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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18-08
“弃风弃光”公益诉讼背后的思考
近期,一则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大家的关注,宁夏电力因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其省内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被自然之友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除要求其依法全额收购外,还应承担此前因“弃风弃光”(注:指因电网无法消纳等各种原因导致的风电、光电停机现象)后由煤炭发电替代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等,诉状写明初步计算后索赔3.1亿元,该案于2018年1月立案,4月10日召开了庭前沟通会,原、被告双方交换了意见: 原告认为,与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相比,燃煤发电过程中产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烟尘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会对人体健康、作物、建筑物等产生很大危害,是大气中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此外,燃煤发电还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并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与宁夏一样,甘肃“弃风弃光”问题也比较严重。基于同样的理由,原告自然之友此前也将国网甘肃电力公司甘肃诉至法院,目前还未开庭。 在这起公益诉讼提起之前,我们都或多或少的了解我国西北部地区存在弃风弃光现象,但对造成弃风弃光的原因、电网企业在其中充当何种角色,电网企业与弃风弃光存在什么关系,我们知之甚少,对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弃风弃光原因分析 (一)弃风弃光的数据分析 在分析弃风弃光原因之前,先通过以下几组数据直观的了解我国弃风弃光的现状。 1. 各年份弃风弃光数据 以下是2015年——2018年全国的弃风弃光数据,可以看出,弃风弃光率在逐年下降,但要实现将弃风弃光率在2020年控制在5%以内仍需做出巨大努力。 2.2017年部分省市数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开数据可知,以过去2017年的具体数据为准,虽然2017年全国的弃风、弃光率分别为12%、6%,弃风率比2016年同比减少5%,弃光率比2016年同比减少4.3%,但西北五省的弃风弃光率仍然很高,均高出平均数值,2017年,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弃光率分别为13.0%、20.8%、6.2%、6.4%、21.6%。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弃风弃光率已明显降低,但西北地区的的弃风弃光率均高于平均数值,而这些本应全额收购的电量与实际收购电量之间的差值,由燃煤发电量替代,可想而知,燃煤发电带来的生态污染有多严重,但造成的环境污染应由谁来买单? (二)弃风弃光的原因 弃风弃光具体是指,光伏、风电企业装机容量不断增加,但无法消纳导致的停机。随着我国新能源发展步伐的加快,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装机容量不断扩大,风电与光伏的装机容量分别为************,风、光资源较好的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尤为突出,但随之也出现了新能源无法消纳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新能源仍在持续发展中,而用电需求方面的增长却放缓,虽我国已针对弃风弃光问题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颁布了相关政策,但仍然存在弃风弃光的问题,究其根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电力输送困境 中西部地区相较于东南沿海及京津冀地区,属于欠发达区域,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且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在用电量方面,因人口密集度较低、缺乏大型用电单位,用电需求量相较于发达地区明显不足,通常不具备消纳大量电力的条件,因此,电力外送成为其选择的方向。 但实现“西电东输”并非易事,不仅输送通道需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需求,当地政府也应积极配合,事实上,我国电力的输送管道建设不完善,其普通的高压输配电网络及特高压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西电东输的需求。特高压由于其具有安全可靠、输送量大、灵活经济等优点,成为电力输送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特高压电网的建设不仅需要大规模的投资,同时在规划、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也很严格,且负荷较高,为保证施工与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具有防雷特性、较高的耐污性且严格绝缘,因此在建设特高压电线方面我们任重道远,此外,除了技术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当地政府、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本地政府、企业对接纳“三北”地区的外送电力积极性不高,因此,在通过提高电力输送技术的同时还应解决输送壁垒这种困境。 2. 调峰能力受限 所谓调峰,即负荷和电源发电匹配的问题。风电和光伏电源靠天气发电,因此极具不稳定性,具体来说就是,如企业现在急需用电,用电负荷较高,但此时是夜晚没有光照或者是雨天,不具备发电的条件;企业无需用电的时候,来风及光照却很好,这就不具备调峰条件。目前,由于受自然资源及储能设备的制约,光伏、风电当前只能满足即发即用,但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用电负荷与风能富集的时间成反比,冬春季节风能富集,但用电负荷相对较低;夜间风力较大,但夜间的用电负荷相对较小。此外,我国电力系统仍是以传统的煤电为主要电源,由于其灵活性改造不够,调峰能力不足,无法在用电负荷较低时降低出力来接纳新能源,特别是在冬季,我国实行“以热定电”,弃风弃光更为严重。 3.传统电力“计划”与现实情况的矛盾 我国的一些地区在电力运行调度方面,仍沿用了传统的计划方式,即各类电厂主要是依据年发电计划量来确定其年运行小时数,甚至,一些主管部门会针对每一台机组下达硬性发电量计划,同时由于新能源电价相对传统火电电价而言,价格较高,因此,一般情况下,火电企业与当地政府不会让出火电电量的空间,为了完成年度计划不得不限制新能源发电的电量空间,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抑制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很明显,这种传统的“计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能源发展的需要。此外,由于火电本身的技术条件成熟、开采量大等原因,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了价格优势,通过价格优势抑制了需要国家补贴的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新能源发展迅速,其在技术研发和发展摸索阶段的投资较大,对国家补贴的需求激增,当国家补贴无法收回发电企业的成本时,企业就会衡量是发电还是弃电。 二、弃风弃光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弃风弃光对电网公司的影响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2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知,电网企业有义务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全额收购,且如违反该规定除应赔偿因此而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并非仅有《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公司的全额收购做出规定,《电力监管条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也均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可再生能源自身的弊端、新能源技术条件不成熟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等,电网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全额收购,不仅损害了新能源企业的利益,更是间接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同时还面临着被起诉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弃风弃光给光伏、风电企业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建设,装机容量不断增加,投入也不断增大,但由于新能源自身存在的不稳定、不灵活等弊端以及煤电价格明显低于清洁能源价格,电网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其全额收购,导致出现大量装机停机,给发电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且相较于传统火电来说,在清洁能源方面,初期的投入十分巨大,投资的收益期比较长,这就相应的影响了企业的收益预期,同时,清洁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需要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但事实是,即使有政府的政策支持,电网公司依旧不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全额收购,导致可再生能源企业无法收回成本,无法应对火电低价格的市场竞争,造成大量的机组停机现象,给新能源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抑制了新能源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1.扩大可再生能源外送市场 风电、光伏富集的三北及西部地区相较于一线发达城市,在经济发展及电力消纳方面均显得较为吃力,实现当地消纳有一定困难,因此,将电力外送至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发达地区对于解决当地电力消纳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资源产地与消纳地之间的供需平衡,应推进立足清洁能源输送的远距离、特高压的输电线路建设。但同时,也需要政府出台一些相关电网规划,落实新能源基地的送出通道,提高当地企业及政府的接纳积极性。 2.加强储能建设 由于风电、光伏具有波动性、间接性等特点,且城市电网负荷不断加大,峰谷差相应增加,出现供需不平衡现象,为适应这种变动,使电网能够持续供电,弥补新能源不稳定等弊端,我们需建设容量大、安全性能高的储能设备,将随机产生的光伏、风电加以调蓄,切实提升“三北”地区的系统调峰能力。 在储能技术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欧洲、美国、日本等地区均制定了氢能发展战略,氢储能是一种******、清洁、可持续的无碳能源,早在2014年年初,李克强总理考察德国氢能混合发电项目时,就曾指示国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氢能利用示范项目,因此,可以将氢储能纳入考虑范围,更加深入的了解、研究该项技术,此外,也可以引导用户参与需求侧相应,通过需求侧响应来平衡峰谷差。 3.深化能源体系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中提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也就是说,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发展,我们要逐步的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要发挥市场这个“无形之手”的作用,当然,除了完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外,可再生能源产业也需注重自身的技术创新,改进基础设施,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同时为了防止国家取消了对新能源的价格补贴后,传统火电通过价格优势对其进行打压,政府还应出台相应的新政策予以支持新能源的发展。 四、法律思考 在这场公益诉讼中,我们不经会思考,为何在弃风弃光事件中******的受害者发电企业没有提起私益诉讼,相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新能源企业对于电网公司未能全额收购电量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更容易举证,而自然之友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起诉电网公司未能全额收购而用煤电代替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无论在举证及利益相关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了解到弃风弃光是多因一果,由于法律的规定,电网公司在全额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方面负主体责任,因此,起诉电网公司并无道理,换一种思维考虑,公益诉讼的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自然之友也明了,弃风弃光问题绝不是电网公司一方能够解决,弃风弃光率也并不是一场诉讼就能使其降低,本次公益诉讼事实上也是通过电网公司向政府传达一种信息,同时提高社会的关注度,无论***终结果如何,都将会有利于新能源的发展,同时,也警示公民要有法必依。
01
2018-08
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创新电力法律服务的思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电力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加速构建安全可靠、******经济、清洁环保的“生态+电力”,让绿色可靠的电力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引擎。这种新旧发展动能的转换必然涉及到经营模式的创新,法律服务者只有结合新模式更新自身的服务才能更好助力电力绿色发展。本文力求结合电力项目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思考新的法律服务领域。 一、电力行业发展概况 2018年6月14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了《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并从十个方面总结了电力行业的发展。 2017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35.9亿吨标煤,增长3.6%,能源消费44.9亿吨标煤,增涨2.9%。截止2017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17.77亿千瓦,比上年增长7.7%,增速比上年回落0.5个百分点;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已超国家十三五规划目标。(图一) 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68865万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38.8%,比2016年提高2.2%;新能源装机占比16.5%,较上年提高3%;煤电装机比重继续下降,同比下降2.2%,燃气发电装机同比增长8%。(图二) 全国基建新增发电生产能力13118万千瓦,比上年多投产975万千瓦,是新增装机规模******的一年;新增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9044万千瓦,占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的68.9%,比上年提高3.6%;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比53.7%。(图三) 全国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5339亿元,1100千伏、800千伏电压等级投资增加较多,跨区输电规模进一步扩大;配电网投资继续保持较大规模,电力普遍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图四) 从报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煤电投资因去产能政策影响持续压缩,非化石能源的发电投资和装机容量持续增加,电网投资比重持续增大。 二、电力项目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电力市场化建设愈发困难,市场壁垒影响发电企业发展 电力改革与市场化建设两年多来******推进、成效显著,进入深水区,接下来将逐步进入深水区。综合体现在:一是政出多门、各地各异。导致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电力企业与社会之间协调难度大,规则不规范,市场准入标准各地各异。二是跨省区交易壁垒严重。市场交易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制约清洁能源跨区交易与消纳规模,难以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优势。三是电价体系有待完善。发电侧至电力各产业链乃至用电侧价格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导,缺乏合理的市场化疏导机制,导致发电企业尤其是煤电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被肆意挤压,输配电成本归集和电价交叉补贴没有科学的监审标准,电网和社会企业投资配电网积极性受挫,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减弱。四是支撑增量配电试点的相关政策规范和发展规划缺乏,相关法规不清晰,配电存量与增量的区域划分与建设发展困难重重,投资效益不确定,安全运营风险加大。 (二)清洁能源消纳问题依然突出 2017年,各方努力下弃风、弃光率有所下降,但并没有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清洁能源发展面临的问题依然突出。 以“自然之友”诉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未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全额收购宁夏的风电和光伏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而实际收购燃煤发电电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代表。清洁能源的消纳问题再一次摆到了公众面前,一方面是非化石能源投资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始终无法有效消纳。长此以往不仅造成投资浪费,还将影响整个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但普遍存在不定期超标排放的问题 “报告”显示,全国燃煤电厂100%实现脱硫后排放,投运的煤电烟气脱硫机组容量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95.8%,烟气脱硝机组容量占全国火电机组容量的98.4%,累计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装机容量占比超过70%,提前完成2020年改造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从统计数据上看煤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几乎已经全部完成,但从各省环保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公告分析,不论是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件的数量还是范围都与“报告”反映的形势存在差异。这说明,燃煤电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虽然较过去的排放大幅降低,但与环保要求仍存在距离。这与建设绿色电厂的生态发展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四)配电项目投资与实际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 电网建设速度近年来持续增快,但仍存在局部地区运配网线站老旧、配电线路长度超过合理半径、配网线站负荷不均衡等问题。“重发轻送不管用”的矛盾仍然突出。配电设施、设备的老、旧、落后不仅影响配电网智能化改造,提高电力利用率目标的实现,更对配电设施的持续、稳定、安全的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电网建设尤其是配电项目建设如何******、有效、广泛的吸引投资,成为制约这一领域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绿色发展理念下电力项目法律服务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就现阶段而言,电力法律服务仍主要集中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案件法律服务领域。其中常年法律服务主要的服务内容是文书审查服务、法律培训和日常咨询;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代理。 对于电力行业如何适应新旧动能发展转换、如何绿色发展的问题上,法律人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多见。这一领域更多由电力行业技术领域提出解决思路,然而上述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技术层面的公关,更需要法律的顶层设计和保障创新模式合法有效。如果法律人不能在这一领域提出建议和意见,电力行业的绿色发展仍将困难重重。 四、电力法律服务创新的领域 (一)电力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通知”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性文件需要严守的“法律红线”,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目前,包括电力体制改革在内的电力行业发展缺少顶层设计。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能源法》《电力法》《核电管理条例》和《能源监管条例》的出台仍将较为漫长。在这种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仍将长期共存。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规划,除了在技术上需要支撑,还需要各级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从这一领域提出有效建议,在无上位法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顶层设计的一致性,为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市场手段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 新能源发电项目补贴不到位、未按要求消纳均涉及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对这一问题也是有苦难言,既要按现有政策完成工作目标,但制约因素太多又无法有效实现目标。久而久之,这一问题无解似乎成为各方的共识,鲜有运用法治思维解决上述问题的盗火者。 从新能源发电的角度,“自然之友”诉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一案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思路。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由市场解决消纳问题可能会更直接、更有效。目前,正是因为行政的手干预的太多、政策冲突影响了市场的调解。在这一领域完全有空间和方法解决。 (三)保障社会资本进入配电投资领域 发改委、能源局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配电领域投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目前,也有社会资本进入这一领域的成功案例。社会资本更关注其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电网企业在这一领域天然的人才、技术优势,完全有机会结合。有关部门尚未能有效放开这一领域的投资准入、这一领域的混合所有者改革仍停留在文件上。 避免垄断主体对这一领域的垄断,需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需要主管部门放开不必要的条件限制、还需要法律人合理涉及各方的合作模式及风险分担模式。上述三个领域均需要法律服务的有效支撑。 (四)通过环保公益诉讼惩治煤电企业超标排放 对于煤电企业的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的作用往往时候隔靴搔痒,不能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效应。近年来,针对发电企业超标排放的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加。******院公布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热电厂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便是典型。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发电企业,只有增加其违法成本才能有效督促其整改。因此对这一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代理,势必成为有效遏制违法排放的手段。 电力项目在新旧发展动能的转换过程中因为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存在设计缺失的问题,行政和市场的边际交叉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些问题,法律人应当与政府法律服务、混合所有者改革和公益诉讼领域法律服务进行横向融合,力求使电力项目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更好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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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不确定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转让应当有一定的限制。笔者近日遇到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因债权人转让了不确定的债权,导致债务人向受让人提出抗辩,那么什么是不确定债权?转让不确定债权会引发哪些法律风险?一起与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不确定债权 不确定债权,即债权数额没有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致确定,债权人就将此债权进行了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不确定的债权不允许转让,那么在实践中哪些债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确定债权? 01、不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的转让及生效应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转让的基础,民法总则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债的发生根据的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而且债权不应有不成立、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 案例: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08)琼民二终字第1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摘录):锦艺达公司和海淀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之债,也不存在法定之债,其行使的洋浦长流公司、祥安达公司因汇款而产生于海淀科技公司的所谓债权具有不确定性。锦艺达公司向海南中行转让此不确定的债权不符合债权转让必须具备债权须有效存在的基本条件,即其债权转让没有事实依据。 02、诉讼中的债权 诉讼中的债权,在债权转让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这种不确定不是***终不能确定,只是暂时存在争议,法院***终能够给出明确的判决认定。受让人需要等待终审判决确定债权后,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案例: 甲乙两单位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甲为承包方,乙为发包方。2005年甲将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交付乙,但乙并未支付工程款。同年年底甲向乙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一审法院判决乙判决生效立即支付工程余款500余万元,乙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甲因对丙债务到期无力偿还,甲丙协商甲将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并由甲负责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甲于二审开庭前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同时由甲丙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诉讼当事人。但未获得批准。2009年,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03、未经过确认的债权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前未与债务人进行结算、确认等确定***终债权,就与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这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容易出现的普遍争议焦点,这类纠纷大多出现在合同价款需经特定条件确定如工程结算经审计确定总工程款或债权人与债务人账务往来较多,基础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未与债务人结算或确认的情形下。 案例: 周强与罗世成、余蓉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民终2091号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摘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满荣转让给周强的1000万元是否为确定的债权。从现有的证据看,本案讼争的借款1000万元,是不确定的债权。主要理由:……(2)讼争的1000万元只是朱满荣与罗世成之间的一次交易。双方(包括关联方)之间还存在若干次交易,主要采用转帐的方式进行。包括该1000万元在内的双方之间往来帐目的余额尚不确定。由此可见,法律依法保护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而本案讼争的1000万元尚不确定,故周强基于上述不确定的债权受让取得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转让不确定债权会引发的法律风险 转让不确定的债权并不会直接导致债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法院也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除非债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的规定,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驳回原告诉求。那么不确定债权转让将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01、从受让人角度来看: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一般受让人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的合法有效、债权金额均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存在有效债权,或者转让债权不确定,判决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02、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在受让人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的诉讼中,如果确实存在上述不确定债权,债务人应积极行使抗辩权,否则一旦对方提供的证据被法院认定债权是确定的,判决结果就会侵害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是***后一道法律保障,债务人应引起足够重视,如果被法院强制执行,将无回旋余地。 03、从让与人的角度来看:构成违约风险 《债权转让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让与人对债权的“瑕疵担保”,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让与人在其所让与的债权及其所附属的担保权益等从权利存在瑕疵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让的债权若是不确定的,致使受让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让与人构成违约,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三、总结 综上,合法有效且确定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不确定债权转让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判决结果通常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认识到不确定债权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别让债权转让的小船说翻就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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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我没有秘笈,只有坚持
6月,《方圆律政》特别策划——新晋合伙人的奥秘中,刊登了我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周海东律师的文章《我没有秘笈,只有坚持》。仔细阅读过后,心中涌出好多感慨。把一件简单的事坚持做十年,少有人能坚持得下来,一旦选择了坚持,就选择了收获。 身为中吕党支部书记,周海东的“坚持”也在党建工作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中吕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律所党建工作,由合伙人周海东律师担任党支部书记,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律所建设和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便于党建和业务工作统筹规划,围绕律所中心工作抓党建,形成以党建促所建的良性机制。 在党支部书记周海东的带领下,在他坚持做好每一件小事的精神的感染下,中吕党支部与全体律师紧密团结、齐心协力,多次荣获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律师行业模范党支部的称号。我们相信,只要怀抱把每一件事情都认真、坚持做好的信念,胜利就在前方。 我没有秘笈,只有坚持 落笔时,我正在内蒙到太原的列车上,碰巧的是,这正是12年前,我从内蒙到山西太原求学时的列车,同样的2462次,同样的绿皮车,同样的时刻,不同的是周围的人、心境以及皱纹渐多的自己。回顾自己的求学和执业历程,没有太多的亮点,是坚持下来的平凡之路。 01、犹豫徘徊后坚持下来的人 我出生在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的上世纪80年代,受环境限制,从小接触的新鲜事物少,眼界不够宽,我一直认为兴趣的产生都是以坚持为前提条件的,先有坚持,后产生兴趣,因此,我很少对某件事情“一见钟情”,对律师职业产生兴趣也不例外。 记得即将走出象牙塔,踏入社会之际,我的老师对我说“凡事不用迷茫,一件事只要坚持用心做10年,必有所成就。”受老师良言激励,我满怀信心,决心用坚持不懈的精神去主动拥抱这个陌生的社会。 毕业后,我进入中吕律师事务所,不久就被派驻到一家顾问单位,在那段日子里,由于要备战司法考试,经常甘守孤独、秉烛夜读的我,渐渐地爱上了“寂寞”,喜欢上了“静静”,因为他们带给了我积累、沉淀、充实、思考、睿智。 在两年不急不躁的坚持中,我通过了司法考试,虽然这个喜悦来得晚了些,但我得到的不仅仅是成绩,更多的是收获了成熟以及对自己更深的认识。 像许多刚刚踏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一样,就是否坚持做律师这个问题我也曾犹豫徘徊过,不太外向的性格、人累心累的执业特点都是困扰我选择律师行业的问题,但***后我还是想起了老师那句话,让我坚定地选择了律师行业。 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后,我成为了一名初级律师,像所有充满干劲儿的年轻人一样,我想在法律行业的***前沿历练成长。在这个期间,几个好的习惯的养成使我终身收益。在此也显露两招,希望对刚刚踏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有所帮助。 ******招,磨刀不误砍柴工。在一次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培训会期间,我们被安排去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参观学习,中咨所的一位合伙人讲了一则实习律师复印案卷的故事,在没有事前谋划、思考的情况下将看起来简单的复印工作搞得杂乱无章,费时费力。这件事给我的反思很深,认真就是保障,时间就是金钱,高质量、******率地完成工作,是每个律师必须具备的素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律师行业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之后,我在整理案卷、制作证据目录、书写法律文书、表达观点之前都时刻提醒自己,不要“拿来就做、随口就说”,而要提前思考和谋划后再着手。 第二招,遇事不慌,有条不紊。客户发来的合同需要审核、法律咨询需要马上解答、律所领导催着完成任务、开庭准备还没有做充分……有时一件件事情一窝蜂似地堆积过来,使得当时初出茅庐的我乱了阵脚,更加无法静心完成,经常出错。我开始告诫自己,“饭要一口一口吃,事要一件一件做”。我会将手头的事情分轻重缓急,有序安排,这样坚持下来,突然有拨开云雾见天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经过近一年的虚心学习和等待,我终于迎来了******个体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一件争议标的只有几千元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因为是我******次独立承办且胜诉的案件,意义重大。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查询法规、搜索案例每个环节都要求自己做到******。直到现在,我还清晰记得,在开庭前一晚,我像拍电影一样,在家人的配合下来了一次庭前彩排,***后熟练到庭审的每个环节的发言都烂熟于心,完全脱稿,始终保持与仲裁员面对面地对话交流。庭审后,我对自己的表现很满意,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在当月领到了胜诉的仲裁裁决书,此后,该案又经过了一审、二审,历时近两年,案件以我代理的用人单位***终胜诉落下帷幕。在坚持中,我收获了胜利的果实,就像我喜欢的土豆,深埋于土壤下,成长于无声中,结果却是实在的。 02、紧跟脚步没有掉队的人 也就是从那一次独立承办案件开始,独立接待客户、谈判、开庭、与法官沟通逐渐成为常态,自己的律师生涯进入了实战阶段。在实战阶段,从合作搭档F律师、L律师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可以说是他们将我从一个只会在“台下观望”的律政小兵领到了“实战平台”上打斗拼搏。 在接待客户、寻找案源方面,因为自己没有信心和经验,前期经历过无数次失败,很受打击,但也获得了宝贵经验。对于客户而言,当其带着无助、殷切而又充满怀疑、审视的目光坐到你对面的时候,像病人求医的心理一样,他关心的重点不是你充满专业术语的法律分析,而是更切实际的解决方案。渐渐地,我掌握了与客户沟通的心得,在初步了解案情之后,我都会给自己留一定的时间思考和准备,然后尽量用客户易懂的话语进行分析和提出解决方案,对于解决方案的提出我毫无保留,因为我认为如果客户对我给出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很认可的话,我并不担心他会再去寻找其他律师。解决方案的提出是考验律师水平的时候,不仅要求律师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更要求律师发散思维、想出点子。经历过了底气也足了,以前主动找上门来的案件,我都没有承揽下来的勇气,往往推脱掉或介绍给他人,现在承接案件已经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谈判是律师执业水平的******体现,因为谈判要求具备语言表达、随机应变、察言观色、平衡利益等多种能力,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执业特点,谈判能力并不是衡量一名律师******与否的******标准。 在与某前辈律师合作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着实见识了谈判的艺术,我们代理被告,事前精心制定的谈判策略得到了充分运用,170多万的诉求金额,***终以120万结案。那段时间里,我迷恋上了谈判,为此,我还重读了“三十六计”,不是想把三十六计学得多么精深,而是锻炼自己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领悟战场博弈、绝处逢生的智慧。而且在后来也有了小试牛刀的机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03、开始思考选择方向的人 在律师专业化成为行业趋势的大背景下,是不是应该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又成为一个困惑:有的人说专业化只适合北上广一样的一线城市,像太原这样的欠发达城市还需要“万金油”律师,有的人说专业化必定是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提早选择专业方向就能早一步占得先机、抢占市场。这是个艰难的选择,那段时间我又迷失了自己,***后决定选择在保持现状的情况下逐渐向专业化过渡。这个时候发现静下心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尤为困难,放弃了很多娱乐、放松、陪伴,继续选择了寂寞、平静和坚持。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我通过写专业微博文章的方式宣传自己,也承办了几个专业方向的案件。目前,仍在专业化的道路上艰难行走。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已经变成一个忙得停不下来的人,拒绝了同学聚会的邀请、减少了陪家人散步的时间、放弃了自己喜爱的篮球运动。但我相信未来的路在自己脚下,今天的付出必会转化为明天的喜悦。 天道酬勤,2018年6月1日,在律所领导的支持下,我成功跻身于律所合伙人队伍,成为我人生中另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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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吃的苦中苦,方为法律人
说句暴露年龄的话,我对律师的认识***早来自tvb的职业剧,小时候,总是趁着父母外出,提心吊胆地看,还得估摸父母下班的时间,一有点声响就赶快关电视,一集电视剧要开开关关电视无数次。现在想起来,仍觉得好笑。直到现在,我仍然还能记得《壹号皇庭》中的余在春、丁柔,《妙手仁心》里的江新月,他们专业又肆意的形象完全颠覆了我对现有生活的认识,完全将影视创作的美化抛之脑后,固执地认为,律师原本就是这样的。庭审现场,他们逻辑缜密、慷慨陈词,在下班后,又可以和一众好友happy hour,他们坚持真理,追求真相,信任朋友、帮助弱小,这样完美的人设让我对律师怀抱了一种天然的崇拜感,甚至希望有一日,自己也能成为这样的人。 可惜,岁月弄人,长大后的我距离律师越来越远,但我对律师的认识却从未改变。 2017年8月的某一天,一通电话改变了我的职业规划,带着好奇、兴奋,我来到了中吕所。 初来的那段日子,我是小心翼翼的,只怕自己幼稚的言语制造什么笑料,毕竟本人还是很重视形象的。渐渐地,我发现,我心目中的“律师”正逐渐走下神坛,原来,律师们并非个个都是何以琛。 由于工作需要,我开始更多的关注律师,于是,“发际线后移”“ 秃头”“ 油腻”“ 杠精”,各种标签开始出现在律师这一精英行业的身上,一开始,我是拒绝的,这些词语怎么能用在律师身上呢?但随着对律师了解的加深,我突然发现,咦,这些词都是褒义词呀! 说律师“杠精”,完全是来源于他们的宽阔格局,在法学生的阶段,他们博览群书,硬着头皮啃下了一本又一本如砖头厚、晦涩难懂的法条,对事情形成了独立的看法。执业之后,还要不断学习各种新修订的、新出台的法条,相对于普通人,无疑,他们就显得很“杠”。 律师的“杠”还来自于他们严密的逻辑体系,面对一件事情,首先,他们想到的是找出事情存在破绽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假设、质疑、反驳,表达自己深思熟虑的观点,为啥要说“杠精”是贬义词。 说律师“发际线后移、秃头”的,来来来,你先来试试法学生的考试周,我不止在一篇文章里,看到法学生吐槽考试周,暗无天日、昏天暗地,生不如死,这些形容词都不足以来表达法学生的心声,甚至还有小伙伴改编了李荣浩的《李白》: 李荣浩唱:要是能重来,我要选李白,至少我还能写写诗来澎湃,逗逗女孩。 法学生唱:要是能重来,我要选建筑/文学/新闻……,至少我还能保持头发茂密,谈一个恋爱! 好容易毕业了,进了律所,又要从头学起了,改合同、查法条、分析案子,谈客户……案头的卷宗一摞又一摞,哪位律师说自己没加过班,没熬过夜,我只想一棒子把他打出去。试问,面对厚厚的卷宗、复杂的案情、多达数百页的证据,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坚持,你还能拥有一头乌黑亮丽的长发,晚辈好生佩服,用的哪款洗发水,推荐一下,我去卖给律师,******发。 说律师“油腻”的,我更要为他们打抱不平了,试问,你一天都走不出会议室,白板墙的案情分析,写了一版又一版,抗辩思路考虑了一条接一条,提神醒脑的咖啡续了一杯又一杯,午饭都只能靠着盒饭凑合一顿,甚至都顾不上吃,你还有时间去顾忌什么形象油不油腻!根本不可能,案子才是心头***重要的事情,油腻是啥子东西? 写到这里,我突然发现,完了,我写的貌似都是律师的辛苦,与影视剧中高大上形象截然相反,会不会有小朋友们看了我的吐槽,都不敢投身法学了!别担心,中吕所的律师伙伴们还是很好的,一句话总结,就是都是颜值担当,尤其是职业装一穿,小编我眼睛里都要冒星星了,更加难得的是他们对真相的追求,更让我心生敬意。 我还记得,自己曾看过一篇报道,称多所法学院就“如果给你一次机会,可以重新选择,你否还会再次选择法学?”这一问题采访法学生,70%的受访者还是选择了肯定的回答。“梦想做律师”“责任感”是受访者提及的***多原因。 的确,律师是为数不多的让人颇有使命感的职业,一想到律师,就让人热血沸腾,虽实践中时有不如意,但却有着一种强大的情怀支撑,让你继续坚持。有多少青年怀揣着律师梦想,投身到苦读中。虽然,现在看起来,律师这条路充满苦涩,充满荆棘,但我相信,终有一天,迎接你的是浓浓花香,是荆棘上开出的朵朵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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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案例分析——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
案 情 2011年9月20日,甲与乙、丙、丁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0万元,占20%股份。公司登记营业项目为研发和生产飞机客舱服务车、地面用无动力餐饮服务车,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从公司设立到2016年9月5日止,甲一直担任A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16年9月5日,甲被A公司股东会免去董事、董事长职务;2016年9月8日,被A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 2017年3月22日甲委托其律师发函A公司,请求A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安排甲及其指定的会计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凭证。A公司收函后,委托其律师于2017年4月5日回函称: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甲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说明目的,在所发律师函中未明确说明查阅目的;2、A公司高层管理者于2017年3月30日方知悉发函具体内容,时间仓促,难以对该函要求内容进行考量和安排,将于2017年4月14日前答复。同年4月8日,甲再次委托律师发函被告,明确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在于: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成本、转移利润行为,调查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不法、不妥行为,董事失职及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并再次要求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安排甲及指定会计师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资料。其后,A公司未再回复甲,亦未安排甲查阅相关会计账簿,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A公司证明,2016年11月7日,甲出资设立B公司,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B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研发生产民用飞机客舱服务车、地面用无动力餐饮服务车和容器,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甲举证证明,被告A与同一投资方控制的C公司、D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包括为:2015年度,与C公司发生销售金额为3391686.04元,应收账款为355029元;2016年度,与C公司发生销售金额为2188675元,应收账款611290.50元。 分 析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公司内部形成了公司、股东、经营者三方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各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化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冲突。就股东知情权行使而言,股东和公司可能就处于对立状态。因此,诉讼中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平衡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对正当性目的的举证由股东完成,对不正当性的举证则由公司完成。 1、甲对A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知情权行使目的的正当性分析 甲在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时,明确其目的为: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成本、转移利润行为,是否存在高价采购和低价销售行为,调查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不法、不妥行为,董事失职及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上述事项如存在,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与股东投资利益有实质联系,股东有权对此予以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具体经营信息。诉讼中,甲举证证明A公司与C公司、D公司大额关联交易的存在,虽然关联交易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关联交易较一般交易,确实更容易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进而有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应向股东对关联交易情况作披露。股东要判断关联交易是否不当,必须要掌握具体交易的价格、付款的周期等事项,此类信息财务会计报告中并无反映,只有通过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查阅才能实现。因此,甲行使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知情权确有目的正当性。 2、甲对A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知情权行使目的的不正当性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即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且公司的此种认识状态只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可,并不要求必然发生损害后果。通过A公司的举证,可认定甲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首先,甲出资设立了B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重合,主要目标客户均为航空公司。因此,应认定B公司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其次,A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中必然会涉及其以往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客户交易习惯、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来源等经营信息,此种信息显然对公司从事竞争性业务具有重大利益,从社会观念和商业习惯来看,不可能向竞争公司进行披露。因此,应推定被告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中具有商业秘密。再次,甲不仅是B公司股东,还是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其一旦掌握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经营过程中,极可能故意、或过失的使用此商业秘密,抢夺被告客户或取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被告公司的利益。 判 决 本案中,甲行使知情权的主要目的之一为调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要满足该目的只要向其披露与C公司、D公司有关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即可,而C公司、D公司与A公司为同一投资方控制的关联公司,在此情况下,甲不可能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帮助B公司取得竞争优势,从而直接与C公司、D公司进行交易。因此,即使将与C公司、D公司有关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向甲披露,亦不存在损害被告公司的可能,甲的相关诉讼请求成立。而其他会计账簿,如向甲披露,有可能会造成B公司使用被告相关商业秘密,直接从事与被告相竞争的业务,故不适于向甲作披露,甲的相关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结 论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具有正当目的,且知情权行使范围限于其正当目的范围内。 股东查阅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股东更好的实现自身利益,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紧张关系,因为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对象直接指向包括客户名单、利润、成本等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公司财务信息,股东经查阅而获得了这些信息有可能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证明其目的正当性,且其知情权行使范围需限制在可以达到其表明的正当目的的必要范围内,并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限。 2017年9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了列举。其中******项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实践中,股东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保障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还需结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加以判断。就本文讨论的案例看,甲投资的B公司虽与A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在适用该规定时,还需结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加以判断。 本文案例援引自(2012)园商外初字第0026号判决 链 接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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