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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煤矿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需注意的问题
煤矿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19 15:05:09 浏览次数:1027次 随着我省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结束,新成立的煤矿企业已进入后资源整合时期,开始面临着进行薪酬规划的问题。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所以,了解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避免由于劳动纠纷给煤矿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成为煤矿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和薪酬管理专业人员在进行薪酬管理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现结合煤矿企业的特点,仅从设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设计岗位工人的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及设计薪酬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三个方面,简单阐述煤矿企业针对不同岗位人员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设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可针对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特点,对其采用年薪制的方式。董事会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资分配,可以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其应承担的岗位职责和作出的贡献确定工资收入,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对董事会成员要考核其资产运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主要以资产保值增值为评价标准;对经理层成员要考核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和取得的业绩状况。考核结果将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收入相联系,用以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煤矿企业的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则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对实行年薪制的煤矿企业,可采用岗位年薪加绩效年薪的方式,在保证维持正常生活的基础上,激励董事、经理等管理层提高业绩,以业绩的增长作为绩效年薪发放的标准。 如何既能发挥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激励效果,又能得到员工的认可,是高层管理人员薪酬设计时需要思考的问题。煤矿企业在设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建立长期激励的报酬体制 鉴于目前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的短期性,建议采取合理的股权激励方式,将高层管理人员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绑定。股权激励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是指让高层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使之成为公司股东,促使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企业长期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增强薪酬激励效果,促使管理层******限度地为股东利益工作。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煤矿企业可逐步尝试推行股权激励的方式,实现对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 (二)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一些煤矿企业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信息披露不足,导致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得不到监督,而完整、清晰、准确地信息披露才是对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只有确保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信息的透明度,才能使投资者更好地监督、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采用多方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单纯采用财务指标作为高层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可能会导致一些高层管理人员通过修改会计报表达到牟取高额报酬的目的。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客观、公正的业绩考核体系对于有效激励高层管理人员有促进作用。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必须与公司业绩相联系,并随着公司业绩上升、下滑而波动。业绩考核指标应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以及市场占有率增长等成长性指标及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等。 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指标时,首先要考核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和净利润等指标等;其次,在评价本公司的业绩时,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公司所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另外,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提出建议和意见,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合理的薪酬水平,而不应拘泥于同行业和公司历史上的薪酬水平。 只有进行合理的高层管理人员薪酬设计才能既发挥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激励效果,又能得到员工的认可。 二、设计岗位工人的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 岗位工人在煤矿企业的经营运转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煤矿企业效益的直接创造者。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在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方面设置了一些限制,在设计薪酬制度时要特别注意,以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工资标准的限制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但******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山西省******工资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2013年的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较往年都有所提高。 因此,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根据煤矿企业所在地,结合所属地区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例如,若煤矿企业的所在地为太原市迎泽区,则******月工资应高于或等于1290元,全日制******小时工资高于或等于 7.4元。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标准规定的,有可能会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被责令支付所欠工资的1至5倍的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当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可以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津贴、补贴的限制 煤矿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在矿井一线工作的矿工会涉及到轮班制及矿山、井下操作等特殊岗位或工种。根据国家对特殊工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对这部分员工予以特别照顾。一般情况下,特殊条件下劳动强度越大、对身体危害越严重、生活费用越高以及劳动保护设施越差的工种或岗位,津贴标准应该越高一些。 煤矿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例如: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发布的通知,山西省煤矿企业应设置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对矿工应当给予井下津贴,标准为井下采掘工:30-50元/工、井下辅助工:20-35元/工。煤矿企业在制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时,可以在此范围内予以规定,但不得低于******津贴标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西省财政厅又于2013年发布了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员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因此,对涉及到井下工作和高温下工作的员工,煤矿企业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其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和高温补贴,防止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 煤矿企业应当在充分考虑岗位工人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等因素后,给于岗位工人******限度的薪酬激励,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 三、设计薪酬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工资支付问题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当就劳动者工资的发放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支付的对象、工资支付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在我国设立的煤矿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而不能以物或有价证劵等代替。在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避免冒领或代领的情况。当然,在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以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如果用人单位为了简化管理,也可以直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员工的工资支付时间必须在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例如可以直接规定“每月的5号支付上月度的薪金”,约定明确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这一天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企业应提前到***近的工作日支付,尽量避免延迟发放工资。员工工资至少应当每个月支付一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条”。工资清单包括了工资支付项目及其金额,应发工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实发工资等,清楚的载明了员工工资的组成情况,员工可以从中了解用人单位有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有没有为自己缴纳“五险一金”,有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事项,便于员工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资情况。 企业在支付完员工工资后,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煤矿企业的经营周期长,面临很长的基建期,又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及煤炭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停产、停工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员工的工资该如何来发放呢,我国有明确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一般情况下,煤矿企业在停工、停产的******个月,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月以后,向正常工作的员工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没有工作的员工可以只向其支付生活费。 (二)加班加点工资的限制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进行的工作称为加班,在标准工作日以外进行的工作称为加点。 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煤矿企业因其矿井机器不间断运转的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此项规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员工,例如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员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员工,他们的工作时间长度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那么,员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作如何计算工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煤矿企业在设计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应非常明确,可以规定为根据员工的月薪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计算出员工的日薪,通过日薪计算出时薪,再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确定加班薪酬。 煤矿企业若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倍的工资。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根据矿井的生产经营状况,详细规定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及计算方式并严格执行,以便推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除应考虑上述提到的问题外,还要综合考虑岗位工资的合理设置、工资的绩效考核、福利奖金的设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管理等事项,引入多元化的薪酬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薪酬杠杆调节、调动员工的潜能与积极性,激励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薪酬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能够有效运营的基础,应该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 作者简介 宋琦琦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法学学士;致力于煤炭行业合同、公司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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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浅析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浅析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发布时间:2014/03/17 15:10:02 浏览次数:940次 “安乐死”是否合法在司法实务界一直是一个热议的话题。有此使得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被害人承诺的本质是放弃自己的利益。简言之,就是被害人允许他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或者剥夺,是被害人对其权益的自我限制或者放弃。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和类型 1.被害人承诺的概念 被害人承诺一般是指法益主体有权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的处置或侵害。其在大陆法系刑事立法或犯罪论体系中往往被视为阻却违法性事由,只是在与法规范的关系问题上略有区别,如意大利、韩国等国家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中均明文规定了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性事由,而法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国对被害人承诺虽无刑法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均视被害人承诺为超法规阻却违法性事由。 2.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承诺有两种基本的类型,即实在的承诺和推定的承诺。 2.1实在的承诺 是指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一种承诺。实在的承诺,按表现承诺的方式,又可以分为明确的承诺和包含的承诺。 明确的承诺,是指被害人以某种明确的方式作出的承诺。在行为人向被害人提出一个要求时,被害人以“我同意”、“我接受”、“我保证”等语言表示接受时,就说明被害人作出了一个明确的承诺。 包含的承诺,是指被害人虽然没有明确作出一个承诺,但是,在被害人的行为、要求、身份中却实际包含着的承诺。包含的承诺可能存在于被害人的行为之中,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自愿获得的身份之中。 2.2推定的承诺 推定的承诺,是指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不存在明确的承诺,但是,从事情的特殊性来判断,如果被害人知道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就会允许行为人对其法益进行某种客观的损害,从而推定被害人存在着承诺。 二、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主体必须适格。主体适格是指作出承诺的必须是有权作出承诺的人。这里的人除了自然人之外应该还包括单位,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这也就意味着承认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 第二,被害人承诺中的被害人如果是公民个人,是否要求作出承诺时具有民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14 周岁以上的人具有一定的刑罚适应能力,对******抢劫等严重犯罪的危害性及其结果具备了辨认能力,但对于除生命权健康权以外的其他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仍应以刑法中的 16 周岁为准。 第三,被害人承诺的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利益。哪些利益被害人有权处分,这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涉及国民的价值取向。例如婚外通奸行为,有的国家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而有的国家则对该行为未在刑法中予以规定,由道德予以评价。 几乎各国刑法都否认生命权可以成为被害人承诺放弃的利益。即便是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也没有承认生命权可以成为被害人承诺放弃的利益,因为安乐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安乐死法定条件的人才能依据法定条件提出由法定的机构或者人员实施,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同意放弃生命。 第四,承诺的时间要件: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 第五,承诺是否必须通过某种方式表现出来。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承诺必须表示于外部,如果被害人承诺的意思仅仅存在于思维活动中,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排除其侵害行为的犯罪性”。 三、被害人承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中是否规定有被害人承诺的体现,尚有不同看法。我国的司法实践大概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罪、强制猥亵罪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同意则不能构成这类犯罪。当然,这类型的犯罪对主体还是有年龄上的限制的,并非所有的被害人同意都不构成犯罪。 2.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等从宽处罚。例如在故意伤害的案件中,A为了取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请求B割掉其双脚,并承诺此伤害行为并不需要B负任何责任。此案中B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A的严重残疾,属于重大伤害的情形,被害人的承诺能力受到刑法的规制,因此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B的行为是在被害人A的承诺下而为的,因此应在基准刑以下减轻处罚。这是基于被害人承诺的酌定量刑情节。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找不到有关被害人承诺造成重大伤害的规定,但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界定,可以对行为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这不仅符合我国刑法保障******的精神,也有利于今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类似问题的正确运用。 被害人无论是否作出承诺,不影响定罪量刑。在奸*********罪、猥亵儿童罪等案件中不问被害人是否同意,对行为人都应以相关犯罪论处。根据2003年1月《******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无论是否作出承诺,对行为人定罪并无影响。 四、我国刑法引入被害人承诺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某项法律制度的引进,既要看其本身的优劣,又要看其融入实践的得失。从上述来看,我国刑法确有引入被害人承诺行为规范的必要,这将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目前,被害人承诺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将被害人承诺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的又一个正当化事由写进我国刑法,对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都将是极大的完善。 如果将被害人承诺原理引入我国刑法,在理论上和实体刑法上应当怎么安排呢?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体系以犯罪构成作为评价犯罪的******标准,因此,对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首先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次才是看行为是否经被害人的有效承诺,有效的承诺则阻却犯罪。为更加充分地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应将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中加以明确。鉴于我国刑法的刑名体系尚不够健全,因此当前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总则中将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吸收到排除犯罪性行为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对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节加以具体规定,增强其在定罪量刑上的可操作性。 在实体刑法规范中,被害人承诺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应当规定在刑法总则中,而不是体现在个罪中。理由一,这将和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相协调:我国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正当化事由都是规定在总则中;理由二,实践中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样态多种多样,不可一一列举,只能结合实际去具体判断。 五、结语 综上所述,被害人承诺虽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但在某些分则条款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所体现。我国可以在今后的刑法修改中将被害人承诺作为独立的正当化事由纳入刑法总则体系,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规定,允许个人在自由主义的法秩序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价值进行取舍,从而显示出国家对公民自由决定权的尊重和保护。 作者简介 李开瑞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学士;致力于公司、合同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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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建议之五——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立法实现及相关建议
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建议之五——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立法实现及相关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14 15:12:22 浏览次数:923次 摘 要:自201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至今已经有3年。在这3年中山西省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群众,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取得了显著的综改试验成果。但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仍然制约着山西综改试验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及取得进一步的综改试验成果。2013年我国在经济改革领域有两件大事:一是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二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这两大事件为解决山西综改试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了******的历史机遇和发展环境,使山西省综改试验立法的实现变得越来越具有可行性。笔者将试着探讨在新的改革环境和形式下,山西省综改试验立法的实现问题及相关建议,希望引起山西省有识之士的广泛探讨,特别是法律界人士讨论,为山西省综改试验立法的实现各自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山西省 综改试验区 立法实现 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山西综改试验立法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深化改革重大问题。2013年11月12日,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决定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这次大会为山西综改试验立法的实现提供了******的政治环境和思想指导。 笔者认为与山西综改试验立法工作关系***紧密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关于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理论。摸着石头过河,是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指在实践中走一步、看一步,一边探索、一边推进改革开放,既不裹足不前,又不盲目冒进,其实质就是从实际出发,坚信实践出真知、出思路、出创新、出举措。摸着石头过河一直是我国改革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摸着石头过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的理念。顶层设计有这样几个特点:******,它是自上而下“系统谋划”的过程。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基础上,以已有的经验为起点,在一定的理论、理念指导下,制定出政策、规划,从上到下、层层贯彻落实。第二,它是一个谋划全局、带动长远的过程。 习主席强调,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就要求我们把摸着石头过河和顶层设计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强调摸着石头过河,就是要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不断把改革开放引向深入;强调顶层设计,就是要加强宏观思考、高瞻远瞩、整体谋划,增强我们推进改革开放的自觉和自信。依靠摸着石头过河为顶层设计提供材料和经验,为改革开放提供源头活水和实践依据;依靠顶层设计为摸着石头过河提供政策引导和方案指导,为改革开放引领目标、凝聚共识、统筹谋划。把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就能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又高屋建瓴、综合配套、系统推进,避免******医头、脚痛医脚。 笔者一直强调的山西综改试验立法的重要性和对山西综改试验的意义,就是希望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和规范改革,这就是改革的顶层设计***重要的内容。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山西综改试验立法的实现将面临历史******的机遇期,我省一定要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努力工作争取取得突破。 二、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和其模式是山西实现综改试验立法的成功先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该试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截至2013年11月底,上海自贸区内共办结新设企业1733家,其中外资企业58家,内资企业1675家。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已吸引48家持牌金融机构入驻,另有200多家无需金融牌照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入驻。自贸区建设已经初见成效。 笔者认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家设立的其他试验区******的区别也是其***有意义的地方是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引领改革,发挥法律在引领改革、规范改革中的作用。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下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为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扫除了法律障碍,体现了坚持依法行政的精神,显示出有关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从这次提请审议的程序来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遵守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体现了新的改革思维,并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引领改革。 比较山西综改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看出二者在试验区的设立思路和方案设计等方面的差距。 笔者认为这种差距首先表现在试验区设立思路上。一种是传统的改革思路;另一种是在传统改革思路的基础上,运用了顶层设计的思路,利用法律来引领改革。由于这种思路的不同,导致了两个改革试验区方案和改革试验区权限差异巨大,直接造成两个改革试验区在开展具体改革工作的起点、改革的难度、可涉及改革的领域及改革取得的实效等方面的差距。 笔者看到我省正在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的先进经验,例如“负面清单”的应用。我省多个部门正在制定各自部门的“负面清单”,以此来进一步深化综改试验。笔者认为这对我省进一步深入综改试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这远远不够。我省要从改革思路上学习上海自贸区的思路和模式,通过法律的引领和规范来解决我省综改试验目前面临的困难。 三、山西综改试验立法实现之路 山西综改试验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山西综改试验立法草案的起草问题。谁起草比较合适。笔者认为山西综改试验立法,作为一部*********别的法律,而且是改革立法的创新之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法级别和立法权限,只有全国人大来制定这部法律才能满足这部法律应有的范围和深度。但在实践中若我省申请全国人大来起草这部法律,实现起来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此笔者建议采用全国人大授权山西省人大的方式来起草这部法律,或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负责来起草这部法律。 其次山西综改试验立法具体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山西综改试验立法是引领、规范、保障山西综改试验的基本法。鉴于这部法的性质及其是我国首部改革专项立法,因此需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现行法律和法律条款对山西综改试验的工作开展具有较大约束性,建议在这部立法中明确暂停使用;二是对山西综改试验工作的开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机制和体制应在这部法律中以法的形式确立起来。关于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课题小组进行研究。 ***后是审批程序,由于这部法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这部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来批准,故其提请程序应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而相应不同。笔者此处建议不论制定机关是谁,一定要由国务院内审通过后再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提起。这样一来既可以获得国务院对山西综改立法的支持,又可以在具体执行上得到中央各部门的积极配合。 特别说明山西综改试验立法如果想取得实效,必须要取得中央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为此建议我省积极和中央沟通,努力取得中央对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支持,特别是要争取中央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支持。 我省推进山西综改试验立法的工作,符合中央希望地方有首创精神的要求。如习主席所说:“我们无论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顶层设计,都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探索和把握规律,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要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率先在局部实现突破,取得新经验。” 四、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总的指导思想和思路,下一阶段就需要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共同努力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山西综改试验立法工作也是这样,需要我们全省人民共同奋斗将其付诸于实践。目前我国大的改革环境为我省实现综改试验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加之有上海自贸区的成功先例,只要我省上下团结一致,创新思维,扎实努力工作,就一定会取得圆满的成就。 作者简介 王 涛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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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失票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之博弈
票据失票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之博弈 发布时间:2015/01/02 10:06:45 浏览次数:1378次 ——从一则案例说起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8日,A公司在业务往来中通过背书从C公司处得到一张金额为100万、到期日为2012年2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收款人后的被背书人依次为B公司、C公司)。随即,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的被背书人依次为E公司、F公司、G公司。2012年2月17日,G公司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已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除权。于是,G公司向其前手要求退票,2012年3月,A公司收到其直接后手D公司的退票要求后将100万付清并持有该汇票。原来,从未在票据上出现的X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持B公司的相关证明向上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并经X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除权判决,X公司凭判决领取了相应的款项。A公司将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票面金额100万元。 关于本案有两种观点: 该案例是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在案件代理及审理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的博弈。一种观点认为,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和安全,为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应优先选择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而使原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权利,无论是否存在除权判决,其都享有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行使遇阻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理由如下:①公示催告作为持票人失票的一种救济程序,其作为特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在普通程序中没有既判力,利害关系人(善意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除权判决约束,可以享有票据法上的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以及包括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②除权判决只是赋予失票人一种票据权利者的形式资格,而不是恢复其实质权利,所以,如果第三者是在票据丧失以后公示催告的公告开始之前这一时段里以善意取得票据的,即便以后失票者取得了除权判决,票据权利仍归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者。①③公示催告制度公知性不强,所以仅仅因为不知公示催告的存在而未作权利申报的,就要丧失权利,这对票据的善意取得者来说过于苛刻。 另一种观点认为,除权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既判力,除权判决的内容就是宣告票据无效,使得票据与票据权利分离,公示催告申请人被推定为当然的权利者,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除权判决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其目的就是否定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持有人无论其是否善意取得或合法取得,都不再是票据的权利者,不能依票据行使权利,只能依法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 法院判决: 该案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已证明了其票据权利的取得系通过交付取得;原告在票据取得过程中存在过错即2011年9月27日付款行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原告是在第二天取得票据;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已经确认了被告的票据权利。 笔者的观点: 一、依据票据权利的特点,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除权判决的失票人。 (一)依据票据权利的证券性、无因性特点,票据的继续流通并不因为其在失票人之后的基础关系不存在或有瑕疵而影响其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的发挥。票据权利为单一性权利,即每一张票据只存在一个票据权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票据上的权利只能依据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允许以票据记载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推翻票据上的权利,否则将有违票据的流通性,因此,A公司接收背书连续且无公示催告以及除权判决的票据无过错。因此,即使X公司确实是失票人,但是丧失票据后一旦被善意A公司取得,则X公司在这一刻即失去了票据上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在除权判决前被善意取得,此后即使是除权判决作出,也只是使失票人X公司恢复到原持有票据同一地位而已,即作为票据流通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恢复其票据上的实质权利,此时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应为善意的持票人A公司。 二、除权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不具有优先性,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分析: (一)票据权利系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除权判决无法创设新的票据权利,而只是在失票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权利的重新确认。 (二)票据权利为单一性权利,即每一份票据只存在一个票据权利,不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内容应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相一致,而不能优于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否则将导致一张票据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三)从程序立法的本意来看,设置公示催告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为了保护失票人和票据权利人,公示催告程序并不优于普通程序。如果除权判决可以对抗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将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这将有违程序的公平价值。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的公告应登载在全国性的报刊上,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但是对于大多数利害关系人而言,并不一定会订阅登载公告的报刊,未能看到公告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因此,就会有利害关系人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对于公示催告的期间,法律规定了不得少于60日,但是承兑汇票的时间***长可达9个月,所以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因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A公司系合法取得票据,且对除权判决的作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将申请人X公司遗失票据造成的后果由善意第三人的A公司承担,应确认A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三、A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以及后来取得涉案票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过错。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经X公司申请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60日后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除权判决。A公司取得涉案票据是在9月28日并不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间,且A公司向付款行进行了询问并未得到挂失支付的信息,因此,A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过错。虽然A公司取得票据后依次背书给***后持票人G公司,但因X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以致***后持票人G公司无法兑现涉案票据,***后持票人G公司又依次退还给A公司,A公司也退还了相应的款项,故A公司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享有***后持票人应享有的权利。 作者简介 韩 锐 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能源及资源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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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支持性文件的办理
浅析“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支持性文件的办理 发布时间:2015/01/14 10:09:20 浏览次数:1213次 自2013年6月份,国家能源局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权下发至我省后,我省电力集团以及主要煤业集团公司积极开展“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前期调研工作。目前,我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4年8月,我省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已经核准四批低热值发电项目,共计发放24个项目“路条”。在接下来一个阶段,我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工作重心将转移到各类支持性文件的办理,为此,笔者结合《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等政策的要求解读各项支持性文件的办理。 一、目前我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发展的总体情况 目前,我省已经核准四批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共24个项目“路条”,加上之前国家能源局审批发放的5个项目路条,共计29个项目,总装机2441万千瓦。其中******类低热值煤发电项目5个,第二类11个,第三类13个。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委托山西省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函》(国能电力[2013]228号)、《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实施方案》的要求,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支持性文件主要分为*********支持性文件及省级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包括:可研评审、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接入系统;省级主要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文物保护、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证明、不占用军事设施批复、民航限高、节能批复、维稳批复、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预防、抗震设防批复、污染物排放指标及运输。 二、*********支持性文件的办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办理流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是根据已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的,其主要内容是: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主要设备来源;推荐厂址和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及来源;经济评价与上网电价;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和管理方式。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一般有“初可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四步。具体工作流程为:委托(电力设计院)编制初可报告书;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初可报告书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集团公司内部批复;委托电力设计院编制可研报告;开展设计编制完成可研报告;可研内审;据内审意见及可研审查纪要修改完成可研报告;报请有关部门评审。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办理流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对项目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和研究分析评价,预测和评价工程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生态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对拟采取的环境工程措施进行规划和分析以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证书(含火电类),其工作流程:委托具备环境评价单位编制环境评价报告;取得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意见;取得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污染总量、削减指标的确认批复文件;取得省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省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中心安排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中心组织环评审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中心出具评审意见,同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价处;国家环保总局处务会,各司处会签;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查意见。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办理流程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的要求“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可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单位须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具体工作流程为:选择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由省水利厅组织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审查;取得省水利厅的初审意见;取得水利部水土保持中心审查意见;水利部各司会签;取得水利部***终批复。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办理流程 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因此,选择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时须根据自身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具体工作流程为:委托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得中水的供水协议;取得矿井疏干水的供水协议;取得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的供水协议;得到市水利局对防洪的批复;市水利局对取水预申请的批复;编制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省水利厅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水利勘测设计院据审查意见修订完善水资源论证报告;取得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五)接入系统报告的办理流程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的编制单位须电力行业设计甲级和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其具体工作流程为:首先与地方电网公司主管电源发展规划的部门沟通,确认开展;委托具备资质的电力设计院编制接入系统可研报告;电力设计院编制完成接入系统可研报告;由省电力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同意接入省级电网运行的批复);接入系统可研报告上报区域性电网公司,安排委托电规总院审查;电规总院出审查意见;区域性电网公司将对项目接入系统的意见和电规总院出审查意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各主管部门会签;国家电网公司出具对项目接入系统的批复意见。 三、省级主要支持性文件的办理 (一)土地预审的办理流程 办理土地预审的工作流程为: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占地意见;土地列入用地规划;编制土地调规方案,明确土地各项指标; 组织土地预审、公众参与会;取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 (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流程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流程为:项目所在地城建局出具同意占地意见;土地列入城建用地规划;编制城建调规方案,明确进入建设用地; 组织城建预审会;取得市规划局的意见;组卷上报省住建厅;取得省住建厅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文物保护批复的办理流程 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关于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文物保护的批复工作流程为:项目所在地的县文物保护部门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将相关项目材料报送省文物局,并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地文物的分布情况;委托专业的文物研究部门编制“项目文物保护专题报告”;对文物保护专题报告进行专题审查;省文物局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四)地质灾害评估的办理流程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的批复单位为省国土资源厅,其具体工作流程为: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委托;地质勘测、收集资料、分析试验,完成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地质灾害评价报告评审;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的评审意见,并备案。 (五)压覆矿产证明的办理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如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值得注意的是,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六)不占用军事设施批复办理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武装部门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将相关项目材料报送省军区,并现场踏勘军事设施的分布情况;省军区出具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七)民航限高的批复办理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民航限高的批复流程为: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民航主管部门汇报项目情况;民航主管部门(空军)现场踏勘,测取坐标数据;进行专业测算,就航空限高给出意见。 (八)节能批复的办理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节能批复的审批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办理流程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报告委托;收集资料、分析试验,完成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向市级经信委报送节能报告;由市级经信委向省经信委报送节能报告,并由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取得省经信委的批复意见。 (九)维稳批复的办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指定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安全预评价的办理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括火力发电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厂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并负责向省安监部门报送,并获得批复意见。 (十一)职业病预防的办理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职业病预防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职业病预防报告,并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并获得批复意见。 (十二)抗震设防批复的办理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抗震设防批复的审批部门为省地震局,其办理流程为:委托甲级地震勘察研究院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取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十三)污染物排放报告意见 污染物排放指标报告的编制须取得省环保局的批复意见。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国电力企业已******开始执行新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单位须结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十四)运输支持性文件办理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运输支持性文件由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我省主要为铁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对接轨和运力承诺的意见。 四、律师介入可有效降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风险 随着十八大以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对重大工程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政府及社会对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这类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前期阶段,在防范和规避项目法律风险,推进项目进程等方面,律师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律师作为项目业主的法律顾问,可以协助项目业主对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类风险进行分类、控制和管理,尤其应注意规避项目审批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发生像江苏铁本、内蒙新丰电厂等项目那样因法律风险而颠覆整个建设项目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发生法律纠纷后,律师应及时介入,帮助项目业主尽快解决争端,保证项目建设进程。 作者简介 逯 尧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硕士;致力于公司、合同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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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赶工期“赶出”事故
不要让赶工期“赶出”事故 发布时间:2016/12/01 18:56:48 浏览次数:13次 2016年11月24日,江西省宜春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冷却塔平桥吊倒塌,导致横板混凝土通道坍塌,事故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9名责任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国务院安委办消息,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事故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突击生产等有关。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原计划3年完成,***终为了赶工期将混凝土结构改为钢混结构。工期虽然缩减到18个月,但也造成了3人遇难5人受伤的惨剧。清华附中建筑工地坍塌事故背后,是项目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北京市住建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可见工程的建设周期是根据科学规律安排的,一旦随意压缩工期,就有可能埋下“事故的种子”。压缩工期之所以频繁发生,实际是多种原因导致。对于企业来说,从经济角度看越早完工项目便能越早投入使用,越早能从项目赚钱。从政府管理角度看,电厂、公路这些民生项目或重点工程,是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体现,政府对于企业的压力也是工期压缩的一个重要原因。 电力企业承担压缩工期导致的责任 电力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若为了眼前利益压缩工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缺乏监督,事故一旦发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都免不了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力企业安全事故风险防控 1.电力企业应经常开展电力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尤其是一线员工,避免产生麻痹和懒惰倾向;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如果对施工单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发现隐患时能够及时提出整改,******不安全因素,截断隐患向事故转变的途径,也许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对相应人员既要有履责要求,又要有责任追究,将履责和问责相结合,提高责任意识; 4.加强对压缩工期的约束力,把工期装进制度的笼子,让方方面面不敢、不能、不会压缩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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