在国发〔2011〕35号文件中正式提出,于2013年12月18日由原环保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并施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概述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1、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包括以下十类: 非上述十类企业的,可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息评价。 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环保不良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包括14中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将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①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③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④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⑤排污超标行为;⑥违法排污行为;⑦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⑧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⑨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⑩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⑫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⑬以******、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⑭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需特别注意的是,环保警示企业、环保诚信企业及环保良好企业出现上述 “一票否决”情形的,将会被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布。 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共享 根据《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自2015年以来,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每年均在官网公布当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上述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法律风险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其评价结果将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办法》规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若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良好企业的企业,将不仅会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激励措施,也会受到财政部、银行、保险、国资委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政策优惠;若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会受到上述部门的联合惩戒风险。具体风险如下: 1、行政许可从严审查风险 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会涉及到行政许可事项,一旦该企业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根据《办法》规定,行政许可单位可对企业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审查的风险,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这将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2、环保专项资金从严审批风险 根据《办法》规定,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财政补贴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申请、安排和拨付应从严审批;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将会面临被直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法律风险。这些资金对一些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3、评先创优受限风险 根据《办法》规定,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环保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直接不得评先创优。 4、金融支持受限风险 根据《办法》规定,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5、取消政府采购名录风险 根据《办法》规定,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失信企业产品或者服务。这对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来说,将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6、其他约束性措施风险 需按季度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环保部门可加大执法监察频次等。 三、总结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评优创先、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受限甚至禁止的风险。虽然目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仍在完善当中,但实践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已经在逐步运用。企业应积极转变思路,享受环保诚信企业带来的政策优惠,防范成为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后引发的失信联合惩戒法律风险。
上一页
1
...
56
57
58
59
...
94
下一页
电话:0351-7537561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