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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法律服务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契机
【摘要】互联网产生了在线法律服务模式,由于网络社交平台、移动互联网终端科技的不断发展,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服务模式、方式和规则都受到了影响。互联网的引入拓展了客户获得法律服务资源的机会,可以做到对客户精准服务,让律师可以详细的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和所要咨询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要依法使用互联网咨询平台,加强职业自律和遵守法律法规。 【关键词】法律服务;律师;律师事务所 一、互联网律师服务的日益普及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现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智能化,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也是社会治理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云计算等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服务行业也概莫能外,传统律师服务主要是根据案件流程的不同阶段来服务客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仅仅关注了自身的利益得失,而没有完全的顾及到客户的要求,使得客户的想法往往不能完全的表达出来,一个案件的分析仅仅围绕律师的想法展开。导致律师在与客户的交谈中往往缺少沟通与交流,使得法律在线往往不能发挥其全部的效能。 但令人庆幸的是由于科技不断进步,在互联网时代,现在的“互联网+”法律服务不仅仅去追求自身的利益得失,而是去尽可能的满足客户的要求。而这些网站的收入来源也不仅仅局限于客户,也可以逐渐的向律师界发展,也就是向律师索要一定的中介费用。依据各种方式来保障客户的要求权益,以此来吸取合作项目,达到业务集聚的效果。 二、互联网为律师提供服务带来的改变 (一)律师在线服务模式的创新 互联网创新了律师在线服务的模式。网络与法律服务相融合并不仅仅是想要让资源分配的更平均一些,还希望可以扩大服务业务的范围。中国当前的律师学习领域存在较大的倾斜度,律师们往往向工作少收益多的专业靠拢,许多文书倒成了推动交易的方式。而结合网络的其中一个好处就在于可以将咨询变成核心业务,并且让各个领域的律师都有权得到相应的业务资源。 法律在线服务使得咨询往往可以依靠************等方式进行,并且使一系列的付费、咨询、解答过程全部在网络上进行。这种做法使得咨询人(客户)少了许多繁琐的咨询程序。并且法律在线服务不限时、不限地,使得客户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咨询,改变了过去地点、时间受限制性的传统咨询服务模式。 表1 律师事务所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的区别 由于互联网的出现,让律师的在线服务打破了原来时间和地域的局限性,使得法律资源分配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完善。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范围************地得到了拓展。互联网上的网络服务快捷简单,使得通过在线服务咨询业务的人群在逐渐放大,也让网络服务更加的亲近我们的日常生活。 (二)律师服务方式的改变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线下法律服务的提供模式,随着自媒体和互联网移动设备的普及,法律服务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法律服务产品的形态本质上并没有变化,只是服务方式由原来的传统服务演变为“精准服务”。 在法律服务方式方面,“便捷”、“精准”成为互联网律师服务的特色,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互联网移动终端拓展了律师提供服务的渠道。律师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量身定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许多国内******的法律服务网站,如锦天城、大成等律师事务所,都善于利用互联网拓展全国性的法律服务,扩大在线注册律师会员的数量,把法律服务的需求都分给不一样特长的律师,然后以数量的优势替代高利润,减少中小企业和自身的消费成本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模式。目前的服务公开化,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能够在一定的透明环境中互相选择的状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对客户与律师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导向,用市场“无形之手”把法律资源调配到创造******效益的地方,用利益带动竞争、用竞争建设规则,用“规则服务行为”,这将是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可以发挥的作用和特色。 (三)律师服务评价的改变 利用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律师业要加强职业自律和遵守法律法规。我国大多数律所的发展太过于“规模”,而忽视了“质量”,从而没有办法确保律师队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定价过高、律师不负责任、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接受服务的问题等,这些都是常年存在的情况,这些不仅要依赖制度的解决,而且也需要借助互联网调查在线法律服务的质量,互联网为客户对律师服务的反馈提供了机会。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利用互联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职业自律、服务质量的控制、营销手段的提供和资源的集约化管理,这些都离不开互联网。 三、互联网时代完善律师服务业的对策建议 (一)运用互联网拓展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数量 要善于运用互联网,实现律师服务的大数据分析。互联网时代律师服务业可以实现“数据化”。首先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是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信息中都会有代理律师的信息。 如把代理律师的信息抽取出来,就可以发现建立“办案大数据”,如某某律师在近五年、近三年办过的案件类型、代理的情况、胜诉率等等,就可以用来作为分析律师能力的数据。互联网时代,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和淘宝、天猫服务模式是一样的,传统的法律服务的“双向选择”,变成了“海选律师”,“互联网+法律服务”本质上是为双方提供一个平台,律师供给和客户需求。 (二)互联网将法律服务和客户需求对接起来 在互联网条件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可以******实现。“线上线下”的服务类型可以满足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事务所要善于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对律师服务和客户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研判”,善于进行类型化处理,让千差万别的生活语言被翻译为“法言法语”,加速互联网背景下法律服务的智能化。做好互联网背景下律师咨询服务的归档工作,做好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分门别类。做好在线咨询与委托授权的工作,律师事务所要建立专门工作部门,配备懂互联网技术的人员,做好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全天候的法律咨询业务员时时跟踪和在线服务工作。做好客户对于法律服务后的反馈数据处理,这是评估律师服务质量的一个非常的方式,在传统法律服务模式下,律师与客户联系始于案起,终于案了。每当案结事了,律师与客户之间联系终止,在互联网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就可以对涉案的客户(当事人)的法律纠纷发生率进行分析,预测可能会再次接受委托的可能性。 (三)做好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互联网时代毁誉参半,律师要依照《律师法》及其执业伦理和规范,依法合规地为越来越多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互联网时代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创造了机遇,为实现律师服务的“线上线下*********、全时段的法律服务创造了制度契机。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辩证地来看待,科技永远是把“双刃剑”,互联网为法律服务拓展时空的时候,也为律师依法合规执业带来的挑战,互联网上网民言论良莠不分,需要律师服务要坚持正确、正面的意识形态导向,反对借助某些案件进行“炒作”、“造声”的不当行为,也要杜绝片面言论、不当言论,毕竟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律服务领域内扮演了权威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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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律师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机遇与挑战
生态文明建设自党的十八大提出以来,不仅在国家层面纳入“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中,而且在实施层面推出一系列的顶层设计进行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当前***重要的战略部署。 总书记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要求,要站在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统筹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1]。这将给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机遇,同时也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 Part.1、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的背景 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正经历着一场自上而下的自我革新,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法律体系完善、司法救济等领域,基本形成了*********向立体纵深发展的良好趋势。 (一)政策方面:逐渐细化的顶层设计 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十八大中首次提出并被纳入“五位一体”布局建设中,2015年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细化搭建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将生态文明体制方面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被写入国家五年规划,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习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六大原则、五大生态文明体系。 (二)行政方面:科学的行政管理方式 2015年8月9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2016年1月起,中央开始实施中央环保督查制度,督察力度空前,问题解决力度前所未有,2018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组建,将分散的职能统一,可以确保监督、管理、治理无死角,使得行政管理方式更科学。 (三)法律方面: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 随着今年3月份生态文明入宪,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已逐步形成。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2015年)、环境要素保护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环境标准及环境法律责任规定等。 (四)司法方面:日趋成熟的司法救济 目前中国有超过130家环保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审理生态环境类案件,据报告,仅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民事案件187753件,行政案件39746件。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确认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实践中,检察院也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主体参与到案件中,司法救济日趋成熟,成为保障生态环境的案件的***后防线。 Part.2、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机遇 在上述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的背景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无论是政府实施重大生态环境项目,加强环境治理,还是企业改善环境保护,发展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其中的机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将大有可为 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主导力量,承担着重大责任,律师应积极寻求机会做好政府的法律顾问,帮助政府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预防和治理生态环境问题。律师能大有作为的方面可以有: 就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及环评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和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衍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政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服务政府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协助政府探索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工作,为通过市场化机制鼓励和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帮助。在政府处理因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时,协助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生态环境类纠纷处理方式将会多元化 生态环境的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律师发挥专业优势为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目前环境方面律师***主要的工作,特别是民事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他们大都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而且贵州和江苏两地均以律所牵头建立了环境保护律师调解中心,为生态环境纠纷提供民间帮手,从另一个角度启示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向。 (三)企业环保非诉法律服务将逐渐凸显重要性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减轻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压力,要求企业更加重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律师为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将越来越重要,可以通过:①在为企业设立、并购、重组和重大项目开发建设等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要综合评估目标企业、目标项目生产经营方略在环境、资源安全等方面的风险;②为企业争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益,以保护环境换取发展动力;③通过拓展节能量、碳排放、排污权、水权交易法律服务,帮助实现节能减排的企业获得发展;④通过拓展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环境金融法律服务,满足保护环境企业的融资需求;⑤通过企业税务筹划,落实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 Part.3、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挑战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工作是一项新型律师业务,业务领域还不够成熟,实践中律师会面临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律师人才稀缺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涉及法律、环境、能源、经济、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律师必须具备专业性和复合性相统一的综合素质,既要学习把握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的******内容,也要及时了解和分析国际上新能源、低碳经济、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等产业发展趋势,可以说目前能有这样知识储备的律师屈指可数。专业律师人才的稀缺,导致业务领域的不成熟,律师可以提供什么样的优质法律服务,有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仍需要探讨和实践。另外,由于该领域法律服务盈利模式尚未形成,更多的是需要律师的奉献,不少专业律师不会倾向于优先选择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服务。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要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需要学习积累更多的专业知识,“打铁还需自身硬”,另一方面还需要引导和培养更多的储备人才。 (二)业务平台尚未搭建 虽然律师应关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找准法律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寻求与政府的合作;但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者和执行者,也应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购买法律服务,形成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平台。目前这样的平台尚未搭建完成,律师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单一,主要是代理诉讼和出现环境事件后提供咨询,包括首先是作为环境维权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其次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再次是帮助当事人与污染企业进行调解或者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这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服务的一小部分,更多的还需要通过政府来参与到生态文明的建设当中去。 (三)公民生态文明法治维权意识淡薄 公民生态意识是公民在人与社会、自然整体优化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观念,在现代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法治平衡保障着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发展,但是,如果人们的生态法治观念淡薄,生态法律就会遭到任意践踏,环境权是人的***基本的******,但这项权利并没有深入人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环保意识不足,环保意识能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垃圾分类,大到生态意识,许多人并无这方面的意识;二是环境权尚未行使,面临环境污染的情况话,许多人并不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即使有环保协会等公益组织建议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仍产生“怕诉”“拒诉”的情形,使得破坏生态的行为恣意妄为。这对律师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现象,反而会影响更多律师的积极性。 Part.4、结 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宏伟蓝图愈来愈清晰,面对这样的历史机遇,广大律师应当积极投入到生态文明的建设当中,迎接机遇、不惧挑战、尽快提升综合素质,淬炼业务能力,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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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初心纯正 行稳致远
初心纯正 行稳致远 ---在全省实习律师上岗培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再过四天,大家就将拿到律师执业证,开启你们的律师职业生涯,这对于每一位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人来讲,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在你们即将踏上新的征程前,省律协举办了这次培训活动,虽然时间很短,但意义重大,既必要,与很重要。 首先,这是一个整装待发的出征仪式。我们通过集中学习、重点培训,想提醒各位,律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不容玷污,不可任性。需要用心去做,需要有尊严的去做,需要当作崇高的事业去做,需要有不畏艰难,勇于挑战的精神。 其次,这是一场大道至简的职业素养训练。 我们通过像今天上午张智书记职业道德课程的设置,告诉大家,一个律师应当具有明确而坚定的职业信念,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为什么而做,始终将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使命,将实现法律的正义作为自己的目标;告诉大家,律师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勤勉尽责,谨言慎行;告诉大家,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爱护自己的名誉和声望,心存敬畏,胸怀感激,严格自律,光明磊落,诚实正直,尊重他人。初心纯正方能行稳致远。 第三,这是一次行业精神的文化接力。我们通过资深律师的实务讲授,让即将投入激烈竞争的青年律师清楚律师行业需要有千锤百炼的工匠精神,需要有正道相承的职业传承文化。 毋庸置疑,五天的课程要传递给各位的是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重要执业理念;是匡扶正义、追求公平、热爱公益的职业善念;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思想信念。希望大家由此展开自己辉煌的职业画卷。 同样毋庸置疑当今律师是幸运的。你们赶上了律师事业的黄金期:******依法治国战略的正在实施,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全覆盖,律师参与行业调解和专业调解工作逐步展开,律师参政议政的不断深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更为广阔;律师权益维护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今天的律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令人自信和骄傲。 同时应该看到,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深刻影响着法律服务市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与不平衡不充分法律服务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律师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面临着调整和改革。 二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律师工作需要找准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着力点,要求我们调整服务方式和方法。 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律师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对律师法律服务模式产生深层次影响,要求我们做出反应。 五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情况,以及新一轮国企改革使企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新变化,与我省律师专业化水平普遍较低、服务能力较弱的现状形成较大的的不适应,需要我们解决。 六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不断推动服务贸易国际化,法律服务国际化步伐日益加快,我们的涉外律师人才短缺,无法满足涉外业务需要。 机不可失,时不我待。进一步改善自我,******提升服务能力的重任已经落在我们肩上,希望大家勇挑重担,不负时代的期望。 要清醒认识到,我们的队伍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有的律师剑走偏锋、见利忘义、心浮气躁、没有担当。尽管是少数,但败坏了行业风气。希望青年律师有自己的辨别力,有正确的是非观。高起点规划好自己的职业人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讲的是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职业操守,是律师执业的根基,根深方能叶茂,基稳始得登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行业的政治性、专业性、社会性都很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 律师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讲政治是律师工作的******属性。要深刻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之魂。希望大家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不负伟大时代,不负职业使命的好律师。 祝各位学有所成,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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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
网约车该如何“保险”
时隔5天,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儿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持续发酵。 仅仅三个月,滴滴顺风车再次出事,又一个年轻漂亮女孩遇害,让社会各界对这个行业给予了从未有过的关注。 在北京、天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滴滴开展联合约谈后,广州、重庆等地也相继对滴滴出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自8月27日起,滴滴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重新评估业务模式。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出行愈加便捷,但是出行安全、侵权责任承担、保险理赔等问题也相应而生。尤其是网约车出事后,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和保险理赔问题至今仍有争议。小编脑洞大开,想着我们是否可以从网约车保险制度这一层面来深入探讨,使保险成为监管、安全的第二层保障。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中国移动端出行服务用户乘客数量已达4亿人次,可见网约车市场规模很大,用户接受度较高。虽然有部分平台提出了保险方面的承诺,但还存在大量车辆没有投相应保险的现象。那么如何使网约车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还能保障安全,现在从网约车保险规制来谈一谈。 Part.1、保险规制问题 网约车出现已经出现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政府部门迟迟不肯授予其相关证件,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约车这一全新产业的出现使得用来保障安全的保险行业无所适从。网约车在运营成本、保险费用、事故频率等很多方面都不同于已有的出租车,如果使用已有法律法规,必然会导致出现很多困难。因而保险如何保障网约车行业运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带来的损失,不仅需要保险行业思考,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 Part.2、网约车保险规制对策 保险行业面对网约车,不仅要提升自己车险方面的业务能力水平,而且要积极研究风险变化,加强与网约车平台的合作,了解网约车司机驾驶行为数据,为进一步进行车险定价机制改革做准备。 1、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 目前,网约车行业十分需要保险,但是作为一个全新的行业,其所面临的风险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网约车合法地位还没有被***终确定是导致很多保险公司踌躇不前的重要原因。交通运输部前段时间出台的具体规定基本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如何在实践中得以***终落实,还要看各地结合自身情况所确定的***终管理细则,才能使得网约车合法地位得以确立,***终得以有效地防控安全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以及网约车平台的信心。 保险行业面对网约车,不仅要提升自己车险方面的业务能力水平,而且要积极研究风险变化,加强与网约车平台的合作,了解网约车司机驾驶行为数据,为进一步进行车险定价机制改革做准备。 2、网约车保险先行立法 在当前情况下,网约车保险先行立法既能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网约车现行发展。保险事项需要通过立法确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网约车平台进行投保 将网约车平台准入建立在网约车平台投保制度上,也就是说网约车平台想成为合法平台,首先就要给本平台内部的所有车辆及人员投保险,保险范围要包括网约车运营的全部阶段。 网约车平台车辆有很大的流动性,而且网约车服务本身变化很大,所以网约车平台的保险准入不能采取普通的保险准入制度,******采用首先认为所有的平台都具有相应的资格,然后在日常运营中通过监督来管理网约车平台,如果一个平台被发现有车辆或人员没有投保或者是所投保险不够******,此类现象达到一定数量后会失去网约车运营资格。表面上看,网约车平台只是提供信息,但网约车司机如果不和网约车平台签订合同或者是签订合同后不遵守网约车平台方提出的对车辆性能、行驶里程、事故记录以及司机资质等方面的硬性要求,就无法使用平台信息并和乘客完成***终的运输合同;乘客只有在同意平台提出来的关于违约责任、价格支付等方面的要求才能通过网约车平台获得出行服务。所以网约车平台公司实际上是交易一方,并不只是信息提供者。首先,平台对双方能力进行监管,让其作为投保人比较合理。其次,网约车平台公司资金雄厚,同时有迅速占领发展空间广阔的网约车市场的需求,这些都使得这一计划可行性得到加强。 日前,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渐成熟,互联网行业对技术升级、产品更新等方面的需求更加强大,互联网巨头很多都开始向网约车行业投资。对入驻平台的车辆、驾驶员、乘客等统一进行投保让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有利于促使平台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各的审查,对网约车运营加强监督,成为监管的第二层保障,而且能够准确快捷的将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等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实现与保险公司信息共通,保险公司才能够准确的预先估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用的数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后也能够很快得到赔偿,难以获得保险理赔的现象会很少出现。 (2)确定保险阶段和保险类别 对于保险阶段,当网约车平台作为投保人时,其所投保的阶段应该为平台软件被使用的整个过程中,也就是驾驶员从打开到关闭平台软件的全过程。这一阶段又由三个不同的小阶段组成,在每个阶段都有其投保的险种。从驾驶员打开平台客户端但是还未找到乘客的期间是******阶段。在这一阶段,投驾驶员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之来保障安全。司机从打开平台客户端到乘客上车前是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平台投保的主要是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驾驶员险,和******阶段区别不大。乘客从上车到下车的阶段为第三阶段网约车平台除了要投与上一阶段相同的保险外,还要加上乘客的车上人员险。 (3)合理的保险费率设定 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商业车险改革有着跨越式发展,但对比发达国家的相关行业就可以发现我们仍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要在结合自身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在设定网约车保险费率时,首先要严格审查检验司机注册的信息;其次要检查驾驶员以往的驾驶经历;***后就是通过GPS以及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信息来确定司机行驶的范围和距离。凭借上述条件来使得保险费率尽量科学,进而解决目前网约车保险费率不合理的问题。 Part.3展望 作为新兴事物,我们承认网约车存在弊端,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这项服务。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的一味禁止,那样不仅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便利,同时也背离了当前鼓励创业,激励创新的政策导向,不利于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行业进一步发展,我们要做的应该是借鉴已有成功案例,吸收过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保险机制,探索设立******科学的准入机制,让能够满足条件的参与者进入行业,服务大众,不断完善有关监管体系,以法律等手段努力解决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努力平衡创新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网约车的健康发展,便利人民群众的生活,顺应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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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
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机制
在党的十八大确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来,生态文明一直被放在突出的位置。2017年7月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在对矿业权进行核查、清理的同时要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基础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与此同时,河南、湖南、甘肃、内蒙古等省份也纷纷出台文件,严禁新矿业权进入自然保护区,同时明确已设立的矿业权也要全部退出。在全国范围内,矿业权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退出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矿业权如何退以及退出后原合法拥有矿业权的人利益应如何保护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01、矿业权退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的开发与自然保护区之间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存在矛盾。采矿涉及到矿山基建、矿石开采、选矿、矿产品运输等多个环节,可能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动植物、地质环境、水、空气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所以我国《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做出一定限制。 1.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的限制 《矿产资源法》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法》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行政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的限制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禁止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部门规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的限制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挖砂、取土、开矿活动。 4.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十部门57文件”)指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 02、矿业权退出的实行方式 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对于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重大,但是矿业权的退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就会矫枉过正,不能达到平衡自然保护和矿产开发之间的利益平衡,无法实现立法初衷。笔者认为,矿业权的退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退出方式应区分采矿权与探矿权 矿业权分为采矿权与探矿权。探矿权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从本质上来看,探矿行为对土地表层和地面自然生态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而采矿行为则是涉及到基建、开采、运输等多个环节,对地表以及区内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均规定禁止对森林、草原等地面植被或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活动,而非明确禁止矿业权不能与上述区域重叠。所以从原则上来说,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应当区分探矿权与采矿权,对探矿权的限制应适当减少,甚至对于一些几乎不影响地表生态的探矿权活动,应不做禁止。 十部门文件规定矿业权必须全部退出自然保护区,严格来说,这一规定无法律依据。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而探矿行为不属于生产性项目,不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但十部门5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故该文件要求探矿权必须退出自然保护区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 而各省市现已制定的矿业权退出方案中,并未区分探矿权、采矿权,而是要求全部限期退出。虽然此规定已经成为各省市的通行做法,但其与自然保护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施行采矿权退出的政策初衷是否一致,仍值得探讨。 2.退出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 如前所述,我国《森林法》《草原法》《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对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均做出一定的限制,但是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未完全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条例》则是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十部门57号文件也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要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所以采矿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而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57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但在实践中,很多自然保护区仍然存在区域范围划分不明确的问题,这将直接导致矿业权退出的范围不明确。同时很多自然保护区虽然范围确定,但是其功能区的划分却模糊不清。因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内要求矿业权退出的程度不一,核心区与缓冲区内矿业权必须退出且不能新增,而实验区内则需要根据矿业权对于环境的影响程度而具体判断,所以在制定退出方案时需重点明确矿业权的范围,同时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也应当进行严格核实。 03、矿业权退出的补偿机制 1.矿业权退出的补偿依据 矿业权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矿业权的取得是基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而政府要求合法取得的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应当定性为矿业权的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此条规定,矿业权人在***初取得矿业权时是一种有权取得,而且矿业权人也已经缴纳了资源价款,此时政府如果要求矿业权人退出自然保护区,则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权利人进行相应补偿。 十部门57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但各省市对此做法不一,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未提到对退出的矿业权进行补偿,而是仅规定达到验收标准的矿业权退还资源价款。《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则明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内合法的工矿企业退出补偿办法,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补偿退出的企业组织实施补偿。 2.矿业权退出的补偿方式 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后,通常区分矿业权是否到期来确定补偿范围。 如果已经到期的采矿权退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采矿权到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此种情况不需要进行补偿;如果是已经到期的探矿权,探矿人在申请转为采矿权时,因为自然保护区原因而未能办理登记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是未到期的矿业权退出,则无论是探矿权或采矿权,都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于应当补偿的矿业权,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成本补偿法,即对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已进行的前期投入进行补偿,主要包括:已经已经缴纳的资源价款,探矿勘查投入,矿山基建投入等;二是评估作价法,即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依据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如甘肃省规定,如政府与业主协商不成,由县级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建设成本。拆除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由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鄂尔多斯市则规定对于已经缴纳的资源价款及前期投入进行补偿。也有省市未明确具体的补偿范围。总之,补偿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预期利益损失通常不予补偿。 04、结 语 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背景下,全国范围内矿业权退出已经是大势所趋,在未明确矿业权退出范围的前提下,矿业权人应尽早对自身矿业权进行核查,如果存在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可能,则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前期投入。而国土资源部门也应意识到,在矿业权的退出过程中应注意程序正当,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新的业务领域,律师特别是环境、资源专业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推动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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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背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及其犯罪特征
针对今年3月份临汾市环保局人员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于8月6日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CCTV新闻联播于当晚对约谈进行了播报,根据约谈内容,涉案16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究竟什么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次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法律后果为何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或停职处分,而是构成犯罪了? 案件始末 2018年3月底,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并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法移送公安部。2018年4月11日,公安部将案件移交山西省公安机关。经调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组织指使许冬等人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行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张永鹏组织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2018年5月30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注:上述来内容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生态环境部约谈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文章内容。) 环境监测数据及其造假行为 1、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目前主要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水质量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会汇总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供研究,并实时在环保部门的官网进行公示(如下图1、图2)。 图1:全国环境监测实时数据 图2:山西省环境监测实时数据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所以我们国家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 临汾环境案中提到的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是指“十二五”规划以来,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立的1436个国控监测站中的6个,针对一些投资大,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危害严重的,容易造成重大的环境危害的建设项目和运营项目。 2、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根据原环保部出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分为三大类共27种弄虚作假行为:******类是篡改监测数据,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共包括14种情形。第二类是伪造监测数据,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的8种情形。第三类是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的5种情形。 临汾环境案中张永鹏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干扰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构成******类的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行为构成第三类的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均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缘何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以此来分析一下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一行为缘何能构成犯罪。 1、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社会危害性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意味着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这容易造成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是侵害公众知情权,影响政府公信力,环境监测数据实时更新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一旦被发现数据造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将受到公众质疑;另一方面是错误数据会误导环境管理,作出不恰当环境决策,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是政府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环境决策的基本依据,进而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2、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刑事违法性 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此次临汾市涉案人员判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怎么会构成这个罪名?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违反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临汾环境案中,涉案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的行为属于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情形,因此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这里重点排污单位尤其要注意,如果是其出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可能同时还构成污染环境罪。 3、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应受刑罚处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态环境部约谈内容显示,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主犯张文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主犯张烨、张永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3名从犯中,负责监测站运维工作的崔勇、张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其余11人分别处以拘役4至6个月,缓刑8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处罚。 总结 环境监测数据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长远来看关系着人民幸福生活的福祉,如果为了完成环境质量形式上变好,进行数据造假的短视行为万不可取。此次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被判刑并非全国首例,就在2017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关于西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涉案人员张某、唐某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和一年又五个月。临汾市环保局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吸取教训,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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