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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煤矿工人维权中的法律服务
浅谈律师在煤矿工人维权中的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7/03/23 11:45:11 浏览次数:1523次 浅谈律师在煤矿工人维权中的法律服务 一提起煤矿工人,人们总是要和“农民、脏、累”等词联系起来,谈话之余还总会流露出一副不屑一顾的神情。煤矿工人干着***苦***脏的工作服务我们大众, 每天都在以自己的生命为赌注来维持生计。作为社会底层的一分子,挣扎在死亡边缘的同时,自身的价值和权利也在被人们忽视。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恶的一个尺度,“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 亚里士多徳早在公元前350年就对正义进行了界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2] 煤矿工人作为我国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合法、合理地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是分配正义在这个群体成员中的重要体现。但知识水平、经济状况相对都处于劣势的煤矿工人,其自身的维权之路常常是遥遥无期、举步维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是律师工作的职责,当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司、房地产等一些能带来可观经济利益的业务时,我们是否曾想过社会上还有这么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法律帮助,需要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本文将从律师如何为煤矿工人维权提供法律服务为出发点,努力搭建一个律师服务与矿工维权的互动平台,希望能为遏制不断发生的矿难带来一些启示。 一、积极参与维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 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从立法程序上为煤矿工人提供法律服务。 目前涉及到煤矿工******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仅在第8条、第40条、第43条、第44条对矿工的劳动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很差。换句话说,煤矿工人的权益保护并没有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实施已经将近10年了,为什么只有在矿难頻頻发生、矿工屡屡付出生命代价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修订才被提上议事日程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律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订而大声疾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修订而提出立法建议,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对矿工权益的不利保护又有几个律师关注过呢?我们在痛斥矿主利益熏心、官煤勾结的同时,是否应该重新审视一下我们自己,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你该为矿工的维权作些什么?关注立法、参与立法、实际调研,把对煤矿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用实实在在的法律文字形式确立下来,这应该是律师在立法阶段为矿工提供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服务。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修订应当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设专章来规定“煤矿安全”的内容。具体内容应包括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义务、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矿长资格、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切实加强煤矿的安全建设,******程度的保证矿工的生产安全条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设专章来规定“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具体内容应包括国家对煤矿井下工人实行特殊保护措施、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煤矿工人井下特殊作业实行劳动保护制度、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同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还应包括对矿工实行职业病强制检查和******制度、******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1996年10月15日,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①,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赋予了煤矿工人十项行使安全生产的权利。但在《通知》颁布的十余年来,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的权利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笔者认为,要想使煤矿工人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等权利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必须在《煤炭法》的修订中增加“煤炭企业保证煤矿职工安全权利行使的内容”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煤炭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与各地的工会组织合作,设立矿工维权法律部,为矿工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2条规定:“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法条旨在强调工会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共有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250000个,其中230000个是乡镇煤矿、个体煤矿①。除了在一些大的国有煤矿中设有工会组织以外,乡镇、个体煤矿都是矿长说了算,根本没有什么工会组织。现有的许多工会组织也如同虚设,根本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保护工人和监督煤矿企业的作用。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分别设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工会和相对应的市、县工会组织,这些工会组织从上到下只是一种指导关系,并不具有隶属管理关系,同时,行政区域的工会组织与煤矿企业的工会组织也是相互独立的两种组织,这种体制非常不利于工会组织对工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工会的设立制度,在企业层面不要设立工会组织,而是充分发挥产业工会的作用,譬如煤矿产业工会。如果煤矿要雇佣矿工的话,应该与煤炭产业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如果煤炭工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则可以由煤炭产业工会出面与企业协调解决,这种谈判力量是煤矿工人个人力量所无法比拟的。 笔者认为律师在为煤矿工人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与各级工会组织合作, 紧紧围绕煤矿工人的十项安全生产权利,分以下两个阶段来进行: (一)煤矿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阶段。 现阶段我国煤矿企业的用人制度很不健全,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根本就不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矿工为了生计,不但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时候签订的是生死合同。由于矿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其根本不具备审查劳动合同合法性的能力,笔者认为,律师可以根据其自身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制定有利于煤矿工人一方的劳动合同格式范本,通过新闻媒体、工会组织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使更多的矿工了解、知道这一合同,明确自己在工资、劳动保护等等各方面应享有的权利,矿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在煤矿产业工会登记备案。这种“未雨绸缪式”的法律服务,与“临渴而掘井”的法律服务相比,对矿工权益的保护更有效、也更有意义。 (二)劳动合同实施阶段。 煤矿工人每天工作的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偏远,法律信息相对比较闭塞。近年来,我国矿难频发,相对应的关于煤矿安全的培训也越来越多。但这些安全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矿长和安全员,专门针对下井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简直是少之又少。我们在谈到矿难发生的原因时,总会想到官商结合、煤矿安全设备落后、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等等原因,以致于政府在制定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时总是围绕以上原因来进行, 从而忽视了提高矿工自身安全意识这一重要环节,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矿工每天生活、工作在矿区,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清楚,再加之煤矿的安全与矿工自身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矿工对煤矿安全保障程度的渴求也***强烈。政府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设备的不断升级更新、矿难后对责任者的处罚措施对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这些外部性的预防措施对提高矿主的安全意识似乎收效甚微。在经济利益******化的驱动下,矿主要么与行政官员沆韰一气,要么与行政部门打起了埋伏战,以致于前边提到的预防措施起不到根治矿难的作用。提高煤矿工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建立配套的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煤矿工人在安全隐患未得到******之前,可以拒绝下井作业,要使煤矿安全时时处在矿工的监督之下,笔者认为这应当是预防矿难发生的一个重要措施。当然要想使矿工对安全隐患敢于说“不”,应该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例如,矿工不能因为举报煤矿安全隐患而受到打击报复,不能因为存在安全隐患拒绝下井而工资收入受到影响。 律师在劳动合同实施阶段,在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方面,应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呢? 1、积极与煤炭产业工会合作,定期给煤矿工人进行法律培训。法律培训的形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讲案例、观看影视资料等一系列生动、直观的授课方式,力争达到******的培训效果。由于煤矿工人居住的分散性,律师协会和煤炭产业工会也可以合作采取律师送法到矿的培训方式,与矿工面对面的进行交流。当然,要想使这项法律培训工作长期深入的开展下去,培训经费的保障首当其冲。笔者认为,法律培训的费用可以由煤矿工人与煤矿共同来承担,煤矿工人每人每年交纳10元或20元的培训费,其余费用由煤矿来承担。这样既不会加重煤矿工人的经济负担,又能提高其维权意识,进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何乐而不为呢? 2、通过煤炭产业工会的桥梁纽带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煤矿工人建立直接的联系,使得煤矿工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迅速、快捷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笔者在前面提到应当在煤炭产业工会中设立矿工维权法律部,可以通过设立矿工维权法律热线或者设立值班律师的方式,倾听煤矿工人的维权之声,为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煤矿工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煤矿工人集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居多,矿工维权法律部在收到矿工寻求法律帮助的信息时,对于相同的矿工权益受损的案例,应当建议矿工集体委托律师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这样既能充分发挥煤炭产业工会保护矿工切身利益的作用,又能增强矿工之间的凝聚力,更重要的一点是,这样一来不再使单个的矿工处于孤立无援的地步,矿工感觉到不只是他一个人在维权的路上艰难跋涉,在他身后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和社会法律工作者在支持着他。 *********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谈到安全生产事故时指出,“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此外,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使各级工会能够负起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安全的责任。”可见,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的重要性,如果律师能够在煤矿工人维权过程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无疑会对政府依法管理煤炭企业、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一个很好的配合、预防作用。希望通过我们这些社会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我国现行的关于煤炭工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健全,我们的煤炭工人的维权意识能够明显提高,更重要的是煤矿安全事故数量能够逐年减少,不要再让一声声爆炸声在我们的耳边一次次的响起,至此,足矣。 参考文献: [1]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64页。 [2]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65页。 作者简介: 李艳红 中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省政府委托《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主要从事公司商事、煤炭能源和劳动用工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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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煤炭企业改革
浅谈国有煤炭企业改革 发布时间:2007/03/23 11:03:46 浏览次数:2847次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制度。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中国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真正体现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国有煤炭企业改革作为我国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和先导。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煤炭经济体制,使国有煤炭企业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大胆运用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努力探索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营 之路。 一、充分认识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利因素 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加快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十五大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有新的突破。四中全会的《决定》根据十五大精神,******系统地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 2、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西部大开发为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提供了大好机遇。作为主要能源之一的煤炭储量,90%分布在中西部地区。随着西部大开发,煤炭和其相关产业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给国有煤炭企业发展带来广阔的前景。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付诸实施,国家会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攻坚。 4、近年来,中央采取了整顿煤炭经济秩序,关闭非法小煤窑等一系列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国有煤炭企业人多、债务重等老大难问题 ,而采取的债转股、增加技改贴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剥离企业办社会等举措,是对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有力的推动,有利于国有煤炭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 5、国有煤炭企业自身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有所提高,经过多年改革,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就业观、择业观开始转变。国有煤炭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形成了较浓厚的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良好氛围,这都为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当前,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应在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中,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作为切入点,引导广大干部认识、掌握、运用客观规律,用马克思主义的******观和方法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认识事物的本质。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是一场深刻的变革,通过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变革的进程。 要正确引导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国有煤炭企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地把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放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之上,从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转变到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促使外延与内涵扩大再生产相结合的轨道上来;从偏重于求产量,转变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煤炭产品质量,增加煤炭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煤炭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主要依靠增加资金和人力、物力等物质生产要素的投入,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从偏重经济规模的扩张,转变为主要依靠合理布局来提 高产业结构优化效益和区域协调发展效益。 三、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使国有煤炭企业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发展 1、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公司制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集中资产并使资产能源重新组合,把分散的使用权转为集中的使用权,从而达到集中资产的目的。公司制改革的实质是探索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摸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微观形式。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公司制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政企分开,有利于筹措资金,分散风险,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国有煤炭企业从建立起就是投资主体单一的企业,其实质是国家独资,国有煤炭企业长期吃国家大锅饭,负盈不负亏。实行公司制后,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改革政府对国有企业“生、 老、病、死”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煤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明确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煤炭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总要求,推进煤炭经济的战略性改组,打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以具有优势的大型、特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控股等,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具备条件的,支持设立上市公司,发挥公司制企业在国内、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壮大优势企业,改变煤炭企业的分散格局,增强煤炭行业的总体竞争实力。对资源枯竭,成本畸高,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煤矿,坚持关闭,人员下岗并进入再就业中心,存量资产进行重组,实施债转股。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施规范破产。对小型国有煤 炭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通过改组壮大一批,关闭破产一批,放开搞活一批的办法,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历史的包袱和沉重的社会负担使国有煤炭企业始终排徊于困境之中。要使国有煤炭企业走出困境,必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把过高的负债率降下来,解决国有煤炭企业资本金不足、社会负担重等问题。煤炭产业是高投入的产业,其价值转嫁于产业链的下游,惠及下游产业。无论在计划经济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煤炭企业职工的高强度劳动、低工资收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给了国家。而且国有煤炭企业地处偏僻,远离市区而独立存在,无可选择地长期承担着本该由国家承担的矿区教育、服务、治安、商业、交通 、医疗、娱乐等职能。现在处于困难境地,国家理应通过投资、债转股等融资措施,给予关怀支持,解决国有煤炭企业负债过高的问题,减轻国有煤炭企业的负担,使之真正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 四、坚持和完善职工参与管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翁,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每一个公民又是社会的劳动者。公司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在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过程中,不仅要坚持职工参与管理的传统,而且要进一步对其完善,通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发挥监督作用,使之成为我国煤炭企业改制中法人治理机构的一大特点。 1、充分保障公司职工权益。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煤炭企业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涉及到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时,职工的个体利益可能会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需要通过职代会、工会等形式加强对职工利益的保障,在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不仅不能削弱,反而要加强职代会、工会的相关职能。 2、完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依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参与热情,使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它应成为我国今后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一大特色。 五、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国有煤炭企业,受国家计划管理程度较其它行业更为严重,自主改革的能力和自身的“造血”能力相应较弱。这就需要在市场经济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以弥补国有煤炭企业的先天不足。 具体而言,国家要加大对煤炭的调控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快矿井改造,果断地限制和取缔非法小煤矿的开采和交易,改变煤炭价值与价格长期倒挂的不合理现象,降低煤炭产品税赋;加快市场体系的建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制度,补贴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的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对国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国有煤炭企业有一个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中改革和发展;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重视知识分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经营 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转换经营机制,推行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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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雷区
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雷区 发布时间:2007/03/23 11:43:08 浏览次数:1405次 依法经营是我们企业管理的一种手段,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依法经营,首先要知法。我们都清楚,企业要在工商核准的范围内活动,超越了这个框框,你就可能跨入了行政法律规定的禁区,就可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我们也知道企业与别人签订了合同,应该******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我们也知道企业的民事活动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你就可能要承担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商业欺诈的法律后果。我们把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会计法、劳动法以及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为禁区,我们进入了这片禁区,就可能发生民事违法行为。关于这方面这几年宣传的多,了解的也多。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就不讨论了,下面我们重点谈谈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雷区。 所谓雷区就是可能招来“灭顶之灾、杀身之祸”的地方。法律上的雷区,我把它总结为我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企业行为或者叫之禁止跨入的地带,一旦跨入就要受到刑法的追究,企业和你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违法犯罪是个人的事,言下之意是单位不存在违法犯罪的问题,这是错误的。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单位犯罪,并且有120多个罪名就是给单位这个主体定的。这些罪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犯罪,8个方面涉及120多个罪名,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就是说在我国三百多项犯罪中,有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单位犯罪。 今天我们就熟悉了解一下其中常见的一些单位犯罪,首先我们有必要认识一下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什么不同?单位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什么叫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对此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通俗的说,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负责人员决定的或者单位疏于管理,违反法定义务的,由单位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上面这一段话,实际已经概括了单位犯罪的三个特征: 一是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属性。什么叫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是对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那就不得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如“虚报注册资本罪”,他危害的就是社会市场秩序(企业管理秩序)。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危害程度的问题。只有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还比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这里有一个数量界线,按照******检、公安部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60%;股份公司不足30%以上的;情节界线是:1、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累计10万元以上;2、因虚报受到两次以上处罚又虚报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是刑事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法律属性。还是举“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法律未规定的,就不能定单位犯罪。 三是主体属性,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是否是单位,有两个判断标准 其一,看决策过程――体现单位意志; 其二,利益归属――归属单位。 这里有两个问题:单位决策的形式,常务会议?厂长经理办公会?一把手拍板?单就主管决策一条很难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因此还应结合利益归属看。 举一个例子,一个单位的会计,没有任何人授权,偷漏税3万元,算不算单位意志,但钱是单位拿了,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仍然是单位犯罪。那么我们概括一下,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干了刑法所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就是单位犯罪。 了解了单位犯罪的概念,我们就选择性地了解一下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些与企业有关的常见的单位犯罪现象: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它指的是生产单位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处单位销售金额50%的罚金,判刑******到无期。 2、走私罪。这个罪大家听的多,看的也多,我就不讲了。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罪名。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它包括有: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 高利转贷罪;单位犯此罪的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此罪的,处2万元到50万元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领用卡、国库券等。 5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增产增值税发票方面。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明显的就是“强迫职工劳动罪”。 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我们省是一个煤炭大省,因此这个罪行主要有“非法采矿罪”;此外,随着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用地大量占用农用地,“非法占用耕地罪”又表现的非常突出。 9、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伴随着国企改制工作的******深入,出现了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我看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造成的,这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后讲一下处罚: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即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犯罪既可以判处罚金,又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不好区分,但并不是不能追究,如我前面所讲的会计偷漏税案件,他是直接责任人,那么主管领导该不该承担责任呢?在这件事上,或者说在案件上,主管领导虽然没有耳提面命,但事前你表示了这方面的意思,或者你在财务管理上有不计手段,片面追求单位经济效益的倾向,或者你事后表示了默认,那你就得承担刑事责任。 好了,上面我谈了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希望大家在新的年度里大吉大利,蓬勃发展,中吕所也愿意在此过程中为大家服务。 谢谢! (根据录音整理)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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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就是胜利
坚持就是胜利 发布时间:2012/07/02 15:42:59 浏览次数:1297次 十年前,我们将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确定为自己的主要专业,从而满怀信心、刻苦钻研、奋力开拓!十年过去了我们取得了进步,先后承接了如贺龙体育馆、天石电力、夏汾高速、龙凤小区等投资数亿元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也参与了上百套商品房的陪购法律服务;同时广厦建设集团、河南林州建筑总公司这样一些行业精英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而更大的收获是一批既精通建筑房地产法律,又熟悉工程建筑专业知识的专业律师在中吕迅速成长。 十年来,我们也遭遇了尴尬,为数不少的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承包商对法律的淡漠大大超过了我们的想象,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承包商,上千万、上亿元的项目谈判,靓车成队相随,美女成群相伴,但极少看到有法律人的身影。当律师提出为其服务的请求时,老板常常表现得不屑一顾,***后陷入官司才想起律师。 五千万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书不足800字,而且全部垫资承包。违约责任只有一条:“迟延交工一天罚两万元”。我们告知风险太大,应该尊重谈判、制作合同书,但***终老板不愿支付几千元的律师服务费而认可了800字的合同。 我们调查了20个建筑工地,70%以上是农民工个人从总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80%以上是带资施工;60%以上没签订施工合同;***后90%以上产生纠纷。当我们询问是否需要律师帮助时,他们的答复竟是惊人的相似:“法律不管用”。 十年的实践,更让我们看到了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和美好前景。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行业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地位。之后,全国上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清理农民工工资为突破口德整顿建筑市场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无疑为我们提供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坚冰已经打破、航船正在前行。相信,只要我们紧紧盯住目标,坚持开拓精神,就一定能打造出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新天地!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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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感悟
看病感悟 发布时间:2012/07/02 15:40:13 浏览次数:1279次 之前就发现孩子经常流鼻涕,还以为是上火,就没当回事。***近发现孩子鼻涕越流越浓,而且老叫唤头疼,当妈妈的我自然也不敢掉以轻心,开始带孩子去医院做检查。 先是去了一家专门的儿童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没用了两分钟专家就认定孩子是鼻窦炎,开了药并要求进行******。鼻窦炎很顽固而且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我心里自然很着急。尽管孩子哭着叫唤疼,我还是硬着心肠让孩子接受******,之后买了一堆药回家了。第二天去了单位和同事聊天,同事建议我再带孩子去其他医院检查一下,不要轻易相信一家医院的诊断。 于是我又带孩子去了一家耳鼻喉专科医院,同样是挂了一个专家号,去了把孩子的病情一介绍,专家说不拍片根本不能判断是否是鼻窦炎,于是连给孩子拍了两片子。片子一出来,大夫说不是鼻窦炎,而是线腺体肥大,并告之我须立即******,如果******效果不好的话,就必须做手术切除了。天哪!比鼻窦炎还要严重,吓坏我了,当即就在这家医院进行******。因为这家专科医院采取的是等离子******,孩子也不叫唤疼,于是我信心满满的在这家医院给孩子连续做了四次******。“人在交流中才能获得进步。”这话一点也不假,正好那两天来了一个客户,聊天之余说起了孩子的事,这位客户问我在哪******?我说在一家专科医院进行等离子******,效果还不错。这位客户一句话点醒了我,“为什么如此简单的仪器******大医院就不用呢?”于是乎,我又暂停了******。 接下来,又找了一个大医院的大夫给孩子看鼻子。大夫说:“孩子有一点鼻窦炎,但不严重,吃点药就行。”我告大夫说,如果是吃药的话,之前的医院都开过药,现在家里的药也够吃。并拿出药单让大夫看,大夫瞟了一眼,又重新开了好几种药,并告诉我之前的药不要吃了。这次我比较聪明,没有立刻去划价取药,而是直接带着孩子离开了医院。 邻居就是医生,她告诉我她们医院有一个从北京回来的专门看耳鼻喉的老专家,建议我再带孩子去看看。于是,我又带着孩子去找这位老专家。这位老专家简单的看了看孩子的鼻子,告诉我说是不是鼻窦炎需要做CT,不做CT看不出来。我告诉他,已经拍过片子了,并把片子拿给他看,他说这片子看不清楚,必须做CT。经过几番折腾,我已经被整晕了,决定不做CT,带孩子去北京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心里也踏实。 说走就走,带孩子去北京同仁堂医院挂了一个价格不低的主任医师号,大夫看后说没事,可以走了。我一下愣那了,但心里还是挺高兴的,毕竟一块石头落了地。我问用开点药吗?大夫说不用。 “十个大夫可以有十个诊疗意见和******方案”,这叫人如何对医生产生信任?如果没有这次看病经历,我真的很难感受到医生这个职业正面临着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而这种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两个,一个是利益驱动;一个是专业技能差,认识水平低。由此,我想到了律师这个职业,一个法律问题十个律师也可能会有十个观点,把当事人搞的一头雾水不知道该相信谁,而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也不外乎上述两点。大家有时候在抱怨律师的执业环境差,案源少,不知道律师同仁们是否在不断的自省,造成社会对律师的信任危机我们自己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诚信、专业、责任感应该是律师的立足之本,在抱怨自己的收入比别的律师少、抱怨自己没有业务可做的同时,你是否想到你在某些方面还做的不够,尚需继续努力。 作者简介: 李艳红 中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省政府委托《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主要从事公司商事、企业并购重组、民商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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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自己开始
从认识自己开始 发布时间:2012/07/02 15:34:41 浏览次数:1332次 任何一种职业都需要一种潜质,律师作为一种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具备做律师的潜质。 一、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底细 想做律师的人,首先要解决的是认识自己。要对自己提出一个问题:我是什么性格?我能做律师吗?每个人在走上职场的******步就是准确认识与定位自我,知道自己的优势所在,清楚自己的劣势在哪里。 有人说从凡人到伟人,***难的是要翻过两个坎,一是认识自己;二是战胜自己。律师不一定是伟人,但需要翻过这两个坎。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准备入门时,看自己适合不适合做律师,这种判断是建立在兴趣、性格基础上的。摸清自己的底细,从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性格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这点非常重要,现在律师入门的条件尽管律师法规定了若干条,但实际上只有一个,即考取司法资格都可以当律师。实际上这只是一个资质条件,是做律师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什么人适合做律师,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适合不适合做律师?自己一定要清楚,否则就是找罪受。 二是,执业过程中,对自己不足的发现,不断加以修正和磨炼。 二、要心怀梦想、志向远大 梦想是美好的,因为只有美好的梦想才能启动你身上隐藏着的那些美好的东西。有梦想的人和没梦想的人,两者的不同之处是前者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后者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要做一名律师,要保持一些理想主义色彩,不能太功利了,不能太世故了,不能太抱怨了,不能做看破红尘者。 太功利了,律师就不会有持续健康的发展; 太世故了,就会失去求新求变的创新思想,失去发展的动力,失去与人相处的亲和力和亲切感; 太抱怨了,你就会只看到眼前而忽视了长远,失去发展的机遇; 当事人有困难找律师,他希望从你这里得到解决的办法,得到希望,而律师传达给当事人的信息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有就是你对他的热情和解决问题的信心。 三、坚守到底的诚信 关于律师的诚信,我个人认为: 首先,他是一种资源。当事人聘请律师,转上一大圈,选什么?选靠得住即有诚信的律师。当一个律师具备了诚实的品质之后,他就拥有一种资源,是一种客户资源。有的律师为了讨好当事人,为了维持客户,不惜帮当事人弄虚作假。实际上当你付出巨大的人格成本时,也失去当事人对你的信任。 其次,他是一座桥梁。是律师正确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的桥梁;是一座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常沟通的桥梁。 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官几乎能毫无例外地识破编造的谎言。法官一旦发现律师对案件事实作了不真实的陈述,无论律师是出于疏忽还是蓄意欺骗,都会不再信任这个律师,这会对律师的职业声誉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四、始终如一的敬业 宋朝朱熹说“敬业”就是“专心致志以事其业”。即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一心一意,任劳任怨,精益求精。 关于律师敬业的重要性,可以用两句话概括: ******,敬业是一种美德,需要法律人做长期的积累和培养,一朝一夕是完不成的;第二,敬业也是一种优势,是你竞争的优势,当事人常常讲,XX律师你想到的他想到了,你没有想到,他也会替你想到,而且努力办到,你去聘请他吧。 五、持之以恒、坚持到底 大学毕业甚至未毕业,就考取司法资质,满怀信心进入律师行业,一展身手,成为一名想象中的成功律师,可市场的回报却与他们的想象大相径庭,一腔热情受到“上帝”无情封杀,在没有业务和没有客户的真空中不知所措。用一个字概括叫“难”。年轻律师会遇到以下难处: 一是起步难;二是突破难,年轻律师在从事律师一段时间后,虽然有了一些业务,但总是停留在诉讼小业务上,总想在大业务上有所突破,形成律师发展的瓶颈;三是,专业难,一开始什么都想做,什么都怕落下,五花八门的专业,应付不了,结果是雾里看花花更花。 在如此多的困难面前,出路在哪里?答案—持之以恒就是胜利。 2004年,我在中吕所刊上写了个卷首语,题目就叫《坚持就是胜利》,当时就是针对中吕所业务转型煤炭能源法律服务后面临的困难讲的,实践证明就是这样。 六、好习惯始终伴随左右 良好的习惯是健康人格之基。 事实上,失败的律师和成功的律师之间,有很多东西相同,相同的教育背景,相同的业务能力等等,而往往在习惯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造成了他们不同的命运。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习惯是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尚。 成功的律师并不见得比其他人聪明,可喜欢读书和善于总结的习惯,使他变的更有知识,更有能力。 成功的律师并不见得比其他律师能言善辩,可倾听的习惯,使他们比别人更能深入当事人的内心,捕捉更有价值的信息,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成功的律师不见得比其他律师衣冠楚楚,但其大方得体的举止,谈话时的全神贯注,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如此等等。 这就是习惯的作用。当我们每天重复做相同的一件事情时,那件事情就会成为习惯,所有的习惯都是后天养成的。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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